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学生体育锻炼及伤害事故现状比较研究
2020-10-16葛金琰闫振龙鲁婷婷
葛金琰 闫振龙 鲁婷婷
(西安交通大学体育中心 陕西 西安 710049)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了迅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通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与帮助下,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进入了高峰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办学形式。截止2016年5月,我国共有民办高校742所,其中,陕西省民办高校30所,在数量、规模、教育质量等方面均位居全国前列。然而,我国各地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师资、硬件设备、学校校内体育教育的工作内容、开展形式及管理方法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本文希望通过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针对民办高校在校大学生体育锻炼的情况、体育运动伤害发生的情况及原因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探寻在不同办学条件下的各地民办高校校内的体育运动伤害的管理情况。为预防校内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更安全合理的开展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提供参考。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学生体育锻炼及伤害事故现状。
1.2、研究方法
通过对我国9个省份的9所民办高校与陕西省8所民办高校大学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及学生体育风险防控意识的问卷调查结果使用Stata13及Spss 23.0应用软件,对所收集到的数据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卡方检验、影响因素分析,从而比较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的数据结果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为论文的撰写提供依据。
2、结果与分析
2.1、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每周锻炼频次对比分析
在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每周体育锻炼现状的对比中发现(如表1所示),在被调查的1718名学生中,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总体上体育锻炼参与度较高。整体上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每周参与体育锻炼的现状没有显著性差异。在每周锻炼一次或三次及三次以上的锻炼频次中,我国民办高校分别以22.3%对陕西省民办高校的19.8%;44.9%对42.5%的人数百分比略高于陕西省民办高校的学生,呈现显著性差异。通过对民办大学生每周锻炼频次的对比研究后发现在校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较高。
表1 大学生体育锻炼现状对比分析 (n=1718)
2.2、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对比分析
表2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对比分析 (n=1718)
在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现状的对比中发现(如表2所示),在被调查的1718名学生中,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总体几率较高于我国民办高校。我国民办高校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学生人数占比18.4%,陕西省民办高校学生22.0%,我国民办高校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学生为9.6%,陕西省民办高校学生12.0%,两项调查结果均呈现较显著的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办高校学生发生过3次或3次以上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明显高于陕西省民办高校的学生,呈显著性差异。
2.3、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类型对比分析
表3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类型对比分析 (n=708)
在被调查的708名在校期间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学生中(如表3所示)进行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类型的对比后发现,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因在体育课中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导致受伤的人数百分比占27.5%,而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因在体育课中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导致受伤的人数百分比占24.9%,呈显著性差异。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受伤人数为49.2%,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受伤人数为41.7%,两者之间呈显著性差异。在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中,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受伤人数为41.6%,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受伤人数为52.3%,两者之间呈显著性差异。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因在体育课中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导致受伤及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导致受伤的百分比明显高于陕西省民办高校。而陕西省民办高校的学生更容易在个人进行课外体育活动时发生体育伤害事故。
2.4、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体育安全教育对比分析
表4 我国民办高校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学校体育安全教育对比(n=1718)
在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校内体育安全教育情况对比中(如表4所示),在被调查的1718名学生中,我国民办高校对学生经常进行体育安全教育的人数比为42.0%,陕西省民办高校为45.2%,两者之间呈显著性差异;我国民办高校偶尔进行体育安全教育的人数为42.5%,陕西省民办高校为44.6%,两者之间呈显著性差异。在学校从未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的调查比较中,我国民办高校的百分比为10.3%,远远高陕西省民办高校的4.5%,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民办高校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在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对比中,两者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1)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总体上体育锻炼参与度较高。整体上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陕西省民办高校大学生每周参与体育锻炼的现状没有显著性差异;
(2)陕西省民办高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较高于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但陕西省民办高校在受伤频次上低于我国民办高校,并具有显著性差异;
(3)我国民办高校在校内体育锻炼中,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上,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明显高于陕西省民办高校,陕西省民办高校学生更容易在个人进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
(4)我国民办高校在校内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比陕西省民办高校有所不足,从未进行过校内体育安全教育的比例较高。
3.2、建议
(1)加强体育课、校内组织的体育活动、比赛中体育教师对学生的监管,明确体育部门各级别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规定教师在体育课中介绍所授体育项目的风险及防护措施,提高学生对所进行的体育项目的安全意识;
(2)有组织的加强校内体育防护知识的宣传,教师应在课内介绍体育运动损伤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办法,及可能造成学生受伤的常见错误动作,避免学生多次受到体育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