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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整合的制度变迁研究*
——方法、机制与展望

2020-09-29赵洲洋

关键词:行动者变迁主义

赵洲洋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对于制度主义者来说,解释变迁现象并不容易。因为“变迁”本身与“制度”充满张力,也即变迁的反面——稳定及其带来的可预期性——才是“制度”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因此,制度主义往往预设制度具有稳定性,并通过跨国的制度比较来论证不同制度产生不同结果。本文回顾考察近三十年以来探讨制度变迁的文献,制度主义者直接着手处理“制度为何以及如何变化”等问题,在新制度主义发展的早期,研究主要采用比较静态分析,外生性制度变迁解释占主导。许多外生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战争和殖民经历、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都被用来解释制度变迁。

随后,研究者试图利用诸如准参数[1]、情境构成和诱导偏好(situationally constituted and induced preference)[2]、负反馈[3]等概念与方法来内生化制度变迁。而历史制度主义因其“折中主义”风格,使得其在解释“变迁”的多种方法的对话与综合中占据了“关键位置”①,对制度变迁的外生与内生解释进行了整合,并对动态化分析制度提供了基础与思路。因此,本文在兼顾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对制度变迁思考的基础上侧重于历史制度主义,并希望通过比较不同流派的研究方法与机制,为制度变迁的进一步整合发展提供可能的方向。

为此,本文首先从方法和机制的角度回顾早期的制度分析,并归纳其在解释制度变迁时的不足。随后以制度变迁内生化为线索,突出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的内生化方法和其对内生性制度变迁的解释机制。最后试图构建制度层次性变迁模式,以期推进对制度变迁的理解。

一、比较静态分析的制度分析与外生性制度变迁

制度分析传统上主要集中于“比较静态分析”(comparativestatics),在这种分析中,制度被视为自变量(或中介变量)来解释某些结果,而特定的制度则被视为某些外部冲击的产物。作为这一传统的早期开拓者之一,彼得·古瑞维奇(Peter Gourevitch)曾说:一场同时侵扰不同国家的危机,对于比较研究者不啻为绝佳的研究机遇。因为此际,研究者可以发现国际“冲击”(在他的研究中是经济危机)是如何被国内制度以决定性的方式调解的[4]。在解释阶级的政治动员、福利国家计划、贸易和市场自由化、经济增长或战争与和平等问题的时候,制度主义者认为宏观的结构性力量解释力有限,而制度则提供了解释困境中缺失的中观部分:同样的结构性因素作用于不同的制度而造成不同的后果、不同的结构性因素作用于相同的制度而造成同样的后果。

图1 制度的独立解释力

因此,制度主义解释力在方法论上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在确定制度的因果关系时,假设或说明制度的独立性、不可塑性是有益的,以免使其被仅仅视为附带现象,即被认为它们本身是由宏观结构因素决定的——制度(特别是国家)有其“自主性”。从图1看,即结构性因素对制度的影响要相对小于制度对结果的影响,而且制度一般情况下不随结构性因素而变动——正如前文提到的例子所阐释的。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制度会随着结构性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将制度视为因变量。在“比较静态分析”看来,制度是外部冲击的产物,那么制度变迁就是“间断—均衡”的结果。在这一范式下,许多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是:关键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产生于一些决定性时刻——一旦被确立,它们就会通过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的各种机制保持稳定,并构建后续的政治发展逻辑。研究者以“关键节点”(criticaljuncture)这一术语来描述在过去发生的具有决定性的时刻,那一时刻,在不同的可供选择的路径中进行了不可逆的选择[5]。正如马洪尼(Mahoney)指出的,“路径依赖”的历史轨迹或多或少地以确定性因果链条的形式出现(以摩尔[Moore]为例),而制度整合的过程(以皮尔逊[Pierson]的“回报递增”为理论依据)可能更为常见②。因此,制度发展常以长期的制度稳定甚至是“停滞”、周期性地被相对快速的创新打断的模式呈现出来,这些产生创新的时刻通常与如革命、战争失败、政权更迭等外来冲击有关。这仍是一种急剧不连续变化的模式,并且对制度再生产的逻辑与制度变迁的逻辑进行了区分。

虽然“间断均衡”模型对一系列制度的起源提供了解释,但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如皮尔逊所说,关键节点之后的“路径依赖”(或制度均衡)仅仅是一个假设,还需要得到证明。[6]只有有效的“再生产机制”才能使初始节点成为一个独特的“关键”选择点,因此,相关的概念工具(“沉没成本”、“回报递增”等)必须“得以应用,而不仅是被引用来证明某个结果”[7]。简单地依据定义就假设制度是“稳定”的,无疑回避了大部分问题,并且制度“稳定”的性质也被新近的制度理论所质疑。其次,虽然确实存在明显的“关键节点”,但基于这些节点的解释往往明显是非制度主义的。制度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从非制度性的或前制度化的背景中产生的——这正是新制度主义试图反对的解释,甚至在确定关键节点的时候存在事后解释和循环论证的嫌疑。

此外,外生性制度变迁理论强调外在冲击的同时,忽略了制度本身的许多内在特征,而正是这些内在特征奠定了(内生性)制度变迁的基础,这一点在皮尔逊对一个制度的“设计”预期与其实际实施效果之间存在的“差距”③的关注和阐释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6]这些“差距”来自几个方面,但它们均与制度变迁的研究有关:

1.制度设计的局限性:认知和信息的局限性意味着制度设计者或规则制定者难以完全预见或控制其设计的用途。

2.即使政治行动者拥有“无限理性”,他们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也会出现差距,因为制度建设总伴随着政治妥协。结合相互冲突的利益,会使得主导制度和规则在确立的同时也变得模糊不清。正如席克勒尔(Schickler)所展示的那样,制度经常反映出相互冲突的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目标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得到平衡[8]。

3.由于制度具象化了权力,因此它们常常受到质疑。某种制度下的失败者不一定会消失,而是保全自己并找到方法不仅规避和颠覆规则,而且要占用和重置那些排斥他们的制度。

4.时间:大多数制度出现的时间常比大多数行动者的时间范围甚至其所身处的生活都要长。规则的内容只是在特定的时间背景下建立,并以规则应用的特定环境为参考。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重新解释”也为变迁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对制度的重新解释使得制度设计者的意图被大大地被削弱了——尽管可以在决定规则时即开始辩驳之——但在实践中,这种“转换”的方式为规则提供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澄清”的机会。

无论这些差距来自认知限制、政治妥协、时间的流逝以及行动者和/或环境的变化等哪些方面,历史制度主义者都希望了解制度是如何随时间变化的。这些“差距”是政治争论发生之处,讨论制度是什么及其作用,因此,它们是制度变革的源泉,也为我们理解内生性制度变迁提供了逻辑基础——即使很多理论并不基于“差距”而展开。

二、转向内生性制度变迁的尝试

(一)理性选择内生性制度变迁

面对比较静态分析的不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虽然强调制度作为均衡的重要性,但也开始探索制度变迁,其中一些学者(尤其是经济史研究者)与历史制度主义开始了一些融合。这方面的两个重要努力是“准参数”概念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引入。

格莱夫(Avner Greif)和莱廷(David Laitin)承认基于“均衡”的模型面临内生性变迁困境:“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的制度使得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获得最佳回报,因此自我执行制度(self-enforcinginstitutions)的变化必须具有外生的起源”[9]。在这种视角下,创新是以制度反馈效应的形式出现的,这种反馈效应可以扩大或减弱制度自我执行的状况,即制度能够承受的外生的、参数变化的冲击的规模。因此,他们基本上将制度的一些外生参数重新定义为内生变量(“准参数”),参见下图2。

图2 准参数与内生性制度变迁

虽然,格雷夫和莱廷为理性选择学者提供了描述内生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变迁形式会逐渐显现出来。事实上,格雷夫和莱廷认为这种长期的发展是以先前学者的“间断均衡”模式为基础的,因此,“变化实际上是渐进的,但表现为突然的,通常与‘危机’相关联,揭示出先前的行为不再是均衡”[9]。由此产生的变化模型类似于皮尔逊的“临界点”或阈值效应——具有“缓慢积累”的因和“快速释放”的果的事件[6]。

在理性制度主义中,“委托—代理”理论及其间规则与实施之中可能存在的“差距”,提供了另一种制度变迁的解释④。莫(Moe)认识到委托—代理框架忽视了官员的能力与能动性,他们可以塑造有关自身行动范围与原则的制度规则,让其委托人成为“代理人的代理人”[10]。此外,行动者的认知和信息限制以及多头委托也是代理“松弛”的原因[11]。这就使得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制度层次关系提供了有益的概念框架[12],包括官僚体系内部[13]和地方官僚与民众之间[14]的层次关系。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内生性转向

传统上,社会学制度主义讨论的核心是认知局限性。制度被他们认为是个体行动的脚本,这就使得制度和它所塑造的行为之间几乎没有“差距”,因为行为不过在践行制度。

然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已经认识到并着手处理这一理论上的不足。通过强调“行动者”的作用而拓展变迁研究的界限,如重视“制度企业家”作用⑤。还有一些研究指出,现有的制度环境可以作为变迁的资源而不是约束,例如以“新的方式重新组织制度原则和实践”而实现“制度的拼装”(institutionalbricolage)[15]。此外,还有学者通过拓展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讨论的“在已经存在的领域中,整合是如何发生”的理论⑥,强调不同制度“领域”之间潜在的不稳定的联系,同时这些领域常受制于可为内部“挑战者”利用的外生冲击,从而为“持续低水平的争论和增量变化”奠定基础[16],也在社会学传统中为变迁找到了更广的理论空间。

不难看出,无论是源自于理性选择的两种制度变迁理论还是社会学制度主义都融入了历史制度主义因素,而历史制度主义也从两者之中汲取了思想。

三、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机制的整合

理性选择理论家在尝试构建内生性制度变迁理论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学者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发展出了包含外生性、内生性和部分内生部分外生的综合性制度变迁模式——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

由于历史制度主义受到旧制度主义、结构功能主义、马克思主义极大影响⑦,因而历史制度主义对国家与发生于国家内部的行为均充满兴趣。历史制度主义者关注统治过程中的所有结构,那么就要面对如何解释人的能动性的问题。就此,它在讨论制度变迁时要么采用一种“计算”的路径⑧,要么转向一种“文化”路径⑨,要么如海伊与温考特(Hay & Wincott)等人所说,将能动性内嵌入历史制度主义方法本身⑩。但每种进路都共享对制度的核心理解:制度是(1)具体历史过程的遗产和(2)持续争论和竞争的对象。第一点意味着制度是有生命的;行动者经常根据制度(预期)的影响来评估它们,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次优的。第二点意味着,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制度是“最优的”,那也只是在某个特定时间对某些利益联盟而言的,因此,制度都有其再分配的意涵。这两点体现出历史制度主义反对功能主义的解释。

(一)对制度变迁的本体认识与研究方法

1.制度变迁的源泉——制度相互作用(Intercurrence)。

历史制度主义的经典研究强调了政治生活中时序与时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突出同一时期不同政治和经济过程间的互动模式在塑造宏观制度时的作用,如政治体制类型的形成[17]、工业化[18]、政党制度[19]或官僚自主性[20]。而奥伦(Orren)和斯科夫罗内克(Skowronek)延续这一传统,强调“历史过程”而非“均衡秩序”对制度变迁产生了独特的影响。

由于来自一系列特定的历史冲突和事件,无论是单一还是一系列制度,都将不同逻辑的政治秩序并置,而每种秩序逻辑都有自己的时间基础[21]320。因此,制度秩序中不同的部分不一定适应于一个连贯、自我加强、功能性的整体;因此,变迁来自于社会内部不同制度秩序的相互作用,因为某一制度的不稳定会影响另一个的秩序[21]321。这种内在的制度张力(他们称之为“制度相互作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特定历史因素的控制范围,推动了制度的演变。

2.制度再生产和制度变迁的同源性。

虽然路径依赖主要用以解释制度稳定性,但它也有力地启发了制度变迁的研究。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导致特定体制得以持续的不同机制,隐含地揭示了制度潜在的脆弱性,提出了哪种类型的外部事件和过程可能会引发制度变迁。换句话说,如果不同的制度依赖于不同的再生产机制(包括权力—政治基础),那么破坏它们再生产机制的过程可能也不同。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同样的国际局势经常在各国导致不同的后果——破坏一些国家的稳定,而对另一些国家似乎没有影响[22],例如,埃斯平·安德森(Eisping-Andersen)划分的三种福利制度依赖于不同的政治基础与再生产机制[23],这意味着三者在受到某一特定影响时会产生不同结果。同样,霍尔和索斯克塞认为,作为支撑“资本主义多样性”的“制度互补性”,也意味着一个制度领域(例如,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自由化的潜力,可以“瓦解”其他制度领域的协调(如集体劳工制度),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制度变迁[24]。

这些例子与奥伦和斯科夫罗内克的“制度相互作用”的概念产生了共鸣——制度因与其他制度密不可分而发生变化,并迫使自己根据自己的逻辑路径发展。因此,主要用于解释制度稳定性的路径依赖,可以帮助提升关于不同的、往往是冲突的过程随时间相互作用的解释力——并不是所有相互的“冲突”都会产生结果,只有破坏制度所依赖的特定再生产机制的那些“冲突”才有引发制度变迁的可能。与“间断均衡模型”相比,这些关于变迁的观点揭示了制度稳定性和制度变迁的同源性:政治变迁的解释依赖于对政治稳定基础的分析[25]。

3.复杂制度的动态特征。

纸条的疑问是在毕业四年后我结婚那天才得到解答的。那天我的许多老同学都来了,当然有邓军、胡波、赵小明这三个死党。

对于时间的重视使得历史制度主义自然地关注复杂制度的动态特征。希伦发现社会群体间协议的效果是渐进的,而且只有在理解了长期渐进转变的特定型态(协议)之后才能最终显现。即是制度安排要定期再协商,方能与变迁中的社会力量(social forces)相适应,这些社会力量最终改变了该制度的原先目的。[26]进一步,通过将正式制度概念化为基于权威、义务与执行之间关系的社会机制,希伦与合作者呼吁重视对规则意涵的诠释、执行规则的方式,与制定社会规则时的意外(slippage in the enactment of social rules)等变量对变迁的影响[27]。事实上,这个框架表明,制度变迁通常不是因为制度中的正式规则改变,通常是因为对制度的诠释、意义、执行和功能的改变。

基于以上三点路径方法与机制,历史制度主义发展了渐进制度变迁理论,并对渐进制度变迁进行了类型学划分,有力地推动了制度变迁的内生化解释。

(二)制度—行动者共同塑造的变迁机制

1.制度约束下变迁的形式:叠加与偏移。

制度变迁既可能是大规模制度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并以无意识的、连锁的形式出现,也可能是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这些行为作用于产生路径依赖的制度约束之中,从而需要探索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关系。如当新规则以影响旧规则结构行为的方式附加到现有规则时,就会发生叠加(Layering)[8]。“叠加”(Layering)机制表明:在某种程度上,即使不能直接代替,通过对现有制度或规则进行看似微不足道的修改、订正或增补,也会对原有制度的运作方式产生影响。有时,这些改变甚至可能挽救或摧毁现有系统。例如,哈克(Hacker)所研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随着个体要素相对的增长,通过在公共系统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者”这一“层”[28],使得社会保险计划越来越多地被个体化风险所定义,而较少地进行再分配。反过来,这可能会破坏对长期运行的公共部门的支持,可能导致一个制度彻底改变。另一个关于变迁的重要形式是哈克所提出的“偏移”(drift)模式,当规则形式上保持不变,但它们的效力因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偏移[29]。它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况:正式规则是稳定的,但情境的变化会改变制度的运作方式。还是以社会保障计划(socialprogram)为例,由于新的社会风险的出现,而制度和规则尚未更新,即使在没有正式减弱的情况下,福利覆盖范围也出现了事实上的缩减。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制度未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境不是疏忽,不是监督或一般性的制度“惰性”的结果,而是一种有意的、有争议的、不那么良性的忽视。这一策略在多个行动者具有否决权的政治环境中尤为可能[30],因此,美国政治学的研究者将哈克的概念模型化,用来模拟将权力下放给官僚时,理性立法者如何考虑事前不可预测的环境的偏移[31]。

在制度约束下讨论“变迁”这一问题时,面临的挑战是将行动者纳入到制度主义的解释之中,而且需要以一种产生可移植命题的方式来识别更广泛的模式。一种途径是讨论占据主导的结构如何影响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最有可能成功的战略类型。因此,马洪尼和希伦以及哈克、皮尔逊等人提出了基于政治环境特征与制度本身属性的类型学(参见图3),两者之间的互动使得某种变迁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容易出现[32]。

图3 渐进式制度变迁的解释机制

2.分配视角下制度的内生性变化:转换。

前文关于制度相互作用、机制同源性以及叠加和偏移的讨论已经涉及到了在制度充裕、依赖路径的环境下制度发生的变化。这些制度变迁形式的过程是部分内生的,即由有关制度的特定特征引起的;变迁也是部分外生的,也即随着环境的变化,相关制度因素或关联却不同的制度领域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另有些研究则讨论了更严格的内生制度变革,它们着眼于制度的分配功能而非效率功能。在均衡模型中,制度是通过共享观念和自我利益协调达成的;而历史制度主义之中,制度通常是政治解决方案,涉及行使权力和某些群体对其他群体的支配地位。

视制度为权力分配的视角含有内在变迁的潜力[33]——很多理性选择制度者所认为达成均衡的“合作”者,充其量只是因畏惧惩罚或暂时无法追求更有利的制度安排而勉强服从的服从者[34]。历史制度主义并不忽视制度下的受损者,这些受损者往往不会消散[7],他们为未来奋斗着,作为“均衡”的参与者,在他们未能受益的制度内部进行奋斗。从内部来看,他们寻求再协商和重新解释与制度相关的规则和预期,有时会逐渐且彻底地改变制度形式和效果。

当规则形式上保持不变,但以新的方式被解释和实施时,就会发生制度的转换(Conversion)。德国的职业培训体系是个明显的例子[26],而苏东国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组织也通过这一机制改变了体制。[35]这种改变与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的历史结构和文化结构(观念)都至关重要的机制相契合,但这种变迁模式可能会引发执行困境,更重要的是,因为对制度的解释往往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充满冲突。即使在编纂成文之后,规则也不会简单地被应用,而总是由利益分歧和冲突的行为者来解释、执行和制定。宪法这样的宏观制度更能体现这一点,由于包含了一系列政治“交易”,因此它只能是不完整的契约。这就需要结合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进行解释。例如,莫和霍威尔(Moe and Howell)利用美国宪法中默认的、含混不清却涵盖甚广的“总统单边主义”来解释总统权力的增长[36],但是要解释这些权力实际行使的程度,就需要一种比理性选择分析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更关注体制环境的历史方法,以便关注体制环境所隐含的约束和机会[37]。

(三)观念与话语互动:动态的制度变迁

事实上,有效整合制度变迁的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仍强调历史结构作用,一方面通过增加了能动的行动者要素,既可以与理性制度主义,又可以与社会制度主义相结合。而这种结合很大程度是通过关注互动来实现的,借助观念以及观念如何通过话语来进行交流来实现对互动的分析。在霍尔(Hall)、金和维尔(Weir)等人的历史制度主义著作中对“观念”的讨论认为:历史结构先于观念,并影响其是否被接纳,但观念对变迁至关重要,并且可以建构出新制度。在这些研究中,观念被当作国家内部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它有利于重新界定经济利益和重构以利益为基础的联盟。研究的焦点倾向于观念层面,即关于新观念是如何被接受的,如何决定变迁的类型、程度或者“秩序”,以及在重要、适用、连贯或者一致方面可以使用哪些成功的标准。而在讨论多元行动者所产生、接受和合法化各种观念时,内含着话语、行为互动的过程。学者们主要以两种方式分析这种互动:一种将之视为政策行动者之间的“协作”;一种将其视为政治行动与民众间的“交往”[38]。这种对于观念与话语互动过程的关注,有效地解释了变迁或持续的动态过程,因此很大程度避免了制度主义可能存在的经济、历史或文化决定论。与此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对历史结构的强调及对利益与规范的兼容,又减弱了对这一互动过程可能存在的观念与情境分离的唯意志论风险。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历史制度主义演化出的制度变迁理论较好地整合了内生性与外生性制度变迁,同时为动态地分析制度变迁提供了基础和思路,但物质利益和社会建构之间的矛盾、因果识别和缺乏制度层次性与动态分析不足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制度变迁研究的展望

内生性制度变迁体现制度随着发展产生的自身变化,构成对以往形态的否定,但同时后一种形态又由之前形态演化而来,因此又是统一的,变迁是对立、统一又处在发展之中的。从上文的梳理中不难看出,源自于理性选择和社会学的制度变迁理论都融入了历史制度主义因素,历史制度主义也从两者之中汲取思想。而不同的制度主义的融合也是制度主义理论最近十多年发展的一个特征[39]。

近期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超越了以往的“间断均衡”模式,即认为制度一旦存在就会通过路径依赖而自我强化、自我复制,并形塑行为者的偏好和权力,因而具有很强的韧性,制度变迁主要因外生的冲击,外生因素导致旧有的均衡瓦解、旧模式崩溃,为新模式或新均衡的出现创造空间。同时,在真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结构之外的行动者与没有行动者的结构,这些研究也超越了“行动者与结构”之争,而是将行动者置于形成可用策略的结构环境中——当然,他们也可能改变这种环境,实现一种中层解释。在制度变迁的研究中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战略、冲突和行动者,而不仅仅是在结构彻底崩溃后的极少数时刻。

准参数和渐进式制度变迁等理论提供了有价值的分析概念和方法,对制度丛中的横向联系进行了很好的研究,揭示了诸如制度叠加和偏移、转换等机制,但也存在着概念界定模糊与变形、行动者静态类型化等问题。此外,正如阿西莫格鲁等人(Acemoglu)通过关注法律权力和事实权力所指出的,需为制度变迁制定更广泛的层次性分析框架[40]。既有的基于制度间横向互补性的制度变迁理论往往忽视了政治生活中的冲突和权力维度[41]。而从中国的经验来看,不同层次制度恰恰是引发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因此,未来研究有必要从制度层次的角度着手研究制度变迁,从而更好地处理政治生活中重要的冲突和权力问题。虽然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制度层级的好方法,然而,层级性委托—代理关系只是制度层次的一部分,权力不局限于正式的和信息权力。

因此,若要论证制度的层次性,我们必须“理解操作性情景是如何与制定或改变它的更深层的背景环境相联系的。”奥斯特罗姆区分出三个层次的规则(参见下图4):操作规则直接影响行动者的日常决策,可以迅速改变;集体选择规则是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的规则,通过确定参与者资格和具体的操作规则来影响和改变操作规则,它变化较慢;宪法选择规则是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这反过来影响了一系列操作规则[42]。集体选择和宪法选择规则,是构成社会中国家和权力关系的政治制度,它构成了国家行为者制定、实施和执行某种政策(即操作规则)的激励机制。

图4 三个层次的规则图来源:根据奥斯特罗姆(2005)的总结。

虽然有学者结合这种制度层次与渐进式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中国,但是此类研究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而且这里的制度层次论证是一种线性论证:一是利用高阶制度来解释低阶制度的变化,这是一个不完整且外生的解释;二是低阶制度或操作规则产生一些积极和消极的反馈,从而导致制度变迁,其中消极反馈(可能是治理和合法性危机,或其他影响)是由于主要行动者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和制度再分配而产生的。目前的研究中较少论及低阶制度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高阶制度的变化,但我们可以发现,低阶制度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正或负向的反馈可以作为准参数,引发更高层级的制度,即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的变迁。换言之,内生性制度变迁意味着不同层次的制度是相互转变的,而通过将反馈效应作为准参数,可以发掘低阶制度是如何改变高阶制度的,从而对制度变革进行内生化。

层次式制度变迁理论试图结合历史和理性制度主义等方法,但是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制度变迁研究还提示我们,需要对制度变迁中的观念、情感因素,不同层次行动者——包括委托代理关系与精英群体——的策略选择与作用进行细致的研究,从而使行动者从静态类型转变为动态策略;同时,制度的学习能力与调试情况、比较制度优势与竞争[43]等方面也需要适当的框架加以整合,从而使概念更加清晰;而在方法上则应注意将时间性与因果机制区分开来,更精确地进行因果识别,这就需要构建时间性分析工具。此外,这一理论方法还存在一些局限:很多时候分析历史事件,只能依赖文字描述(而非数据)来回应质疑,较难证实其排他性限制,不能给出非常令人信服的辩护。其次,由于结合理性制度主义,这种方法除需要研究人员在历史、社会等领域有积累外,还需掌握计量方法,并要求将历史、数据与理论相联系,对研究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总而言之,通过推进层次式制度变迁研究可以推进内生的制度变迁理论。首先,它可以明确地构建和阐述位于层次结构中不同级别的行动者的关系。其次,正如霍尔(Hall)强调理性选择和历史制度主义之间的交汇点,关于制度变迁问题,获得新知识的有效途径是富有成效的综合多种研究路径[39]。通过分析行为者的动机和权力,也可以为制度变迁提供微观基础,并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结合起来。第三,依据政治系统运作,通过反馈效应,利用不同层次制度间相互转化的概念来内化制度变迁。而利用这一理论工具,分析我国改革进程中的户籍制度的变迁、收容遣送与救助管理制度的变化、私有产权保护与基层治理的执法权变化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发展,则可以更清晰地分析改革中的冲突与权力过程,呈现更完整的制度变迁机制。

(感谢北京大学张长东副教授的建议)

注释:

① 参见:Hall, Peter A. and Rosemary C. R. Taylor.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 Political Studies, 1996,44 (5):940-957;Hall, Peter A.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Rationalist and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In 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Ambiguity, Agency, and Power. James Mahoney and Kathleen Thelen. e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04-223.

② Mahoney, James. Path Dependence in Historical Sociology. Theory and Society, 2000, 29 (4):507-548;其中摩尔·巴林顿.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2; 皮尔逊参见Pierson, Paul. Increasing Returns, Path Dependence, 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00, 94 (2):251-267.

③ 这些差距可能从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

④ 和格莱夫和莱廷的理论强调制度的自我执行相比,委托代理理论强调制度需要通过代理人实施,这也为新的理论打开了基础。

⑤ 例如Lawrence, Thomas B., Roy Suddaby, and Bernard Leca. Institutional Work: Actors and Agency in Institutional Studies of Organizatio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⑥ 参见DiMaggio, Paul J. and Walter W. Powell, eds.TheNewInstitutionalisminOrganizationalAnalysi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

⑦ 如历史制度主义从旧制度主义那里继承了对国家和政府正式制度的持续关注;从结构功能主义那里继承了对结构的重视;从马克思主义那里继承了对权力的关注,以及把国家“不再看成是居于众多竞争性利益之间的中立协调者,而是能够构造集团冲突特征和结果的复杂制度”。

⑧ 它使历史制度主义靠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但仍重视构成行动者利益的历史结构,参见Hall, P. A. and Taylor, R.C.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PoliticalStudies,1996,44(4):940-941.

⑨ 它使历史制度主义靠向社会学制度主义,但在赋予行动者利益与价值以意义的各种规范上增加了历史结构,参见Hall, P. A. and Taylor, R.C.R.1996.”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44(4):940-941.

⑩ 通过观念与话语,见Hay, C. and Wincott, D. Structure, Agency and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1998, 46(5):9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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