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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社会交换:行政介入和居民参与
——基于D社区的个案分析

2020-10-16磊田

社科纵横 2020年8期
关键词:积极分子报酬街道

张 磊田 舒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 北京100091;2.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100029)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也提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自治组织选举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在城市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通常也称为“社区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过程,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集中表现;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尽管我国社区治理中居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参与冷漠”情况,例如参与主体多为中老年人、参与项目多为文体娱乐活动、参与意识相对薄弱、参与动力不足等[1][2][3][4];然而,作为社区参与类型之一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却往往能够“圆满完成”,实际投票率甚至会达到90%以上[4][5][6]。既然现实中存在所谓的“参与冷漠”,那么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又是如何顺利实现的?学术界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框架,主要观点有:

第一,“人情面子说”。认为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居民在人情劝说与面子的作用下,被动员出来投票[1]。此观点看到了中国社会与中国文化的特殊因素,即人情与面子是中国人参与公共生活的动力之一,但在解释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与经验观察不符,高投票率不仅发生在“熟人社会”式老旧小区中,也发生在人情相对淡薄的新建商品房小区中;二是这种观点主要关注个体之间的互动,忽略了政府在选举背后的推动作用。

第二,“积极分子动员说”。在“人情面子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认为积极分子在投票动员机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种动员机制通过“两步传播”而实现,居委会首先动员社区中的积极分子,如楼组长、业委会成员、志愿团体负责人等等,再由积极分子进一步动员居民。第一步“居委会—积极分子”之间是双向沟通的,以人情为纽带;第二步“积极分子—居民”之间是单向的,以邻里间的交往为纽带。当居民无法现场投票时,积极分子会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如流动票箱、在居民的委托下代为投票等手段来保证较高的投票率[5],其他研究也发现,“委托投票”是导致高投票率的重要原因之一[6]。这种观点看到了积极分子在保证高投票率中发挥的作用,但是依然没有注意到街道办事处等其他行动主体,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居民愿意在积极分子的动员下配合投票。

第三,“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说”。强调政府意志在社区居委会选举的主导作用,认为政府意志通过“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而在基层得以贯彻实现[7](P21-46)。居委会选举本质上是一次“自上而下布置的工作任务”,街道通过对候选人名单进行筛查监督、有目的性地选取选民代表、充分利用积极分子的人情交往,以及为参与投票的居民提供物质激励等措施,最终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选出了符合街道期望的社区干部[3]。社区积极分子之所以积极参与和配合,是因为他们渴望获得国家认可和组织归属,所以自觉在“体会组织意图”的同时、又能暂时搁置个人偏好,最终街道、居委会、积极分子三方自觉地达成了默契并实现了纵向整合[6]。“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说”看到了推动居委会选举中最大的推动力量来自政府,但对于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行为动机却没有深入阐释。

综上所述,尽管居民参与是社区居委会选举成功的必备要素,政府在选举中的重要作用仍不应被忽视;选举效果不仅受制于居民参与过程中的自身考量,还难免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那么,政府在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居民又是基于何种考虑而选择参与选举?厘清双方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角色和作用,是深入理解选举何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二、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一)社会交换理论概述

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交换理论兴起于美国并在学界得到广泛传播。这种理论把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引申到社会学领域,提出人类的社会交往是一种交换活动,在交往过程中会追求奖励和报酬并付出一定成本。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霍曼斯从个体的心理活动来推导社会行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本质上是情感、报酬或资源的交换。布劳对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进行了延伸与发展,提出了社会性报酬的概念,认为社会报酬不仅包括显性的外在性报酬,如金钱、商品、帮助、服从等,也包括隐形的内在性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和感激等从社会交往过程中获得的收益。

布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表现为一种双方的互动过程。双方首先会对自身获得的社会报酬有所预期,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各自获得自身需要的社会报酬,也为获得社会报酬而付出了一定的社会成本;如果获得报酬与自身原本的预期相符,则社会交换过程得到了实现。如果哪一方不付出必要的成本,就无法取得自己想要的报酬,社会交换过程就不能顺利进行。在布劳看来,社会交换与经济交换类似,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理性原则(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收益)、公平原则(将自己的成本收益与其他参与者的成本收益相比较)、互惠原则(社会交换让双方都获得收益)和不平衡原则(单方面的交换产生了权力上的不平衡)等。此外,布劳从微观社会结构进行推导,认为宏观社会结构中,即群体之间和组织之间,也存在社会交换行为及类似的交换结构,并且同样遵循类似的原则[8](P11-28)。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

社会交换理论为重新认识社区居委会选举问题提供了另外的视角。社区居委会选举必须得到群众支持,若缺乏广泛充分的居民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无法实现;而政府作为选举活动的发起者和保障者,应当以某种方式介入选举过程、与居民进行有效互动,才能使得社区居委会选举积极有序开展。现有研究认为,居民的社区参与行为具备社会交换特征;居民通过社区中的互动交往行为来获得社会报酬、同时付出一定成本,报酬与期望的比较结果决定了后续参与过程是否发生;社区居委会选举对居民而言是重要的社区参与途径之一,居民经过权衡后无论选择是否参与,社会交换因素都存在于这个过程中,并对居民行为发挥重要影响[9]。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与居民进行社会交换的另一方角色说法各异,目前研究结论包括其他居民个体[9]、社区[10]和政府[11]等等;此外,对于政府和居民如何通过互动而达成选举目标,则未有明确表述。

理想化的社区居委会选举中,选民是应出于“公共精神”,从加强社区建设的角度,对候选人进行权衡把关,选举出最合适的人。但在现实情况下,有不少选民其实是被动员参加的,并非出于“公共精神”,而是动员下的配合。动员并非行政强制,居民个人依然有选择拒绝的权利,然而被圈定的居民绝大部分都参与了社区干部选举,原因为何?按照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观点,宏观社会结构中也存在为了追求期望回报的互动过程。无论是主动的“积极分子”还是非主动的“参与冷漠”者,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都是由于“盼有所得”,即对某种社会报酬有所期望,为此才愿意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支付社会成本。政府在选举过程中需要对居民参与的过程进行主导、进行统一安排和整体部署,保证选举顺利进行;这不仅是行政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也同样包含了政府对基层工作实践的某种期待。

因此,本文认为社区居委会选举同样也具备社会交换特征,交换的双方群体是政府和本社区的居民,这里的“政府”主要指的是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影响最直接的行政机构,即街道办事处,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等。政府和居民都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具备一定的共识基础、抱有相应的期望,故此社会交换才有可能达成;在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社会交换过程中,政府和居民双方都会衡量在选举中能够获得的收益,以此设定自身的期望,在取得满足自身期望的社会报酬的同时,付出一定的交换成本来参与选举过程;当双方各自获得的报酬达到自身期望水平,而从选举中获得的收益也和为参与选举而付出的成本能够保持平衡之时,此时双方的期望就得到了满足。由此,通过政府和居民双方的行为实现了社会交换,社区居委会选举目标也得以顺利实现。分析框架具体见图1。

图1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社会交换过程分析框架

三、个案简介:D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实践

D社区位于辽宁省A市H区T街道,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绿化率30%,环境良好。住宅楼38栋,2015年共有居民3802户、人口8521人,其中党员360人、老龄人口近900人、社区志愿者170余人。D社区便民设施众多,建有社区书屋、社区文化活动室等;拥有10个民间组织,如合唱团、广场舞队、健身操队等。A市的社区治理创新工作曾民政部和国内有关专家的充分肯定,有关经验被提炼为“A市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而D社区是A市T街道的“示范社区”,在A市的社区建设实践中表现突出,具备一定的典型性。

D社区一共有社区工作者9人,其中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根据《A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通过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书记按照党的有关规定,通过选举或上级党组织委派产生;专职干事5人,由街道组织考试考察后聘任,聘期与居委会成员相同。尽管名义上分为“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但实际上是合署办公,共同处理社区各项事务。D社区在《2014年工作总结》中列出了本年度主要开展的工作如下:1.党群工作,包括党员日活动、支部“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宣传教育、联系“两代表一委员”、志愿者管理、工青妇活动等;2.社区民政,包括社区养老、助残、拥军、社区民间组织、社区服务、社区网格管理、居务公开等;3.社区经济,包括联系驻街单位、督促安全生产等;4.社区综治,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巡逻防控、安全宣传等;5.社区城管,“创城”相关工作,清理小招贴、小广告,楼道杂物,拆除违建等;6.社区文体,文体活动组织、建设社区书屋、举办讲座、无烟日宣传等;7.社区计生,办理生育指标、开具证明、解答咨询等;8.社区社保,低保、失业、保障性住房的登记、费用征收和发放等。繁琐细碎的社区事务,以及协调处理大量涉及居民的利益纠纷,这些都对社区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不小的考验。D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水平较高、工作业绩出色,不但得到居民普遍信任,而且经常受到T街道办事处的高度评价,始终维持着D社区的“品牌示范效应”。

在2014年底至2015年3月,D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前后历经几个阶段:

2014年12月至1月,辽宁省、A市、H区、T街道“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召开社区换届选举工作会。按照上级机关有关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T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T街道办事处组建了社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成立社区干部选举委员会。各社区干部选举委员会利用广播、标语、板报、条幅和“一封信”等方式,向居民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一封信”全称是《致H区全体社区居民的一封信》,里面提到:“搞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对于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在城市基层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表明政府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极度重视,也体现出为选举而开展的群众动员力度之大。

2015年2月,在T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安排下,D社区干部选举委员会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并产生社区居民代表。按照工作方案,“一般每20—40户产生1名社区居民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产生2—3名社区居民代表,社区代表总数一般不应低于50名”。确定居民代表要充分考虑社区各层面人员构成,除一般居民外,还包括社区驻街单位代表、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以及低保人员等。D社区干部选举委员会经过精心组织实施和大力动员,产生居民代表140余人。

2月底至3月初是确定候选人阶段。候选人名单一般由街道初步把关,然后再由街道向社区干部选举委员会推荐。按照工作方案,“候选人产生应以组织推荐和全市统一公开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年龄、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为保证社区工作连续性,工作方案提出,“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近年来连续3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的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D社区参加此次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共4名,其中3人均为上届居委会班子成员,T街道办事处另外推荐了1名候选人以满足差额要求。

3月6日至20日,T街道的各个社区正式开始了投票选举工作。选举有三种形式:居民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即“一户一票”)和居民直选(即“一人一票”)。D社区采用的是居民代表选举形式,3月10日在社区活动室召开社区干部选举大会,候选人依次进行竞职演讲,然后由居民代表现场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差额选举方式选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此次选举大会,居民代表实到134人,发放选票134张,收回选票134张,其中有效票129张,废票4张,弃权票1张,选举有效。D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成功连任,原居委会主任唐红获得了96%赞成票。至此,2015年D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

四、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社会交换行为:政府的“行政介入”

(一)为满足期望而得到的社会报酬

社区居委会选举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民主程序选择出最适合的人,来担当基层工作“上传下达”的岗位职责。社区居委会成员作为社区群众的“代言人”,客观上应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比如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动员能力、行政和财务管理能力等等,特别是对于居委会主任这一角色,他(她)不仅仅需要负责各项业务的贯彻落实,还要领导协调社区专职干事、楼组长、志愿者等团结共事、做好工作,面向广大居民处理协调各项具体事务,要具备较高的领导能力和人际能力,等等。可见,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个人素质与专业能力是决定社区工作整体成效的关键,而选举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过程,则体现出了基层民主自治的水平,也反映居民对自治制度的认知。

在T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方案中提到:“……坚持推动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准入制度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高、能力强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转型的途径之一。街道办事处每天面临大量的基层治理任务,所需要的正是像D社区居委会这样既能够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又能够圆满完成各项上级交办任务的组织。因此,对于T街道办事处而言,在换届选举中的期望就是:继续维护社区居委会组织的政治性、专业性、稳定性,能够做好社区工作。相应的,通过选举这一过程可以既赢得居民对选举这一过程合法性的认可、实现了基层自治制度的目标要求,同时还保证任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始终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满足社区工作现实需求,为分担街道工作、减轻街道工作压力提供了支撑,这也就是街道办事处获得的外在性报酬。在D社区2015年的居委会换届选举当中,三名原居委会成员全都继续成功连任,可以说实现了T街道办事处的期望,也使其获得了预期报酬。

(二)为获得报酬而付出的交换成本

政府为了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而投入了大量的组织工作成本,这种组织成本体现在很多方面,既包括为组织选举而直接动用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显性成本,也包括领导重视、媒体宣传、民众动员等隐性成本。政府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是极为必要的,如果组织成本投入低、让各个社区“各行其是”,在缺少街道办事处乃至以上各级政府指导的情况下,投票过程可能会变得更为随意。这种情况下,万一选举产生的人选并不具备适应岗位需求的工作能力,而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候选人反倒没能选上,这种“不确定性”局面是政府不希望出现的,不仅和政府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的目标背道而驰,对于社区居委会今后做好居民服务也会带来隐患。

但是,政府的组织工作成本不可能无限投入社区居委会选举,因为政府同时要面临经济、社会、民生等方方面面的任务,而政府能够调动的资源是有限的,需要作出取舍。因此投入在社区居委会选举方面的组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原则,也就是说,政府会在达成目标的前提下,追求付出成本最小化。民政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降低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成本:“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以便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指导、统一检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选举组织工作成本”[12]。

既然选举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目标失败,那么政府会在控制不确定性方面投入大量成本,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确保符合政府意图的候选人当选。具体而言,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统一部署,在选举各个环节都做好把控,避免意外情况出现,例如2015年D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正是在政府的全面指导下进行,从辽宁省、A市、H区直到T街道办事处,全都是按照逐级传达的工作指示进行辖区内统一的安排部署,花费相当时间协调好各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最终整齐划一地实现了换届选举圆满结束。其中以T街道办事处的规划方案最为详细具体,对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的实际影响力也是最为显著的,付出成本也最为可观。另一方面,政府也会经常会有意地对那些能力强、素质高的社区干部加大宣传力度,希望让居民更为倾向选择那些任职合适的人选,而在任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于其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印象更为深刻,也进一步提高了其再次当选的几率。T街道办事处刘主任表示,“如果没有统一安排就让所有居民都随便写选票,肯定会有问题,毕竟有很多居民还是不理解搞选举有什么必要,而且他们也不一定明白社区的工作实际做起来有多难。万一选出不合适的人,以后这社区工作还怎么进行”①。所以,行政介入作为主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全局的有效手段,不仅能够符合制度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深入了解和掌握、维护社区工作稳定性的体现。

五、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社会交换行为:群众的“居民参与”

(一)为满足期望而得到的社会报酬

居民在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社会期望,一方面在于通过投票行为行使自身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同时表达个体的政治观念和价值选择;另一方面在于借助投票过程能够获得他人对自己的肯定、赞同和感激等表示,或者在团结友好的和谐氛围中感受到愉悦之情。当然,参与投票的居民当中一部分是积极分子,在选举过程中表现较为主动积极;另外相当一部分是所谓的“参与冷漠”者,即对选举并无积极态度的群体,动员他们参与选举需要采用更多的方式方法(就D社区的情况而言,个别的“极端冷漠者”几乎不受宣传动员的任何影响,但占居民整体的比例很小,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整体影响不大,故而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积极分子”和“参与冷漠”者相比,前者对选举更为期待和盼望,而后者对选举的关注则没那么强烈,二者的期望水平存在差别,从选举参与过程中获得的社会报酬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居民当中的积极分子群体来讲,参加投票的行为,是一种个体政治观念和价值的表达,这个参与过程本身就是含有内在性报酬的,即通过投票行为使内心获得了满足感和荣誉感,很多居民会在这个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构建“社区一家亲”的共同体意识。同时,在参与选举过程中会频繁发生与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居民的互动,对于那些重视人际关系的居民来说,在现场能够感受到“人情味”的融洽气氛,对于增进邻里关系、增加人际交往有着良好效果,这同样也是一种内在性报酬,即情感交流的回馈。例如,D社区所辖31号院4栋的楼长张女士是一名老党员,平时就积极参与社区各项活动,不但积极响应选举工作动员,还积极号召左右邻里共同参与,在她看来,“社区就和我家一样,自己家的事怎么能不关心呢?这个时候选举就是家里最大的事”②。

对于倾向于“参与冷漠”的居民群体而言,社会规范的约束则成为了他们最直接的参与驱动力。居委会选举与其他形式的社区参与相比,其选举程序是受到法律规定的,对公民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要履行,无法轻易推脱。A市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H区的“一封信”当中也明确提到“望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民主选举,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在街道办事处主导下的动员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广播、标语、板报、条幅和一封信等宣传教育手段,以及“做工作”、拉关系、定名额等动员和摊派手段,则形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在这种社会规范的压力下,居民认为参与选举是无法推脱的义务,那么以履行义务得到最低限度的公民身份认可、收到来自社区方面的肯定和感谢表示,就是“参与冷漠”者在这个过程中最主要的外在性报酬。D社区在宣传选举工作的过程中,为了说服一些居民参与到居民代表选举过程当中来、或者作为选举当天的观众列席,以符合法定程序与工作安排,各种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是少不了的。D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李云表示:“虽然社区工作挺辛苦,但是看到这么多人还是愿意支持我们,心里真高兴。换届选举能圆满结束,真的要感谢所有支持我们社区工作的人。”③

(二)为获得报酬而付出的交换成本

社区居民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都要表达对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的认同,花费一定的时间参加活动,判断候选人的个人素质与工作能力优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投票的选择,需要付出精力,这都是投入的直接成本;由于参与选举而放弃了原本用这段时间去完成其他事情的可能性,这则是所谓的机会成本。这几种成本的付出,无论对于“积极分子”还是“参与冷漠”者群体都是存在的,但成本的规模则有所差异。

由于“积极分子”对社区参与向来都保持着一种积极热情的态度,自然在社区居委会选举这一活动过程中也同样展现出明确的理解和认可,用“主动支持”的立场表达自己对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的密切配合,会关注更多的选举有关信息、参加更多的选举相关活动,故而在参与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必然明显多于“参与冷漠”者,愿意付出相应的精力去更为深入地了解情况,也因此而更大限度地减少了原本可以用这些时间去进行其他活动的可能性。例如,D社区的老党员张女士,平日里一直是社区各项活动的“排头兵”,和社区工作者们的关系也非常融洽,在选举的宣传动员阶段,张女士作为本楼以及周围几个楼栋的楼长,几乎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甚至有的家门要敲好几次,向大家讲述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大家选举居民代表;在克服诸多困难之后,最终成功地确定了几个楼栋的居民代表。为此,张女士连以往最喜欢的广场舞都不去跳了,还曾经一度受到家人的不理解,但她依然无怨无悔,“跳舞什么时候都能去,社区换届选举好几年才一次,必须得参加啊!你看街道都这么重视,我们(工作)也得争气啊”④。

相对而言,“参与冷漠”的居民需要付出的成本就少了很多,时间投入明显较低,很多人只能保证最低限度的义务履行;而且“参与冷漠”的居民往往是既缺乏准确识人用人的能力,又缺乏这样做的主观意愿。然而如前所述,各种宣传动员的方式手段逐步将选举的义务作为“社会规范”而内化于居民意识当中,基于选举过程中政府权威的影响力和行政主导统一部署的现实局面,大多数人平时的“参与冷漠”在选举过程中将不会完全表现出来,取而代之的是对于“漠视行为”是否可能导致自身违反“社会规范”,进而使自身承受谴责和非议的隐性担忧。因此,“参与冷漠”者对是否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态度基本也只能表现为一种“消极服从”。例如,D社区居民孙先生平日工作地点较远、周末还经常加班,对他而言尽管社区工作较为陌生,但经过宣传动员也知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因此他对此的反应是:“反正社区要是安排到(我)头上,肯定还是要支持工作啊,要不然人家也不好办,搞得好像你故意不听话似的。但是如果让我必须主动去干点啥,那我就不一定方便了。一来确实没空,二来也真是没有太多兴趣。”⑤孙先生的态度在社区居民中并不少见,也反映了所谓的“参与冷漠”者面对社区居委会选举时的通常看法。正如D社区居委会主任唐红所说:“有些居民平时对社区里的事儿压根不关心,但是选举的时候大家表现得还都挺不错,都愿意配合你工作。也有无论你怎么说都没用的,但是那样的人特别少,一个社区里也没有几个,其实也没啥大影响。”⑥实际上,“参与冷漠”者的群体规模并不在少数,这决定了社区居委会选举势必要尽量全面地动员其配合工作,否则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群众基础将显著薄弱、选举程序的合法性也难免受到损害。“参与冷漠”者在选举过程中付出的,客观来讲正是一种对基层自治制度合法性的认知、肯定,乃至补充。

六、结语

综上所述,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得以顺利实现,本质是建立在政府和居民双方的投入付出与期望达成的基础之上的。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通过政策文件的制定来确立选举目标,通过组织体系的传达来完成精神指示,通过基层机构的部署来安排具体任务,以统一、高效、全面的规划布局与引导监督,用尽可能低的成本做到了选举程序规范,并使得选举结果有利于社区工作的稳定和长远发展。社区居民当中的“积极分子”对选举持积极态度,能够主动接受政府统一部署、参与选举相关的各项活动,表达自身意见建议,并获得相应的荣誉感和满足感;所谓的“参与冷漠”群体也会在行政权威影响力和社会规范约束等因素影响下认可并配合,哪怕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的安排,有限度地参与选举过程,履行最基本的公民义务,以坚固选举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和居民的社会交换关系,是理解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本质的关键所在。因此,对政府和居民在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角色进行重新探讨,并对二者的社会交换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具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社区居委会选举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功能的中枢。做好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工作、提升基层自治组织选举效能,是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的关键要义,也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因此,应当重视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交换行为,明确政府和居民双方在此过程中的付出与所得,选出能够代表民意、服务居民的高素质社区居委会成员,完善社区治理机制,让社区工作者队伍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互联、互动、互补的桥梁,更好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创新发展。

注释:

①来自对T街道办事处刘主任的访谈。

②来自对D社区居民张女士的访谈。

③来自对D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李云的访谈。

④来自对D社区居民张女士的访谈。

⑤来自对D社区居民孙先生的访谈。

⑥来自对D社区居委会主任唐红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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