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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世纪日本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与自治

2020-09-27钱静怡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阶层庄园文书

钱静怡

(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

在东亚世界之中,日本前近代村落的自立性以及共同体性质颇为引人注目。尤其是在奠定日本近代国家根基的江户时代(1603~1868),村落已成为德川幕府进行地方支配的基本行政单位。村落相关文书被大量保存下来。除了幕府等上级权力机构颁布的政令之外,还有很多是村落自行记录的日记、账簿等,多与村落日常运行事务相关。这些史料多方面体现了村落作为共同体开展的自治活动。(1)水本邦彦:《近世の村社会と国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渡边尚志:《近世村落の特質と展開》,东京:校仓书房,1998年。

不过,这种带有自治性的日本村落共同体并非是在17世纪初突然形成的。从中世后期的14世纪中叶开始,作为其前身的“总村”崭露头角,并在其后的两百年中持续壮大,在日本由中世向近世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聚焦于这一历史时段,通过考察“总村”的自治活动、运行组织、内部构成,以及其与地域政权的关系等特征,揭示日本前近代社会中村落共同体的形成轨迹与历史意义。

一、 村落共同体“总村”的形成

日本学界用“总村”一词指代中世后期带有自治性质的村落共同体。其中“总”字借用了14世纪中叶开始在史料中出现的“总”、“总庄”、“总百姓”等用语,(2)日文使用“惣”字,本文统一使用简体汉字“总”。意为“所有”、“全部”,这些史料用语指代的是涵盖所有百姓在内的集团。以下结合日本学界的研究成果,先对“总村”的形成轨迹进行考察。

首先,我们有必要梳理“总村”形成之前日本地方社会单位组织的历史变迁。众所周知,7世纪前后日本以中国的律令制度为范本,建立起新的中央官僚体制以及地方支配体制。大宝元年(701)《大宝令》实施后,国家在地方社会先后建立了“国—郡—里”制和“国—郡—乡”制。(3)吉田孝:《律令制と村落》,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3 古代3》,东京:岩波书店,1976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地方体制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是基于税收目的建立的行政单位。在这一人为的行政体制里,我们看不到“村”的存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古代地方社会不存在村落。在史料中有“甲贺郡紫香乐村”、“乙训郡长冈村”等的记载,这些“村”与“乡”、“里”等行政单位不同,是当时民众自然形成的生活空间,即所谓的古代集落,在史料中被用“村”这一汉字来进行标示。(4)吉冈真之:《郡と里と村》,收入《日本村落史講座4》,东京:雄山阁出版,1991年;钟江宏之:《郡司と古代村落》,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3 古代3》,东京:岩波书店,2014年。

伴随着律令体制的解体,从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前叶,日本国家以庄园和公领为基轴建立了新的租税收取体制和人民支配体制,中世社会经济体制“庄园公领制”得以成立。(5)网野善彦:《荘園公領制の形成と構造》,收入氏著《日本中世土地制度史の研究》,东京:塙书房,1991年。庄园是中央的贵族和大寺社联合地方豪族和有力百姓,在地方社会开发的私有领地。而公领则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国司掌握的“国”这一行政单位内的耕地集合。不过,随着11世纪后期中央王家和摄关家(6)所谓王家,指进入中世以后以上皇为首的天皇家。与此同时,摄政和关白两职也由固定的上级贵族家继承,形成了摄关家。主导开展“立庄运动”,至13世纪前半期,庄园逐步获得了和公领一样的合法性地位,两者趋于同质化。庄园和公领内部形成了“职”体系。以上皇、天皇为首的上级贵族集团和大寺社占据了上层的“本家职”和“领家职”,通过自身的权威维护庄园的存续。而直接参与庄园管理工作的“预所职”和“下司职”由中下级贵族担任,末层的“名主职”则由有力百姓担任,负责耕作和纳税。各个阶层依照身份获取相应的“职”,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获得相应的权益。(7)永原庆二:《荘園》,东京:吉川弘文馆,1998年。

庄园和公领一般有明确的边界,内部由广域的土地构成,具体包括水田、旱田、荒野、河流和百姓住家等。围绕边界问题,庄园与公领之间经常发生纷争,由此保留下了很多相关绘图,让我们可以了解其内部的具体状况。以被认为制成于12世纪后期或13世纪前期的纪伊国(和歌山县)桛田庄绘图为例,其内部存在四个集落,是这一时期庄民生活的最小单位,即所谓的“村”。除绘图之外,桛田庄还保留了同一时期庄园领主进行土地勘察后记录的“检田取账”,这一检田工作即分为上述四个集落进行。从百姓各自耕作的面积来看,这些集落内部存在有力百姓“名主”阶层和一般百姓阶层,而“名主”阶层是这些集落的主导者。这应该代表了中世前期庄园和公领内部村落的一般状况。(8)铃木哲雄:《中世前期の村と百姓》,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6 中世1》,东京:岩波书店,2013年。

如前所述,“总村”是指代中世后期即14世纪中叶以后逐步形成的村落共同体。那么,“总村”的形成与上述中世前期的“庄园公领制”以及庄园公领下的集落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呢?二战后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总村”的形成是伴随着“庄园公领制”下有力“名主”百姓经营体的逐步解体,原本隶属于“名主”百姓的小农逐渐独立并团结在一起的结果。(9)永原庆二:《日本封建社会論》,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5年。其中石田善人提出了“总庄”至“总村”的发展阶段论说,认为镰仓后期(13世纪中后期)形成的“总庄”是“总村”成立的历史前提。这里所说的“总庄”大体上即为“庄园公领制”下形成的各个庄园或公领,石田指出其内部结合是极为松散的,可以说是农业共同体的最后阶段。而至室町幕府时期(14世纪中后期),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总庄”内部存在的各个集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他们之间或独立发展或通过重组的方式,逐步形成了独立于“总庄”的各个“总村”。相比“总庄”,这些“总村”才是具有显著自治色彩和封建性质的村落共同体。(10)石田善人:《惣について》、《郷村制の形成》,均收入氏著《中世村落と仏教》,京都:思文阁出版,1996年。之后有学者指出,“总庄”和“总村”并非是简单的前后发展关系。参见仲村研:《中世後期の村落》,收入氏著《荘園支配構造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78年。

整体而言,14世纪至16世纪前半期的两个世纪左右,随着集村化的运动,“总村”在日本列岛各地方社会逐步成立。可以说这是地方社会发起的对于“庄园公领制”的冲击。虽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性,(11)如关东地区与畿内和近畿地区相比,大致晚了一个世纪左右。参见汤浅治久:《惣村と土豪》,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9 中世4》,东京:岩波书店,2015年。但“总村”成立的范围并非限定在畿内和近畿地区,而应基本囊括整个日本列岛。至15世纪中后叶,在“庄园公领制”的解体过程中,日本列岛各地区形成的“总村”逐步成为社会基本单位,为地方社会和支配阶级所认可。(12)渡边尚志:《中世·近世移行期村落史研究の到達点と課題》,《日本史研究》585号,2011年。这一村落共同体不同于上述以往任何时期的村落,具备以下重要特征:

首先,“总村”在成立之后,很多延续至近世乃至近代。近世德川幕府以村落作为地方支配的基本单位,对许多“总村”的边界进行了调整(“村切”),但“总村”阶段所形成的范围和内部结构是其重要的历史前提。因此,“总村”成立之后,不再像之前古代和中世前期的村落一样,出现大规模的衰退或断绝,其地理位置大体也固定下来。

其次,如前所述,“总村”是具有显著自治色彩的村落共同体。在畿内与近畿地区,可以看到由村落自发保存的史料群。其中除了领主一方颁布给村落的文书之外,还包括村落自行书写的各类文书,如村落账簿、村规、土地买卖等契约和记录村落各类事务的日记等。如近江国(滋贺县)菅浦村的《菅浦文书》和同地区今堀乡的《今堀日吉神社文书》就同属于这一类文书群。(13)在关东地区,村落相关文书主要为上级领主权力颁布给村落内部上层百姓的行政类文书,多数以“某某家文书”的形式保存下来。村落文书群的不同形态也体现了“总村”的地域性差异。从中可以看到“总村”开展的各种自治活动以及内部的运行组织。以下就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二、 “总村”的自治活动

如前所述,“总村”区别于之前各历史阶段的村落,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所具有的自治性。具体而言,体现在“地下请”(年贡收取方式)、 “自检断”(村落对村民行使刑罚的权限),以及村落之间的纠纷处理等几个方面。(14)石田善人:《惣について》。下面通过对涉及这几个方面的具体事例的检讨,揭示“总村”自治活动的特质所在。

首先来看“地下请”。所谓“地下请”,即各类租税的收取和缴纳由“总村”进行,领主不再参与其中。中世“庄园公领制”下,租税以庄园和公领内的土地为对象进行征收。百姓一般负担年贡和公事两类租税。(15)年贡即所谓的田租,多以大米缴纳;而公事即其他的杂税(各地的特产)以及劳役,多以钱币缴纳。参见镰仓佐保:《荘園制と中世年貢の成立》,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6 中世1》,东京:岩波书店,2013年。通常由庄园领主每年派遣相关人员至地方,根据当年的收成情况确定各类租税额度,在此基础上向各个百姓直接征收。而至14世纪初,在“总村”的成立过程中,租税额度趋于固定化。与此相伴,出现了由“总村”负责租税收取的新动向。下面以近江国菅浦村为例加以具体说明。

《菅浦文书》中存在两种类型的账簿:一种由庄园领主派遣至地方收取租税的负责人(代官)制成,其副本保留在菅浦村内;一种是由菅浦村自行制作的账簿。应永年间(1394~1428)菅浦村向庄园领主缴纳的年贡和公事额度逐步固定化,而在同一时期由菅浦村制作的第二种账簿也开始出现。如下所示:

文明十五年卯十二月十六日

三畝 一斗五合 きら介

二畝 七升 慈願

(中略)

年貢帳「也」(16)《菅浦文书》477号。

这本账簿记录的是文明15年(1483)菅浦村内百姓缴纳年贡的具体情况。从中可知负担年贡的百姓共计一百一十余人,而村落向百姓收取的总额为16石左右。《菅浦文书》中恰巧也保留了同一年菅浦村向领主缴纳租税后领主颁发的“请取状”(收据),实际缴纳额度为13.4石。(17)《菅浦文书》496号。收取总额与实际缴纳总额之间的额度差显示,账簿中记录的收取总额并非是直接交付于领主的额度。那么,剩余的2.6石会如何处理呢?实际上,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会出现百姓滞纳年贡的情况。如永禄9年(1566)10月的账簿中记录了“年贡之未进”的情况,(18)《菅浦文书》1072号。表明菅浦村内的部分百姓滞纳年贡。对此,菅浦村一方面做了详细的记录,以作为今后让滞纳的百姓偿还的依据;同时这部分滞纳额度应是由菅浦村代为缴纳。因此,可以推断当出现收取额度超过实际缴纳额度时,剩余的部分一般是作为菅浦村的共有财产,以便应对滞纳等意外情况的出现。(19)田中克行:《地下請と年貢収取秩序―近江国菅浦惣庄の場合》,收入氏著《中世の惣村と文書》,东京:山川出版社,1998年。

由此可见,伴随着年贡和公事额度的固定化,菅浦村的庄园领主逐步将租税收取的权限交于菅浦村,由菅浦村全权负责。而菅浦村相应形成了由村落管理机构进行租税收取和管理的体制以及“总村”的共有财产。菅浦村的“地下请”依托于村落管理机构得以运作,显示了这一时期村落百姓通过斗争获得的成果,以及作为百姓联合体的“总村”一定的自治。

再来看“自检断”。这一名词指的是“总村”作为村落共同体,对村内的百姓拥有一定的约束力,有权处理村落内部的事务。 “总村”的“自检断”权限大致源于下述两种途径而形成。一种是基于地方社会原有的习俗、习惯等所形成的村落共同体对个体的约束;一种是上级领主将部分“检断”权的行使权交予“总村”,由“总村”具体执行,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总村”对村内百姓的刑罚权。

那些原本的习俗、习惯逐渐成文化,成为“总掟”,即所谓的村法,这为“自检断”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总村”的村落文书中保留了大量的“总掟”,如后述史料《菅浦总庄置文》即规定了菅浦村对村内百姓偷盗行为的处置程序。又如同属近江国的今堀乡,其村落文书群《今堀日吉神社文书》中亦保留了许多“总掟”。以永正17年(1520)制定的“总掟”为例。

定条々掟之事

一、 於諸堂·宮·庵室、バクチ、諸勝負、堅禁制也

一、 於ハクチノ宿并ケイセイノ宿者、任先規掟ノ旨、不可為同座也

一、 惣·私之森林之咎之事者

マサカリキリハ三百卅文

ナタカマキリハ二百文

手ヲリ木ノ葉ハ百文咎也

(中略)

右依衆儀定所如件

永正十七庚辰年十二月廿六日(20)《今堀日吉神社文书》352号。

“总掟”第一条规定村民不可在村内的宗教类场所赌博;第二条规定为村外的赌博者以及游女提供住所的村民,将不能参与村落的合议机构(“宫座”);第三条则规定了对私自采伐“总村”或个人拥有的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细则,使用不同的工具处以不同的罚金。最后,可以看到这些规定是通过“总村”的“众议”而共同决定的。

从上述这些“总掟”来看,“总村”对于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都拥有一定的规制权。当村民出现违背“总掟”的行为时,“总村”通过村落的合议机构进行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剥夺其在村落参与合议的资格,甚至驱逐出村落。

最后来看地方纠纷处理中“总村”的表现。在中世后期,水利等灌溉设施以及山野的利用是百姓维系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河流、灌溉设施以及山野因占地广阔,很难确定其归属。伴随着“总村”的成立,围绕上述资源的利用,村落之间经常爆发“山论”或“水论”的纷争。这些纷争一般如何处理,是我们了解“总村”活动特质的重要途径。

这一时期“总村”之间爆发冲突时一般秉承“相当”(以牙还牙)的原则。这一现象的背后自然与日本中世社会所展现的“自力救济”有着密切的关系。进入中世以后伴随着分权化的进程,刑罚权、强制执行权等原本属于公权力的权限并非完全集中于上层权力者的手中,在地方社会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解决问题的现象非常突出。

当两个村落爆发上述纷争时,它们经常会各自寻求支持自身的邻近势力。如应仁元年(1467)同属纪伊国的名手庄(内部分为五个村落)和丹生屋村之间围绕水无川的用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武力冲突。两个村落分立于水无川的两岸,共用同一条水系,经常发生摩擦和对抗。在这次冲突中,邻近的村落也纷纷加入其中。与名手庄同属北岸的支持名手庄,而与丹生屋村同属南岸并曾经同属粉河庄的村落支持丹生屋村。(21)小山靖宪:《中世村落の展開と用水·堺相論—高野山領名手荘と粉河寺領丹生屋村》,收入氏著《中世村落と荘園絵図》,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由此可知,村落在发生冲突时会各自联合交好的邻近势力,以图在冲突时占据有利地位。

在激烈的武力对抗之外,寻求上级权力的介入以图解决冲突,亦是村落之间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村落内部的有力百姓阶层往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应永5年(1398)左右菅浦村(琵琶湖北岸)与坚田村(琵琶湖西南岸)之间围绕渔场使用的问题发生了冲突。冲突的起源是坚田村村民趁夜偷偷跑至属于菅浦村的渔场捕捞,菅浦村的“若众”们发现后予以警告。然而坚田村村民置若罔闻,甚至白天也开始捕捞,菅浦村的“若众”们随即没收了坚田村村民的三张渔网,由此发生了武力对抗。(22)《菅浦文书》394号。

不过,在爆发冲突之后,菅浦村并不打算无休止地使用暴力,上述记载即来自菅浦村向周边相关人士发送的信件。从留存的信件副本中可以发现,菅浦村分别向佐佐木永田氏、树下氏、安养寺氏发送了内容相近的信件。根据田中克行的研究,前三者均为附近地区的有力人士,如永田氏为当时室町幕府的“外样众”,树下氏与坚田村的领主多有交往,而安养寺氏则与菅浦村在京都的庄园领主有着密切的关系。(23)田中克行:《村の紛争解決と乙名·文書―堅田相論文書の考察》,收入氏著《中世の惣村と文書》。菅浦村希望通过上述不同的渠道,能协助本村有效地解决这次冲突,维系自身对渔场的权益。

三、 “总村”的运行组织与阶层构成

以上从“地下请”、“自检断”和纠纷处理三个方面对“总村”的自治活动进行了讨论。下面进一步对支撑这些自治活动的运行组织与内部阶层进行考察。

《菅浦文书》中存在下述史料,为我们观察“总村”的运行组织提供了素材。

菅浦諸沙汰之事

右或ハ盗人ゆふとも、雑物を引下、或ハ額のかミをとり、支証亀鏡の有事ハ上廿人乙名·次之中乙名又末の若衆相ともに如法致可沙汰、敵人仍悪、寄事左右、以惣庄力損人を、いわれ無者を過躰被行候事、更々無勿躰次第是也、但支証ある事ならハ、惣庄相ともに過躰可行、若背此旨奴けかけに成、寄合不仕、惣識事私事を後向地下煩輩お返當惣庄當見こりききとりの為ニ堅罪過可行者也、仍置文状如件、(24)《菅浦文书》227号。

这一文书由菅浦村自行书写并保存。从“菅浦诸沙汰之事”可见,这是菅浦村针对村内出现偷盗行为制定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村落的“自检断”权限。而划线部分显示,执行处罚规定者由“乙名”、“中乙名”和“若众”组成。从“上”、“次”和“末”可以判断三者之间的位序。即“乙名”是村落内最为年长的人,“中乙名”次之,“若众”最年轻。

由此可知,菅浦村内存在运行组织,按照年龄排序,由上述三者成员构成,其中“乙名”人数共达二十名。文书最后署名者均为“乙名”,可见他们在组织内部的发言权限最大。而“若众”经常作为村落与外界发生纠纷时的重要武力而出现。

上述菅浦村的运行组织以年龄阶梯制为原则,是基于本村内部较为平等的阶层关系。不过,多数情况下并非村落内所有成员都有资格进入“总村”的运行机构。即使在菅浦村,要成为“乙名”、“中老”和“若众”,仍需通过“乙名成”、“官途成”以及“乌帽子成”等仪式才能获得相应的身份。而这一资格的获取与个人为村落所做的贡献密不可分,很多时候与财力直接相关。在上述与坚田村的冲突中四处奔走联络各方势力的便是这些“乙名”们。(25)如安养寺氏发给菅浦村的信件开头即可说明菅浦村的“乙名”们跟随安养寺氏一起到京都,为此事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菅浦文书》392号。

与菅浦村不同,对于存在显著阶层差别的“总村”而言,其运行组织一般就很难贯彻以年龄阶梯进行选拔的原则。如山城国(京都府)的上久世庄和下久世庄两个村落在长禄3年(1459)9月30日由百姓共同起草签署了盟约:

再拝々々 起請文事

一子細者、

就今度土一揆蜂起、堅致糾明之處、於当庄上久世庄内、張本人幷与力同心之者、雖為一人無之事

(中略)

長禄三年九月丗日

上久世侍分

(寒川)康光

端書者、上下庄共文言

氏吉

同篇也、但、上久世下久世ト云

道門

注計各別也

道仲

上下各侍分与地下別紙也、

(利倉)貞盛

(中略)

以上廿一人

信成

長禄参年九月丗日

上久世起請人数地下分

道善 常音 与次郎

(中略)

以上八十四人(26)《东寺百合文书》303号。

这份盟约的签署与长禄3年(1459)在畿内西岗一带爆发的德政一揆有关,即当地百姓要求废除债务关系的反抗运动。(27)早岛大祐:《一揆と徳政》,收入《岩波講座日本歴史8 中世3》,东京:岩波书店,2014年。室町幕府听闻东寺下属的庄园是本次一揆的发起者,于是问责东寺。东寺接到问责后,即向各处庄园派遣使者,要求庄园内百姓提交起请文,宣誓未参加一揆活动,也未隐藏相关人员。在这一背景下,属于东寺庄园的久世上下庄两个村落的百姓起草并提交了上述文书。

从文书末尾的签名可以看到,上久世庄村落内分别存在“侍分”21名,“地下分”85名(史料记为84名,统计有误)。省略的签名显示,下久世庄村落内分别存在“侍分”11名,“地下分”56名。这里的“侍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武士阶级,日本学界将其定义为“地侍”或“土豪”。(28)对于这一阶层,1970年代的研究根据各自对其阶级定位的理解,定义为“小领主”或“地主”。近年的研究开始摆脱关于阶级定位的争论,使用“地侍”进行称呼。对于东国地区的这一阶层,更多使用“土豪”进行称呼。他们居住在村落,与普通百姓一样需要向领主缴纳年贡和公事;同时,又在村落内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限,多与上级武士阶级结成主从制关系。上述文书中的“侍分”和“地下分”同属一个村落,共同向庄园领主东寺提交起请文。同时,“上下各侍分与地下别纸也”表明“侍分”和“地下分”在签名时分成了两组,并在不同的纸上署名。比较两组的名字,可以发现“侍分”的名字更为正式,与武士阶级的命名方式相类;而“与次郎”等“地下分”的名字则是普通百姓惯用的名字。由此可见,村落内部存在显著的阶层差别,而村落成员对各自的阶层归属也有清楚的认识。

“总村”的这一内部构成,特别是“地侍”阶层的存在并非仅限于畿内和近畿地区,也见于关东地区的村落。关东地区上级领主颁布给村落的文书多保留在村落内土豪阶层家中。如伊豆国(静冈县)西浦地区现存有“大川文书”、“土屋文书”和“相磯文书”。从中可以发现西浦地区存在大川氏(长滨村)、土屋氏(重须村)、相磯氏(木负村)以及大川氏的同族大河氏(三津村)等村落土豪,他们与上述上下久世庄的“侍分”同属“地侍”阶层。

通过对菅浦村和上下久世庄的考察,可以发现“总村”的内部构成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内部阶层相对平等,不存在“地侍”阶层;一种为内部存在地侍(土豪)-百姓这一阶层差别。从整体来看,存在“地侍”阶层的“总村”应相对占据多数。虽然“总村”的成立和发展与村内普通百姓的成长密不可分,但“地侍”阶层的存在以及他们对于“总村”的维系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29)汤浅治久:《惣村と土豪》。对于存在“地侍”阶层的“总村”而言,村落的运行管理更多地为这一阶层所掌控。(30)如关东地区大名后北条氏向村落颁布的文书中虽然经常出现“百姓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由全体百姓参与的村落管理机构。文书多为村落内土豪阶层所保存这一点表明,土豪阶层占据了主导地位。

四、 “总村”与地域政权

“总村”成立的15世纪后半叶,室町幕府经历了“应仁之乱”和“明应之乱”。这两次动乱的结果导致幕府逐步丧失了对全国的支配权,其支配范围缩减至畿内地区。而各地区在新旧势力的对抗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地域政权,即所谓的“战国大名”。战国大名通过加强对家臣团的整合以及地区统合,建立了新的领国体制。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地方支配体制的建立。如前所述,此时“总村”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的基本单位。战国大名的地方支配基本就是围绕“总村”而展开的。

以往日本学界的研究往往从二元对立的视角,主张战国大名的支配与“总村”的自治是互相对立的。二战后至1970年代中期的研究认为,战国大名利用村落内上层百姓渴望提升身份的心理,通过结成主从制关系使得这些上层百姓成为“小领主”,由此将支配渗透至村落内部。在此过程中,“总村”的自治不得不解体。1980年代中期之后展开的研究,在反思上述视角的基础上,高度评价“总村”的自治,主张战国大名只有履行一系列作为公权力的职责之后才能从“总村”那里获得年贡和公事,两者之间是建立在“村请制”基础上的契约性关系。(31)相关学术史参见钱静怡:《戦国期の村落と領主権力》“序章”,东京:吉川弘文馆,2018年。

笔者认为,战国大名的支配与“总村”的自治并非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毋宁认为前者正是以后者为基础而实现的。下面以代表“总村”自治的“自检断”问题为例进行探讨。

1540年前后,位于近江国北部的菅浦村被纳入了战国大名浅井氏的领国范围,浅井氏派遣同族浅井井伴担任代官管理菅浦村。永禄11年(1568)浅井井伴向菅浦村颁布了一道命令,具体如下:

如申合候源三郎親子来秋還住不可有別儀候、然者家同屋内諸道具以下当座不取散物共ハ可被相渡候、其外源三郎父子自分之諸一軄無別儀可被渡候、

(中略)

永禄十一年四月八日

浅井木工助井伴(花押)(32)《菅浦文书》257号。

这份文书显示,浅井井伴在和菅浦村商议后,规定源三郎父子今年秋天必须回到菅浦村居住,同时他们原本持有的房屋和屋内的家具等财产也应一并归还于父子。可以推测源三郎父子是因某种原因被菅浦村执行了“自检断”而驱逐出村并被没收了财产,但井伴的上述命令显然否决了菅浦村的这次判决。

在此事件发生之后的四个月,菅浦村又向浅井井伴递交了一份誓约状。事情源自菅浦村在处置村内“清德庵亲类”四名百姓时没有及时向井伴报告,为此井伴问责菅浦村。之后菅浦村及时向井伴道歉,获得谅解。并由此宣誓,今后所有事项均向井伴报告,听从井伴的意见,不再私自决断。(33)《菅浦文书》923号。

由于这两份史料的存在,很多学者就此判定菅浦村的“自检断”被浅井井伴否定而不得不解体了。(34)相关学术史参见钱静怡:《戦国大名浅井氏の菅浦支配》,收入拙著《戦国期の村落と領主権力》。然而,事实上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当年年底,菅浦村又召开了集会,如以下史料所示:

这次集会针对的是村内的四名百姓,即上述四个月前菅浦村向浅井井伴提交的誓约状中涉及的四人。按照誓约状的内容,菅浦村放弃了对这四人的处罚。然而,在这次集会上,菅浦村管理机构的长男(乙名)和中老们依然做出了处罚,禁止这四人参加村落的集会,即剥夺了他们参与村落管理事务的权利。

在这次集会之后,由于没有相关史料的佐证,我们无从得知被处罚的四人和浅井井伴的动向。但可以明确的是,这次集会表明菅浦村依然行使着对村民的“自检断”权限。菅浦村向浅井井伴提交誓约状并非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检断”权。

那么,如何解释上述浅井井伴接二连三发布的否定菅浦村裁定的命令呢?需要注意的是,浅井井伴发布的这些命令中并没有明言禁止菅浦村行使“自检断”的内容,而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件下达的命令。浅井井伴并非时刻驻扎在菅浦村。他能得知菅浦村对于这些村民的处置情况,可能是这些受到处罚的村民动用关系获得了向井伴申诉的机会。从村民的这一举动来看,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大名领主权力的裁判权高于“总村”的“自检断”权。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战国大名的裁判权高于“总村”的“自检断”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过,如“总村”行使“自检断”依据的“总掟”,多是在长期以来地方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维护“总村”的内部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只要不损害战国大名的利益,“总村”制定的“总掟”也罢,日常行使的“自检断”也罢,在战国大名的领主支配体制下,依然还是可以运作的。上述浅井井伴干涉菅浦村的裁判结果,只是表明这一阶段菅浦村内部出现多位和井伴结成主从制关系的村民,在菅浦村的裁决威胁到他们个人利益时,请求浅井井伴出面帮忙解决问题。浅井井伴所否定的只是针对这些个别事件菅浦村所下的裁定。事实上,在菅浦村被纳入浅井氏领国之后,对于年贡和公事的收取,浅井氏依然选择以往的“地下请”方式,由菅浦村全权负责收取和缴纳。这进一步说明,战国大名以“总村”为单位建立新的地方支配体制,并不意味着必须解除“总村”的自治。相反,如何有效地利用“总村”所具备的管理内部秩序的能力,是战国大名需要面对的课题。

五、 结 语

以上从“总村”的成立、自治活动、运行组织和阶层构成以及与地域政权的关系等四个角度,具体考察了日本中世后期村落共同体的成立及其特征。可以看到,14世纪中后叶开始,畿内和近畿地区一带开始出现集村化运动,至16世纪前半期,这一运动波及整个日本列岛。在这一过程中,具有自治性质的“总村”成立并逐步成熟,成为地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15世纪后半期至16世纪末,是日本从中世向近世转型的重要时期。在这一个多世纪里,日本各地出现新的地域政权(战国大名),在他们的角力过程中,最终由织丰统一政权完成了列岛的新的统合。面对日益成熟的“总村”,织丰统一政权及其继承者德川幕府如何建立地方支配体制?这些政策又对“总村”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最后就这一问题略作展望。

在过去的研究中,丰臣政权的检地政策(“太阁检地”)颇受瞩目。学者认为这一举措意味着丰臣政权否定了此前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家父长型土地所有,确立了封建性质的农奴制度。(36)即“太阁检地革命说”。参见安良城盛昭:《太閤検地と石高制》,东京:日本放送出版协会,1969年。从本文的视角来看,“太阁检地”进一步确定了各村落的边界以及各村落所需负担的各类租税额度,并确认各块耕地的实际耕作者(“名请人”)。这一举措为普通百姓争取对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有效的依据。(37)不过,伴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丰臣政权与战国大名之间在检地政策方面的相通性越来越得到关注。参见池上裕子:《織豊期検地論》,收入氏著《戦国時代社会構造の研究》,东京:校仓书房,1999年。此外,丰臣政权还发布了与身份规制相关的一系列法令,由此确立武士(侍)、百姓和町人三种身份。(38)吉田ゆり子:《兵農分離と身分》,收入《日本史講座5 近世の形成》,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年。这一政策意味着原本介于侍与百姓身份之间的“地侍”阶层必须做出抉择。一旦选择百姓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再与上级领主之间维持主从制关系。与此相应,他们在村落内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普通百姓的挑战。

丰臣政权的上述政策基本为之后的德川幕府所继承。德川幕府以村落作为地方支配的基本行政单位,在村内设置“庄屋”等村官,协助幕府进行征收租税等工作。担任“庄屋”者很多都是之前的“地侍”阶层。但是,由于上述的一系列政策,“地侍”阶层在村内的权威颇受削弱,普通百姓针对“庄屋”等村官的斗争也愈加显著。伴随着普通百姓的成长以及“地侍”阶层特殊地位的消失,与中世后期的“总村”相比,近世阶段的村落内部越来越多的百姓参与至村落的日常运作之中。(39)水本邦彦:《近世の村社会と国家》;渡边尚志:《近世村落の特質と展開》。

总之,近世阶段的村落虽然是织丰统一政权以及德川幕府自上而下设定的地方行政单位,但仍以中世后期成立的“总村”作为重要的历史前提。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总村”的很多要素被继承下来的同时,也有一些方面被来自统一政权的政策所否定。由此可见日本中世向近世转型过程中断裂与连续并存的复杂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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