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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途径

2020-10-12刘馨

现代企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职责监察

刘馨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贡献。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纪检监督制度,对预防贪污腐败具有作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防腐工作的重点内容,同时对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员有一定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认真落实监督职能,从而减少腐败现象,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管理意见和要求,所以再监督势在必行。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管理中,为了确保再监督职能的有效落实,必须对再监督的内涵进行深刻的认识,对再监督实践进行总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探索出新的发展途径,促使再监督职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应当深刻认识到再监督的内涵

1.再监督的含义。是指纪检监察和同级党政组织对所属的职能部门履行监察职能,而再监察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纪检监察组织再监督与以往相比,是监督职责回归的过程,也是对原有监督方式的创新过程,是推进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治理腐败能力的体现,是现代化国有企业管理的必须手段之一。

2.推进从严治党、治企,再监督是重要的方式之一。在新形式下国有企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重要的目标,而从严治企应当与从严治党目标一致。要想检验全面从严治党、治企是否落实到位,要看主体是否全面参与,监督管理领域是否全面的覆盖,整个监督规程是否全面渗透,查看制度是否全面落实,以及风险管理是否严格。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对这些情况进行监察的部门,应当推动从严治党和依法治企的工作一起进行落实,从而发挥有效的再监督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从严治党治企目标。

3.深化落实再监督要求,所以应当将再监督作为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的再监督提出了职能、方式和作风三个转变之前,纪检组织一般都是直接进行监督的,但是现在的纪检组织,根据三个转变要求,对指导部门履行监察管理职能实行再监督,是不可代替的,这样可以有效的确保纪检监察组织,真正地回归到监督问责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4.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再监督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当前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审计等多渠道审查,收集的问题来看。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单位或者部门经常发生,而在较长时间内,同类的问题也在多个企业和部门之间发展。还有一些在进行监察职责过程中,出现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问题,或者对于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的报告,从而导致没有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这些情况都是由于监察管理职能不到位造成的。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发挥好再监督的作用,可以有效促进和推动职能部门,及时地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从根本上防范各种腐败问题,有效地降低各种风险。

二、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认真总结再监督实践工作

1.坚持创新监督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进行纪检监察管理再监督,要注重三个转变的实现,即监督对象、方式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转变。首先,在监督对象方面。应当将对事监督,转变为对人进行监督。监察组织的常规工作,是把职能部门履行监察职责情况与具体业务结合了,所有在进行监察时效果较差。纪检部门在监察的过程中,对象应当包括了人和事两个方面,但是再监督就是将监察组织对部门职责监督和对业务的监督进行了区分。将具体业务交由业务部门去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管理目标的职能和作用,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推进企业管理更加的规范。对于在工作中不主动,管理不到位的职能部门,应当由纪检监察组织根据相关的管理,进行提醒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纪检监察再监督的作用。其次,监督方式方面。应当实现一线监督转向后台监察,原有的监督体系是进行效能监督,虽然纪检监察部门不是主要的职责部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通常将协调的职能转变了主办职能,这样的情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且效果不明显。近年来纪检监察组织总结经验教训,转变原来的冲到一线的监察管理工作方式,将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职责,使监察组织回归到问责的工作中,从而更好地提升了监督效果。再其次,在监督内容方面。当前已经实现了由原来的对具体事项监察,向职能部门履行情况监察的转变。由于过去对各种专项管理的监查,监察对象都是直接指向具体的工作,非常的费时、费力而且避重就轻。当前实施再监督,关注的重点是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和过程以及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这样可以促进职能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能,同时强化对主要责任部门履行职能的检查,可以形成协同监督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管理的效果。

2.坚持实行问题导向监督。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抓住重点拓宽渠道、查清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监察。首先,应当拓宽问题的发展渠道。在国有企业进行监察过程中,应当及时查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问题,这是实施再监督工作的重点。因为企业的管理部门比较熟悉各种业务,所以更加容易发现管理中的问题,而纪检监察组织在监察中,主要是依靠职能部门进行监察的,所以要拓宽问题渠道,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种管理问题。其次,改进调查方式。在国有企业实施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不再直接参与问题调查,而是转变成对业务部门的职权范围进行核实,当发现问题时,应当责成相关的部门和纪检组织启动调查程序,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重点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现了再监督的作用。再其次,强化违纪问题的追究。实施再监督以后,加强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发现业务部门,履行监察责任不到位的情况,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从而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管。纪检组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追查,追究直接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但是要分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并落实到个人,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进行联席办公。在坚持联席办公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三个共享问题。首先,信息共享。在建立监察审计联席办公后,应当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同时保持密切的联系,将得到的信息及时共享。审计部门在开展项目审计工作时,将发现到涉及到纪检监察组织的问题,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这个过程中拓宽了监察组织信息的来源渠道。纪检监察组织在进行审查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还依据这些情况进行审计。其次,资源共享。纪检监察组织主要是纪律审查和追究责任,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务进行监督,在经济分析方面比较擅长。在开展联席办公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特点和优势,从而更好实行联动和共享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了联席工作的效率。再其次,成果共享。坚持联席办公主要是进行合作并进行成果共享,所以纪檢监察组织在进行线索核实和审查过程中,对于应当进行审计处理的,应当提出意见让审计部门介入,并将结果通报监察组织,监察组织依据结果对涉及违纪人员追究责任。

三、找准再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1.再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找准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问题。第一,需要强化对再监督的认识。多年来由于国有企业业务部门已经习惯了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监察工,所有自身观念需要加强和转变,尤其是在联合监察方面,对已经成为被监督监察对象的思想转变关键问题,在履行监督和被监督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意识。第二,加强再监督意识和能力。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已经从原来的一线监督转变为后台监督,所以要提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对再监督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目前的在监督人员存在专业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再监督组织保障制度。当前在国有企业实施再监督工作,主要集中在效能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上,没有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进行规范,缺乏对流程的规范,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再监督提供更多的依据。第四,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国企的职能部门在监督中,还存在重查轻纠和应付推诿的情况,从而导致了许多同样问题重复出现,再监督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2.新的监督途径。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中,要不断探索再监督途径,主要表现为三种。第一种途径,职能部门应当担起主要责任。再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职能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党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企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所其履行情况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关系。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要保证企业做大做强。在新形式下,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情况,职能部门是执行的关键,如果出现偏差就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所以要加强对主体进行监督,切实履行再监督职能,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种途径,应当不断的进行探索实践。随着纪检监察组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已经初步的摸索出了多种监察方式,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也在不断的促进企業管理和执行能力的提升。再监督应当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强化业务部门履行职责,从而推进再监督更加的科学有效。第三种途径,将再监督工作制度化。要想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再监督的效率,要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适应性,从而提高监督制度的效能。在国有企业中,将再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再监督职能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作者单位: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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