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的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应当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對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三)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的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四)督促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绩效运行监控;
(二)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九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省直部门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省直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合规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有效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具体采取省直部门日常监控和省财政厅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条件具备时,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直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1?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省直部门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省直部门在收集上述绩效运行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省直部门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格式见附件),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省直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一级项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
1.完成目标可能性:对应所设置的实现绩效目标的路径,分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三级综合判断完成的可能性。
2.如“完成目标可能性”出现“有可能”、“不可能”选项,请分别在“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与“相关建议或举措”栏填写相关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3.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针对与预期目标产生偏差的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从规划和目标设计、投入保障、制度保障、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并说明原因。
4.相关建议或举措:针对绩效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从完善制度保障、项目管理、调整预算资金安排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