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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证成及其研究视角

2020-10-10赵子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

赵子文

关键词环境权 生态环境 研究视角

一、环境权来源于环境运动

环境运动不同于普通的社会运动,它并不是基于阶级对立的基础开展的,相反,环境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人民自发的自救运动,无论是组织方式还是宣传方式,都是基于保护环境、更好的有利后代的绿色运动。可以说,上世纪60-70年代是环境运动的爆发的阶段,一批又一批的运动此起彼伏,公众表达自己对于环境问题的担忧同时热情地参与到其中,这些运动是由普通民众自发发起并组织,并且在之后席卷各个国家的政坛。政党、学校、公民的普遍参与让环境运动越来越成熟,而为确立环境运动的成果,环境权自然而然就诞生了。

二、环境权实现的现实条件

(一)传统权利的失效

环境权自诞生以来就是极为不同的,首先,从传统的权利保护来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般被认为是四个对于物的保护方式,而自然环境是区别于私有财产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适用私有物的保护措施。首先,生态环境中的水、空气和阳光等,本身是无法将其认定为私有财产的,只能定性为公共持有物,而如果用保护物的方式进行法律保护又是不适用的,传统保护方式出现缺陷,很难确定环境污染发生的具体范围和受害人数,具有流动性的类似自然物在实际处理中具有诸多难点。后来的措施针对此类问题就转变了方向,以防范为主,一方面,人类依赖于自然环境生存,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应用到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而另一方面,要规范使用相应物质,就无法从难以定性的污染结果来判定危害,因而从源头进行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使用程度。这一过程达成了三种目的,其一就是运用法律保护环境;其二是将相应的权利进行规范;其三是推出了环境权的概念,关于这一过程还存在各类争议,但也不失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环境生態需求的增长

生态环境在人类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失衡,本身是不加节制的需求将自然环境的运行规律打破,失去了自我调节能力的生态环境自然而然的恶化,这一过程本身有多方面的责任缺失,比如政府的监督责任缺失、资本市场的唯利是图没有得到控制。而当人类不需要一类事物时,这类事物是不会产生权利的,而当所有人都能满足某类需求时,这类需求也是不会产生相应权利的,只有当某类物质难以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后,这类需求才会成为权利。当自然环境恶化后,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就成为了权利,环境权才能得以产生。而权利的诞生就意味着需要各方面的相互配合以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这也就是权利诞生的意义,只有集体的互相配合,权利的诞生才有意义,文明的延续也正是由此而延续。

(三)民主法治的推动

集体的协同作用就是民主的形式,当环境问题发生的时候,人类制定相应的法律去治理此类问题,而在治理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不断完善,现代社会的变革正是寄希望于此类形式。而在不断发生的环境危机中,仅仅靠一部法律去实现治理问题越来越困难,以法律为依据,不断思考问题的发生源头,并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将这些观念深入人心,内化为公众的普遍价值观。正视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权的产生,能够更好的理解社会的运作方法,也证明了人类需要这样的方式来应对相应的问题,环境权的产生带来的就是蕴含社会价值的权利概念。

三、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一)当代公民权利理论

环境权的来源很大程度是公民权利,而相应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中,作为近代社会的文明成果,其理念体现着对人类本身的尊重和相应的主体性价值观。公民权包含的内容较多,比如和平、发展、环境等权利,在这其中蕴含的是每个人作为人类本身所具有的平等发展权利,因而包括了社会和自然属性。在相关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由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法国学者提出的,其一,包括消极权利,也就是政治权;其二,包括积极权利,也就是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其三,是集体连带,包括新生的和平、发展、环境等权利。从理论来看,基于相对应的社会现实和国家情况,某些权利成为了公认的权利内涵,对后来的社会运动有重要作用。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环境权的提出不得不提的就是可持续发展理论,联合国组织在1987年发不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人类的发展急需要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同时也要兼顾保证未来的人类能够得到发展的资源,也就是保证自然环境能够持续循环,环境承载力不出现崩溃。这一份报告对于发展的方式给出了大多数人类的共识,其中所包含的各要素也被学术界所称赞,包括资源、环境、人口的要素考虑和社会、经济的相互协调,利用新的思维方式解决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对相应问题的新思路也成为了后来各个国家发展的指南。从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的那个时刻开始,可持续发展就剑指社会发展中的各要素充分协调,形成良性循环,以此保证合理的开发和保护性发展,也成为了大部分国家的共识。

四、环境权的研究视角

目前关于环境权的研究思路多样化而且零散,很多研究者的观点互相矛盾,因而在环境权的总体思路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或者说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结论,这在很多实体对环境权的定义和操作过程里面形成了有形的障碍。

(一)系统性

处于对环境问题迫切解决的心态,很多研究的理论并没有经过成熟的实践验证就加入了环境法律中,这是带有极为明显的功利性心态的,也为之后的环境权的施行造成了困扰。相关的学术研究其实是较为单一的,没有一个系统性理论作为支撑,碎片化的理论必然会影响相应的法律,在环境法的施行过程里面,因为没有高价值性、高系统性的理论支撑,不同的法律参考的理论反而带来了诸多问题,有的学者将环境权纳入私人权体系,认为如果不能够在私人权中行使环境权,环境权就失去了意义,这种观点是极为狭隘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无法较好的适用于环境权,那么环境法就失去了可探讨的深度,也失去了环境权的核心价值观,无法深入的系统性发展,那环境权就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理论睑证缺乏实践性

目前理论都是在搭建模型,用理论来验证理论,现在的文献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文章都在验证环境权是否存在以及环境权的真正确定性,这种方式是从理论验证理论的思路来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那实际上就缺少了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也就是没有实证性的案例来对相关理论进行验证。同时,因为各个国家的政治與法律形式都不一样,各国政府验证的理论模型很大程度上是极为零散的,缺乏说服力的实践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环境权的实践中还需要对相应的理论采取可行性实证分析。

(三)司法改革中的不足

环境权究竟是作为道德权利施行还是切实作为法律权利施行,在目前的法学中这种争论也已经很久了。值得肯定的是将环境权作为法律权利施行时,有很多学者将其他的生命体也放入了环境权的主体中。环境权作为法律权利还是作为道德权利其实都来源于实际的需求,很显然,这种需求也来源于法律体系,环境权的出现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冲击,那么不可避免的,环境权就会受到很多外部环境的制约。一方面,作为极高的价值观,环境权有较高的社会认可,而在另一方面,现实的施行却又诸多困难,相应的理论体系也并不全面,那么环境权就成为了道德推动司法的助手,也可以较好的在不适应新形势的司法体系中带来属于自己的改变。

(四)环境权司法适用的有限性

如同前面所说的问题,在环境权的执行中,其实多数国家是存有一定的不明确性的,比如起源地美国,联邦法院并没有在法律中承认环境权的法律效力,通常只有在一些实际的案例中将环境权作为一种指示性方式。究其原因,本身环境权就难以在司法中具体实施,还有待于往后的法律完善以及未来的科技水平再度提高,还有,各国其实都承认环境权本身的宣示效果,说明环境权在司法体系中被真正采用还是有困难的。不管目前的环境权如何施行,本身写入法律就代表了以后进行诉讼的可能性以及相应权益的保护性,对环境权的需求在未来是可以切实得到确立的。

五、结语

环境权诞生于工业革命之后,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而在后来的发展中通过不同的研究视角将环境权的内涵逐步完善。环境权的思想内涵在目前遇到的瓶颈是其实践中的诸多难题,转变相应的研究视角,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目前的环境权,更为理性的思考目前环境权的不足和未来的前进方向,环境权才不会成为美好而不可实现的憧憬。同样的,各个国家和组织对于环境权的界定和细则是颇为不同,存同求异,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的环境权才是最为有效的,探讨适合自己的环境权才能将环境权真正付诸实践,其意义是巨大而美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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