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情况分析
2020-10-09刘一凡
关键词:反家暴法;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暴力告诫书
作者简介:刘一凡(1967—)女,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本科毕业,法学硕士,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法学。
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情况研究,课题编号HNLS(2020)B28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心理、性等方面的伤害及摧残行为,往往会带来身体疼痛、轻伤、重伤、精神痛苦乃至死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暴已然成为社会性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也于2015年3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而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意味着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的出现,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情况
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和儿童有亲密接触的人员在发现存在或疑似存在儿童遭受暴力时,应当及时向专门机构报告的义务。如果相关人员在发现儿童遭受暴力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对儿童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尤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司法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现状
立法缺陷。我国的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部分的、不完整的,在立法方面依旧存在不少缺陷。首先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划分类型不够多,主要关注于显性暴力,对诸如“性暴力”“忽视”等隐性暴力形式缺乏明确规定,难以完全发挥强制报告制度作用。其次是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后续事宜方面的规范不够完善。在现有司法体系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过对此之后的监护权分配事宜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受暴儿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尤其是在父母双方均为施暴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最后,报告主体责任范围及免责事由为进行明确规定。在现有强制报告制度下,对未及时履行报告职责的主体行政、司法惩处尚不明确,存在较强的模糊性、笼统性,缺乏规范化的实践意义,难以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容易导致相关主体做出不作为选择。
司法介入困境。除了立法层面的缺陷外,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在司法介入层面也面临着不容忽视的困境,主要体现于以下两点。其一,司法介入延时严重。时至今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依旧存在,再加上部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类型案件重视不够,认为只是家庭内部的小打小闹,这使得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介入存在较强的延时性,往往都是在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时才迟迟进入,难以充分发挥儿童强制报告作用。其二,取证与上诉困难。受暴儿童由于家庭地位、身心成熟度等方面的因素,往往不能为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案件的调查提供有效证据,严重影响相关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受暴儿童对家庭成员的依赖性较强,甚至存在畏惧心理,不愿也不敢主动进行反抗。另外儿童强制报告主体往往与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者是亲属、邻居等关系,出于家事人伦等因素往往不会主动维护受暴儿童合法权益,也给相应的司法证据收集造成了不小阻碍。
社会救助缺失。社会救助是对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多方面补足,是在司法程序之外进一步保障受暴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不过目前相关社会救助缺失的问题还较为严重。首先,专项经费缺乏。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社会救助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用于相关宣传以及活动的进行,但是目前并没有专项专款,相应的社会救助活动自然难以为继。其次,社会媒体对儿童隐私权保护不到位。家庭暴力对受暴儿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不利于其成长发展。
完善建议
完善立法。从立法层面对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加以完善,是最基本也最有效的家庭暴力受暴儿童保护措施,需要重点做好相关工作。首先应当逐步增加相关家暴类型。在各种显性暴力之外,还需要对各种隐性暴力进行立法规范,明确规定包括“性暴力”“儿童忽视”等在内的隐性暴力类型,更加全面地为儿童成长提供保护。其次需要强化保护机能,对监护人责任进行明确,同时加强监护权监督,尽快完善监护人报告相关制度,同时对监护人决定进行严格审查,为儿童创造更为舒适的家庭环境。最后还需要对责任主体处分条件进行明确细分。对责任主体没有及时报告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细分,根据不同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处分条件,细化法律责任,增强司法实践性。
规范司法介入程序。为了确保家庭暴力受暴儿童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司法接入程序。应当建立专门的发家暴警察队伍,做到专职专责,规范相关责任与权力,进一步提高司法介入时效性,为儿童提供更为全面、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改善社会救助状况。要想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对家庭暴力受暴儿童的救助作用,需要重点从完善专项专款机制、加强受暴儿童隐私权保护、适当拓展社会机构职能范围等方面着手,让社会组织、媒体、机构等能够更加规范、有效地介入到家庭暴力受虐儿童案件中来,为受暴儿童提供更为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家庭暴力告诫书实施情况
现实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包含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预防、惩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也包含了诸如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样的制度。当然,家庭暴力告诫书属于反家暴法的一部分,其自然也有法律效力,不过其更多的是强调“告诫”作用。这是因为家庭暴力虽然属于法律层面严厉禁止和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家庭内部事务的体现。家庭暴力告诫书与其他法律手段相辅相成,共同为反家暴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一方面,告诫书本身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有着极强的公权力、威慑力,能够基于法律名义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告诫,同时以较为私密的形式进行,不至于在一开始就将家庭暴力行为公诸于众,有助于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帮助家庭成员重归于好,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维护善良风俗的行为体现。另一方面,告诫书具有良好的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加害人从道德、法律层面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进而改变加害人思想,兼顾普法与教化作用,进而防止家暴复发,同时也为后续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好基础,体现由缓到急、由轻到重的司法惩处理念。
法律效力
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作为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创举,其与其他法律手段相辅相成,主要针对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告诫、教育,从而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并为严重家暴行为的法律惩处奠定基础。从本质上而言,告诫书并没有对加害者进行实际惩处,更多是的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否定评价与教育,但是也具有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能够为加害者日后再犯的相关惩罚判决提供依据。因此从法律效力层面看,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实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虽然是以行政形式运行,但是依旧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家暴加害人在收到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后认真阅读并进行承诺和签字,如果之后加害者再次出现价保行为则会受到包括拘留、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于行政调解方面,在行政强制手段助力下指导家庭内部成员进行调解,旨在基于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在进行法律惩罚之前以行政手段进行民事纠纷调解,为处罚判决提供基本依据。就当前来看,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的实施兼顾了法律性质与行政性质,是具有高度现实意义的可行制度,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有着积极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优先性极高的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同时去报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而言是强有力的“护身符”,让申请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同时该保护令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以及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基本保障,在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施现状。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执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次数较少,这固然是因为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相对较少的客观因素所导致,也存在部分家暴受害人不了解相关制度以及不敢申请的情况。就目前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依旧存在不少缺陷。由于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的职能,同时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受到了巨大限制。另外人民法院没有可用于监督被申请人的机制、申请人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相关法律责任可操作性弱等司法程序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更进一步限制了该保护令的有效实践。
改善建议。对反家暴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对公安机关的执行义务和权责加以明确,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请人提供简单有效的保护,让保护令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相关法律依据加以完善,同时构建更为成熟的工作机制,积极借鉴域外经验并对违反保护令的罪行进行规范,赋予司法警察执行的权力和力量,严厉打击肆意违反保护令的违法行为。
多机构合作反家暴实施情况
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是指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齐力协作,共同为反家暴工作的开展而努力,共同参与到家暴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发挥各机构优势与作用,全面提升反家暴工作水平。随着反家暴事业的不断发展,多机构合作反家暴的实施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不少相关机构之间已经形成了良好合作关系,同时相应的制度也在不断规范和完善之中。目前包括妇女联合会、伤情鉴定所、公安部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学校、医院、志愿者组织等在内的机构都已经成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组的核心机构,反家暴培训也得以全面覆盖,反家暴工作必将迈上新台阶。
综上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自颁布以来便成为反家暴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武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做出了巨大贡献。不过也不能忽视反家暴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缺陷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全方位优化,为反家暴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科学、规范的基础依据和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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