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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上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研究

2020-09-29吴俊清

青年时代 2020年19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监督

吴俊清

摘 要:高校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到国家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顺利推进。笔者针对当前体制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高校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优化纪检监察管理模式、创新纪检监察队伍管理新举措等建议,希望能为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起到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党中央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范围推进,逐步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夯实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党领导下的高校,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重要任务。当前,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力持续增大,加快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也成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2019年起,为落实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部署安排,全国各地开始启动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本文以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为研究对象,提出一些适合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一、现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概况

2018年10月,党中央在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要求,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据此,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体系。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加强党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落实双重领导、“两为主”要求,协助高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学校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置,对违反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问责。其主要做法是保留高校纪委,由主管纪委监委任命纪委书记兼任监察专员,增设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整合原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内设机构,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在此基础上,高校逐渐取消原有监察部门机构设置。改革后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需定期向主管纪委监委报告工作,查办腐败案件和重要问题线索要以主管纪委监委为主。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选拔考察要以主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为主。其机构性质从之前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转变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二、推进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难点与困惑

现有改革的成效来看,各种改革举措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了监督的力度与刚性,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但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体制改革落实过程中,面临不少难点与困惑。

(一)高校监察管辖对象仍需细化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入,有些地方对高校实行总量控制或者取消事业编制,许多高校采取劳务派遣、临聘等形式聘用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以应对人员不足。这部分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员,通常将组织人事档案托管于人才市场、派出中介机构等。有些党员教职工的组织关系未转入高校党组织,高校纪检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而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但是没有对“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更多详细规定,所以全国高校监察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承担某些特定管理职责的工人岗职工和外聘教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范畴,国内民办高校管理人员如何监管都没有明确。

(二)监察适用法律法规的对接协调不一致

目前,因公办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属于监察法法定监察机构,其尚不能依据监察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在实践中,公办高校只能按照2012年原人社部、监察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该政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在处分种类、违纪行为规定、处分权限、处分程序等都不相同。有时甚至会出现相同违纪行为,但处罚结果不同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国家尽快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处罚,处理程序等进行统一规定。

(三)执法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还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在各地实施办法中虽然赋予了高校监察机构对职务违法行为的部分监督调查权,但是作为高校能否具备这类执法权还未能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虽然现有法律中规定了有关单位、个人、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但对高校监察机构的法律责任还没有规定。

(四)办信办案缺乏有效监督,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

目前高校无论是自收自办案件还是上级交办案件,基本都是由高校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办案对象多是熟悉人员,办案过程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高校纪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经费保障等仍由所在学校予以解决,并且纪检干部选拔任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要受到校内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影响。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能监督的情况难以杜绝。这与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在要求产生了明显矛盾。

三、未来高校体制改革的路径设计

(一)完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纪检监察工作是高度法制化的工作,为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最大效力,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体系制度,确保监督的刚性和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当前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模式还未发挥最大效果,未来改革的重点应该是逐步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的职权,增强监督机关权力制约能力。首要的是制订出臺监察法实施细则,明确高校纪检监察的法律地位和执法资格,明确监督对象范围,实现监督对象的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加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工作,实现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统一衔接。

(二)优化高校纪检监察管理模式

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同时,着重强化上级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领导。即高校纪委和监察专员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协助高校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对高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等工作。高校腐败案件、重要线索处置和重要案件,实行分区域交叉联合办理。这样既可以缓解高校纪检机关人员力量薄弱、办案水平低的窘况,又可以解决内部监督不力、执纪问责宽松的难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不仅要对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和监察专员进行绩效考核,而且要对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管理。考评应重点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实绩,从问题线索处置、队伍管理、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综合测评。考核将按照“分类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将监督执纪项目分解细化,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考核可采用定期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内部公示,并作为绩效奖励、选优评先、任免提拔的重要参考。

(三)创新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管理新举措

基层纪委是落实监督执纪问责的“最后一公里”,必须要加强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能力。一是要建立高校纪检监察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积极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邀请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题系列讲座,传授专业实践知识;依托高校优势,定期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传授法律、监察、审计等专业知识;充分利用网络学习资源,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网上学习;采取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以案代训等措施,多途径、多岗位锻炼干部,推进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二是建立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将其纳入统一动态管理。各级纪委监委要制订管理办法,对管辖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进入退出、教育培训、提拔任用、征调使用等进行规范。推动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使用,促进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校际间的交流轮换。根据学校规模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及时足额配备纪检监察干部。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部署要求,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贯彻落到实处,探索建立适合高校的纪检监察管理模式,把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为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提供纪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姜骅.强化派驻监督要坚守政治监督职能定位[J].中国纪检监察,2018(22):11-12.

[2]李法泉.坚持守土有责 落实监督责任[J].中国监察,2014(12).

[3]何文庆.创新方式 改进方法[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6-16(08).

[4]李延涛,商植桐,张洁,张旭.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实现"三转"的思考[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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