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译伦理:立论路径与研究框架
2020-09-28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杨荣广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杨荣广
一、引言
变译是指在翻译过程中采取增、减、编、述、缩、并、改、仿等策略而产生的特殊的翻译形态。在翻译研究对象不断拓展的当下,各种变译形态日益受到学界关注,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渐趋深入。一方面,变译本质和规律得到了系统讨论(黄忠廉、袁湘生 2017),另一方面,变译论的理论贡献和学科类属得到了肯定和再审视(方梦之、王志娟 2020;蓝红军 2018)。然而,现有变译研究的着力点在于描写变译策略和过程,缺乏在学理层面对变译伦理的深入讨论,导致变译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未能得到充分论证。部分学者认识到变译伦理研究的重要性,已经开展了初步研究。比如,法国学者古安维克基于文学改编个案,明确指出变译伦理与翻译伦理有所差异(Gouanvic 2001),国内学者胡东平、喻艳(2014)描述了变译中的多重伦理关系,方薇(2020)指出变译实践具有重构现有职业伦理的潜在价值。但是,前述研究要么未将“变译伦理”做整体概念加以考量,要么对变译伦理何以可能和何以必要的前导性问题加以悬置,导致相关研究缺乏明确的逻辑起点和清晰的问题意识。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回答:1)变译伦理何以成为问题;2)变译伦理何以必要;3)变译伦理研究如何展开等三个问题,进而为变译伦理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二、设疑:变译伦理何以成为问题
从实践层面看,变译是翻译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形态。在中国,从早期佛经翻译到清末民初的西学译介,再到当代中国文学与文化的译出,都存在大量的变译现象。在韩国和日本,变译是译介中国和西方文化、进行本土知识再生产的重要途径(Chan 2009)。在西方,无论是罗马人对希腊神话的改编,还是法国17、18世纪“美译”之风,抑或是19世纪普希金、莱蒙托夫等俄罗斯文学巨匠在翻译时对原作主题和风格的改换等,都表明变译在跨语言、跨文化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当下,随着翻译公司、网络众筹、用户生成等新业态的出现,职业化、市场化、技术化使得翻译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工具化、非线性、加速化”特征(Cronin 2002: 53)。总量、时间和成本成为翻译质量评估的重要因素,译者是否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大量翻译任务,是否能够有针对性地满足译文客户或消费者的需要,成为衡量翻译成功与否的重要因子。
变译,因其多样化的变通手段和“多、快、好、省、有的放矢”(黄忠廉2018: 56)的价值取向,自然成为当前语言服务和本地化行业的首选。以受众需求或特定目的为导向的变译成为新时代翻译活动的重要实践形态。在理论层面,变译赖以存在的形态包括增、减、编、述、缩、并、改、仿等,每种形态都涉及对原文内容、形式或功能的显著改动。译者既可以对原文内容进行截取、增删或改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同主题的文本进行综合、重写甚至仿照原文形式或功能创作出新的译语文本(黄忠廉 2018)。从某种意义上说,译者已经从通常所说的“译”(原文的诠释者)走向了基于原文的“作”(译文的创造者),由从属于原作者的“仆人”,转变为跨文化交际的“专家”。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译者的角色、义务、权限和责任,还是原文与译文、译者与作者、译者与读者的伦理关系都不同于(甚至可以说颠覆了)传统翻译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和秩序。
变译实践和变译论中潜在的颠覆性力量,引发了对变译作为翻译子范畴的适切性以及其伦理正当性的质疑。譬如,译者对原作的内容、形式或功能进行大幅度改动是否正当?译者采取变译行为的伦理依据是什么?译者的权力边界和核心义务是什么?在赋予译者自由变通的权力后,是否会引发乱译的伦理风险?变译与乱译的区别性特征是什么?变译中,译作和原作之间的关系是否合乎伦理?如果合乎伦理,其伦理依据是什么?如果说一切关于伦理的研究都以某种形式的“善/好”为基础,那么变译之“善/好”是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变译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变译实践做了正名,为学界研究变译现象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术语系统;另一方面,它又彻底颠覆了传统翻译观念中的文本关系和主体关系,却并未建立起新的关系秩序和伦理规范。由是,变译行为与其他非翻译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变译作为“翻译”子范畴的身份也就显得颇为游移和模糊。
正是由于现有研究对变译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价值合理性、主体间及主客体间关系、译者责任与义务、变译的伦理规范等基础性问题未做系统阐述,变译论本身的知识合法性也未能得到充分确证。由此就产生了实践和理论之间的罅隙: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变译现象,在理论层面却缺乏伦理证成和价值标准的探究。因之,“变译伦理”也就成为了亟待探讨的问题。
三、质疑:变译伦理何以必要
那么,将前述关于变译伦理的种种问题置于现行的翻译伦理框架之下又将如何呢?纵观中西翻译理论,现行的翻译伦理始终围绕着一元“忠实”观展开。乔治·斯坦纳认为,西方所有的翻译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探究同样的问题,即“能够或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忠实?”(Steiner 1975: 275)。罗新璋、陈应年(2009)强调“案本-求信-化境-神似”在中国传统译论中具有的统摄地位,而这四个概念无不渗透着“忠实”伦理的印记。安托瓦纳·贝尔曼则将“忠实”和“准确”喻为译者的“激情所在”,并称这种激情是“伦理的”(Berman 1992)。也即是说,以“忠实”为内核的伦理观念已经融入到译者的道德情操和人格构成中。刘云虹、许钧(2014: 12)认为忠实伦理是“保证翻译自身存在的内在需要”,换言之,某种翻译行为或译作之所以被视为“翻译”,就是因为它是“忠实”的,也因此可以说,“忠实”成了判定译与非译的标准。由此可见,“忠实”,无论是体现为形而上的翻译观念还是形而下的翻译标准,一直都被作为具有先验效力的伦理观念而被不断言说和强化,进而也就确立了其翻译伦理观的核心地位。
上述言说看似相近,却各自突出了“忠实”的不同层面。就文本操作层面而言,“忠实”蕴含在“直译与意译”“文与质”“形似与神似”“隐性翻译与显性翻译”等二元对立概念中。不过,这些二元对立概念强调的只是在哪个层面对原文的忠实(形式还是内容、风格还是功能等),最终都是以趋同于原文的某方面为价值诉求。从本质上说,“忠实”伦理观体现的是求真的价值取向,其功能在于“把多样性归结为单一性”(阿鲁玖诺娃 2012: 459)。“求真”价值取向引导下的“忠实”伦理在文本技术层面的典型表现是全译策略,即译者力求在文本发出者和接受者之间实现信息的无损耗传递,追求原文和译文之间的同一关系,并最终建立起相应的职业伦理规范。据此, 如果译作中出现对原作内容、形式、功能等方面的显著改造则被视为不忠实,那么译文就是不好的,译者也就违背了职业伦理。
但回顾翻译史,我们却发现,译作好坏与其是否“忠实”之间并非总能画上等号。以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小说翻译为例。当时,译者大多采取译述、增添、删节、改译等方式变通原文,其中严复的《天演论》和林纾的大部分译作是典型代表。以“忠实”伦理判之,这些译作可谓不忠之致,理应划归“不好”的翻译。吊诡的是,恰恰是这些看似违背“忠实”伦理的译作赢得了无数读者,起到开启民智、传播异域思想的作用。李泽厚(2016: 266)曾评价说,严译《天演论》之所以影响巨大不是因为它“忠实”地再现了赫胥黎的原文,而是因为它“有选择、有取舍、有评论、有改造,根据现实‘取便发挥’”,力求“服务于当时中国的需要”。换言之,《天演论》之“好”恰是因其有意地“不忠实”。如果说清末译事活动有其历史特殊性,那么葛浩文译介中国文学的方式或可成另一佐证。葛氏翻译了萧红、莫言、苏童、毕飞宇、姜戎等人的大量作品,促进了中国文学在英语世界的传播。莫言作品获诺贝尔文学奖后,葛浩文式翻译模式甚至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文学外译的典范。但是,葛氏翻译却并非通常所说的基于文本对应的“忠实”,而是使用了删节、改译、编译等变译策略。于是,围绕葛氏的变译是否正当的论争时时见诸报端,辩护者有之,批评者有之。虽然论辩各方切入的方式和关注的问题涉及对中国文学和文化认知、译者的文化自觉与立场、译作的市场传播与原作版权等,但各方争论的背后却凸显出这样一个悖论:看似不忠的变译实现了传统全译无法企及的效果,或者说在某些情况下,译者需要背离正统的“忠实”伦理才能创造出“好”的译文。
类似论争在文学翻译之外的其他领域也曾出现。香港学者周兆祥曾以亲身经历为例说明“忠实”同样可能导致违背伦理。他曾受雇于英国某大型机器生产商,负责翻译用于上海展销会的海报、小册子、推销函件、产品说明书及展板资料等。他细读原文后发现,如按原文逐篇、逐段译成中文,很可能引起购买方的反感而导致产品卖不出去。由此,他不得不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如果不管他们卖得出多少件货品(这不是我的工作范围),只是站在译者的岗位,依时交出所谓信、达、雅的中文版本,一点也不难,钱还容易赚。但是这样做够不够?合乎道德吗?”(周兆祥 1998: 2)。周氏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于译者应忠实于谁:是忠实于原文,逐段译出?还是改变原文以服务于委托人?如果选择前者,译者看似遵循了翻译职业伦理规范,却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如果选择后者,那么译者显然遵循了服务委托人的伦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准确”“忠实”等翻译职业伦理准则。在这样的道德困境中,对译者而言后者无疑是“弊大于利”。正是在这种利益权衡之中,“忠实”和变译之间的冲突显得愈发突出。周氏后来的经历证明,译者在必要时采取变译、违背“忠实”,才是真正合乎伦理的做法。
与之类似,2014年澎湃新闻网对《经济学人》中“What China Wants”一文的删节式变译也引发了各界媒体对澎湃新闻变译行为正当性的论辩。其中一句原文为“As China becomes, again, the world’s largest economy, it wants the respect it enjoyed in centuries past. But it does not know how to achieve or deserve it.”。(1)英文原文出自2014年8月22日《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杂志中刊载的“What China Wants”一文。中文译文出自澎湃新闻网2014年8月26日刊载的题为“经济学人封面特稿:中国想要什么?”,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3417。译成中文后,第二个小句被删节,译文变成了“当中国再度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时,它想要重获过去数百年里所享有的那份尊重”。从原文句子结构来看,显然“but”之后的内容才是原作者要强调的重点。删减这部分后译文将原文中的负面的、批评性评价变成了一个近乎于正面的、赞誉式的陈述。倘若从“忠实”角度来看,上述删改无疑背离了伦理。但是,原文所传达的是西方的意识形态和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本身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因而原文本身即是“缺陷文本”,译者需要修改不合乎事实的内容才是对读者负责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类似情形下,变译才是更合乎伦理的行为。
这些案例表明,以“忠实”为核心的一元翻译伦理观很多时候无法观照现实,因而也失去了伦理观所应该有的引导和评价实践行为的理论价值。在翻译实践日渐多元化的当下,“翻译”概念也被问题化。在业界发生巨变的背景下,忠实伦理更是显得捉襟见肘。它既不能在理论层面为变译行为提供伦理证成和解释,也不能在实践层面为其提供决策指引。进而言之,如果将“忠实”作为唯一的伦理原则,那么任何形式的变译都应被视为不合伦理,应该被禁止,那么历史上广泛存在且影响巨大的变译行为的价值合理性也必然会遭到否认。然而前述历史和当下的各种实例恰恰表明,变译策略看似违背了“忠实”伦理,却仍然有其自身的“善/好”,或者说变译所体现的“善/好”价值并非现有翻译伦理框架所能涵盖。
当现有的翻译伦理观无法为变译行为提供指导和评价的时候,提出新的伦理观也就有其必要性。正如Toury(1995: 95)所说“如果理论不能解释翻译活动中发生的每一种现象,那么有缺陷的、必须改正的,是理论而不是有问题的现象”。因此,变译伦理概念和研究命题的提出也就有了必要性。
四、解疑:变译伦理如何研究
既然变译伦理有其存在的现实和理论基础,也有其研究的必要性,那么该如何开展相关研究呢?笔者认为,要探讨此问题需要对作为整体术语的“变译伦理”做概念分析。从字面来看,“变译伦理”既可以理解为规约变译的伦理,也可以理解为变译的伦理维度。前者强调伦理作为外部规范对于变译行为的规约,后者凸显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变译行为与伦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因此,对变译伦理的研究或可从外部规约与内部关联两个角度展开。
(一)伦理对变译的外部规约
伦理对变译的外部规约,指的是依据一定的伦理规范对译者变译行为做出的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对变译行为规范和约束。首先,变译既是一种语言行为,也是一种文化行为和社会行为,它需要在一定伦理规范指导下才能有序进行。作为语言行为,它理应受到语言层面的文本规范和语言交际行为规范的制约。只有译者遵循相应的语言伦理规范,才能生产出具有可读性、可接受性和可用性的译作文本。作为文化行为,它需要遵循跨文化交际规范。具体而言涉及到如何对待原文本所承载的文化他者与译者所代表的文化自我的关系。同时,需要建构面向变译行为的技术规范。变译技术规范的存在既有助于原作者、译者自身和译作读者之间良性秩序的建立,又利于塑造健康的翻译职业形象和信誉,规避译作可能导致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而引导作为社会行为的变译实践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
其次,需要探讨对变译行为进行伦理评价所依据的规范。伦理评价一般通过对行为主体的品格(德性伦理)、行为动机和行为本身(义务论)以及行为结果(功利论)等方面进行“善恶”或“好坏”(道德意义上的好坏)判断。这种评价所依据的并非是知识论意义上的标准,而是一种价值标准。与此类似,对变译的评价也体现在对译者的德性要求、变译动机、变译手段、与变译结果等四个方面。相对完善的变译伦理系统将有助于形成对应的价值准则,进而对既有的变译实践做出合理的批评并促进变译行为规范的完善。
(二)变译与伦理的内部关联
如果说伦理对变译的外部规约是从外部角度探讨,那么变译所具有的内在伦理维度则是依据变译与伦理的内部关联性开展研究。它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探究变译活动的伦理属性。伦理活动是“指人类生活中受一定的伦理意识指导和影响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朱贻庭、崔宜明 2002: 21)。变译,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自然也离不开伦理指导,译者的任何决定都会受到其伦理态度、伦理观念的影响。译者需要面对为什么变译(变译还是不变译)以及如何变译(采取何种策略更为合适?应该遵循何种规范?)。由此而言,变译实践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结果都与伦理意识息息相关。那么以之为基础,或许可以描写译者在变译活动中面对的伦理困境,以及伦理决策对译者变译决策的影响。
其二,探究变译中译者的伦理身份和伦理选择。作为变译客体的语言和文本也渗透着伦理意识。每个民族的语言都必然承载着既有的文化价值观念,语言体系也即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系,它反映并参与社会文化意识的形塑过程。变译产品在传播和阅读的过程中也会传递、强化或颠覆某种道德观念。译者对语言的操纵和处理无可避免地涉及如何处理道德观念和道德立场问题。当对立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的时候,译者应持何种道德立场?是彰显我族中心主义暴力,无限制地裁剪、扭曲他者文化以适应自我的发展?还是服务于平等和谐文化关系的建构?由此,变译中译者的伦理身份、伦理选择就具有了基础性意义。
综上,变译与伦理之间存在外部和内部两种关系。一方面,它受到伦理规范的外部规约,另一方面它又蕴含着内在的伦理维度。前者强调应然层面,属于规定性研究,旨在形成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用于指导和评价译者的变译行为;后者凸显实然层面,属于描写性研究,旨在基于变译实践(包括动机、过程和结果)描写,分析译者的伦理决策和伦理选择,并参照特定的社会历史语境对其进行解释。当然,除此之外,变译伦理还存在元理论层面的剖析。变译伦理的研究包括价值基础研究、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外部研究和内容研究之间的关系等。因此,研究的整体架构或可如下图所示(见图1):
图1 变译伦理研究框架图
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内在的伦理维度是外部伦理规约的基础。正是由于变译是译者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和各种关系网络中的伦理决策和价值选择行为,所以更需要外在伦理引导。因其外部伦理规约和内部伦理属性,本研究提出变译伦理概念并从上述诸方面开展研究。
五、结论
在变译实践日渐受到关注的背景下,学界也开始反思何为翻译的问题。在翻译概念被问题化的当下,既有的翻译伦理观念也理应被重新审视和修正。本文基于变译实践,提出和论证了变译伦理存在的合理性和研究的必要性,并探讨了变译伦理研究的整体框架,即应然层面的规范研究、实然层面的描写研究和元理论层面的研究,为进一步丰富变译理论和翻译伦理研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