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慈善失范现象的有效治理
2020-10-09李晓瑜
关键词:网络慈善;失范;治理
作者简介:李晓瑜(1981-)女,河南林州人,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政法学、刑法学。
在自媒体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环境中,网络慈善依靠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优势快速发展,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腾讯公益等平台年筹款总额已超过15亿元。但由于网络传播无序、监管缺失、政策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网络慈善失范现象屡有发生。
网络慈善的发展背景及特征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自媒体、网上支付等快速发展,为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可能,许多慈善组织都搭上了“互联网+”的“顺风车”,积极开展网络慈善活动,同时许多网络平台也加入网络慈善事业。
据《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8.3亿,互联网普及率约为60%,手机网民人数已达到8.17亿,网民數量的不断增多为网络慈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群众基础。学者徐永光认为,“互联网+”推动了网络慈善的发展,促使中国进入了人人公益的时代。另一方面,国家大力推动网络慈善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网络慈善发展的法律政策。2015年国务院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了发展网络慈善事业的基本思路。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慈善法》,明确了网络慈善组织的监管方式及主体,为网络慈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许多传统慈善机构也都建立了官方网站,积极开展网络慈善募捐活动,以更好提升网站的网民浏览量和组织的网络影响力。虽然国内外网络慈善活动有了长足发展,但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慈善事业仍比较落后,慈善资金的GDP占比、平民慈善捐赠总额等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网络慈善是互联网和慈善事业相结合的产物,它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互动性、即时性、开放性、大众化等优势,推动了慈善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从总体上网络慈善具有便捷性、互益性、透明性、广泛性、自发性、形式灵活等特征,能够方便灵活地实现慈善捐赠的目的。比如在网络慈善中捐赠者可以用微信钱包、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方便快捷地捐赠特定对象;捐赠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即时了解捐赠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了慈善活动中的反馈缺失、互动不足等问题。此外,网络捐赠的覆盖面广,潜在捐赠对象多,捐赠方式灵活,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慈善活动的不足;捐赠者可以通过捐赠资金、捐赠物资、网络义卖、网络义演等方式进行捐赠,能够方便灵活地实现网络捐赠的目的。
网络慈善失范现象的表现形式
虽然网络慈善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参与人数、募集资金等方面都取得较大发展,但是网络慈善仍面临着虚假信息泛滥、道德绑架时有发生等失范问题,这些影响了网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诈捐骗捐屡发。网络慈善具有虚拟性、交互性、自发性、大众性等特征,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的集散地。然而,网络慈善方面的立法却比较落后,比如《慈善法》对网络慈善组织设立、运行、服务等并未明确规定,对网络骗捐、网络诈捐的界定不够清晰,这些给网络慈善监管带来许多障碍。再如《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并未对个人求助进行规定,从而给网络慈善活动留下许多法律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诈捐、网络骗捐等现象屡有发生,捐赠者的爱心和慈善之举被不法之徒所利用。比如有些不法分子编造虚假的求助信息,或者伪装成无钱看病、无钱上学的求助者,然后在网上发布募捐信息以骗取爱心者的钱财;有些求助者发布言过其实的信息,在获得他人的捐助后,就大肆挥霍他人捐助的钱财。
道德绑架现象偶发。网络慈善是一种助人为乐、奉献社会的道德行为,体现了募捐者的仁爱之心和利他精神。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活动,网络慈善应当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尊重捐助者与受助者的人格尊严和道德选择,然而在网络慈善活动中各种逼捐现象屡有发生,比如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发生后,许多网民都捐款捐物,展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高尚品德,但也有些网民给马云进行微博留言,要求马云捐款1个亿,并以“你不捐,我就不上淘宝”相要挟,这类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要求别人的行为,不仅背离了网络慈善的本质,也可能给他人带来道德和心理上的伤害。
慈善组织行为失范。社会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如果网络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那么网民就不再相信网络慈善组织,也就无法募捐到资金和物资。当前国内网络慈善组织还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网络慈善组织的资金筹集、捐款项目、资金使用等不够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运行透明度不高,这些都影响了网民对网络慈善组织的信任度。比如在“罗尔事件”中许多自媒体平台没有遵循网络伦理和《慈善法》的规约,传播了许多不实的募捐信息,严重透支了公众的爱心,蚕食了公众对网络募捐的信任度。同时,这些不恰当的募捐行为让许多捐赠者产生了被愚弄、被欺骗的感觉,久而久之网民们对网络捐赠产生了怀疑。
网络慈善失范现象的治理策略
开展网络慈善立法。2016年全国人大出台了《慈善法》,为网络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总体上看《慈善法》的配套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政策等还不完善,还未形成完善的网络慈善法律体系。比如《慈善法》承认网络募捐的合法性,却要求在民政部门制定的网络平台上募捐,这与互联网的虚拟化、去中心化等有所冲突。应当将网络慈善立法作为网络慈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推动网络慈善立法建设,建立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网络慈善法律体系。建议对《慈善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网络慈善活动的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以《慈善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网络慈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网络慈善运行机制,为网络慈善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最高院适时出台关于慈善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为网络慈善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标准。
加强网络慈善监管。与传统慈善活动相比,网络慈善活动具有虚拟性、大众性、传播快、监管难度大等特征,应当成立专门的网络慈善监管机构,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慈善机构认定、网络募捐活动监管等,推动网络慈善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应当从国内网络慈善的发展现状出发,制定统一、规范、公开的网络慈善组织认证标志,对网络慈善平台的募捐、捐款、管理人员薪酬、慈善资金支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管,推动网络慈善活动的专业化和组织化发展。建立网络慈善组织约谈机制、黑名单制度等,敦促网络慈善平台规范自身行为;严厉打击借网络慈善之名进行网络诈捐、网络骗捐、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让网络慈善活动回归其“本来面目”。此外,应当培养网络慈善组织的自律意识,引导网络慈善组织共同建立行业准则,推动网络慈善组织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比如网络慈善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网络媒体、广大网民的监管,共同维护网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培育网络慈善文化。从本质上看网络慈善活动是一种助人为乐、舍己为他的道德活动,在网络慈善活动中捐助者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道德选择权,但有些网民习惯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挟他人,这些影响了网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培育健康的网络慈善文化生态。应以多种方式传播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个体道德权利的网络伦理观念,引导网民以客观理性对待网络慈善活动、不恶意抹黑他人慈善行为。应当大力批判网络慈善中的道德绑架活动,对恶意逼捐、侵犯他人隐私等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批判。此外,应当将网络慈善作为网络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网民对网络慈善活动的认识和理解,使广大网民能够在遵守道德底线、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参加网络慈善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网络慈善文化生态。
发展网络慈善组织。网络慈善组织是网络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网络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应当推动网络慈善组织发展,提高网络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应当加强对网络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运行机制、资金流向等监管,建立专业的网络慈善组织资金查询平台,使捐助者能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此外,传统慈善组织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网络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设立网络信息部、公共关系部、网络筹款部等部门,提高网络募捐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应当做好网络募捐信息推广工作,精心运行新媒体,提高网络募捐质量及效果。慈善组织还应当加强公共形象管理,提高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升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比如在网络募捐、慈善资金使用中,慈善组织可以与第三方组织、政府部门等进行合作,自觉接受社会及政府监督,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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