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0-10-13王登山
王登山
问题
问:疫情引发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新冠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导致在建工程在一段时间内停工,复工后,承包人又遇到人工材料费的上涨,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明显亏损,承包人想与发包人协商解决目前的困难,法律依据是什么,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公平合理、妥善协商的原则,与发包人合理分担因疫情而发生的工期、费用、损失等,维护承包人合法利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既要适用不可抗力,也要适用情势变更。
1.適用不可抗力解决工期和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承包人可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连续施工而停工,停工不能被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延长工期不能被认为违约,免除承包人的相关合同责任。
2.适用情势变更,解决合同价款的调增,解决人工费材料机械暴涨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民法典》最新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更利于承包人解决目前的困境。
首先,扩大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不可抗力发生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其次,只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不需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程度。目前,只要发生因为疫情导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的幅度,造成价款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承包人就有权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要求调价。
另外,新规定了双方协商前置程序。就价款涨价事宜,双方只有先经过协商程序,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承包人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
据此,复工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工程施工合,但如发生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约定的价款履行,对承包人不公平不合理,承包人可以运用情势变更制度,要求调高工程价款。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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