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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2020-10-13张艺嘉

西部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职能转变高等教育公平

摘 要:在当前时代背景的影响下,政府转变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能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也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政府要想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就需要重塑自身的角色定位,由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有针对性的从资源配置、行政、法律三个方面转变其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促进高校办学积极性和自主创新性,进而能够更好地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稳步向前迈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以及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能转变;高等教育;公平

2019年教育部曾发文表示:2018年末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并做出我国即将由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迈入普及化阶段的重要判断。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如此迅猛的状态下,高等教育发展平衡问题已成为了社会不断关注的焦点。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论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倡导以公平优先为原则,它抓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将公平置于最优先的地位,这也表明了党对社会主义最终目标坚持不懈的追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这无疑又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放在了新的高度上。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面对自身相关职能偏差问题所造成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通过转变职能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对于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以及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重塑角色定位

目前,政府在高等教育的管理中还存在着部分职能问题,例如职能越位、职能缺位等不太能够适应目前发展的现象,这就会大大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及其平衡性,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政府需要努力转型为服务型政府,适宜地转变自身在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建立以服务为中心的高等教育管理机制。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用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确实曾经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如今社会大环境的发展状态使得过去的角色定位已经不合适现有发展条件,它不仅加大了政府工作的压力,也阻碍了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政府应在管理高等教育发展方面从角色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需在总体布局上把握好大方向,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的、宏观上的领导,与此同时,依据实际情况,简政放权,因地制宜,适当且有针对性地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高校,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更有利于高校的办学积极性与自主创新性的激发,有利于高等教育机制更好的发展,也促进了高等教育本身的平衡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手段

在中共中央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再次强调了,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就在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处理好市场和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对于这一问题,重点就在于政府需要切实转变自身职能,而对于以往影响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政府职能的偏颇,同样需要政府从自身职能的多方面转变来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发展。

(一)以资源配置职能为诱导手段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平衡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最迫切的问题,因此政府必须要充分运用好经济职能,更加有效地把握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宏观调控。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转变可以从两个途径开展:

一方面可以从政府本身的高等教育拨款工作入手。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财政经费依然是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方式,因此我们可以从拨款工作的三个部分进行改善。第一,为事前准备措施。从政府的高等教育拨款工作的准备过程进行调整,政府在拨款前要对地域差异以及事务轻重缓急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公正、公平且高效的原则,合理地改善拨款结构并合适的选择拨款规模,使用绩效拨款或公共拨款的方式,使政府财政拨款能够做到“供需对应”。第二,为事中监管措施。成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专项委员会,对于拨款是否精准到位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避免贪污、浪费以及不公平使用经费等现象,保障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性。第三,为事后补足措施。政府还可以通过一些后续经济补偿措施来对前期拨款产生的偏差进行补充、完善,需要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从而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例如通过财政资助与助学贷款,让更多贫困的大学生更好地去完成学业等。为此,

另一方面可以从高等教育所需经费投入的源头入手。政府除了通过财政拨款发挥其自身对高等院校的影响性,也要通过有效措施发动更多社会力量以拓宽高等院校向社会筹措经费的途径,推动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在这里,可以将PPP模式引入其中。PPP模式即指公私合作制,它强调的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者建立合作关系,例如政府可以将部分管理经营权利下放给私人部门,进行“共利共险”的合作,共同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减小了社会私人部门的投资风险。将PPP模式引入高等教育管理中,并不是要转变政府的主导地位,而是通过政府引导使社会力量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中发挥比较优势,推动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多元化,从而使得政府财政性支出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中的占比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得以减缓。由此,高等教育发展可获得更多的资源,再对资源的使用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可保障高等教育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

(二)以行政职能为监督手段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平衡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好自身行政监督能力。首先,为了确保高等教育資源配置公正公平,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监督评估机构来正确引导高校宏观上的大方向,统筹监督其资源配置情况,更加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平衡发展;其次,为了避免职能界限模糊以及权责不清等问题,政府应明确自身职能边界以及权力和责任范围,并对高等院校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来使高等院校更好明确权利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以及其正确的职责;另外,为了更加有效地避免高等教育腐败以及政府或高校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政府应该合理地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加强监督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工作的稳步运行,使得高等教育工作更加透明化和公正化。

此外,一个完善且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于高等教育公平也是必不可少的,为此需建立作为评估监督标准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我国目前采取行政化的评价方式,缺乏独立性、形式主义严重、干扰学校正常办学,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行政评价因此难以取消。为此,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对高等院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等各类评价、评估功能,为高校提供质量咨询业务,还可以为各级政府年度高等教有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政策提供分析、评价、质询等服务,真正实现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扩宽高等教育评估的公众参与途径。无论是根据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经验还是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引入非教育领域的评估者将极大改善高等教育评估自身的效率和高等教育内部专家的歧见。工业、商业等多种业界专业人士以及优秀毕业生、在校学生等,都可以应不同评估项目的需要而成为参与高等教育多元评估的成员。政府要采取多样化的指标,通过社会中介组织,以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高校的教育质量、教育水平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等进行分类评估,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会更加的准确,不仅可以落实对高校教学质量与办学条件的监督与考察,还可以考察高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实际情况,以监督教育经费是否落到了实处,从而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的公平。

(三)以法律职能为保障手段

中共中央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统一建设。相应地,高等教育的发展自然也必须有一个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来规范和约束,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兴教”,这也是从法律层面上来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公平性。

我国政府首当其冲要做的事就是让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综合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针对高等教育公平所面临的问题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高等教育事业接下来的发展中,政府还需要通过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出台关于高等教育工作中明确规定政府以及高校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政策,构建更加具体化、系统化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填补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方面的不足,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完善针对高等教育经费投资的法律规定。首先要规定公办高校的经费投入标准和办学条件,使其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以促使高校不断提升自身办学质量;另一方面约束民办高校的投资标准并加强对其的监督评估,以正确地引导民办高校自身的健康发展;

2.完善针对高等教育“奖助贷”等政策的律法规范。当前,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美国是世界上大学普及程度最好的国家之一,这与其完善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密不可分。因此,我国可结合当下我国实际国情来借鉴美国的经验,政府支持信贷风险的承担,建立明确的贷款申请、发放、偿还制度,通过明确的法规建立助学贷款的诚信机制,降低银行所负担的风险;

3.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对教育部门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对高等教育院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落实,同时突显出高校的法人地位,从而整合高校内部的权责统一,推动高等教育公平的发展;

4.完善针对“高考”腐败、“招生”特权等现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打击腐败和特权现象,最大限度避免其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损害程度。政府应当积极补足政策上的漏洞,对于高考的招生录取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推进高校扩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有了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范,高等教育工作就有了正确的边界,政府和高等院校都可以更加明确有效且顺利地开展相关工作,也为高等教育的平衡发展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使得高等教育的公平性问题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中国即将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N].科技日报, 2019-02-27.

[2] 教育部:2019年全國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N].中国教育报,2020-05-21.

[3]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新华网,2017-10-27.

作者简介:张艺嘉(1995—),汉族,女,硕士研究生,方向:行政管理专业 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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