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现状及建议
2020-10-09鲁蕴甜
鲁蕴甜
【摘 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其自身固有的优势特征,其检测范围广、相应快速、费用相对不高并且服務质量优良等,受到政府和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的发展和监管现状做了分析,为有效监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基础参考资料。
【关键词】社会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对策建议
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总体来说尚不成熟,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各社会监测机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实验室场地、监测人员能力、硬件设施配备差距大,二是社会监测机构人员流动性大,对取得资质后的机构人员能力未进行有效监管和论证;三是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流于形式,内部监督监管不到位;四是很多新成立的社会监测机构人员经验不足,环境监测质量意识淡薄;五是目前环境监测市场存在竞争,各机构为抢夺市场打价格战,受检测成本限制很多监测任务很难保证质量。因此,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严格监管成为现实需要。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现状
1.1国内各地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形式不同
国内各地区目前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形式包括能力认定、登记备案和名录制管理等形式,采取能力认定方式的有北京市、山西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河南省、江西省等地区。采取登记备案方式的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地区。采取名录制方式的有广东省、重庆市、山东省、云南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等地区。
1.2监管主体各地区存在差异
目前,大部分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均由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直属监测机构负责技术审核,很多省市还成立了环境监测协会,发挥行业监管和促进作用,也有部分地区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共同监管。
1.3部分地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重庆、云南、北京等地区将监测机构分为甲乙丙类进行管理;江苏、湖南、新疆将监测机构划分为综合监测机构和专项监测机构进行管理;山西、青海将监测机构分为环境质量类和污染源类进行管理。部分省市未做分类。各地区对不同类型监测机构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主要依据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仪器数量、实验室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 。
2.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机制不健全
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近十年才得到大幅度的推广,且各地区监管要求不一样,没有可遵循的经验。近几年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过程中,在环境监测市场的准入、监督管理、收费标准,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极不完善。
2.2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只需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质认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承接相应环境监测工作,第三方环境监测结构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过程中,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因节省监测成本,常让一人担任多个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普通监测人员往往多招聘无实际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者一些监测机构由于人员流失、技术水平落后,监测能力已不能达到要求,但仍旧从事社会环境监测工作,导致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存在较大的逻辑问题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政府及环保管理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另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为抢占环境监测市场存在低价竞争等行为,忽略机构的立身之本,不重视质量管理,如不及时加强监督管理,环境监测市场会形成严重的恶性竞争,严重阻碍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化发展。
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的几点建议
3.1明确公益性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定位
进一步明确具有公益性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职责定位,始终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明确环保监测机构的职能职责,逐步引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让社会环境监测力量作为公益性质环境监测力量的有效补充,政府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地区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都应受到同地区公益性质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环境监测站对其监测原始记录和实验室其他档案资料的抽查,逐步稳妥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
3.2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监测市场
建立有效的地方性监督管理制度,在各责任部门的共同作用下,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在简政放权、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背景下,建议在允许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前,政府部门通过建立适当的约束性准入制度保障环境监测市场的服务质量,可通过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从事环境监测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人员能力、资质认定、仪器设备配备、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要求。
二是建立定期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与考评制度,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权责分配,对取得准入门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其监测工作的动态监管,检查过程中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控考核(如发放盲样、实验室比对等方式)、飞行检查(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抽查)、过程核查(如抽取仪器使用记录和车辆出勤记录)等方式考核评价社会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
三是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通过日常监管与评价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好、问题少、质量管理切实到位的机构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若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则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将机构名单和相关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完善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营造环境监测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3.3加强实际检测工作中的监管,对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往往在通过了资质认定和生态环境局的备案管理之后,在之后开展检测工作中关键岗位和检测人员往往容易换岗和流失,尤其是现场采样、重点项目分析和质量管理岗位经常变换新人,这就容易导致此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工作很能保证质量。建议借鉴环保部门监测站的管理模式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经考试合格后可开展工作,一个项目必须两人及以上持证,一旦不满足要求必须停止该项目的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环境管理部门定期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适当增加持证上岗申请考核频次,便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人员更新后可立刻申请新人持证上岗。
4.结束语
我国正处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探索时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全社会的各类环境监测中,其出具的监测数据也被作为地区环境管理的依据,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让社会环境监测行业长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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