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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新思考

2020-09-27庄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8期

庄伟

摘 要: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审查工作面临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增强检察官主导责任的新挑战。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在原有功能定位基础上,应重点着眼于体现检察官办案逻辑、分析思辨和证明过程。证据框架模块化方法旨在以办案逻辑为基础,以构成要件为核心,以证据种类为辅助,以证明体系为目标,进而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目标明确的证据体系。从而实现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再到出庭支持公诉的有效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案头重复劳动,提高工作质效。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体系 证据模块化

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内部文书,是检察官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重要载体,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下发《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并于2011年修订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规范了案件审查报告的体例,确定了审查报告的功能和定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和“案-件比”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检察办案提出了新要求,审查报告的功能与定位随之发生新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写好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也面临新挑战。

一、审查报告在司法改革中应有新要求

通常认为审查报告主要具有案件审查、案件审批、庭审预案和案件质量检查等功能。[1]在改革前三级审批工作机制以及审查起诉单一审查功能背景下,审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突出审批功能。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需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并对案件终身负责。传统功能中的审批功能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逐渐弱化,其他功能名称虽然没有改变,但功能的内在要求应随着改革的变化不断提高。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审查报告形式提出实践要求——构建逻辑强大的证明体系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核心在于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由于是同一检察官主体办理一个案件,对案情的了解和证据的把握具有延续性,在后阶段审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进而提高办案效率。[2] 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制度保障、机构建设和检察官的个人努力,还需要司法技术层面予以支持,案件审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内部文书,具有总结、分析、报告和庭审预案等多重功能,[3]其撰写技术必须适应“捕诉一体”的现实需求。“捕诉分离”时代审查逮捕阶段的审查逮捕意见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审查报告相分离的内部报告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办案机制的需求,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所以,“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首先对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捕诉一体”,很自然地将一名检察官的两项审查中的审查起诉向前延伸。这并不代表批准逮捕的标准提高,而是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就要充分考虑案件捕后侦查取证的可能性,按照起诉、审判的标准提出补充侦查方向。这就要求审查报告必须把重心转移到构建证据体系上,在案件第一次进入检察机关时就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以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为基础,或按照事件的发展脉络或按照最能表述证明犯罪事实的顺序组成证据模块,将办案逻辑和证明体系作为组合、排列证据的方针,摒弃随意排列的做法。为此,在审查逮捕时就应以庭审证明体系来构建证据体系,以证据模块对照审查存在的证据缺口和模糊事实,进而实现用庭审指控来要求侦查取证之目的,打通侦查与审判的“任督二脉”,真正实现“捕诉一体”的目标价值。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审查报告内容提出更高标准——证据充分而恰当,证明内容精炼且准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落脚点在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的对接,提高审查报告在庭审中的运用效果。”[4]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负有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责,庭审中能否有力指控犯罪有赖于庭审前扎实的取证和严密的证据体系。这就需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要求检察官以证明犯罪的逻辑为基础,围绕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选择运用、归纳总结、组合排列、逻辑构建,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审查意见。

侦查机关立案后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了各种证据,检察机关要在此基础上判斷、选择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照证明标准对于存在矛盾的、短缺的、瑕疵的证据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将庭审所需要的证据标准持续传导给公安机关”。[5]在庞杂的证据中,准确判断出“确实、充分”,做到增之一份则繁冗,减之一份则不足。这样的高标准需要检察官深入思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单个证据与总体框架的逻辑关系,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

(三)司法责任制对审查报告评价功能提出新要求——审查工作是否全面尽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办案亲历过程的记录载体,是对检察官给予终身评价所依据的重要文书之一,在新背景下突出了在实现责任制方面的新功能即评价功能。在改革叠加背景下,审查报告不仅是检察官两项审查工作的记录,更是对全案证据思考分析的呈现。故在审查报告中,要全面反映检察官办案过程,体现出检察官如何运用证据规则选择、采信证据、分析证据的过程,并由此判断最终认定事实是否客观全面、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诉讼监督是否到位、办案效率高低等。

二、审查报告构建模块化证据体系之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证据是审查报告的基础,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具有构建证据体系、保障庭审举证质证的功能,“写好审查报告的证据内容,对于提升庭审能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重要价值。”[6]故优化审查报告的核心在于优化证据部分。基于刑事案件“捕诉一体”的现实需求和提高质效的时代要求,笔者不断探索模块化证据体系的证据组合方法,旨在契合整体主义方法,提高审查报告核心内容的逻辑性、实用性与高效性。

(一)模块化证据体系的基本内涵

模块化证据体系是依据办理重大案件经验总结出的一种构建证据体系的方法,是指将围绕一个证明主题的相关材料以实质上逻辑相连、形式上顺序靠近的组合方法来构建证据框架。换言之,就是将整体的案件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分成不同的证明模块,每个模块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中不同的主题。模块确定后,在模块化证据体系之下,强调证据分组化,即参照证据种类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层次对证据进行排列,同一模块内的证据组与证据组之间、组内各个证据之间都要体现逻辑顺序。例如在命案中,围绕“案发经过”这一证明主题有多种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这些用于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据就构成一个证据模块。又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围绕“公开性”这一证明主题,包括犯罪嫌疑人公开宣传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一个证据模块。

目前传统的证据分组摘录方法有以下几种,如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分组,按照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分组,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按照一罪一证分组,通过表格分组,按照犯罪构成分组,按照犯罪阶段分组等等。[7]这些方法是公诉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而成,运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谓得心应手,但运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则有诸多不便。以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分组为例,将证明不同主题的同种类证据列于一组之中,既无法显示证明逻辑,又使得证明目的繁杂。如此即使是按照事件分组出示,仍是在组内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罗列证据,不能体现出检察官的思考过程和分析逻辑,也不能从数量庞大、关系复杂的证据中轻易得出结论。

(二)模块化证据体系的特点

与传统审查报告中证据体系构建相比,模块化证据体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第一,系统性。模块化证据体系立足于传统证据体系主要按照法定证据种类排列缺乏逻辑的现状,突出强调证据体系的逻辑性,从证据体系的系统性出发,搭建案件的证据框架。通过对证据体系的系统性建设,承办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现有证据存在的瑕疵与不足,在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补充对应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第二,层次性。传统的证据摘录多为平铺直叙,一份证据与其他关联证据间的排列组合缺乏层次性,导致证据之间的关系难以在证据体系中直观体现。模块化证据体系突出强调证据之间的层次关系,将证明同一主题的证据组合在一起,直接展现印证过程,便于分析证据之间是否矛盾,为证据分析部分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高效性。模块化证据体系以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分明的层次展现证据框架,它要求检察官从案件审查逮捕时起即开始构建案件证据体系、指引侦查,这种对证据的体系性思考一直延续到审查起诉及其后阶段,虽会有微调但整体上保持延续性和一惯性,有效节约检察人员在构建证明体系上所花费的重复时间。这种方法对效率的提升还表现在“一稿多用”,即经过模块化体系构建的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可直接作为庭审示证提纲使用,在剖析模块中对存在的矛盾证据形成的分析奠定了答辩提纲的基础。

(三)模块化证据体系与证据评价理论

司法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事实依赖于运用证据完成司法证明过程,而这种司法证明过程模式在域外主要有两种,即证据评价的原子主义模式和整体主义模式。原子主义认为“事实认定的智力过程可以分解为相互独立的各个部分。证明力取决于个别存在的单个证据、离散式的系列推论;最终的事实认定则由这些彼此分离的证明力以某种迭加方式聚合而成。”而整体主义则认为“一项材料的证明力源于所有已输入信息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单个证据自身的证明力,无法游离于证据的总体判断。”[8]在我国虽理论界对印证证明有些争议,[9]有论者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评价为“亚整体主义”[10],认为其距离整体主义还有很大差距,但不可否认印证证明模式仍然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的主要方法。务实地看,未来印证证明模式还将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方法,其与原子模式、整体模式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印证证明模式“着眼于证据群内证据间的关系, 更趋向于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 但实际上二者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 因为二者划分及界定制度模式的逻辑标准不同。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解决的是证明路径问题,而印证模式回答的是证明方法问题。”“从证据判断的根据即判准原则而言, 印证模式与原子模式似乎更为接近。”[11]

笔者此处无意于探讨印证、原子模式、整体模式等学术问题,但认为在实践中模块化构建证据体系应当借鉴学理知识,从证据法学角度为该体系寻找支持。按照原子主义模式,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并不过分注重证据的顺序组合,由于强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不论该证据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影响这些证据证明力的迭加。按照整体主义模式,强调检察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整体判断。从这个角度看,模块化证据体系與整体主义路径比较契合,更加强调将证明同一主题的证据组合在一起,整体评价证据的印证关系、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证据审查中也离不开原子主义的路径方法,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查每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并准确发现处理带有矛盾信息的证据原子。

三、审查报告运用模块化证据体系的实践操作

模块化证据体系在实践操作中可分三个步骤,即构建证据框架、归纳证据内容、完善证据分组,此三步主要是按照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常规思路和基本做法总结而成,具有可操作性。

(一)构建证据框架

证据框架的构建主要与案件类型有关,某一类案件的证据框架基本上相同,但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侵犯人身权利的伤害类案件的证据框架可以按照与侦查机关破案顺序相反的正向叙事性顺序进行构建。通常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首先发现危害结果,鉴定死亡原因,进而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最后确定案件起因和经过,这实际上是一种逆向的叙事逻辑。检察机关构建证据体系时应当与之相反,采取更加符合人类认知过程和便于法庭理解的正向叙事法组织证据。可以按照案发经过、犯罪后果、作案手段、量刑情节的逻辑构建证据框架。经济犯罪案件与伤害类案件不同,此类案件不宜按照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构建证据框架,更不宜按照法定证据种类排列证据,鉴于该类案件证据量庞大,如逻辑不清则易造成报告冗长且不知所云。以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为例,首先应当从包括公司架构和集资模式在内的犯罪手段入手,然后从“四性”等切入推进完善证据框架,具体而言包括公司架构、集资模式、“四性”、危害后果、资金去向、各犯罪嫌疑人行为和作用、追赃挽损共八个模块构建证据体系。当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也可以调至公司架构之后。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模块化虽突出模块,但并非完全限定每个案件都按照固化逻辑去组织证据,而是强调在清晰呈现、表达逻辑的基础上灵活排列证据,不拘泥于正叙、倒叙或者插叙等叙事手法。还需指出的是,在科技手段不断融入检察办案的时代背景下,多地都在尝试运用电子卷宗帮助检察官减轻摘卷负担,有的地方通过图文识别技术提高摘卷速度,有的地方直接在审查报告中插入证据扫描件截图,还有的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实现案件研讨、庭審同步展示证据,这些探索都十分有益,但不论摘录证据的形式如何变化,组织证据的逻辑不会改变。笔者提出的模块化证据体系实际上更有利于运用和使用电子卷宗提高工作效率。

(二)归纳证明内容

证据摘录部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证明内容的归纳,机械地全文摘抄所有证据,这样不仅无法直观反映每一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而且也会使报告冗长难读。有法官指出证据摘录应当“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要求”。[12]做到这些要求应摈弃全文摘抄等机械做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内容可以原文摘抄,其他证据在不违背原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归纳。于此同时,还应概括出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内容,这是将每一项证据归入相应证据框架的前提。

概括证明内容应把握准确、精炼、全面的原则。“准确”要求概括的证明内容要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一致,不夸大也不缩小。比如证人证言描述辨认对象很像犯罪嫌疑人,概括时不能将“很像”提炼为“是”,否则就不准确。“精炼”要求概括的证明内容言语简练不冗长,但也不能过于笼统。比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仅概括为“案件起因和经过”就显得过于笼统,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概括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后果等关键信息。“全面”要求概括应涉及到证据的所有主要证明事项,既突出针对性又不遗漏重要事项。比如在某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否认参与集资诈骗项目,但有多名集资参与人证明其参与了该项目的前期宣传,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这一问题,在概括集资参与人陈述时除了其被骗资金数额、被骗经过等内容外,对前述不认罪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也应当是概括的重点内容。

此外,如果一份证据同时证明多项内容时,可以将证明事项标上序号。对于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事项的,可以摘录其中较为全面的一两份证据,其他证据可以只概括证明内容不摘录具体内容。在概括证明事项时,还应重视发现无罪、罪轻以及矛盾、疑问等内容。

(三)完善证据分组

在归纳证据的证明事项之后,应将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归入相应证据模块后再进行分组。证据分组的方法较为灵活,可以按照证据种类分组,也可按照证明力排列将不同种类的证据分为一组,只要能达到清晰表达的目的即可。此外,还应注意证据间的紧密联系,将有关联关系的证据放在同一组。例如,证明故意杀人经过的证据通常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幸存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按照证明力排序,无疑是具有客观证据属性能够清晰辨别犯罪嫌疑人及显示犯罪经过的监控录像的证明力最强。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证据是调取该监控录像的法律手续、表明该录像是否经过剪辑的司法鉴定,它们对证明该证据的来源以及真实性有重要作用,故应与监控录像一同分入证明案发经过模块下的第一组证据之中,并放在证人证言等证据分组之前。

在分组归入证据模块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份证据需要被拆分成多个部分归入不同证据模块的情况,这不利于保持证据的完整性,而且也不便于庭审举证质证,需要做一些特殊处理。例如,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设计众多项目以此吸引公众投资,有的集资参与人同时投资了多个项目。如果以非法集资的不同项目作为不同证据模块,虽然也符合一定逻辑,但会导致同一证言被拆分归入若干证据模块,反映出证据模块设置的不合理。故可以调整证据模块的内容,按照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公众性”四性设置证据模块,将证明四性的证据都归类于同一证据模块下,起到优化证据体系的效果。

综上,模块化证据体系基于当前审查报告的痛点,突出证据体系的逻辑性,以证据模块和证据分组作为证据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以期满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报告提出的更高要求。

注释:

[1]参见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189页。

[2]参见邓思清:《捕诉一体的实践与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3]参见陈鹿林:《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彰显庭审预案功能》,《检察日报》2019年6月16日。

[4]陈鹿林、周耀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1期。

[5]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6]同前注[4]。

[7]同前注[1],第195-196页。

[8]转引自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吴宏耀:《证据评价的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比较法的考察》,《诉讼法论丛》2006年第11卷。

[9]参见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的再批判与超越》,《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10]谢澍:《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11]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2]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六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ZFXTNewYkh0Xfv5mw1iRh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