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利器
2020-10-13李如海门路
李如海 门路
[摘要]两部党内法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共同构成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结晶。该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更加侧重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进一步严明了党的纪律,有力地推动了监督管理干部水平的不断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和研究价值;起到了震慑腐败分子、树立良好家风、净化干部队伍、扎紧制度笼子四个方面的作用,有突出重点、问题导向、依规依法、实事求是四条基本原则,是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利器;目前还存在报告机制尚不健全、抽查核实力度不够以及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等问题,需要从不断完善报告机制、扩大抽查核实范围、提升数据处理水平三个方面入手加以应对。
[关键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从严治党;利器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20)10-0015-07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主要包含两部党内法规,一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共二十一条;二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共九条。这两部从2017年2月8日起施行的党内法规,共同构成了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利器。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适用对象与作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的形成是有个过程的。据梳理,早在1994年财产申报法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也有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的立法提议。1995年曾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更好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执行和完善报告制度被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法律法规。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201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2017年4月,新规定在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成。同时,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就认定漏报瞒报、区分漏报瞒报、纪律处分等内容作了规定。
这两部党内文件规定实质上共同构成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时间内,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并依据查核结果对不实报告的情形给予对应的处置。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适用对象
《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划定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的具体适用对象,主要有三大人群:一是党、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领导干部,二是各类参公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三是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适用对象呈现出鲜明的全面性特点,具体来讲有以下四点。
一是人员的全面性。所有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必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涵盖了除科级干部以外的绝大部分领导干部,做到了数量上的全面性。
二是类型的全面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公职人员不仅有党政机关的干部,也有参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既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既有中共党员也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覆盖了整个公职人员的范围。
三是职级的全面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不仅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既包括现职的干部,也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四是时序的全面性。不仅现有的干部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列入考察范围和后备干部范围的、拟提拔的干部也要进行报告。除此之外,领导干部要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也要进行报告,做到时间序列上的全覆盖。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作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起到了明显的正风肃纪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是个人层面,督促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震慑腐败分子。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做到的基本素养,也是检验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规定按照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既是一次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检验,也是一场深刻的党性教育。而非党员的领导干部,认真汇报个人事项,也是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时候,必须认真核实个人及配偶、子女的从业、财产等各项内容,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全面的政治体检。一方面老老实实、原原本本、清清楚楚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遮掩不漏报不瞒报,就是对党忠诚老实的生动体现;另一方面,如实填报的过程也是自我检查、照镜正冠、举一反三的过程,也能起到红脸出汗、治病救人的效果,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苗头或已经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唤醒责任与担当,防微杜渐,亡羊补牢。认真运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有利于强化风险意识,打击侥幸心理,能够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忠诚,提升思想觉悟,防范思想滑坡,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督促广大领导干部崇尚廉洁,重视家风建设,自觉远离各种奢靡享乐和贪污腐败的污染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家庭层面,要求领导干部管好家属子女,树立良好家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家风问题,高度强调家风建设对于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家风问题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事关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大事,是关系党的事业发展的公事。良好的家风能够帮助领导干部夯实道德根基,涵养清廉之气,而败坏的家风只会让领导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突出成效,惩处了一大批堕落腐化的领导干部。这些蛀虫的身上有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家风不正。有的领导干部通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以为能躲得过纪律的监督;有的亲属子女凭借领导干部的公权力谋取私利,顶风违纪;有的甚至违法犯罪,大搞家族式腐败,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的家庭情况,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婚姻、财产、从业等各项情况,可以说抓住了家风这个症结。要求领导干部严格约束家属子女,从家事做起,有利于营造健康良好的家风,让家庭成为领导干部的温馨港湾和抵御贪腐的防火墙,而不是滋生腐败的犯罪温床。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打击裸官,让那些随时准备逃之夭夭的投机分子无处遁形。
三是组织层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净化干部队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的重要监督工具。中组部规定从2015年起,干部任用选拔要做到“凡提必查”,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环节的重要依据,成为防止带病提拔的一柄利器。查阅核实拟提任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首先要过政治关。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把对党忠诚放在首位。发现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本人作出说明;对于随意应付、简单了事的,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尤其是口是心非的“两面人”,要坚决惩治,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决不允许对组织遮遮掩掩,侥幸应付。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被抽查的领导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3902人、调离岗位35人、改任非领导职务17人、免职58人、降职14人、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0人、受到批评教育4.16万人、责令作出检查1.43万人、通报批评856人、诫勉5891人、取消后备干部资格698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及时核查,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健康成长,有助于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良性发展,也有助于破解带病提拔这一难题,倒逼领导干部将精力和重心放在干事创业上,营造清清爽爽、清正廉洁的良好政治环境,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监督力量。
四是制度层面,探索中国特色财产报告制度,扎紧制度笼子。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作为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规定的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很好地填补了这一空缺。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有利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全局高度进行从严治党的重要谋划和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涵盖了家庭与财产的相关内容,是制度层面的探索、改革与创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扎紧了权力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了更高水平更深境界。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原则与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应坚持既定的原则,符合规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添加和删减。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原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强化监督约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通篇突出了抓“关键少数”这个对象,瞄准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一主要群体,明确了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需要报告,并且将范围从公务员扩大到更为广义的公职人员,并对国有企业的层级和所述范围进行了更细致划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报告瞄准了领导干部的个人家事和家产内容,涉及婚姻、出国、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股票基金等资产收益,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导向性。由于领导干部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所辖区域和所管领域等与领导干部权力紧密相连的事项,成为必须报告的内容,也是组织进行查核的核心对象。问题导向原则深刻展现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机制的重大意义和实用效果。
三是坚持依规依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是按照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精神和内容制定的,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结合,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同时,也与国家法律相衔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制度的革新。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一方面是对领导干部的身份特点进行了细分,另一方面对具体事项的内容增添了细致的规定。例如,针对“裸官”范围,《规定》增加了“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連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将官员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报告范围等,都体现了两项法规的务实特点。在监督问责方面,报告查核的比例、方式和纪律处分等都进行了详细阐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明晰了报告的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及亲属。
《规定》第三条共有八项内容,主要聚焦于“家事”方面。归结起来涉及四大责任主体和七大报告事项。四大责任主体分别是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七大报告事项分别是干部的婚姻状况、出国出境证件持有情况、出国出境情况、是否与外籍人士通婚、境外居住状况、从业状况、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规定》第四条共有六项内容,主要聚焦于“家产”方面。归结起来涉及四大责任主体的六类报告事项,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划分不同的报告程度。对干部本人要求最高,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次之,子女及其配偶再次之。六类报告事项分别是本人的工资性收入,本人的劳务收入,本人、配偶、子女的房产,本人、配偶、子女的投资性财产,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状况,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境外资产状况。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详细内容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体现了操作的可行性。
一是报告的责任主体全覆盖。不仅涵盖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子女,而且也涵盖了子女的配偶,同时更好地贯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设计的初心,即树立良好家风,防止个别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谋私利。
二是报告的责任主体多层次。《规定》对领导干部本人约束性更强,要求报告的范围更大,而对配偶和子女的约束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区分了“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强调纪律的同时,也明确了公私界限,尊重和保护领导干部家庭的隐私。
三是报告的主要内容宽口径。对干部“家产”的报告不仅在个人收入方面提出要求,而且还囊括了各类劳务所得,有效震慑和整治部分灰色收入来源。除了传统的工资性收入外,还对房产、股票、基金、保险等一系列财产性收入作了精细的规定,有助于摸清干部的财产状况,从源头上降低贪污腐败的风险。
四是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实效。除了对“家事”和“家产”报告外,《规定》第八条还指出,如果领导干部认为另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申报表中没有囊括的部分内容,如有必要也应当如實上报,对党忠诚,当老实人。这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关怀,也是从实效出发,不是为了报告而报告,而是要达到关心干部、约束权力、从严治党的根本目的。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主管部门与核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由主管部门受理、核查与处理。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管部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组织人事部门与检察等部门。《规定》在主管部门上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负主导责任和其他部门负辅助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管理部门,即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必须对报告材料进行查核,如果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应当承担责任。《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组织部门的牵头角色的主导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单位的辅助责任。同时,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前,要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阅。这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
受理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报告的申报步骤和时间两个方面的规定。《规定》第九、十、十一条指出了报告流程的三种申请步骤:先是个人申报,由领导干部在规定的时间点前按照要求完成填报,再由单位汇总,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最后集中抽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10%的比例,集中进行随机抽查。《规定》第五、六条强调了申报的时间。每年度报告一次,当年的报告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若遇到拟提拔或辞职等特殊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报告,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查核
受理申报的主管部门在收到干部个人申报后,还需要做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对报告材料的查核。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材料的查阅,二是对材料的查核。在查阅和查核中,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材料的查阅,一般针对具体的事,主要目的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对报告材料进行查阅,一般有三类情况: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为了履职而查阅,二是巡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查阅,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而查阅。查阅之前都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对材料的查核,一般针对具体的人。《规定》第十一条对查核的两种方式进行了区分:第一种是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第二种是重点查核,主要集中在提拔任用干部方面和监督举报方面。
其次是对查核结果的评判。主要分为漏报、隐瞒不报两种。《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漏报的情形,具体有未报告出境证件和情况、小额财产的情形。《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隐瞒不报的情形,具体有个人的未报告婚姻、出国证件和情况,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国籍、境外居住、从业、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以及大额财产的情形。
再次是对查核结果的执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下的执行,二是事后的运用。当下的执行,从查核的结果出发。《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要求领导干部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发现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可以要求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如果有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瞒报及其他问题的,要按照党纪法规进行处理。《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情节较轻的漏报、情节较重的漏报、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隐瞒不报等具体情形的判断标准;还有具体的处理手段,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事后的运用,从查核结果的运用出发。《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查核结果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要将查核结果当作重要依据,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参考。《处理办法》第六条对因为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而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根据受处分程度的不同,相应的任用提拔的受限期限不同。例如,2017年湖南省郴州市纪委通报汝城县原常委、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问题。该官员在任汝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均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隐瞒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在2016年1月填写的个人事项报告表中,未向组织如实报告其购买的双拼别墅、小区精装房等房产,隐瞒开户购买的股票和以其岳母名义持股等投资情况。该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尤其是《规定》和《处理办法》两部法规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成果,唤醒了责任意识,强化了政治责任,激发了担当精神,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纪律效果,有力地震慑了贪污腐败行为和各种侥幸心理,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推动管党治党水平迈上新台阶。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在实施中加以解决。
(一)当前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据综合分析,当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必须面对,积极解决。
一是报告机制尚不健全。尽管《规定》和《处理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报告本身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第一,报告内容有待细化。尤其是涉及个别重要岗位的待遇、车辆使用、个人社会交往关系等内容,仍然是盲点难点,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盲区,无法精准覆盖到位,需要继续加以细化完善。第二,责任主体需要拓展。报告的责任主体尽管已经涵盖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但是并沒有包括领导干部本人的父母,从预防腐败震慑歪风的角度来看也有必要将领导干部的父母纳入报告的责任主体中。第三,报告流程仍要完善。在实际操作中,程序性工作注重多,监督性工作注重少,事前申报的程序多,事后核查的程序少,存在薄弱环节。
二是抽查核实力度不够。尽管《规定》指出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展开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核查是针对特殊的目标群体,但是抽查核实力度依然不够。第一,干部没有全部覆盖。没有全覆盖就没有绝对的真实,极少数干部仍有可能心存侥幸,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第二,信息没有全部查验。对于每一位干部的每一条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技术手段的辅助,短时间内无法做到不留死角全部查验。
三是存在信息孤岛现象。要准确核查领导干部的个人信息,除了由组织部门牵头以外,参与部门还涉及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信息孤岛”的现象。第一,数据收集有困难。各个单位掌握的数据性质不同、内容不同、来源不同、口径不同,核查涉及的数据量繁多复杂,却又紧密相关。第二,数据汇总有困难。要进行核查检验,必须在短时间内将各项信息汇总,逐条对比,在这种情况下,组织部门的干部非常容易被淹没在信息数据的海洋里,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大幅度提高。第三,数据查验有困难。如果数据发生错误,就不得不先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因而查验效率必然降低。甚至很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冤枉好干部,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组织部门的权威。这些因素都会给工作的开展带来巨大困扰。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改进的对策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症下药,进一步完善报告机制,从多方面改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
一是不断完善报告机制。一项机制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需要继续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加以修订。第一,扩展报告内容和主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广泛调研,不断扩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和责任主体,将车辆使用、父母状况等也纳入报告范围。第二,强化核查结果运用。提升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认识,领会这项工作的实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填报。从根本上增强威慑,确保该项制度落地生根,产生良好的纪法效果。对于故意隐瞒、消极抵制的干部严肃惩处。第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于在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的正面案例要加强宣传,对于个别反面教材要严肃通报,汲取教训。同时通过新媒体的途径就申报的流程、注意事项进行讲解和宣传,降低信息填报的沟通成本。
二是扩大抽查核实范围。要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机制发挥最大限度的威力,就要不断扩大抽查核实的范围。第一,逐步实现干部全覆盖。在现有技术和力量的基础上,扩大抽查干部的覆盖面,让每一名干部都心存敬畏,牢记党纪国法。第二,逐步实现内容全覆盖。通过提升技术水平,努力核查每一条干部申报的信息,稳步实现内容的全覆盖,真正做到不留死角。第三,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抽查核实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凝聚抽查核实工作力量,不断提高信息查询效率和质量,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机制在从管党治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升数据处理水平。不论是个人的信息填报,还是组织部门的汇总收集,以及后续的查验核实,都是与数据打交道。因此,提升数据处理水平是必然要求。第一,统一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各项信息数据采集的口径和范围,形成通用的数据采集模板,让各部门更快更准更高效地完成信息搜集和数据共享。第二,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和优势,建立健全跨多个部门的信息数据交流共享平台,优化信息采集流程,实现智能抓取,通过改进信息数据采集效率提高抽查核验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第三,开发数据处理程序。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标准化处理程序,对干部填报的信息和数据库信息进行智能比对,节省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把更多的时间用在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从根本上打破“信息孤岛”的现象,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的实效性和时效性。第四,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加强数据处理水平的同时也要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领导干部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方正出版社,2018.
[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前世今生”[DB/OL].(2014-04-04).[2020-07-23].http://cpc.people.com.cn/n/2014/0404/c64387-24830624.html.
[8]2015年3900多名干部因瞒报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DB/OL].(2016-01-25).[2020-07-23].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1/25/c_1117889560.htm.
[9]湖南一副县长未如实报告多套房产隐瞒投资被双开[DB/OL].(2017-04-05).[2020-07-23].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405/u7ai6664011.html.
责任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