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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条件下网络视听传播治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2020-09-26段莎莎

传播力研究 2020年15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人工智能

段莎莎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度改变原有的网络视听传播形态,为网络视听传播既带来机遇,也加深挑战,因此研究如何在人工智能条件下完善网络视听传播机制是一个长期且不间断的工作。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使用文献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通过分析得出在人工智能条件下,仍然存在空间与治理逻辑矛盾、治理方式不科学以及技术带来的各项伦理问题等,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紧推进对于网络的综合治理、把握技术带来的红利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传播;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15-0186-02

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在人类的生产生活领域内的影响逐渐凸显,对传播领域的影响也是愈加明显,在2017年海美迪联合腾讯云小微和腾讯视频企鹅激光、哈曼、海思等大品牌推出了人工智能时代第一款智慧家庭领域视听机器人,集摄像头、音响、机顶盒于一体,涵盖视频通话、家庭看护、超高清4K播放、智能音箱、家庭物联中控等功能为一体,引起业界轰动;在内容不断升级的当下,视频、音频以及互动式视听内容传播也成为了人工智能技术影响的主要信息类别,当下处于短视频全球化的风口期,行业竞争激烈,盗版和单一的商业模式均为短视频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鲸鱼平台搭配达摩院数据科技研究院(IDST)的人工智能技术,普及视频智能编辑技术,通过对内容进行多维度分析、打标签、形成多维度编目,方便素材检索和整理,“身份ID”使得盗版音视频无处盾形,激发短视频行业活力。除此之外,传统的传播主体传者、把关人、受传者概念边界逐渐被打破,每一个个体及人工智能运算的环节都是传者、把关人、受者。正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驱动下,人类的感知方式开始随着互联网视听传播的发展发生改变,也变为社会变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尔曾指出,“有人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终结,但实际上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的‘新的开始”。①在网络视听传播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在为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重了对于视听传播中的误判,比如不良信息反馈导致机器人误判、受众信息泄露、信息寡头出现、信息茧房和“泛娱乐化”等问题,虽然国家广电总局以及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办公室均就相关问题出台了各项治理措施,但是效果不甚明显,且新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显现出来。

一、网络视听传播治理困境缘由

(一)网络空间与空间治理逻辑存在矛盾

网络时代的新兴技术本质上是以人为中心的传播技术,具有天然的反中心取向,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从更深层次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传播权的控制和垄断,技术赋权使得普通大众获得了传播的渠道和能力,在网络的开放空间中较为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抖音平台的短视频博主“羽仔”、“史別别”等皆为短视频风口期的红利获得者,羽仔“凌晨国贸打不到车”的抖音段视频被滴滴公司高层注意,“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在这个众声喧哗的年代,更多平凡人的普通事走到大众面前,仿佛每一个都拥有的表现自己的机会,但是在这背后信息过载、谣言倍速增长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网络社会的爆发式发展过程中,我国仍然遵循着传统的政府主导管理模式,遵循“现实对应”和“功能等同”二原则,即将现实社会中政府各个部门的主管事务与职能拆分到网络社会中进行条块式管理,主要采用行政监管和网络立法两种管理措施。而在技术飞快发展应用的背后,使得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状,使得网络空间“群魔乱舞式野蛮生长”。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对网络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但当下的网络治理中仍然不能摆脱传统的治理模式下的主体单一、手段简单和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网络治理也并没有取得较好的成果。

(二)治理方式不科学

我国的网络治理长期遵循的是政府主导的传统权威管理模式,实行条块式管理,虽然努力转变为网络综合治理,但是仍然逃不出平均治理、运动治理和模糊治理等怪圈,而治理对象、治理成本也在无限上升。

当前的网络综合治理主要是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重点是打击特定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自媒体乱象和网络色情直播等,严打过后往往立竿见影、成果显著,但是由于“运动治理”习惯,专项整治俨然就等同于是网络综合治理,由此其负面效果也逐渐显露出来。第一,专项整治有时往往过度用力,没有根据矛盾的特殊性而“一刀切”式的治理方式有时会造成失误;第二大规模专项整治之后,如果日常监管措施等不能及时跟进,也有可能造成新的治理盲区,留下治理隐患;②最后,很多专项整治互动多为临时拼搭,缺乏顶层设计,“哪里有洞补哪里”,由此会带来工作交叉,提升成本,治理对象也很难控制。

(三)风险不断进化

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运用存在新的风险,开放的不稳定社会也会加剧风险带来的危害。例如AI技术(Deepfake)带来的虚拟仿真、伪造嫁接带来的潜在风险,《华盛顿邮报》曾说“AI顶尖研究员竞相制作深度伪造视频,我们正处于劣势”。德国纽伦堡大学相关团队发布的Face2Face应用,可以通过摄像头进行脸部跟踪,从而让视频里的人跟你对话,智能的深度伪造使人真假难辨,影响整个媒介生态的信誉。

除此之外,目前社会连接已经转变为数据连接,整个社会环境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数据库,牵一发动而全身,由此导致蝴蝶效应,黑天鹅事件也逐渐成为常态。

二、网络视听传播治理机制完善措施

(一)加快完善综合治理体系

综合治理原则,目前已经成为网络治理的国家战略,为了加强对于网络视听传播治理的力度和效度,需要盘活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和手段,坚持“全国一盘棋,多方齐用力”。

首先,要加速推动网络立法工作进程,推进多元主体进行网络空间治理,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对网络空间行为进行更为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治理与管控。同时,网络层面的立法要充分的考虑网络空间的特点,结合网络的现实性、虚拟性和其已有的秩序进行立法。③网络立法的推进,目的是通过对网民的网络法律教育,逐步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加强网民的道德建设,从而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在多元主体进行网络空间治理层面,应该明确规定政府、互联网媒体、网民的过格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所负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享有的权力,使网络空间的多元化治理协作进行,形成强大的合力。最近几年颁布出台的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如《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网络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都对多元主体参加治理提出了比较明确规范和详细的要求,比如政府管理责任,媒介自律机制和公众投诉机制等。

其次,在治理手段上,除行政手段之外,要提高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使用的频次。在法律方面,在加强网络立法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简化惩处流程,一步到位,减少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果;在技术方面,现如今政府对互联网企业的整治手段较为表面,例如封号、关网站、断开连接等,终归治标不治本,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于相关技术人才的储备,提升政府的技术处理能力;为了强化互联网企业参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工作,可加强经济支持,对技术人员的薪酬奖励机制予以优化和完善。

最后,加强各个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期待实现1+1>2的效果。综合治理首先强度多元主体参与,但是如果相互之间“摩擦”过多,反而会起到反作用,因此必须破除部门之间原有的明确界限,整合各个主体的资源,从而形成合力。

(二)把握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

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互联网领域最前沿、最关键的科技或应用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谁抓住了这些核心科技,谁就对未来多一份把握”。

首先,要健全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制度,人工智能技术与众多法律问题存在联系,其中包括智能物的所有问题,智能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智能物的行为责任的归属也是重要的问题等,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人工智能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此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例如在收集网络数据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用户数据隐私的保护,通过立法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从而不断提升人工智能领域对保护用户隐私权的重视。

其次,发挥各项技术的潜在优势,为提升网络治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已经被广泛运用于追踪和识别虚假新闻,2019年4月,阿里公司推出“AI谣言粉碎机”,这一功能可以帮助识别虚假新闻,据了解在某些场景下识别谣言和假新闻的准确率高达81%;区块链可帮助转变音乐、视频及其他娱乐类型的媒体内容的交付、使用和支付方式,为各参与方构建透明、可信、高效、快捷、安全且可控的媒体供应链,还有助于减少广告欺诈(比如由机器人而非真人点击广告)以及版权侵权行为;数字版权管理(DRM)助力新媒体平台监测盗版行为,实现盗版证据的打通,为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健 康发展带来更大的价值。

三、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凭借其强大的学习力、理性的判断力和超强的工作力成为当前世界科技发展最为重要的潮流之一,在网络视听传播领域的应用也已经逐渐突破人类的原有认知,带来了视听体验及家庭视听的革命。但是人工智能应用背后对于网络视听传播的治理带来的众多新的挑战,如何合理利用不断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构成一个集服务、内容、数据、人工智能为一体的健康云平台是当下的主要任务。

参考文献:

[1]许正中.網络空间治理的任务与挑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1):36-37.

[2]陈晓伟.浅谈网络治理的关键问题与治理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33):202-204.

[3]罗洁芳.互联网平台的行政责任问题探究[D].湘潭: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9.

[4]黄科.组织僵化、调适行为与中国的运动式治理[J].江海学刊,2019(3):137-142.

[5]张新平.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8.

[6]韩志明,刘文龙.从分散到综合——网络综合治理的机制及其限度[J].理论探讨,2019(6):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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