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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立法中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研究
——基于50个州的考察与发现

2020-10-12黎欢欢

警学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紧迫性致命性武力

黎欢欢,陆 凌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2.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正当防卫是英美刑法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正当化事由。[1]防卫自身是美国正当防卫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而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是防卫自身的特殊形式。因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防卫的是极为严重的不法侵害,且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所以,美国大多数州将之作为一个特殊且重要的制度,并予以单独、特别地规定。此外,一些州直接规定了“正当杀人”,承认以“杀人”为手段的防卫的正当性。我国《刑法》第20条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但立法简洁,争议颇大。考察美国50个州关于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立法,可能启发我国解决难题的智识。

一、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之概念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紧迫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必要的侵害性行为。防卫自身是英美刑法正当防卫的基础形式。美国刑法在防卫自身中,根据防卫行为强度的不同,将防卫行为划分为非致命性力量和致命性力量两种,并对后者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使用条件。[2]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是正当防卫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这与大陆法系中的特殊防卫有可比较之处。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刑事立法中,致命武力和非致命武力是相关联的一组概念,使用非致命武力防卫与使用致命武力防卫之间是递进的关系,后者的成立要求更严格,条件更苛刻。“非致命武力,亦可称为非致命性力量(non-deadly force),是指行为方式客观上不会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非致命性力量即便偶然地造成了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也仍然属于非致命性力量。”[3]

(一)“致命武力”之涵义

美国学者对致命武力(deadly force)的定义与大多数州的法典中的定义大体相同,认为致命武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实施防卫时意图给对方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结果。比如,用棒球球棒使劲击打不法侵害人的胳膊,意图将胳膊打折,便属于致命性力量。[4]二是防卫行为本身客观上具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性危险(substantial risk)。这种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意图造成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也不论这种后果是否实际发生,都属于致命性力量。比如,D在防卫过程中用匕首刺向V的身体,即便他只想造成轻伤或者由于V的躲闪而没有刺中V,都属于致命性力量。[5]

归纳美国50个州的刑法,其中有16个州的立法对致命武力进行定义,对比总结后可发现,刑法上的致命武力的定义大概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类型的定义,“致命武力”(deadly force) 是指行为人有意或明知造成或其以使用或意图使用的方式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the use of force intended or likely to cause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injury)。这种定义较为简洁明了,田纳西州、密苏里州、德克萨斯州、怀俄明州、阿拉巴马州、宾夕法尼亚州等6个州采用这种定义。还有几个州的定义与之相类似,但也有些许差别,如印第安纳州35-31.5-2-85规定,“致命武力”是指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重大危险的武力,该定义的限制更宽松一些;华盛顿州9A.16.010规定,“致命武力” 是指通过使用火器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手段故意使用武力。第二种类型的定义,“致命武力”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力量(force likely to cause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harm),包括但不限于:a.向一个人的方向射击,即使没有任何目的但可以杀死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b.在一个人驾驶的车辆上射击。这种定义对比第一种定义更为具体详细,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内布拉斯加州、特拉华州、夏威夷州等5个州的规定大体可以归为第二种类型。第三种类型更为详细,如新泽西州、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大致规定,“致命武力”是指以下任一种:a.为造成严重伤害而使用的武力;b.行为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武力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强烈可能性;c.不包括装载低致命性弹药的火器,由治安官、惩戒官员或执勤的惩戒官员在执勤时发射的火器,即使没有意图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他们知道他人的存在;d.除装载低致命性弹药的枪支外,由一名治安官、惩戒官员或执勤的惩戒官员在车辆上发射的枪支。

总的来说,这些州对致命武力的定义虽有所区别,但大体相似,都包括了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这表明各州在刑事立法上规定存在特定的非法武力是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的前提条件。

(二)类型: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和正当杀人

至少有一个世纪以来,华盛顿州和几乎美国每个州的普通法都允许公民使用致命武力进行自卫,但只有在他受到非法威胁或看起来将受到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时才允许。[6]基于美国50个州刑事立法的考察,发现其中关于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规定比较系统和明确,绝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给对方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后果,剩下有8个地区和州①这8个地区和州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堪萨斯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关岛。未对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作出规定。这其中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条直接规定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另一种类型是规定使用致命武力正当杀人。

类型一,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有39个州的刑法对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作了规定,这其中有24个州②这24个州是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爱达荷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缅因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北卡罗来纳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南卡罗来纳州、犹他州、威斯康星州。的刑法不区分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和防卫他人,而直接规定使用致命武力防卫个人。如阿肯色州5-2-607(a)规定,使用致命武力防卫个人(Use of deadly physical force in defense of a person),如果该人合理地相信另一个人是以下情况,他有理由对另一个人使用致命的身体力量:(1)犯有或即将犯下涉及武力或暴力的重罪;(2)使用或即将使用非法的致命武力。另外15个州③这15个州是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特拉华州、夏威夷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泽西州、北达科他州、宾夕法尼亚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德克萨斯州、怀俄明州。的刑法区分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和防卫他人这两种情形。如德克萨斯州9.32条规定,致命武力防卫自身(Deadly Force in Defense of Person),在下列情况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1)根据第9.31条,行为人对对方使用武力是正当的;(2) 当行为人合理相信立即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时:a.保护该行为人免遭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非法致命武力;b.防止对方即将实施严重绑架、谋杀、性侵犯、严重性侵犯、抢劫或严重抢劫。9.33条规定,防卫第三人(Defense of Third Person)在下列情况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致命武力来保护第三人是正当的:(1)在该行为人合理相信的情况下,根据第9.31条或9.32条,该行为人使用武力或致命武力保护自己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是正当的,他合理相信非法武力或非法致命武力正在威胁寻求他保护的第三人;(2)行为人合理相信为了保护第三人,他的干预是立即必要的。总的来说,这些州都有关于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刑事立法。

类型二,使用致命武力正当杀人。有的州既规定了正当防卫自身也规定了正当杀人,如加利福尼亚州50规定,可以使用必要的武力保护自己或他人不受不法伤害;197规定,任何人在下列任何案件中犯下的杀人罪也是正当的:在抵抗任何企图谋杀任何人或企图犯下重罪或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时。路易斯安那州也有类似的规定,14∶19.A.(1)规定在防卫中使用武力或暴力;14∶20.A规定杀人是正当的:(1)当一个人在自卫时,他合理相信自己正处于即将失去生命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而实施杀害行为是把自己从危险中拯救出来所必要的;(2) 为防止有生命危险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暴力或强迫性重罪而犯下的罪行,而该人合理相信该罪行即将实施,这样的行动对于预防犯罪是必要的。这种情况必须足以使一个人担心,如果他试图在不杀人的情况下防止重罪的发生,他的生命或身体就会受到严重威胁。这两个州都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况,接着补充了使用致命武力正当杀人的规定。还有内华达州200.200规定了自卫杀人 (killing in selfdefense)。由此可以看出,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和正当杀人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可以说正当杀人是使用致命武力自卫的极端模式或特殊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和正当杀人

还有5个州①这5个州是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佛蒙特州、华盛顿州。的刑事立法与上述加利福尼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有相似之处,没有正当防卫,而是直接规定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正当杀人。归纳可以发现,正当杀人的构成条件是有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重罪等特定非法武力的存在、防卫紧迫性、对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以及是否有躲避义务。这几个州的刑法的异同之处为:存在特定非法武力是这几个州都要求的前提条件;他人即将犯下谋杀等重罪也是各州都要求的条件;路易斯安那州、新墨西哥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要求行为人合理相信有必要;规定没有躲避义务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密西西比州,其他州未作出规定。

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在正当防卫体系中较为典型,构成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条件更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因而会着重分析。

二、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之成立要件

防卫自身制度是一面盾而不是一把剑。[7]防卫行为是被动的防御措施,而不是积极的攻击行为,因此只有在为避免不法侵害而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8]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的条件更为苛刻,各州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亦各有特点。

大多数有正当防卫规定的州都规定了构成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条件,在成立使用非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基础上,如要构成致命武力防卫自身,还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阿拉巴马州13-A-23规定,一个人在以下情形中使用致命武力在法律上被推定是正当的:(1)他人使用或者即将使用非法的致命武力;(2)企图实施涉及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抢劫、绑架、强奸、鸡奸或涉及12岁以下儿童的性犯罪的犯罪。根据上述条款有理由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的人,他没有从事非法活动并且在他有权去的任何地方没有躲避的义务,有权坚守自己的立场。科罗拉多州18-1-704(2)规定,行为人根据18-1-704可以相信而且确实证明,他或另一个人正处于被杀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且当他合理相信较小程度的武力不足时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伊利诺伊州720ILCS5/7-1(a)规定,只有在他合理相信武力是为防止立即死亡或对自己或其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实施强制重罪必要的情况下,他使用意图或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武力是正当的。以上是选取的几个州中关于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规定的一些条件。归纳50个州的刑事立法后可得出,大多数州都要求考虑存在特定非法武力、防卫的紧迫性、对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是否有躲避义务等这几个方面的条件。在成立非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基础上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才能构成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这与我国的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之间的关系有相似之处。

(一)存在特定非法武力

美国刑法对防卫人使用武力的基本要求是,“与防卫者试图避免的侵害威胁相比合理”(be reasonable related to the threatened harm which he seeks to avoid),即如果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不能被免罪。[9]防卫人的致命武力与对方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程度相当,因此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可以免罪。

有些州的刑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可以对几种严重的犯罪使用致命武力防卫,特拉华州464规定,如果被告相信有必要使用或威胁使用这种武力来保护其免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绑架、强迫性交,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对规定了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44个州的相关条文汇总后发现,能使用致命武力防卫的都是特别严重的侵害,比如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与致命武力的暴力程度有相当性。归纳其他州的特定非法武力,如下表1。

表1

另外,一些州的特定非法武力并非能归于上述表格中的类型,如下表2所示。

表2

总的来说,各州规定可以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范围较窄,只有极端严重的暴力才能使用致命武力。绝大部分州的刑法都规定行为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是防卫人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前提条件,另有抢劫、绑架等重罪也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这与侵害者的武力程度相当,是合理的,因而可以免罪。

(二)防卫的紧迫性

防卫具有时间上的要求,防卫的紧迫性的其中一种含义是指不法侵害的危险几乎立即就要发生。[10]普通法和立法上对防卫自身都要求行为人合理相信其所面临的非法武力迫在眉睫。[11]各州在规定致命武力防卫的构成条件时,对紧迫性的要求不一致,紧迫性的内容也不一致,有的州规定紧迫性是指对方使用或即将使用致命武力,有的州规定行为人相信致命武力是立即必要的,以防止自己遭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田纳西州39-11-609规定:(1)该人合理相信为避免即将发生的损害,该行为是立即必要的;(2)根据一般的合理性标准,避免损害的可取性和紧迫性明显大于禁止该行为的法律意图防止的损害。紧迫性的内容和对象有差异,总的来说,根据这些州的立法中对紧迫性要求的对象不同,可以归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危险的紧迫性,即他人使用非法武力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危险。各州规定如下表3。

表3

第二类是行为人认为需要使用武力的紧迫性,为防止对方使用或企图使用非法武力而立即需要使用武力(the force is immediately necessary)。田纳西州39-11-611(b)和内布拉斯加州28-1409(1)规定,为保护自己免受非法武力的侵害而立即需要使用武力;亚利桑那州13-405A.2规定,一个人相信立即需要使用致命武力来保护自己免受非法的致命武力的侵害;德克萨斯州9.32(a)规定,当行为人合理相信立即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还有一些州对致命武力防卫的紧迫性未作要求,只要行为人相信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即可,这些州为特拉华州、明尼苏达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佛蒙特州。

总的来说,对防卫的紧迫性要求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为人认为对方即将使用致命武力对其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等,另一类则是行为人认为自己需要立即使用武力来阻止对方,以免受侵害。即紧迫性的要求对象为他人或自身。

(三)对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 in necessity force)

此处的防卫必要是指整个防卫事态的必要,“对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与我国的“防卫意图”相似,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素,指行为人合理地相信他有必要使用武力保护自身免受不法侵害。[12]有学者将合理相信归纳为真诚而合理,包含两个条件,首先“真诚”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上进行的价值判断,属于正当防卫判断中的主观条件:只要防卫人有理由相信存在着对他的侵害即可进行防卫。[13]刘士心教授认为,对“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包括两层意义:第一,行为人实际地相信;第二,行为人的相信是合理的。[14]

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了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中包含主观性条件,主观标准也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条件之一,合理相信的内容包括特定非法武力的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等。各个州的刑法对该条件的程度要求规定不相统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类型是,大多数州的主观标准是“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ves),佛罗里达州776.012规定,如果行为人合理相信使用或威胁使用这种武力是必要的,以防止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阻止犯下强迫性重罪,则该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该类型中各州对合理相信的范围和内容又可归为以下几类,如下表4。

表4

第二种类型为“相信”(believe),行为人相信为保护自己不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使用致命武力是必要的。宾夕法尼亚州505(b)规定,行为人相信该武力是保护自己免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所必要的。另有5个州的规定与其相似,分别为亚利桑那州13-405、特拉华州464、夏威夷州703-304(1)、肯塔基州503.050(1)、内布拉斯加州28-1409(1)。第三种类型是“合理的恐惧”(reasonable fear),南达科他州12.1-05-07.1规定,推定一个人在使用致命武力时,对其即将面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有合理的恐惧,北达科他州和密西西比州97-3-15的规定与此类似。第四种类型与“合理相信”的表述有些许差异,加利福尼亚州198.5和怀俄明州6-2-602的规定为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know or have reason to believe),密歇根州780.951 (1) 为 “诚实和合理相信”(have an 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华盛顿州9A.16.050为“合理的理由”(reasonable ground)。还有3个州对主观标准未作规定,分别为俄亥俄州、佛蒙特州、内华达州。

总的来说,大部分州都采用“合理相信”的标准,这较之其他州的“相信”或“合理的恐惧”似乎更为严谨。

(四)躲避义务

辨别是否应当自卫要看是否具有必要性,如果致命性武力并非必需的,则在抵抗袭击的时候不允许使用致命性暴力。一个遭遇袭击的人是否应该在使用致命武力前躲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无辜的人遭到袭击,且他只有两个现实的选择——使用致命武力或躲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他是否必须选择后者呢?[15]

躲避义务(the duty to retreat)是指行为人在使用致命性暴力防卫时,在可以通过躲避而安全地避免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躲避,只有在躲避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积极反击,将不法侵害者打死、打伤。[16]在“躲避原则”条件下,如果行为人违反躲避义务而径直对不法侵害者使用致命暴力反击造成其伤亡,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仍然要承担杀人罪、伤害罪的刑事责任。[17]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State v.Smiley):被告人Smiley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事发当天他驾车将一名醉酒乘客从酒吧送到家,乘客事先支付了车费。到达目的地后,醉酒乘客下车后与Smiley发生争执,掏出一把刀逼近Smiley。此时Smiley本来可以驾车安全离开,但是他并没有退让,而是拔出枪打死了乘客。按照当时佛罗里达州刑法的规定,Smiley开枪前负有躲避义务,他违反了这一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他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了一级谋杀罪。[18]如果他们可以通过躲避或其他对受威胁者的自由进行最小限度干涉的行为来避免伤害的话,那么使用致命武力就是不正当的。在英美刑法中,躲避义务有例外,即行为人在自己的住宅中没有躲避义务。这一例外是基于对住宅安全的特殊保护提出的,被称为“城堡原则”(castle doctrine)。柯克在其著名的《英国法总论》中说,“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如果在自己家中都不安全,哪儿还能安全呢?”[19]

美国各州对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是否需要躲避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几种类型,有躲避义务,没有躲避义务,对是否需要躲避未作规定。其一,有躲避义务。如果行为人知道他在完全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躲避来避免使用致命武力的必要性,则不能使用致命武力,但在住所等地则无需躲避。康涅狄格州53a-19(b)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他可以避免必要使用致命武力,他可以完全安全躲避,他没有理由对另一个人使用致命武力,但行为人如在第53a-100条所界定的住所内的地方,则无须躲避。阿拉斯加州11.81.335.(a)、纽约州35.15.2、宾夕法尼亚州505.(b)、夏威夷州703-304、阿肯色州5-2-607、内布拉斯加州28-1409(4)、新罕布什尔州627:4.III、北达科他州12.1-05-07和南达科他州12.1-05-07、新泽西州2C:3-4(2)有类似规定。1916年新泽西州法院在Statev.Maria案中援引Wells案的判决,明确提出如果被告人能够安全躲避就必须躲避。[20]其二,在其合法占有且未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地方,没有躲避义务。田纳西州39-11-611(b)(2)规定,没有从事非法活动且在该人享有权利的地方,他在威胁或使用意图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之前没有躲避义务。阿拉巴马州13A-3-23、爱达荷州19-202A(3)、密歇根州780.972(2)、密苏里州563.031(3)、亚利桑那州13-405、路易斯安那州14:20.C、缅因州108.2.C、密西西比州97-3-15(4)、德克萨斯州9.32(c)和犹他州76-2-402(3)有类似规定。其三,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没有躲避义务。北卡罗来纳州14-51.3、南卡罗来纳州14-51.3、肯塔基州503.050.(4)、佛罗里达州776.012、印第安纳州35-41-3-2、乔治亚州16-3-23.1和威斯康星州939.48(1)(a)这几个州的规定相类似,范围更广,未要求在特定的地方才无需躲避。其四,在有些州未找到与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是否需要躲避的相关规定,这13个州为怀俄明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俄勒冈州、俄克拉荷马州、新墨西哥州、内华达州、蒙大拿州、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

大多数法院认为行为人不必躲避,可以径直使用致命性暴力手段进行防卫。其根据是正义不必屈从邪恶;面对生命危险进行必要的反抗是人之常情;倘若要求受害人逃跑,可能在逃跑的过程中被不法侵害者杀害。主张受害人可以安全躲避就不能对侵害者使用致命性暴力的根据是在可以安全躲避的情况下要求躲避并没有增加受害人的风险,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杀伤结果的发生,符合保护生命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文明。[21]正如20世纪初美国学者比尔教授所说:“任何对于获取希望和允许的结果而言不必要的杀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都是不正当的。在正当防卫中,如果受侵害者能够通过躲避到安全地点这一令人不快但却和平的方式保护自己,杀人就是不必要的。”[22]

总的说来,各个州的刑事立法中对构成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规定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但可将其成立要件类型化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如存在特定非法武力是前提,防卫的紧迫性要求他人即将使用致命武力侵害或认为自身需要立即使用致命武力防卫,防卫必要的合理相信亦有几种类型,对躲避义务的要求和限制也有差异。

三、美国刑事立法中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之特性

美国刑事立法中关于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规定系统,内容清晰明了,结构紧密相扣。总结成立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要件可以发现,“合理相信”在其中占主导地位,贯穿整个成立要件,这是美国刑事立法的特色之处。

(一)规定明确、类型化

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对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规定得较为详细,尤其是对致命武力防卫自身规定更为明确。

首先,从条文本身可知,存在特定的非法武力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前提条件。如阿拉斯加州11.81.335(a)规定,凡在第11.81.330条之下,使用非致命武力自卫是正当的人,可在任何时间及地点向另一人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他合理相信以下情形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所必需:(1)死亡;(2)严重身体伤害;(3)绑架;(4)一级性侵犯;(5)二级性侵犯;(6)一级性虐待未成年人;(7)任何程度的抢劫。较多州的刑法将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情形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各州规定可以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范围较窄,只有极端严重的暴力才能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

其次,明确规定了在紧迫的情形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如伊利诺伊州720ILCS5/7-1(a)规定,只有行为人合理相信使用致命武力是为防止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所必需时,他使用意图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才是正当的。大部分州的刑法对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都有紧迫性的要求,要么是要求对方即将使用致命武力达到紧迫程度,或者要求行为人自身认为需要立即使用致命武力达到紧迫性的程度。再者,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对防卫人的主观要求是(合理)相信有必要。缅因州108.2规定,当行为人合理相信有必要并合理相信他人即将对行为人使用非法致命武力时,行为人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宾夕法尼亚州505(b)规定,行为人相信该武力是保护自己免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所必要的,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绝大部分州的刑法都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合理相信”或“相信”。最后,较多州的刑法对行为人在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前是否需要躲避以及在何种情形中才需要躲避作了明确的规定。纽约州35.15.2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他可以避免必要使用致命武力,他可以完全安全躲避,则没有理由对另一个人使用致命武力,但行为人如在第53a-100条所界定的住所内的地方,则无须躲避。北卡罗来纳州14-51.3规定,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没有躲避义务。有些州明确要求行为人在使用致命武力防卫前要躲避,但部分州则直接规定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

大多数州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防卫人的行为方式,首先规定非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条件,不能构成防卫自身的情形,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清晰明了。同时进一步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能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以及另外详细列举了不能使用武力防卫自身的情况,对防卫人的行为方式的规定较为系统和全面,逻辑清晰,结构合理。对比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与美国刑法中的使用致命武力防卫有可比较之处。

(二)主观性在成立条件中居主导地位

不难看出,在判断能否适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时,主观方面的考虑是占主导地位的。从形式上看,美国绝大部分州的立法都将“(合理)相信”放在防卫人行为方式的前面。阿肯色州5-2-607(a)规定,如果行为人合理相信使用或威胁使用这种武力是必要的,以防止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阻止犯下强迫性重罪,则该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亚利桑那州13-405规定,行为人相信该武力是保护自己免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所必要的,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各州将“(合理)相信”放在行为方式之前,表明其地位之重要,亦是统领整个条文的存在。从内容上看,合理相信贯穿于整个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成立要件。佛罗里达州等11个州规定合理相信包括合理相信存在特定非法武力、合理相信防卫是紧迫的;阿拉巴马州等15个州除要求合理相信存在特定非法武力、合理相信防卫是紧迫的之外,还要求合理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印第安纳州等3个州除要求合理相信上述内容外,还要求使用合理的武力。有些州的规定更为宽松,只要达到“相信”的程度即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夏威夷州703-304(1)规定,行为人相信该武力是为保护自己免受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所必要,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从字面含义看,“(合理)相信”在各州的法条中地位显著,包含整个使用致命武力防卫的成立要件。

从其中可知,美国刑事立法将行为人的主观性要求贯穿于形式上和内容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合理相信,以及其主观相信的内容是符合成立要件的,则可以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美国刑法中有一个导向是,防卫不能要求一个人等到他确定明显的还是真实的,不能在表面上影响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总而言之,美国刑事立法中判断是否成立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对行为人的主观性判断居主导地位。

(三)规定合理,贯穿合理原则

首先,从形式上可看出各州刑法对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规定都较为合理,在法条中表现为“合理相信”“合理的恐惧”“合理的武力”“合理的人”,从文字表达上可看出合理原则贯穿于法条规定。

其次,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亦体现了合理原则。客观方面表现为:

其一,各州对致命武力防卫自身要求的特定非法武力的范围很窄。如夏威夷州703-304(2)规定,如果行为人相信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保护自己免遭死亡、严重身体伤害、绑架、强奸或强迫性鸡奸,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特拉华州464规定,如果行为人相信有必要使用或威胁使用这种武力来保护其免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绑架、强迫性交,则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美国刑法中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的对象很窄,只有跟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等暴力程度相当的武力才可使用致命武力防卫。

其二,要求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武力。如爱荷华州704.1规定,“合理的武力”是指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判断为防止伤害或损失所必需的武力,如果它是合理的,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力。印第安纳州35-41-3-2(2)规定,为保护自己免遭即将发生的非法武力的使用,行为人对他人使用合理的武力是正当的。这是对行为人使用武力的限制条件,要符合合理的程度要求。

其三,规定躲避义务亦是合理原则的体现。如果行为人知道他在完全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躲避来避免使用致命武力的必要性,则不能使用致命武力。阿拉斯加州11.81.335(a)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他可以避免使用致命武力,他可以完全安全躲避,则他没有理由对另一个人使用致命武力。南达科他州12.1-05-07规定,如果可以避免使用致命武力,对行为人来说是安全的,则使用致命武力是不正当的,通过躲避或其他行为对个人的自由进行最小程度的干涉。这些州规定躲避义务的原因之一是尽量减少伤亡,致命武力是很严重的武力,一旦做出不可撤回,后果非常严重。如果行为人通过躲避而使自己完全安全,即避免了不必要的伤亡。这也是合理原则的一个表现,相较于造成更大的伤亡后果而选择较小的伤害结果。合理原则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对“合理相信”的要求,如阿拉斯加州5-2-607(a)规定,如果行为人合理相信他人使用或即将使用非法致命武力,犯有或即将犯下暴力性重罪,则行为人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力是正当的。合理相信要求一个人合理相信有必要,这是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求,符合合理原则。

绝大部分州的刑法对使用致命武力正当防卫自身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结构合理,系统有序,一般人能根据直接接触到的字面含义而理解条文,通俗易懂,又不失专业水准。美国刑事立法中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在正当防卫中的地位突出,基于致命武力的严重性,大部分州对构成使用致命武力防卫自身的条件的规定都更为严格,但对其具体使用的限制并不多。这也不失能为我国刑法借鉴,毕竟我国刑法用一条三款就规定整个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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