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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及实现路径

2020-10-10王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乡村建设法治人才

王斐

关键词乡村建设 法治 人才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法治人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要培养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一、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背景

在我国,“法律”最初是舶来品,法制框架的构建是以西方法律的理念、概念为基础的,而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对国情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知更加丰富、科学、开阔,开始有意识地构建更加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学教育则经历了一个从法律知识灌输(引进),到法律技能培养再到法治人才培育的曲折历程。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有学者从事西方法律概念、理念、知识的引进工作,进入21世纪,更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法律生命在于实践,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开始介绍国外先进育人经验,探索我国的法律实践育人,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为翻转课堂、法律职业教育、法律实习、法律公益服务、法律诊所等。2018年《卓越法治人才计划2.0意见》出台,学术研究更多开始聚焦于“法治人才”,其研究成果通过剖析“法治人才”的内涵,探讨法治人才培养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并提出其实可行的意见,这一阶段的研究方兴未艾,但其学术成果并不十分出彩,对法治人才的认识仍然停留《意见》中展现的“实践”“互联网”“协同”等。

二、重新认识法治人才的深刻内涵

《卓越法治人才计划2.0意见》的发布推出了“法治人才“的概念,也对法学教育带来一场革命,它引导我们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历史定位和功能出发,探讨法治人才的核心要求及构成要素,实现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的认知飞跃,以下就乡村法治人才应具备的素质谈几点看法:

(一)乡村法治人才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

法治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则明确提出法学教育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治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能迷失道路方向,也不能罔顾意识形态。法治人才的政治素养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国情有深刻认识。体现在对国家的整体历史,法制建设历史要有深刻理解,对国家现状,国家的法治需求要有深刻认识。从认识中培养信仰,理解中国,自觉地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拥有大格局、大视野,才能真正领会法律精神,将法律与多变、复杂的乡村乃至中国实际紧紧贴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价值,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

其次,要对政策有充分了解。法律与政策总是息息相关,尤其是面对复杂的转型发展期,一部法律出台之前,总有无数政策为其尝试、开路,我国目前针对三农问题的法律仅有《农业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有限的几部法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意见》的出台,乡村发展迎来大机遇、大挑战,在推动乡村发展,处理各类矛盾,协调政府与村民关系的过程中,仅凭几部较为宏观的法律,缺乏对政策的精准把握,无疑举步维艰。

(二)乡村建设法治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

法学是应用型科学,体现在乡村法治建设上,其应用性要求更高,法律职业所处理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理解需要长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这就决定了法律职业必须经过特殊的经验训练。法律职业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担负着社会利益的分配任务。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提到“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人情文化”构成了乡村的底色,读懂乡村不在课本,而在实践,需要扎实深入乡村一线,了解乡民所思所想,学会用乡民的语言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实践能力是乡村建设法治人才的核心能力,它包含了更综合的内涵,更广的领域,更丰富的层次,它在简单应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核心在于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因此乡村建设法治人才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人,而是以法治思维推动乡村社会发展、引领乡村文化的改革者、先行者。

(三)乡村建设法治人才应具有更坚定的法律信仰

在单纯的法律职业人中,谈及法律信仰,往往涉及到公平、正义、法律的严格执行等明确、熟知的观念和概念,对法律信仰的坚持更多体现在对是非评判上的良心准则与法律准则的双重约束,而在乡村,一方面,规则并未实现细致、全面,许多领域仍留有空白;另一方面,即使有明确的规则,也饱受人情因素、乡土文化及复杂现实的冲击,监管的薄弱,政策与法律的张力和拉扯使法律信仰的坚持不仅是一种选择,更是一种能力。

三、构建乡村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乡村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应使法律走出所谓的“高端”,而成为人民的法学,应用之学。将法学教育与极能体现中国国情,极具中国特色的乡村建设事业相结合时,方可探寻到真正的中国法治状态,真正的法治人才的标杆,从而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指导。

(一)以实践教育为核心

实践教育在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尤为重要,与乡村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中,因广大乡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落后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实践育人的无可替代性,解决问题,推动发展,非实践不可。

1.提高实践育人比重

在实践学时的设置上,应远远高于《意见》要求的15%的比重,将实践贯穿于本科生学习的全过程,每个学期,争取每门课程都能让学生有所实践。

2.拓展实践育人场所

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三全育人”体系,尤其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乡村法治建设人才的培养中,实践场所应下移到农村和基层,不仅应包含传统的律所、公检法机关,更应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还可包含乡镇、县区中直接与农村工作相联系的民政、交通、农业、社保等各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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