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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
——基于“国务院30条”及省级配套政策的分析

2020-10-14王义宁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民办高校

王义宁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 肇庆526114)

在民办高校的组织运行中,与之发生关系的外部环境因素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对象性因素,如政府、企业、市场、学生家庭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另一类是资源性因素,如物质、技术和信息等。民办高校通过与对象性因素建立联系来获取发展所需的资源性因素,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个中介变量,那就是政府提供的用于规范与对象性因素进行交往的正式规则,即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制度供给。制度理论认为,制度供给是指制度供给者在给定的主观偏好、利益结构、理性水平、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等约束下,通过特定程序、渠道创设框架和规则体系并确保其得以执行的相关安排(1)陈正江:《教育制度供给与高职院校发展——基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研究》,《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7期,第106-110页。。由此可以认为,教育制度供给就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理性设计出来的用以调节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增强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引导教育行为主体行动的一系列正式规则。教育制度供给的政策覆盖及其指导实践的有效性,为民办高校组织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成为推动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新动力。新法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框架的确立,催生了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若干政策法规。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0条”)。截至2019年3月,全国有28个省(市、区)(2)28个省(市、区)以名称的拼音字母为序分别:安徽、北京、重庆、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西藏、云南和浙江。根据“国务院30条”制定了相应的地方实施意见,多部委联合颁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构成了新法背景下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

教师发展(3)“教师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达,只是表述的视角不同。前者从教师的发展需求出发,后者强调组织的发展需要,但两者的最终落脚点都指向高校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因分析和表达的需要,文中两个概念均有出现。作为民办高校组织发展的重要载体,制度供给不足势必会削弱其发展的动能和成效。检索中国知网后发现,鲜有以新的制度政策为分析对象来探讨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文献。为此,本文试图聚焦28个省(市、区)根据“国务院30条”制定的地方实施意见,以其中有关教师发展的内容为解释变量,通过分析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对外部制度供给的预期与实际政策的差异,探讨符合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制度需求的政策选择及制度优化,以期为改善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制度供给提供思路。

一、制度供给:基于地方实施意见的分析

关于教师发展,地方实施意见整体承袭了“国务院30条”的文件精神和内容要求。从制度建构视角看,一是关注教师权益的保护,二是着眼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前者包含教师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专业发展同等权利的落实、教师合理流动制度的健全等;后者主要体现于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建构与完善,如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工资待遇提升机制等。

(一)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凸显制度创新难点和政策选择差异

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是维护民办高校教师基本权益的首要问题。“国务院30条”第十八条规定,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合理分担”意味着公共财政资金将首次进入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的建构,但“政府合理分担”多少、分担的底线是什么,“国务院30条”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将制度创新的空间留给了地方政府。面对这一新的课题,28个省(市、区)实施意见表现出了政策选择与创新程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20省采取照搬“国务院30条”原文的做法,没有在国家原则性意见上进行延伸和扩展,还在“地方政策创新空间”的外面徘徊,导致政策难以落地。二是少数省份的意见虽稍有扩充,但几乎都使用了富有弹性的词汇,仍缺乏可操作性。黑龙江、辽宁和宁夏的提法大致可归纳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度的(或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试探性的不确定表述,仍显现出地方政府在政策创新方面信心不足。三是仅个别省份进行了细化,表现出一定的政策创新,如贵州提出“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山东提出“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以及浙江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等(见表1)。上海和重庆针对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一定的约束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贵州和山东为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制度作出了新的尝试。虽然地方政策实施的难易还有待检验,但其切实贯彻 “政府合理分担”国家意志的表现,为其他省份创新民办教育制度提供了借鉴。

(二)教师专业发展同等权利的落实:尚需夯实现实基础与优化制度环境

“国务院30条”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保障了民办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权。在28个地方实施意见中,有15省就此作了一定扩充,丰富了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发展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的范围。扩充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立项、国际交流、岗位聘用、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人才项目和社会活动等项目上的同等权利,使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同等权利的内容更加具体。

在人才引进的同等政策方面,除贵州和重庆外,大部分省份沿用“国务院30条”,未进行操作层面的补充和细化。贵州规定:“在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重庆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归国留学人员、外籍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表1 部分省份针对国务院意见在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创新措施

国家制度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发展上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体现了国家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权益的意志,但在实践中,教师发展同等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现实基础。民办高校办学实力不足、学术资源贫乏,使教师在专业发展的项目竞争中处于劣势,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应当享有的发展权利的实现。在28个省(市、区)的实施意见中,仅河南关注到民办高校教师发展权利的实现机会问题,提出“在教育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评价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办教育专家参加”的要求。因此,建议各地政策在扩充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权范围的同时,在权利实现方面给予民办高校及其教师更多的政策支持。

另外,社会紧缺资源的配置是否依然存在“平等”难以实现的制度障碍?如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人才引进上的同等政策,在北京、广东和湖南的实施意见中未见相关表述,这是否隐含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人才引进一时还难以享受到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抑或是政策制定者预想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障碍而试图回避?虽然政策制定的复杂性尚难预料,但这一政策的缺席令人深思。

(三)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的健全:助推民办高校改善组织策略

依据各地实施意见的内容,教师流动的内涵可归为两个向度: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以及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国务院30条”第十八条规定,要从三个方面落实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的相关政策。一是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浙江等9省提出跨地区或在不同保险制度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合并)计算。二是户籍迁移方面的服务政策。安徽和陕西明确提出在本省就业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落户。三是人事代理制度。湖北等3省提出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全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四是教师交流制度。对于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进入公办学校任教的,各地均制定了鼓励与支持的相关措施。为深化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帮扶机制,广西、湖北、山东和浙江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实施策略(见表2)。

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体现了国家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权益的保护,也蕴含了国家对民办学校发展的扶持。就教师个人而言,其发展权益得到了保护;就民办高校而言,支持教师流动的机制无疑会造成一时的人才损失,但从长远来看,优秀人才的流失也会间接促使民办高校改善组织策略,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从政府层面看,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是构筑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制度的重要部分,既包括支持民办高校教师流向公办高校,也包括鼓励优秀的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帮助民办高校教师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水平。

表2 部分省份在人才引进同等政策和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方面的创新措施

(四)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尚待健全经费支持机制

“国务院30条”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并规定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一是要求各地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对此,安徽等14省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将公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和同待遇的师资培养计划,坚持一体规划、一体培养和一体建设。在培训的具体实施方面,上海强调要发挥第三方教师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并与浙江、重庆的意见一致,提出要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另外,浙江明确要求所辖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在28个省(市、区)的实施意见中,对于民办高校教师培训最关心的经费问题,仅青海明确提出支持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和学校负担,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余省份要么规定由民办学校承担(如广东),要么规定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提取(如湖北),或未明确提取对象,或回避不作说明。如果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地方政府应考虑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接近或相同的物质待遇,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二是要求学校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在各地的实施意见中,仅重庆和江苏对此有具体规定:重庆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江苏规定“民办学校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其他省份或直接援引“国务院30条”原则性的表达,或采用“足额提取”这样模棱两可的表述。教师队伍建设的资金安排至少涉及资金额度或比例的设定、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两个问题,需要各省在后续的地方政策中加以完善。三是要求切实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些省份在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奖励)制度(广东、黑龙江、上海、重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带薪休假权利(广西、河北、辽宁、四川、重庆);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工资增长机制(山东、山西、上海、四川、重庆);研究设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指导标准(重庆);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教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黑龙江);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并保持同步增长(湖北)。这些举措作为地方政府意志的表达,对民办高校教师待遇提升机制的系统性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但依然停留在原则性的“意见”层面,需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

此外,“国务院30条”中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方面要求,各省实施意见基本沿用了国务院文件的原文表述。这些内容主要涉及民办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教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等。

二、制度需求:反映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实践需要

制度供给的优劣在于其满足供给对象对制度的需求状况。“国务院30条”及各省实施意见中有关教师部分的政策规定是否满足了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实践需要,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是否匹配?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制度需求。

(一)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制度,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未来发展

退休待遇不足,一直是制约民办高校吸引优秀人才的瓶颈。《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职责与使命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因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发生改变。《民办教育促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文本看,民办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制度,但现实并非如此。退休制度的不平等,源于单位属性的不同(4)“单位”一词在我国有其独特内涵和特殊意义。从历史角度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政府调控的计划经济模式。由于市场制度被消灭,劳动者对所从事劳动的社会组织(单位),形成了一种依附性的关系,其生活机会和对社会财富及资源的拥有都离不开单位。单位因其属性不同,分为企业单位(生产性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生产性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单位(行政性组织)。参见罗燕:《全球化与中国大学的转型》,《复旦教育论坛》2016年第3期,第5-10页。,并且成为公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退休制度的障碍。现阶段,除个别省份和个别民办学校外,公办高校教师一般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民办高校教师因带有“民办”属性而被要求购买企业职工保险,而两种保险退休后的较大差异,大大增加了入职教师的不安全感。如果教师退休待遇问题得不到解决,将长期制约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破解因单位属性不同而造成的教师退休制度的不同等?在28个省(市、区)的实施意见中,尽管大多数省份并未对此提出行动思路,但贵州、山东和浙江的大胆探索证明,打破单位属性的制度壁垒,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制度,给民办学校教师未来发展以切实保障,就是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精神和落实“国务院30条”意见的具体行动。这不仅需要地方政策制定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更需要对民办教育事业具有超凡的气度和境界。

(二)健全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保障机制,提高民办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健全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保障机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具有特殊意义。从组织功能看,民办高校虽然整体上教学与科研水平较低,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高校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民办高校同样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使命,只是因学校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是一个不断创新和进步的过程,这就决定了以实现组织职能为己任的民办高校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加快提升教学、研究和服务水平。由于难以吸引优秀的中青年人才来校任教,民办高校中青年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高水平教学与科研团队难以组建,迫切需要健全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保障机制,以实现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与水平提升。

一是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同等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机制。“国务院30条”及各省实施意见均充分肯定了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的同等权利。这需要拥有同等权利机会的人在能力基础、发展平台和发展机会上拥有相当的竞争实力。对民办高校来说,一方面学校的办学基础薄弱,教学与科研实力不强;另一方面,现实中还存在政府安排的项目评审、评优表彰、成果奖励等的到校指标与公办高校区别对待的现象。如果权利机会缺乏实现的基础,政府文件规定的同等权利就会变成形式上的尊重,权利的效用并不能得到真正发挥。因此,亟须各地完善相关政策,为保证民办高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专业发展权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制度。地方政府要对民办高校用于教师发展的经费比例作出规定,以制度来规范民办高校对教师发展的经费投入。在28个省(市、区)的实施意见中,仅重庆和江苏对民办学校用于教师培训或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的比例提出了要求。地方政府也要为民办学校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具体的政策支持。在人才引进的同等政策上,除了贵州和重庆提出明确规定外,其余省份均缺少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地方政府还要完善教师培训的经费支持制度。民办高校内涵建设长期受办学经费短缺的掣肘,其用于教师培养的经费不可能达到公办高校的同等水平,需要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但各省(市、区)的实施意见均缺少支持民办高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条款,亟须在后续的地方政策创新中进行完善。

(三)推行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制度,促进民办高校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

选派优秀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这一制度创新,契合民办高校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可以发挥公办高校教师在教学、科研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以专业或学科带头人的身份组建较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吸引民办高校中青年教师的参与。大部分省份的实施意见对探索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这一制度持积极鼓励态度,并且给予了相关待遇的保障。从现实情况看,虽然各民办高校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兼课的公办高校教师,但从政府层面选派优秀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的情况并不多见。为加快这一措施的探索进程,需要在制度层面着力推进,制定更具体、更富有激励作用的制度。另外,在人员的选派研修方面,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民办高校教师到公办高校跟岗学习锻炼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与民办高校中青年教师的访学进修制度紧密结合,前者由政府推动,后者由民办高校主动作为,两者互为依托。

(四)完善民办高校教师工资增长机制,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工资待遇

现阶段,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是民办高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有研究显示,民办高校教师对工资待遇的满意度尚未达到一般满意的水平,用“希望通过改变而实现”的维度对17个影响职业发展的因素进行选择排序,结果显示,有超过2/3的民办高校教师将“工资待遇”排在首位(5)王义宁、徐学绥:《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需求研究——基于广东省的调查分析》,《高教探索》2018年第1期,第99-105页。。民办高校教师组织承诺中持续承诺的水平最低,而导致低水平持续承诺的关键要素是工资待遇(6)王义宁:《民办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基于广东民办高校的实证》,《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1-9页。。因此,切实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完善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制度的迫切需求。

完善民办高校教师工资增长机制,需要地方政府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研究设立民办高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基于民办高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主体的私人性特征,为切实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针对民办高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制定指导性标准,作为各民办高校制定工资分配方案的依据。同时,通过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指导标准的有效落实。二是探索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从教津贴(奖励)制度。对长期在民办高校任教且为学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教师,实行从教津贴或奖励制度,以彰显民办教师的社会价值,吸引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从各省(市、区)制定的实施意见看,目前上述两方面的政策规定依然停留在“制度文本”上,亟须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并促进落地。

三、制度改进: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策略的思考

“国务院30条”及各省(市、区)实施意见的出台,优化了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制度供给,但这一制度供给与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制度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为财政资金支持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地方政策创新不足,需要进一步思考改进策略。

(一)深化民办教育的价值认知,是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动力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认为,制度不仅仅外显于法令规章,还有一个深层次的构成,即观念。观念是制度的来源,是影响政策发展和制度选择的认知框架以及决定性变量(7)罗燕、叶赋桂:《中国大学制度变革: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分析——以2003年北大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为例》,《复旦教育论坛》2005年第6期,第46-50页。。财政资金支持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构建,成为地方政府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难点,而对这一难点的大胆突破,不仅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更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观念重塑。从现阶段看,束缚政策制定者观念重塑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固有观念的束缚。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模式固化了人们的思维,对“民办”“私有”的怀疑与否定,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财政资金进入“民办”体系难以与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偏好、认知框架相匹配。二是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地位与作用的理性认识。事实证明,民办高等教育在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改革、丰富高等教育结构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体量的增长,足以证明其在高等教育强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但其“补充性”的定位依然停留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导致人们对其“公共性”认识不足,财政资金进入民办教育体系的政策建构举步维艰。三是缺乏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科学认知。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习惯以表面上的“民办”属性来认识民办高校教师,却忽略了更深层意义上的民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劳动特点以及职责使命。政策制定者认识的偏颇,成为财政资金支持民办高校教师发展的地方政策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因此,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根本在于政策制定者站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新审视民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校教师,重构民办教育的认知框架和价值观念,积蓄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新动能。

(二)完善的国家顶层设计,是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基本遵循

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至少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鉴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产生背景和发展历史的特殊性,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缺少可供模仿的经验和做法;二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其配套的实施条例至今仍然缺位,致使地方政策创新依据不足。创新资源不足和创新环境不完善,使地方政府在面对民办教育制度创新尤其是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教师发展这一普遍关注的问题时,突破难度较大,难以出台具有操作意义的地方新政。因此,在国家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既要考虑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民办学校需求的差异,赋予地方政府充足的政策创新空间,也要正视各地政府的创新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强国家层面的规划和指导。一方面,规定地方政府政策构建的底线要求。在关乎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发展权益保护方面要有刚性规定和明确要求,使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能够确保民办高校及其教师权益的基本实现。另一方面,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对于贯彻新法精神、创新力度较大且实施效果较好的地方新政,要深入总结和积极推广,为各地政策创新提供经验参照。

(三)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有力保障

在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制度的地方政策建构方面,28个省(市、区)的实施意见中仅贵州和山东对此有所呼应。这说明,影响财政资金进入民办教育体系的政策创新,不仅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有关,而且与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勇气、技术和经验有关。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乎利益体系的调整和价值观念的重构,涉及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联动与协调,对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地方政府要坚定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信心,减少对国家制度的过度依赖,发挥政策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胆探索;要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商共议、合作决策;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吸纳更多领域专业人士的参与,向政策制定过程注入更多的专业因素;要扩大政策制定的社会基础,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广泛听取并吸纳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8)王慧英、黄元维:《地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新政:现状、难点议题与治理策略——基于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新政实施意见的文本分析》,《现代教育管理》2019年第3期,第56-61页。。在促进民办高校教师发展方面,应从保障权益和促进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出台财政资金分担民办高校教师社保中统筹部分的具体措施,并制定“任务书”、确定“路线图”、绘好“时间表”,逐步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制度。二是研究制定民办高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同时构建教师投诉和政府监督、处理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四是出台鼓励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支教的具体措施。五是出台确保民办高校教师同等权利落实的各项具体措施:在各类项目的评审专家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民办教育专家;为民办高校专设各类人才项目,培养民办高校的学术英才;搭建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平台,组织研修与培训,开展教学研究与指导;搭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技能展示平台,组织各类技能竞赛,为民办高校教师提供相互学习和展示风采的机会。只有地方政府不断提升创新动力和治理能力,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才能更加契合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民办高校教师发展实践的复杂性,民办高校教师发展不仅需要外部制度供给的持续改善,也需要民办高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内部制度环境,以促进教师形成自我发展意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只有发展的外部条件与内部动因紧密结合、互相支持,才能真正促进民办高校教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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