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败诉方负担律师费问题研究
2020-10-09王含盈
王含盈
关键词:民事诉讼;律师费;败诉方;合理性分析;难点;建议
诚如我们所了解到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实践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是在尽可能少的司法成本之下获得正義。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作为诉讼成本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律师费用正是加重公民诉讼成本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律师费用的承担以原被告各自承担为原则,由败诉方承担为例外,但是这种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法治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追求正义的需求,因此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故本文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现状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相对散乱未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有恶意诉讼,人身侵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等个别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适用范围狭窄。个别法院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十分模糊,大多是采用扩大解释或者是缩小解释被应用的,一般律师费用被划归为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费用”或者是“其他费用”中,而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该案件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或者是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的律师费用承担约定则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判决;如果该案件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或者是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的律师费用承担约定则不支持或者是在存在原告将律师费用作为一项损失时,个别法院会予以支持;如果法院认为律师费用是不必要的支出则不会支持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主张。由此可见不同法院对于是否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标准不一,对律师费发生的审查标准也有所出入。
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可行性以及优点
在法学界,众多学者对于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负担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反对方的反对理由概括起来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认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是其维护其权利的支出不用当作为自身损失而主张让败诉方承担;二是认为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予以支撑;三是认为胜诉方聘请律师不是必要支出,因此不应当让败诉方额外承担律师费用。但是笔者认为反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理由站不住脚,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优点,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从律师费用的产生方面来看,律师费用是权利受到侵害方为了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救济的过程中的而产生的合理支出,是由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延续,律师费的产生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反对方所主张的律师费用不是必要支出以及不能作为自身损失而主张权利的两个理由不成立。而关于反对方主张的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予以支撑的理由则更为明显,正如法学大家王泽鉴所认为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并不意味着没有合理性,应当根据法律价值对法律规定不完善之处运用扩大解释等方法对其予以补充,进而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
其次,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无论是从哲学方面,司法实践方面还是经济学方面均存在合理性。从哲学方面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体现了法哲学提倡的实质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因为纠纷发生是由于侵权方的行为破坏了平衡,导致被侵权方支出律师费用,属于间接损失的一部分,是必要支出应当由破坏平衡的败诉方承担;从司法实践方面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体现了程序正义,司法实践中败诉方败诉的原因不仅因为实体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举证质证等程序上的原因导致败诉,举证质证等程序方面的不当自然也承担不利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从经济学方面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体现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原则,律师费应当作为违约者或者侵权者的违约成本以及侵权成本而由其承担。
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适用难点及解决方法
尽管上文笔者充分论述了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实现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仍然存在诸多难点,需要我们予以解决。
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适用难点。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予以支持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类型有限,只有上文论述的个别类型的案件法院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且各个法院对于相同案件类型是否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判断标准不一,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次供法院判断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有规定也相对模糊,需要借助扩大解释甚至是存在争议的类推解释加以论证,给法院的判案造成困难。第三律师收费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等情况,律师费用虚高,为了争取更高的律师费赔偿律师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等显现确实存在,该情况给法院认定律师费造成极大困难。
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在法律规定中明确适用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范围,在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合理费用”等概括性费用中明确律师费用,避免法律法规适用的模糊性,减少司法实践中关于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的应用。其次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好律师费用评定标准的平衡工作,一方面应当对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以及合理性进行明确规范,另一方面应当针对律师费用的主张提供真实可靠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以及代理合同等证据。最后应当根据案情做好律师费用的责任分担比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摊律师费,充分体现实体正义以及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具有极高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无明确法律依据,律师收费不合理不合规,法院判决标准不一等诸多难点影响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落实,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律师收费等,今早落实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减轻救济成本,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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