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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数字贸易规则差异及原因探究

2020-10-14米若璇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规则

米若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日益重要及飞速发展,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监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作为世界上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美国率先将这一问题纳入世贸组织,并一直是这一问题的主要倡导者。本文对中美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做法进行分析,美国的方法往往更注重数字贸易的“数字”性质,而中国的方法更倾向于从传统的“贸易”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后续探究了两种方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并给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中美差异

数字贸易作为多哈发展议程(DDA)中仍然存在的少数且最热门问题,不仅被列入部长决定和部长联合声明,而且也成为世贸组织(WTO)、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和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联合倡议的主题。电子商务可能会成为首批取得成果的多哈议题之一。在此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美国和中国这两个最大的参与者在贸易协定中对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同做法,因为它们最有可能决定未来的电子商务规则。

一、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由于在WTO进展缓慢,美国首先是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这一问题,这些协定一般遵循美国的模式,并将数字贸易作为关键要素之一。

(一)服务贸易协定中的美国方法

在多哈回合谈判处于停滞之时,WTO成员中23个主要成员于2013年发起了TISA(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TISA”)谈判。之后,TISA谈判主要是在22个成员之间展开。②TISA是一个不排除任何服务部门和致力于达成更好更自由化规则的具有灵活框架的诸边协议。电子商务是TISA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③与TPP相比较,TISA泄露文本电子商务章节的内容框架与TPP的内容框架大致相同。不同在于,TISA泄露文本中没有包括定义、国内电子交易框架、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争端解决等条款,但核心条款基本上包括。④在TPP和TTIP受挫的情况下,各国并没有将TISA谈判停止的意向,特别是美国没有表示出这种意向,使得国际新规则的形成并没有停止。虽然,TISA只是诸边协议,只对签字国生效,但TISA如果能够继续谈判,并能取得成功,其影响力必然超过TPP或CPTPP。这对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从双边到区域,再到多边普遍化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作为TISA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美国在各个章节都提交了提案,包括电子商务。美国的电子商务提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只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条款;二是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服务,但由于其特殊性,与电子商务特别相关。

(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美国方法

美国首个解决电子商务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与约旦签署的,于2010年生效。只包括一项条文,就电子贸易的各种限制规定了三条禁令,即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对电子传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妨碍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做法反映了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初期政府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很少,监管机构只需要让电子商务企业自行发展就可以了。

然而,随着该部门的迅速发展,消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做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其发展。因此,后来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开始包含更全面的电子商务规则。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结构上,电子商务从其他章节的几个条款提升为一个独立的章节。第二,在实质方面,商业规则也从被动的不干涉扩展到更积极的要求,阐明了政府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做些什么。

(三)、WTO

2016年7月,WTO主要成员方如美国、欧盟、日本和巴西提交了七份提案。美国的提案似乎因为在TISA和TPP谈判中的成功而备受鼓舞。

美国提交的意见书共包含16个“对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做出积极贡献的例子”。这些例子旨在消除跨国和国内数字贸易壁垒,如禁止关税,不歧视,消除跨境数据流限制和禁止政府法规要求当地成分或强制转让技术或源代码等。除了减少政府监管,美国的提案还要求电商公司拥有更多自主权,它们应该有使用各种技术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适用于现有的技术和产品,而且也适用于“新的和创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

二、中国方法

与美国相比,中国在贸易协定中对待电子商务问题的态度要谨慎得多。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场主要体现在这三者中:eWTP、FTA和WTO。

A、e-WTO和eWTP

2015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首次提出了“e-WTO”。2016年2月,马云将提案名称从“e-WTO”改为“e-WTP”,强调其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平台,而不是组织。在2016年的博鳌论坛上,马云呼吁建立e-WTP,他强调,这是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自由”的互联网时代的平台,是一个“让中小企业和全世界的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能够使用的平台”。

据阿里巴巴称,e-WTP是一个平台,旨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规则,交流最佳实践,建设未来设施,实现包容性贸易。e-WTP将有三个组成部分。首先,在规则层面,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讨论和孵化数字时代新规则和新标准的平台,特别是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新规则和新标准,如数字边界、关税政策、数据流、信用体系、消费者保护等。其次,在商业层面,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将开展商业交流与合作,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新基础设施,如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支付、物流倉储、贸易相关服务、营销和教育培训等。第三,在技术层面,构建以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技术框架。这三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于规则的讨论将以商业和技术一级的实践为基础,而由此讨论产生的新规则反过来又能促进商业合作和新技术革新。

B、FTA

中国在电子商务等非传统贸易问题上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中国的电子商务自贸协定是与新西兰的自贸协定(2008),但在自那以后,它只将电子商务章节纳入了两个自由贸易协定,即与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两个协定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

在这两者之间,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相当温和的。它包括九项条款,内容涉及以下:暂停征收电子传输关税;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无纸化交易;合作;不适用争端解决章节。这些规定中有许多是以其他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现有义务为基础的,没有增加新的实质性义务。另外,一些义务是用软性的非约束性语言表述的。此外,即使是措词较强的条款,也没有規定采取统一的办法,相反,缔约各方在采用本国管理框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比之下,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则更进一步,增加了以下条款。首先是关于透明度的规定,要求双方迅速公布或公开所有一般适用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措施,并对另一方关于这些措施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要求作出迅速反应。第二,第12.5条要求当事各方根据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6支持管理电子交易的国内法框架。第三,根据第12.7条,双方应“为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至少相当于为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提供的保护”。

C、WTO

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待电子商务的谨慎态度,反映在其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上。中国在世贸组织中一直不愿参与这个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中国逐渐意识到自己在电子商务上具有竞争优势,应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约合1.6万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国政府决定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将阿里巴巴总部所在地杭州作为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首先,中国提出,电子商务讨论的范围应“以促进和便利互联网商品跨境贸易为重点,同时提供支付、物流等直接支持商品贸易的服务”。这反映出中国对讨论纯数字服务持保留态度,正如中国出版物案所揭示的那样。此外,即使是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也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但有两个限制。首先,中国提出,电子商务讨论的目的是“澄清和改进现有多边贸易规则的适用”。这表明中国并不急于讨论有关信息流动自由、数据本地化等新规则。其次,提案还指出,现阶段的讨论“不应导致包括关税减免在内的新的市场准入承诺”。

三、两国方法的比较

正如上述讨论所表明的,美国和中国在贸易协定中对数字贸易问题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总的来说,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差异反映在它们选择的术语上,一个称之为“数字贸易”,而另一个更喜欢称之为“电子商务”。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包括:

1、覆盖范围

美国的提案侧重于数字内容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商品贸易问题。这一点反映在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该协定定义了“数字产品”。此外,美国故意回避了通过电子传输进行数字产品贸易应归类为服务贸易还是货物贸易的问题。这种“建构性模糊”使在单一框架下解决所有数字贸易问题变得更容易,而不是被划分为商品与服务的不同规则。相比之下,中国的提议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即使在提到服务的地方,它们也主要是有助于促进货物贸易的辅助服务。这样的做法并不奇怪,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在服务自由化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2、贸易壁垒类型

美国的提案往往深入到跨境贸易壁垒的背后,其中不仅包括对数字产品的一般歧视,还包括特定类型的贸易壁垒,如对跨境数据流的限制,数据本地化要求,强制转让技术或源代码等;另一方面,中国主要关注传统的跨境壁垒,如高关税壁垒,繁琐的海关程序等。

3、管理方法

美国的许多提案都呼吁放松或取消有关计算机设施位置、技术转让、源代码或专有数据披露的规定。美国不依赖政府监管,而是倾向于行业自律,认为企业应该能够选择自己的技术、网络、认证方法和加密产品。即使是通常由政府制定的技术标准,美国也更倾向于采用市场驱动的方法,由企业大量参与其发展。然而,中国更喜欢在政府间的基础上处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即使是最初由私营企业发起的项目,中国仍然希望通过政府来处理,而不是直接由企业来处理。

4、与WTO规则的关系

美国清单上的许多问题还没有被提到现有的WTO规则提到,WTO规则是设计来处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因此不具备处理数字贸易壁垒如数据流限制,本地化需求,被迫转移源代码等问题。因此,美国提出的许多数字贸易规则确实超出了世贸组织监管框架的狭窄范围。然而,中国的提议与世贸组织现有规则并没有太大区别。相反,正如中国自己所说,它们只是“澄清并改进现有多边贸易规则的适用”,没有增加太多新内容。事实上,即使没有进行新的谈判,中国提案所涉及的措施仍然可以在现有的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加以处理。

(二)、差异的原因

贸易规则从来不存在于真空中。相反,它们往往反映提出此类规则的国家的独特贸易概况和它们自己的国内监管框架。这也是中美两国在电子商务方面采取不同做法的原因。

1、行业性质

在全球排名前10位的互联网公司中,有6家是美国公司,如亚马逊、Alphabet、Facebook、Priceline、Ebay、Netflix,其余4家是中国公司,包括京东、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相比之下,排名前三的中国企业中,有两家主要销售实体商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美国专注于数字服务,而中国专注于互联网支持的传统商品贸易。

2、国内监管框架

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上,各国将本国监管框架内的规则移植到国际贸易协定中并不罕见。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下的透明度义务是从美国《行政诉讼法》(APA)中照搬过来的。同样,众所周知,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制度是模仿加拿大和美国的法规。来自美国和中国的电子商务提案也是如此。

四、结论

美国的方法更倾向于关注数字贸易的“数字”本质,而中国的方法更倾向于从传统的“贸易”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美国提交的意向书聚焦于跨境壁垒,尤其是与互联网公司在线提供的各种服务有关的壁垒。相比之下,中国更关心关税和边境问题特别是那些通过在线平台购买、但线下以实物形式交付的商品的贸易便利化问题。

这两种方法中,哪一种会得到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支持?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假设,美国的做法对发达国家更有吸引力,这些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也享有比较优势,而中国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更容易接受,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品贸易。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虽然它们在进一步促进服务和知识贸易方面与美国有着共同的愿景,但它们可能仍然担心美国网站同时侵犯其民族文化。尽管困难重重,但作者认为,世贸组织必须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否则,世贸组织在这个日益重要、潜力巨大的领域就会变得无足轻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取得进展,各成员可以先从各成员有足够共识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入手,例如永久暂停征收电子商务关税。至于较具争议的议题,各成员或可考虑采用《贸易总协定》下的正面清单办法,或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考虑对不同类别的成员实行区别义务制度。

参考文献:

[1]桂畅旎.2016.美欧跨境数据传输《隐私盾协议》前瞻[J].中国信息安全(3):83-85.

[2]何其生.张喆.2012.国际自由贸易中的“文化例外”原则[J].公民与法:法学版(5):4-8.

[3]姜萌.2010.韩国欧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效应分析[D].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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