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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审计式合规核查研析
——以火电企业为例

2020-09-29贾册杨林陈雷黄磊王亚琼

环境影响评价 2020年1期
关键词:煤耗许可证核查

贾册,杨林,陈雷,黄磊,王亚琼

(1.中国船舶信息中心,北京 100101; 2.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陕西西安 710054;3.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

火电行业是我国首批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行业,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环境管理水平较高[1]。陕西省试点工作以火电企业为案例,研究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三级核查机制。对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核发排污许可证只是前端环节,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需要依据排污许可证中对排污企业的要求,对排污企业产污、控污、排污等生产过程以及监测、记录、报告等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2-4]。当前国内学者多从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和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对于排污企业(固定源)的合规管理手段和方式,实践中偏向于直接查看在线监测是否达标,对于没有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的固定源缺乏经济有效的合规管理方式[5-7]。当前,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在首次发证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本次试点拟探索和研究排污许可证后合规核查的机制和方法,以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监管部门。

1 核查机制与核查内容

1.1 核查机制

对于排污单位的证后合规监管应该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对企业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进行核查,旨在发现问题线索,支持现场检查和现场执法;二是在现场检查、监测、执法的过程中,开展“审计式”深度调查。但从行政监管的成本与监管效率考虑,对于当前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展而言,应该更多地从第一个层面展开相关工作。对于固定源书面材料的核查,首先应该是对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其次是对执行情况的规范性进行核查,根据台账记录要求核查企业在执行报告中所提交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超标排放信息及污控设施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内容是否规范;最后对监测台账和生产台账等数据之间的逻辑性进行核查。三阶段审计式合规核查工作开展所需要的人力、专业水平的要求都逐级增加。

1.2 核查内容

第一阶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执行报告的完整性核查。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企业要进行监测、记录台账、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是否开展。

第二阶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执行报告内容的规范性核查。对企业执行报告中的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相关支撑材料内容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发现企业按证管理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

第三阶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数据逻辑性核查。收集企业按证管理进行监测、记录、报告的所有资料,对信息的逻辑性进行分析,综合分析企业污染源的合规情况,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

表1 火电行业三阶段合规核查内容

2 火电企业相关案例分析

本部分将以陕西省某煤粉炉电厂(以下简称BC电厂)为例,对所设计的三阶段核查模式进行验证。通过对BC电厂所申领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和厂内1#、2#机组的用煤情况、发电情况以及后端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违规线索。BC电厂于2017年5月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8月,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三个阶段的合规核查。

2.1 完整性核查发现的问题

(1)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该企业到被核查之日前应提交2017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2017年年度执行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该企业到被核查之日只提交了2018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

(2)未按照要求进行监测。该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期间进行了机组冷却水(DW002)pH、CODcr、总磷的手工监测和脱硫废水(DW001)pH、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氨及非甲烷总烃的监测,脱硫废水的监测频次未满足排污许可证中的每月1次的要求。

2.2 规范性核查发现的问题

(1)执行报告中排放量计算不正确。通过对被核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的安装有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的烟囱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数据筛查发现,被核查企业连续在线监测数据有启停、缺失和异常值,但是被核查企业未对其连续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修约处理。同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连续在线监测数据烟囱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小时浓度值乘以对应小时烟气量所累加的排放量,而被核查企业在线系统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式与该要求不一致,进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错误。

(2) 超标信息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在2018年第一季度所提交的执行报告中,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的小时均值报表为空。但通过核查企业提供的在线监测记录台账,发现存在污染物和小时值的超标情况。对于锅炉设施,正常工况的氧含量应该为6%~8%,但在污染物超标时段氧含量异常,并未能在所提供的资料中找到相关异常报告。

(3)入炉煤煤质检测数据异常。被核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1月、 2月、 3月入炉煤平均硫含量分别为1.15%、 0.93%、 0.86%。1月的入炉煤硫含量显著高于2017年入炉煤硫含量0.87%的平均水平,其中1月19日入炉煤平均硫含量为2.11%,但烟囱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未有明显波动,被核查单位也未进行特殊说明,可在第三阶段的核查过程中核查2018年1月石灰石粉用量和石膏产量是否高于平均水平。

2.3 数据核查发现的问题

2.3.1产污设施核查

发电标准煤耗是判断锅炉效率及性能好坏的重要依据,企业每天进行发电量、供热量、燃煤消耗量、煤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信息的记录[8]。根据这些信息可以更进一步判断锅炉的运行情况。1#机组2017年4月发电标准煤耗远低于厂内和国内平均发电标准煤耗,2017年5月发电标准煤耗远高于厂内和国内平均发电标准煤耗;2#机组2018年5月发电标准煤耗远高于厂内和国内平均发电标准煤耗。

通过进一步计算,发现在2018年1月27日到2018年2月13日以及2018年3月12日到2018年3月21日之间,1#、2#两台机组发电标准煤耗基本相同。发电企业每台锅炉都是独立运行,很少出现指标数据基本相同的情况,而被核查企业却长时间出现该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

注:国内平均值供电标准煤耗309克/千瓦时为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8年1月~7月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具体参见:http://www.nea.gov.cn/2018-08/20/c_137404666.htm。规模越大的锅炉,该值应该越小;规模越小的锅炉,该值应该越大。图1 BC电厂1#、2#机组发电标准煤耗Fig.1 BC power plant 1# and 2# units standard coal consumption

2.3.2脱硝设施核查

通过核查1#、2#机组的脱硝数据,发现脱硝效率达到平均90%的去除效率,与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工艺相符合。2#脱硝剂液氨的使用与氮氧化物的去除量变化趋势基本吻合,数据反映脱硝设施运行基本正常。但1#机组2017年11月到2018年5月期间脱硝剂液氨的使用与氮氧化物的去除量变化趋势明显不同于1#机组历史情况和2#机组,而被核查企业在该时间段内未对1#机组脱硫设施进行过改造和工艺调整。对于该情况,需要企业进行说明。

图2 BC电厂1#机组脱硝剂使用及NOX去除情况Fig.2 BC power plant 1# units denitration agent use and NOX removal

图3 BC电厂2# 机组脱硝剂使用及NOX去除情况Fig.3 BC power plant 2# units denitration agent use and NOX removal

2.3.3除尘设施核查

煤粉炉火力发电厂中的粉煤灰和锅炉渣都来源于煤中的灰分。通过物料衡算法对被核查企业的理论灰渣产生量进行计算,并与实际灰渣产生量进行比较,发现二者未出现数量级的差别。但被核查企业2017年1月实际灰渣产生量计算结果为负值,需要其进一步说明。

图4 BC电厂理论与实际灰渣差距分析图Fig.4 BC power plant theory and actual ash slag gap analysis

2.3.4脱硫设施核查

对脱硫设施进行合规核查,可通过物料衡算法从二氧化硫的产生量、脱硫剂的使用量和石膏的产生量等方面进行验证分析。

从图5可知,机组理论二氧化硫的产生量和脱硫设施入口所测量到的二氧化硫量差值在20%以内。由于版面所限,本部分内容只展示1#机组的相关核查结果。

对脱硫剂的使用量和脱硫产物石膏的产生量进行相关分析,可以看出理论计算结果与实际数据基本一致,差值在20%左右,机组的数据反映脱硫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图5 机组理论与实际二氧化硫、脱硫剂及石膏产生/使用量对比分析图Fig.5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oretical sulfur dioxide, desulfurizer and gypsum actual production or use of units

3 结论与建议

要实现对排污企业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一证式管控,则必须通过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的污染物产生过程、污染治理过程和污染物排放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控,则能较好地实现对排污企业的证后合规监管。通过本文所提出的排污许可审计式合规核查三阶段核查机制以及对具体的企业进行验证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合规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的完善。

当前排污许可制度偏重于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内容缺少。建议国家建立和完善排污许可审计式合规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审计式合规核查,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线索,支撑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执法,降低执法难度和减少执法成本。同时创新信息化监管模式,发展和探索大数据建模分析,提高核查效率,解决基层专业人员缺少和能力不足的难题。

各行业现行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对排污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心运行参数指标进行要求。建议国家在修订排污许可证相关标准时,增加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心参数内容,以便于进行排污企业的证后核查,从而更加快速地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

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固定源合规判定方式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国家修改相应行业的排放标准,建立从原辅料和燃料使用到产品产量和控污设施设备运行等多元化的固定源合规判定方法,完善目前仅以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为合规判定依据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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