“以人民为中心”的 《民法典》
2020-10-20高晓宁
高晓宁
关键词:学习;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历程、重大意义及框架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启动了五次民法典的编纂。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肇始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开创了我国法律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共有7编,1260条,包括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条文例举
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次颁布的《民法典》的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二条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上有所不同。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更加体现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愈加的尊重。《民法典》还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即《民法典》第四编,从第九百八十九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共51个条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密切相关、互为配套的。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护制度。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典》只是将《民法总则》的内容作了微调,保留了绝大部分内容。监护制度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对这类人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当然,《民法典》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考虑得更加周到,它系统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成年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关于遗嘱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增加遗嘱监护方式的原因是便于一些父母在生前为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意定监护,是和法定监护相对应的监护概念。《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现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提前为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
“好人条款”及英烈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被称作“好人条款”,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消除救助人的顾虑。这个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英烈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2017年《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内容,《民法典》把它保留了下来。这个条款被称为“英烈保护条款”,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对英烈污名化的不良现象作出规定。
增设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项条文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民事主体的现实需求,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能会遇到居住问题。若房产是配偶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在双方离婚的时候,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进行分配,另外一方则可能面临没有地方可住的境况。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居住权,这就解决了离婚另外一方的生活居住问题。
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初衷是利于社会稳定、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条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它是适用于协议离婚的,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涉及家暴等的情况,往往会走诉讼离婚的途径,而诉讼离婚是不适用“冷静期”制度的。
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是承袭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此条第二款继续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款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对比来看,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意义在于强化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单行法相比,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进行了丰富和发展。第一,增加了主张违约责任也可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明确规定受损方除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增加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次民法典的编纂就把这条规定纳入进来,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的人文关怀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更加完善。《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二款、第三款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是为了应对“头顶上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