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之理论建构
2020-10-19陈云
陈云
〔摘要〕 生态正义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个重要生态哲学范畴。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当前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之路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条,即“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前者主要从“人与自然”层面表达正义诉求,后者则主要从“人与人”层面表达正义诉求。这两条建构之路对于人们把握生态正义虽有一定的意义,但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唯物史观原理。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正义”建构之路的出场则能弥补其相关缺陷,理由在于:一是“生产方式”内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二是正义的话语基础必然根植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三是生态问题的产生根源可归结于某种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应该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唯物史观原理为基础,坚持“大自然-人-实践活动”的有机整体性、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内在统一性以及从“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的目标指向性,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和整体性地把握生态正义的本质内涵。
〔关键词〕 生态正义,生产性正义,生产关系正义,生产方式正义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5-0039-09
生态正义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个重要生态哲学范畴。学术界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众说纷纭,呈现出诸如环境伦理学、环境法学、生态经济学、环境政治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建构视角。这说明对于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还处于可继续讨论的阶段。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当前学界较为凸显的两条建构之路即“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说起,通过检视各自的不足从而提出另外一条或许更加合理的建构之路即“生产方式正义”。这条建构之路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互为统一的原理之下生成的,能够弥补“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某些不足,也能够揭示出生态危机(或生态非正义)的真正根源,这对于我们科学把握生态正义的本质内涵,深刻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蕴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两条建构之路反思
需要事先指出的是,不论是“生产性正义”还是“生产关系正义”的建构之路,二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能够较好地解决人与大自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为了能够确保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得到其所应得”,从而使人类社会名副其实地呈现出一种生态正义状态,这首先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二者在建构过程中的某些理论局限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我们仍然要辩证看待。
(一)“生产性正义”及其理论局限。以“生产性正义”来建构生态正义的学者主要是生态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詹姆斯·奥康纳(James O'Connor),他认为:“社会经济和生态正义问题史无前例地浮现在人们的眼前:事实已越来越清晰地表明,他们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侧面。” 〔1 〕431换言之,奥康纳拟从社会经济的物质生产领域来看待生态正义,走的是一条“生产性正义”的建构之路。这条进路提出的依据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正义二律背反的呈现,也即现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只注重资源或产品如何分配的公平正義,但实际上背后的“势力”却又反过来主宰分配过程,使得正义难以真正呈现,其结果便是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的继续演绎、虚假需求和异化消费的恶性蔓延、大量自然资源被耗尽和浪费,种际代际间生态债务逐渐累加等。所以,他提出要“彻底废止分配性正义”并以“生产性正义”取而代之,并且坚信只有“生产性正义”才是“正义之惟一可行的形式” 〔1 〕538。这里的所谓“生产性正义”,倡导的就是要在物质生产领域确保每一位主体都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生产,并在生产或再生产过程中做到公平合理地使用土地或自然资源,从而实现“消极外物最小化,积极外物最大化” 〔1 〕538的正义目标。奥康纳认为,这种“生产性正义”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主张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做定量分析,求的是“利”,而使用价值倡导的是定性分析,求的是“用”,所以他提出要让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要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对产品使用价值的定性分析,真正生产出能够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耐用产品,否则就会浪费和耗尽大量资源。第二,强调分配正义依托于制度正义。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主体和分配规则往往存在着某种“权贵向心力”,而这必然使得某种分配正义不正义。所以,提出要在生产过程中事先以民主的形式制定优良的规则和制度,要“将民主的内涵置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或程序)之中去” 〔1 〕591。这样才能增强环境政策的认同性和执行力,才能确保自然资源使用和分配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第三,提出以生态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资本”的本性是攫取和增殖,资本主义社会或制度本质上是反生态的,所以奥康纳提出,“生产性正义”说到底还是要建立在生态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生产性正义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生态社会主义” 〔1 〕538。一方面生态社会主义所坚持的是“保护第一”的原则,另一方面生态社会主义所推进的生产是“以生态为中心的生产” 〔1 〕191。
应当说,奥康纳所提出的“生产性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性,弱化交换价值的效用,推进自然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建设人人共享的美好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以“生产性正义”来建构生态正义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分配性正义”的全盘否定并不合理。一方面,资本主义是超越于封建主义的一种社会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所以分配性正义在历史上必然发挥过阶段性作用,这是不能彻底否定的。另一方面分配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所以分配性正义不可忽视。第二,对“分配性正义”的批判没有抓住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根本问题。奥康纳对“分配性正义”的批判只是停留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当中的资本家剥削的批判、交换价值批判以及结果正义批判等,而并没有触及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根本问题的批判,实际上这才是一切非正义的“背后始因”。第三,“生产性正义”当中的“生产”主体是谁,操纵主体是谁,为何而生产,为何又再生产,生产规则的制定何以做到大众化参与等,如果这些问题未得到合理诠释与解决,“生产性正义”再怎么正义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抽象正义。第四,“生产性正义”本身也缺乏现实基础,带有乌托邦的性质。奥康纳即便认为“生产性正义”是建立在生态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但生态社会主义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直至目前仍然没有找到实践道路。
(二)“生产关系正义”及其理论局限。显然,从上述分析来看,单独以“生产性正义”的进路来建构生态正义说服力似乎确实不够,国内诸多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大学的郎廷建,近年专注于生态正义理论的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力的系列成果。他反思了奥康纳“生产性正义的生态正义对人与人的关系考察植根不深的问题” 〔2 〕,也特别指出了“生产性正义”的建构之路并没有抓住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万恶根源”问题等。为此,他另辟蹊径提出了一条“生产关系正义”的建构之路,他甚至直接认为生态正义就是“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 〔3 〕,而这种作为生产关系正义的生态正义主要指向的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生产关系、保障人际平等尊重的生产关系、保障产品公平分配的生产关系” 〔2 〕。换言之,只有这些生产关系是真正正义的,生态正义才得以可能。那么,他如何以“生产关系正义”来建构生态正义呢?其思考进路如下:第一,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始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了问题。第二,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但是“生产关系”才是社会关系的根本形式,它决定和支配着其他社会关系,所以更应从这个角度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第三,认为生态正义的落脚点就在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正义才有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有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正如其所言:“正是依据这样的逻辑进路,笔者把生态正义界定为生产关系正义。” 〔2 〕因此,在这样一条“生产关系正义”建构之路的推动下,其对生态正义的相关理论问题才有了进一步的阐释。例如,认为生态正义具有相对性和可变性、动态性和过程性以及多样性的特征;认为生态正义呈现出时间、空间和权力的基本维度,分别对应于代际生态正义和代内生态正义、国度生态正义和国际生态正义以及女权生态正义;认为生态正义还包括三大原则,即共同所有原则、平等尊重原则以及公平分配原则 〔3 〕。从其建构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个最为核心的点围绕其中,那就是生产关系。换言之,只要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出了问题,那么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或迟或早都会出现,所以生态就非正义了。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反向推论,人类社会只要做到坚持以上三大原则,确保以上三个维度落地,那么生态正义就会成为可能,即便此时不可能但也丝毫不影响生态正义的未来叙事。因为生态正义具有相对性、动态性以及多样性等特征。这大概就是基于“生产关系正义”的生态正义建构逻辑。
应当说,从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建构生态正义并且提出“生产关系正义”的概念,这在当前学术界确实有一定的突破,但是有些问题仍然值得商榷:第一,较之于“生产性正义”,“生产关系正义”的特色优势何在?或许就是从某种“关系”的逻辑来思考。然而,无论是“生产性正义”还是“生产关系正义”,其实“人”的能动性问题始终贯穿于其中,而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存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具体的、现实的和普遍性存在,它固然表现在人类作用于大自然的整个生产过程始终。既然如此,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况来窥探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矛盾问题事实上就是大家所周知的常识性问题了。第二,“生产关系正义”的逻辑起点是“生产关系”,那么与其相对应的“生产力”范畴的决定性作用何以体现?似乎不得而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仅与生产关系有关,显然也与生产力有关,甚至生产力起着更为关键性的作用。殊不知,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是近代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事情,而其中正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从根本意义上引发了社会形态的更替。所以,从“生产关系”层面以“正义”的诉求来建构生态正义显然忽视了生产力的要素。第三,如果只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角度建构生态正义,而不兼顾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一维度,就必然会忽视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从而淡化甚至掩盖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人与自然之间,都存在着生态正义的话语,例如在人与人之间该如何按照作为“人种”身份的社会活动规则交往,在人与大自然之间又该如何按照作为“大物种”身份的自然演化規律共生,事实上都与生态正义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既要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度,也要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度,二者是有机统一的。
二、回到“生产方式正义”建构之路:一个必要性分析
既然从“生产性正义”和“生产关系正义”的进路来建构生态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理论局限,那么在理论上是否还存在第三条更加合理的建构之路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此,我们提出一种“生产方式正义”的建构之路,所谓“生产方式正义”其实指的就是以自然资源为中介的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有机统一,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层面,都应该呈现出一种正义的状态,这条建构之路对于我们深入把握生态正义更具整体性意义。在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具体探讨为何要回到“生产方式正义”来建构生态正义的理论。
其一,从生产方式的核心内涵来看,其内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其分别侧重的是“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层面的正义诉求,这种正义诉求是有一种“各自为政”的诉求,是一种对生态正义过于单向化的建构。其实,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当中,完全可以找到一个能够共同反映“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关键词,即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核心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4 〕32恩格斯也阐明:“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5 〕617-618应该说,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鲍德里亚将生产方式评价为“马克思主义分析的基础性概念” 〔6 〕14,霍布斯鲍姆也特意指出:“生产方式是我们人类社会变化和人类社会相互关系以及理解人类社会历史动力的基础。” 〔7 〕190那么,何谓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时呈现出各种表达形式,这一点学界已有梳理。在此,我们拟阐明的是,无论何种表达形式,一个核心内涵是不变的,那就是内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分别反映着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马克思并没有局限于一个层面去谈论问题,而总是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有机统一起来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生产方式概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确立的,马克思说:“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 〔8 〕532事实上,马克思一开始就在这里表达出了“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的三级结构意涵。当然,这里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所有关系,而是作为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关系,“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8 〕533。不过,需要说明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有时还是在一般意义上用“交往形式”这个术语来表达某种“经济关系”,而真正意义上从经济关系之中表达出“生产关系”这个概念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当中,这一文本的相关阐述更加明确了生产方式包含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更加凸显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9 〕486可见,对于生产方式,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就是一种谋生方式,而这种谋生方式必然离不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重维度,因为前者反映出的正好是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后者反映的是这个过程中所必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黄楠森先生也曾说,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指的就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体系。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是两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统一” 〔10 〕69。因此,从这个层面看,较之于单向化建构之路的“生产性正义”和“生产关系正义”,从“生产方式”的“正义”诉求建构生态正义显然更具合理性和整体性意义。
其二,从正义的话语表达基础来看,其必然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关于什么是“正义”,古今圣贤众说纷纭,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善、就是合法和平等;西塞罗认为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法的正确的理性;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得其所;罗尔斯则认为正义就是“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 〔11 〕18;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则反对给正义下具体的定义,否则正义的概念就必然混乱,所以他只强调一种形式正义,认为只要以平等方式和待遇对待人就可以。总的来说,要给正义下定义的确困难,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先生坦言:“正义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12 〕252然而,有一个问题必须要看到,那就是即便正义难以界定,但正义的话语表达基础一定存在且稳定。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任何一种正义的表达,绝非抽象的思辨或脱离实际的空洞说辞,而必然是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马克思说:“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 〔13 〕36也就是说要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物质生产实践方式)来解释某种观念形态,比如“正义”。事实上,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来看,关于“正义”的话语表达确实也是基于“生产方式”展开的。马克思从来都不从抽象意义上去看生产方式,而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始终以现实批判的眼光在审视生产方式的正义与否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14 〕379在此,由于马克思将正义的表达与生产方式联结在一起,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它就是非正义的。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发展史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是其一以贯之的逻辑。自《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因遭遇物质利益的难题就洞察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例如马克思通过斗争实践写出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深刻揭露了林木占有者对贫苦群众的残酷剥削,还写了《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猛烈抨击了普鲁士政府对摩塞尔河沿岸贫苦农民推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经济政策。而到了《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真正意义上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也更加深入,特别表现在该时期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创立了“异化劳动”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货币、生产、分工以及交换等经济范畴的批判。而在1849年之后的伦敦时期,被称为工人阶级“圣经”的《资本论》诞生,这部鸿篇巨著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展开批判的最具代表性、系统性和力量性的著作。基于以上分析,正义的话语表达必须要紧扣“生产方式”这个根基,否则只是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表达或哲学思辨而已。所以我们应整合并超越“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提法,有必要以一种“生产方式正义”的视角来建构生态正义。“生产方式正义”在字面意义上呈现出的虽只是简单的“生产方式+正义”的构词逻辑,但在深层次上反映出的却是任何正义的话语表达其实都必然根植于这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15 〕210马克思的这句话亦然含括了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正义的价值逻辑,“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用什么生产”这个系统链很明确地表达出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诉求以及人與人之间的正义诉求,做不到这一点,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将苍白无力。
其三,从生态问题的产生根源来看,可归结于某种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马克思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生态性,他认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16 〕71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人对自然的支配为前提;归于富饶的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就像小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它不能使人自身的发展成为一种自然的必然性。” 〔16 〕587所以,生态问题的根源或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更应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去审视。那么,为何以“资本”为逻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本质就是增殖,“资本的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增大或增殖” 〔17 〕228,而这种资本逻辑最大的非正义性就是对工人“活劳动”的支配控制和无偿占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揭露了国民经济学的二律背反并指出,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但工人得到恰恰只是劳动产品当中最小的且没有就不行的那一小部分即工资,这说明“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 〔16 〕611。换言之,按照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工人纯粹只是一种为资本家“卖命”的工具性存在,工人生产的东西越多,资本家就越富有,但工人却越贫穷,这显然就是非正义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 〔18 〕158这是一种劳动的异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异化,是非正义的。那么,这种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又是如何引起生态问题或生态非正义的呢?原因有三:一是虚假消费刺激的反生态性。马克思说:“资本家不顾一切‘虔诚的词句,却是寻求一切办法刺激工人的消费,使自己的商品具有新的诱惑力,强使工人有新的需求等等。” 〔17 〕247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求利”本性促使资本家必将运用尽各种手段去实现“商品的惊险跳跃”,然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却使得工人本身是贫困的,其购买力是很有限的,所以资本家再怎么刺激工人消费,本质上是在不断制造一种虚假需求的消费而已,其直接后果就是作为满足资本家产品生产和再生产的自然资源就愈加耗尽,地球承载力愈加削弱。二是资本空间殖民的反生态性。马克思说:“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止境的和无限制的欲望,” 〔17 〕297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 〔16 〕178。以资本逻辑为主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对本国工人的支配、控制和压榨远远不够资本家的“胃口”,这种非正义性就必然蔓延到其他国家,其本质就是资本的空间殖民或“空间拜物教” 〔19 〕的盛行,其形式表现为对落后国家廉价劳动力以及各种矿产资源以及土地的掠夺、占有和支配,也表现为向这些国家转移大量高度污染的企业工厂,明显把落后国家当做“垃圾回收处”,这显然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是一种生态非正义。三是经济权力支配的反生态性。马克思说:“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 〔20 〕31-32资本家仰仗资本的优势和力量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演绎的淋漓尽致,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尤为明显的就是经济行贿。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可以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买通政府部门并对土地进行疯狂掠夺与占有,有的资本家借此通过投资房地产获利,有的则圈地建别墅或亭台楼榭,独享生态空间。显然,这恰恰印证了马克思所言“包含着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 〔4 〕573的生态非正义性。综合言之,要尽可能化解生态危机,就应该从生产方式的角度去审视,要深刻认知只有确保一种生产方式的正义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正义。
三、科学把握作为生产方式正义的生态正义之理论建构
综上所述,作为以自然资源为中介的生态正义之理论建构,不论是“生产性正义”还是“生产关系正义”,实际上就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面而已,与其分开描述不如给与一个更加整体性的概念阐释,即“生产方式正义”,因为其主要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唯物史观原理的基础上,能够超越或弥补作为单向式的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某些不足。因此,从生产方式正义这条进路来建构生态正义明显更具合理性。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建构进路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的分析,而并不是说生产方式正义就是生态正义。换言之,我们不是去论证生产方式正义何以就是生态正义,而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去阐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正义的生态正义之理论建构究竟何以科学把握。
其一,坚持“大自然-人-实践活动”的有机整体性。唯物史观揭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是相互统一的,前者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们的矛盾运动作用共同推动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因此,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一定是多维演绎而非单一呈现的,其围绕着“大自然-人-实践活动”的有机统一性加以展开。生态正义首先蕴含一个“生态”基因问题,即一定有自然资源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认为先有自然界的存在,后有人的存在,指出人是从自然界演化而来的,人也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因此,“生态正义”的人类理性之思必然是以大自然或自然资源为中介的,所要表达的是“人-物”同源意义上所应该遵循的公平正义理念。然而,生态正义同时蕴含着作为主体意义的“人”的问题。即便说生态正义的基础性话语是以大自然为中介的,但是离开了“人”,大自然也必将成为真正的“荒野”而毫无价值。马克思区分了自在的自然和属人的自然,前者即自然的先在性,后者即现实的自然。现实的自然指的是一种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性活动作用的自然界,是“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 〔21 〕89。很明显,这种属人的自然界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实践作用,批判了以往旧唯物主义消极反映论的缺陷,揭示了唯心史观割裂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的弊病。自然界是进入人类视野的自然界,而人类视野中的自然界则蕴含着人的主体性认识和改造,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作为人的异化还是劳动的异化,一定意义上都凸显了资本逻辑主宰下对大自然的非正义性干预。所以,生态正义的“生态”问题一定是“人”的问题。当然,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生态正义的“人”的蕴涵必然指向着作为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性问题,也即“生态”何以在“人”的意义上发生。无论是作为大自然的客体还是作为人的主体,事实上其表明的仅仅只是一个主客体问题,而架构二者之间的桥梁则应该是实践活动或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这才使得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凸显现实意义,彰显其交错复杂。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9 〕486这句话表达了物质生产实践与生产关系之于自然界的意义。换言之,在自然界的基础上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才得以可能,这便孕育出生产力问题;同时,任何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也都是在“关系”中进行的,且不问这种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抑或私有,是勞动产品分配抑或消费等。因此,无论是大自然还是人,生态问题或生态非正义问题都是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产生的,而这个过程包括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个两个维度。那么,从这个意义上看,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也必然应紧紧围绕“大自然-人-实践活动”的有机统一性而展开,如果没有把握住这个逻辑前提则很可能忽视物质生产实践的地位和作用,也很可能会割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关系。
其二,坚持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内在统一性。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内涵把握,其实就是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为立足点,将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人类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大自然,人类对待大自然能否足够的正义,取决于物质变换的“劳动生产”过程是否异化。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终极目的的物质变换,特别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催生了物质变换的效率,加速了大自然的恶化。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批判一针见血:“劳动本身,不仅在目前的条件下,而且就其一般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而言,在我看来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 〔22 〕231基于资本逐利本性的异化原动力使得“劳动生产”过程作用于现实的自然而引起了生态的非正义,这是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因此,物质生产实践(劳动)是建构生态正义的根本性问题,实践劳动可以公平地在人与自然之间实现物质变换,也可以不公平甚至残酷地进行着物质变换。所以,生态正义首先应该是一个生产性正义问题。然而,基于生产性正义意义上的生态正义毕竟只是从物质生产实践或劳动生产的“过程净化”来获得“人与自然(物)”之间的公平正义或和谐关系,而问题是其中的“人”如果没有权利和地位、没有生产资料,又何以谈得上“人”对“(自然)物”的正义生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透过“自然(物)”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审视生态正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辩证统一原理已然对此有着很好的释证。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其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且仅当“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关系等)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如生态危机、道德危机、经济危机等的出现)就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导致生产性非正义,这就有必要且应当变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在所有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它构成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私有制”,简单来说也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更没有劳动“资本”,只能受雇于资本家从事所谓的作用于大自然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而这又往往导致了劳动异化。劳动的异化使得劳动者与劳动对象逐渐疏离甚至敌对,人类会因此逐渐丧失着自己的生存家园。因此,生产关系正义是生产性正义的进一步延伸,其倡导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倡导公有制,劳动者能够公平地拥有生产资料并且可以有尊严地、体面地进行劳动生产,从而公平合理地获得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而不至于因为某种“恶性不对等”的(人与人)生产关系存在而滋生某种“恶性侵袭”的(人与自然)生产性“病毒”。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孕育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同样影响着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关系。因此,综合起来看,无论是生产性正义还是生产关系正义,其实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二者有机统一,共同揭示着生态正义整体性内涵,即以自然资源为中介的物质生产实践正义,其中蕴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叙事,也延伸着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叙事。
其三,坚持从“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的目标指向性。马克思说:“我们的特点不在于我们一般地要正义——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 〔23 〕431显然,马克思并没抽象和短视地看待正义问题,而是将正义看作每个人的普遍性问题,看作未来共产主义的大问题。按照这种语境,我们认为生态正义必然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大问题,其目标指向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而绝不是仅仅停留在生产性正义和生产关系正义的诉求之上。何以言之?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的阐释中理解。对于“自然的解放”需要明确,这里的“自然”包含着“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解放自然不仅要从“自在自然”中解放出来,也要从“人化自然”中解放出来,前者蕴意是人要从“自然母体”中解放出来而成为一个能动的自觉的社会人;后者蕴意是人要从“自然依赖”中解放出来,其特别指向的是人类应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中解放出来。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争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人们深受“自然或物”的奴役而失去了自由,人们越挣扎,其对大自然或物质资料的依赖就越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人的解放”需要明确,“自然的解放”是“人的解放”的逻辑前提,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人的“自然体”解放必须以自然解放为前提,否则人类就从根本上失去了生存环境依托而不能展开对象性活动。马克思指出:“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如果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进行对象性活动。” 〔21 〕105人类无法进行对象性活动也就意味着人类的死亡,就谈不上自由全面发展了。所以,作为对象性的自然解放包含着保护大自然的意蕴,它是维持人类“自然体”生存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在无机体的情形下,物料交换破坏了它们,而在有机体的情形下,物料交换是它们必要的存在条件。” 〔24 〕284二是人的“社会体”解放必须以自然解放为前提,否则人们就无法真正占有物质生产资料而只能沦为资本家操控下的劳动异化体。换言之,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得人们无法全面占有自己的本质,异化使人们失去了健康和自由。马克思说:“买者是资本家,卖者是雇佣工人。而这种关系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劳动力实现的条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分离了。” 〔25 〕38正是这种分离,人们也就随之沦为奴隶而“自愿”劳动,但这种劳动却是异化的,它使人的处境愈加恶劣,因为其“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 〔21 〕58所以,没有了自然界的物质资料,人是不可能获得自己真正的类生活的,人的类本质也就当然无法凸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就难以实现。因此,从“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蕴含着尊重自然→克服异化→本质占有的内在理路,揭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逻辑,反映出生态正义之理论建构的内在本质及其终极目标指向。
四、结语
关于生态正义是什么,学界或许很难有个确切的界定。但是,关于究竟如何建构生态正义,我们完全可以有着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方法论进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出发,当前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交织着两条截然相反的进路,即基于“人与自然”关系层面的“生产性正义”进路和基于“人与人”关系层面的“生产关系正义”进路。然而遗憾的是,这两条进路对生态正义的理论建构其实在某种意义上都模糊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互为统一的原理,冲淡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性和整体性特质。为了克服这一理论缺陷,我们提出应该沿着生产方式正义的进路去建构生态正义理论,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其已经内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维度,前者反映的正好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反映的也正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于这样一种方法论整体思路去建构生态正义理论,我们进一步提出必须科学把握“大自然-人-实践活动”的有机整体性、生产性正义与生产关系正义的内在统一性,以及从“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的目标指向性等理论向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揭示生态非正义的生产方式根源,才能更好地寻求生态正义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而逐步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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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