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与风险防范探析
2020-10-09王先鹿王一峰
王先鹿 王一峰
【摘 要】 近年来,资本市场上业绩失诺现象屡见不鲜,并购重组的多方为社会公众持续上演“罗生门”事件。文章以东方精工与普莱德业绩争议为研究案例,通过解读双方并购全过程,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利益相关者遭受的影响。为更好地防范业绩失诺风险,稳定市场经济,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其一,上市公司应合理设置业绩目标,明确并购双方控制权归属;其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客户质量控制,拓宽沟通渠道,完善工作底稿;其三,监管部门应强化市场服务职能,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帮助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例库。
【关键词】 并购重组; 业绩承诺; 东方精工; 会计师事务所
【中圖分类号】 F275;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19-0095-06
一、引言
并购重组是经济一体化继续深入背景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企业通常在并购重组中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作为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保证。当被并方在预期内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即业绩失诺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并购方作出补偿[ 1 ]。但由于这种对赌协议存在承诺金额不切实际、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等多重风险,导致近年来业绩失诺案件数量激增,2018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不足60%,这种承诺失败越来越成为引发并购双方利益纷争的直接导火索。一方面,被并方存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 2 ],业绩承诺的压力很可能致使管理层不惜采取短期行为以实现对赌;另一方面,并购方基于对企业及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拒绝承认经过粉饰的业绩,希望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业务揭开被并方经营业绩的真实面纱。在缺乏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失诺方急于撇清责任甚至将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妄图通过质疑审计程序与审计结果,转移社会公众的注意力,以洗清操纵利润的嫌疑,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双方交锋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这不仅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声誉,也给审计行业带来了恶劣影响。监管机构应对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予以重视,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文以东方精工并购普莱德为例,剖析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存在争议的局面下,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指责的原因以及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二、案例回顾
(一)并购双方简介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瓦楞纸箱印刷包装设备提供商。
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或者标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主要研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系统(PACK包)和电池管理系统(BMS),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商。
(二)案例前述
1.缘起跨界并购
2016年7月28日,东方精工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先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股份)、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青海普仁)签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47.5亿元的价格购买普莱德100%的股权,以发行股份3.2亿股、支付现金18亿元的方式支付收购对价,此次并购产生了41.4亿元高额商誉。
同时,为了降低收购风险,东方精工与上述5位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盈利承诺期为2016—2019年共四个会计年度,2016—2018年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9.98亿元,此三年期业绩补偿与交易对价挂钩,交易对价为42.5亿元(总交易对价47.5亿元扣除2019年承诺扣非净利润5亿元)。扣非净利润承诺金额、每年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表1所示。
2.普莱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东方精工发布的2016、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提示性公告,普莱德2016年实现扣非净利润3.33亿元,超过业绩承诺8 300多万元。2017年实现扣非净利润2.61亿元,并未完成当年的业绩承诺,但是2016—2017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5.94亿元,勉强达到业绩承诺要求。
2019年1月,东方精工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业绩预期盈利5.5亿元—6.52亿元修正为亏损29.44亿元—44.16亿元。修正的原因是:普莱德2018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结合普莱德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行业政策、市场格局、客户结构、技术变化、毛利率波动等综合因素考虑,东方精工认为收购普莱德形成的商誉存在大额减值迹象,需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4月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普莱德2016—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3.77亿元,累计业绩承诺实现率为37.78%。补偿义务人北大先行、宁德时代、北汽产投、福田汽车和青海普仁应向东方精工补偿金额合计26.45亿元,至此,三方矛盾彻底揭开,正式开始上演“罗生门”大戏。2016—2018年业绩承诺金额、实现率及补偿金额等如表2所示。
(三)“罗生门”事件始末
“罗生门”事件的具体发展阶段如表3所示。
三、案例剖析
(一)三方争议产生原因
1.收购对价过高,业绩承诺难实现
以201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彼时的普莱德净资产账面价值仅为2.27亿元,而双方交易价格为47.5亿元,预估增值率高达1 992.83%,尽管并购浪潮持续高涨,但这种近20倍的高溢价并购案件仍较为罕见。由此可见,东方精工对普莱德的未来预期过于乐观,最终促成了这场高溢价并购。
自从2016年12月财政部、科技部及发改委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来,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补贴力度迅速滑坡,普莱德等新能源企业想要获得补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2017年开始,动力电池行业产能结构过剩问题愈发突出,业务发展进入瓶颈期。在产能结构过剩与行业补贴力度下滑的双重压力之下,动力电池PACK企业的利润被大幅压缩。在如此艰难的行业背景下,普莱德的利润几乎全靠原股东的间接输送——对北汽新能源销售占比持续提升,从2016年、2017年的58.19%、82.03%上升至2018年的93.85%,而北汽新能源与福田汽车、北汽产投均受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实质上为关联方关系,一旦过了对赌期及新增股份解禁期,关联方很有可能不再基于业绩承诺的压力向普莱德大量“输血”,标的公司的业绩极有可能瞬间崩塌。由此可见,普莱德在多重夹击的困境下实现预先设定业绩目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控制权属不明确,并购整合难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规定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义务及责任。名义上,东方精工是普莱德的绝对控股股东,但事实上东方精工并非实际控制人,不仅没有主导普莱德董事会选任的能力,而且无法控制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东方精工2018年年报与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普莱德现任董事长是北大先行与青海普仁的实际控制人高力,现任总经理是北汽新能源的张小虎。由于并购双方行业跨度较大,东方精工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给了普莱德较大自主权,未对其经营战略、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与人员安排进行重新调整,普莱德现有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中,除由东方精工委派的两名董事、一名财务负责人外,其余均由普莱德原股东提名委派。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深交所问询函中回复,立信会计师曾前往普莱德北京总部,计划与普莱德管理层就宁德时代返利、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等事项进行当面访谈和沟通,但普莱德管理层拒绝接受访谈及回复访谈问卷,作为东方精工的子公司,竟然拒绝了母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访谈。由此可见,东方精工对普莱德的管理几乎失控,并购整合也几乎失败。如果并购方无法保证在业务流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预期的业绩承诺也可能只是“镜花水月”。
业绩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近年来却变成了并购双方估值定价的主要依据,但这种调整机制本身缺少对控制权的明确界定——标的公司应由哪一方负责经营管理?此类问题的存在导致无论并购双方还是标的公司原股东均无法做到齐心协力。东方精工、普莱德以及原股东这场“隔空交锋”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双方对普莱德控制权属不明确、并购整合不到位所致。
3.法律约束欠缺,业绩失诺现象严重
业绩补偿协议原本作为业绩失诺时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而广泛存在,但在并购多方产生利益冲突时似乎丧失了约束效力。纵然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不断修订,但始终没有提供合法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关于上市公司并购溢价的程度应当如何来控制、如何保障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履行以及如何规范第三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罗生门”事件发展到今天,监管机构除了深交所外,其他还没有介入,这场利益争斗到底如何收场、标的公司应当何去何从、业绩对赌应该如何履行,监管机构似乎难以给出定论,由此可见我国在业绩补偿协议方面的法律缺失。
(二)普莱德及原股东为何否定会计师事务所
在对“罗生门”事件的梳理中不难发现,三方“隔空交火”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关键人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莱德与原股东纷纷指责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极其不重视,执行的审计结果严重缺乏真实性,且全过程采取消极沟通的态度。福田汽车甚至谴责立信所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与道德规范。由于审计人员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表明标的公司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甚至过度依赖关联方交易实现利益调节和输送,因此应当调低标的公司年度净利润,而利润调低后,普莱德的业绩承诺显然未达标,由此原股东需要支付巨额补偿金额,这才引发了普莱德及其原股东的指责与攻击。但随后立信所充分、恰当地回应了来自普莱德以及福田股份的所有质疑,一一洗清了普莱德对事务所的指责,获得了清白。怠于沟通方面的指责也很快受到注册会计师的有力回击,立信所详细列举了2018年11月—2019年4月之间历次与普莱德管理层沟通的情况。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集团母子公司业绩出现分歧时,会计师事务所却首先被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承受着严重违反CPA的职业准则与道德规范的指责,值得我们思考。
(三)多方交锋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东方精工2018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价开始持续下降,尤其当事件陷入“罗生门”后,市值迅速蒸发,这表明虽然存在业绩补偿协议,但市场仍然会因业绩承诺不达标降低对公司的未来预期,丧失投资者进一步投资的信心。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股民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这场扑朔迷离的“罗生门”事件。争议双方均有选择性披露信息的不负责任行为推动着案情进一步发酵,使得社会公众犹如管中窥豹,客观上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投资损失。
从审计角度来看,普莱德与关联方的交易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审计过程中立信所与普莱德管理层也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普莱德与原股东却在事实证据不足情况下对其进行无端指责,将其推至风口浪尖,实在是有失风度。在长达3个月的多方交战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始终承受着巨大的行业与社会舆论压力,自身良好信誉受到了严重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
(一)基于上市公司视角
1.设置合理业绩目标,避免过度依赖业绩承诺
高业绩承诺提高了被并购资产的估值溢价率,而估值溢价率又进一步推动着交易溢价率水平的提升,即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更加青睐高估值资产[ 3 ]。然而,并购方对高估值资产所带来的高额业绩回报抱有期待,这本身就为业绩失诺留下了隐患。企业在激励被收购企业管理层积极发展公司业务、拓展市场份额的同时应当避免其为了业绩承诺过度开发或是不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因此收购方在并购重组时应当尽可能设置贴近现实、被收购方力所能及的合理业绩目标。从2016年开始,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力度的滑坡、动力电池业务逐渐步入瓶颈期,东方精工在调研期应当预估到随着行业集中度与饱和度的提高,未来几年新能源商用车行业必然会持续低迷,在这种持续低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坚持为普莱德设定“高业绩承诺”显然为目前的业绩分歧埋下了隐患。因此,并购方在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时,应当合理、全面预测被并方所提供承诺的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当在收购前做好充足的市场调研,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展开价值评估,必要时可以考虑推荐收购方内部人员参与到第三方资产评估的过程,确保从更多渠道获取并购信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另外,合理选择定价的支付方式,可以考虑采用“分期付款、延期付费”方式实现循序并购,即分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对价,后续再根据被收购方未来一定时期业绩实现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支付额外价款[ 4 ]。分期支付條款的设置可以用来弥补买卖双方的估值差距和风险判断差异,通过价值判断寻求利益平衡点。对收购方而言,这种或有支付能够遏制高溢价,避免因标的公司的不可预期经营风险而蒙受损失;同时作为一种约束与激励机制,鼓励被收购方积极投身于收购后的整合过程,更快更好地发挥并购的协同作用,保证平稳渡过业绩承诺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
2.明确控制权归属,加强全面整合
并购的价值创造来源于并购后期卓有成效的整合,而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始终是并购重组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仔细斟酌高业绩承诺能否支撑其高溢价、解决争议以及标的公司控制权问题。收购方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在经营战略、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等方面将标的公司融入企业中。首先,实现并购后要对整合工作的重点流程、内容以及时间安排和范围进一步明确,制定详细整合计划,划分特定整合阶段,保证整合工作合理有序地推进。其次,在所有整合要素中,明确人力资源因素是关键,并购计划的制定、方案的实施乃至问题的解决都要依托人力资源的质量,因此“人”整合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并购的成败,即使跨界并购存在行业沟通壁垒,收购方也应保证标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绝对控制,坚持企业管理团队的本土化,全面掌握并购整合的主动权,避免优秀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流失。最后,要重视企业战略资源的整合,在深入、全面掌握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后,将其纳入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新进行战略调整,使并购双方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紧密相连的战略体系,实现组织、文化、思路的全面整合。
(二)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视角
1.加强客户质量控制,强化关联方交易风险识别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业务,在识别出被审计单位存在大额业绩补偿承诺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了解,对类似业务可能引起的审计相关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可在签订审计约定书时增加双方应该明确的责任条款或者免责声明。同时,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识别隐蔽性较强的关联方交易,深入了解标的企业与原股东之间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判断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审计报告不仅仅是审计工作的成果,更是追究审计责任和承担审计相关风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当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业务分歧且可能引起多方利益冲突时,审计人员若出具标准意见报告应该更为慎重,必须保证出具的审计意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审计准则中能够找到合理的判断依据。在此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在未与普莱德管理层确认财务数据,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之前,若想直接在合并报表层面发表审计意见应当更为谨慎,必要时可以考虑寻求监管机构或者内外部法律顾问的意见。换言之,注册会计师既不能受外界干扰出具不恰当、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也不能过度承担责任,应当在确保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实施标准审计程序、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前提下,学会适当地“保全”自己,避免卷入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冲突遭受无端指责。
2.完善沟通机制,规范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完整记录,是其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面对诉讼时能够提供的唯一书面凭证[ 5 ]。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提供充分、完整的工作底稿为其执行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内容的规范性进行辩护,很可能就无法洗清审计欺诈或审计失误的嫌疑。在本案例中,立信事务所之所以能在指责中进行自我辩护,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规范、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了进行专项审计时与普莱德的沟通过程。与此同时,值得立信所反思的是,在注册会计师提出与普莱德管理层进行沟通、访谈遭拒后,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如与治理层沟通并告知其管理层的态度以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而非立即终止进一步沟通。当普莱德管理层拒绝沟通或者拒绝接受审计调整意见时,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同时有必要将调整意见以及管理层对调整意见的态度详细记录到工作底稿中,以便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
(三)基于监管机构视角
1.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
“罗生门”事件僵持数月之久,监管部门却只采取了发送问询函这一被动、无力的监管措施,不仅没有约束争议双方向社会公众还原真实的案情始末,反倒推动“战火”愈演愈烈。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及其原股东三方由于对赌协议产生了业绩争议,标的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而甩锅给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使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受损,也严重误导中小股东的投资判断,令其蒙受巨大损失。作为市场秩序的调节者,监管机构首先应当发挥其在证券市场的重要职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多方“交战”带来的恶劣影响,主动出击,积极干预,要求争议双方立即停止有选择性披露真相的不道德行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误解及损失。一方面,对双方争议点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安抚投资者情绪;另一方面,尽快安排专业人员或者聘请独立专家参与调查,安排独立第三方人员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检查与普莱德业务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重新执行审计程序,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其次,如果核查证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为注册会计师洗清冤屈,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美好声誉,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普莱德及其原股东实施一定警示或惩罚。
证券市场本应作为利益多方参与交易的公共平台,但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却常常未能发挥配置有效资源的作用,也难以有效遏制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监管机构在进行积极监管的同时,有必要重新思考自身监管理念,即对证券市场本质和监管目标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忽视了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服务职能,为何频频在事件难以控制、投资者已经蒙受损失之时才被动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为何一再地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监管困境,为何出具的政策难以维持稳定性与前瞻性,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市场活动的需要。
2.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风险点与案例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监管部门应当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全行业的风险库,标注重大风险点。随着全球并购浪潮的再一次来袭,集团业务在企业经济业务的比重日益加大,但是集团与组成部分公司毕竟属于两个经济实体,尤其是21世纪以来的并购业务往往伴随着高额的业绩补偿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集团内部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难以避免地卷入双方纷争。因此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建立大型审计数据库,利用历史资料与已有成果,挑选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强的案件用作前车之鉴,给予审计人员一定警示,为后续审计工作提供更多指导。
五、结论
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及其原股东的“罗生门”大戏足以证明业绩承诺并非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当业绩失诺时,并购双方往往会陷入利益冲突之中,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也会遭受指责。基于此,本文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三方面视角提出相应优化措施。首先,收购方应仔细斟酌补偿条款内容,设置合理业绩目标,明确并购后的控制权归属问题,促进全面整合。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客户质量控制,拓宽沟通渠道,完善工作底稿,审慎出具审计意见。最后,监管部门应强化市场服务职能,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帮助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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