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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始末

2020-10-12木南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小高静安区责任法

木南

2017年3月26日,小高(化名)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自行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年仅10岁。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王某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负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认为,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被手动破解,且使用完毕后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未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万余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法院释明后,为了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小高父母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解决与拜克洛克公司的纠纷。

2018年3月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做出判决,判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对于小高父母起诉拜克洛克公司,因为案件新型、复杂,法院申请了数次延期。2020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小高父母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交通安全教育及增强规则意识等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失。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被告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静安区人民法院酌定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深度解读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沈奕斐表示,判决拜克洛克公司赔偿6.7万余元,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的分配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首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并采取一定措施阻止其骑车上路。其次,诉讼中提到因为ofo共享单车的车锁易破解,导致事故发生。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应该意识到“只要车辆不属于自己,即使没有上锁也无权使用”这一公共生活原则。可见,小高的父母没有履行好对小高的监护职责,使得小高没有形成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与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

从社会的警示作用来看,父母要承担起监护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同时,父母自身需要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规则意识,以便更好地教育和保护孩子。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表示,本案的意义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可能与其业务发生关系的不特定社会主体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由企业经营者的专业属性和经济实力所决定的,无论对此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都不失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与此同时,法定义务的设定也要兼顾公平性,要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实际情况,既要让注意义务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风险发生,也不能给企业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管理成本,令企业动辄得咎,陷于经营困境。应合理把握司法政策,力求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不枉不纵、分清是非、以案释法、弘扬正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表示,本案判决是一个有温度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本案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既可以倒逼共享单车公司弥补车锁设计及其他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能够落地生根,也可避免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兼顾了消费者的最大利益和共享单车平台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本案具有正面的引领作用,对致人死亡的不同原因力的综合考量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裁判理念,对其他地区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

编辑 梁楠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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