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的对策建议
2020-09-26赵建明
赵建明
摘 要:文章研究了“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关政策法规和当前现状问题,提出提升教育培训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提升;安全教育;质量;对策
1 引言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的安全生产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是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近年来,我国在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培训方面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管理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情况比较普遍。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安全生产政策制度的不足,以及当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的原因,推动相关政策制度改进和监管机制完善,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落实和质量提升。
2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着明确规定,管理制度是比较严格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均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每年应当对其建筑从业人员组织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建立教育培训工作档案;与此同时住建部第17号令也明确表示了,申请参加安管人员考核的从业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明确规定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有关工作经历之外,还必须要参加该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通过测验合格之后才能上岗。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相关规定不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以及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根据宁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明确规定,除了上述违规行为,按照宪法實施行政处罚后,相关人员和建筑企业还会被扣除相应的诚信分值。
3 “安管人员”的培训现状和产生的问题
3.1 一些企业和人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重视
有的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认识还不到位,尤其在工期紧、项目多的情况下,很少拿出时间和经费安排“安管人员”培训。从近几年宁夏建筑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析,由高空坠落、有限空间作业不规范引发的人员死亡事故较多,大多是建筑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的。发生此类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重视,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
3.2 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参差不齐
“安管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定期举办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优点是师资有保障、课堂管理严,且常常安排现场案例教学,警示意义强,缺点是培训人数有限,无法做到全覆盖;第二种是施工企业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优点是时间灵活、针对性强,缺点是师资力量普遍较弱,课堂纪律大多比较松散,学习效果难以保证,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第三种是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其中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一些资深培训机构师资力量比较强、课程设置科学、课堂管理严格、课时安排充足,教育培训效果相对较好,但市场上也充斥了不少师资弱、管理差的培训机构,甚至存在恶意竞争、虚假培训的情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培训质量根本无法保证。
3.3 安全培训监管检查缺乏评判标准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如何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标准也过于简单,仅以“有无”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为评判标准,不能真实评判建筑企业安全培训的实际情况。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安全教育扣分标准”就是以未建立制度、未开展教育制定扣分标准。由于监管检查规定不够详细,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管只限于查看企业培训的签到、现场照片等表面化信息资料,难以深入到位。也正由于实施标准和评价方法不完善,对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的情形往往难以“定案”,无法实施行政处罚,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违规成本。
4 加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细化完善安全培训实施标准和评价方法
各地应当细化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实施标准和评价方法,首先要对照有关法规文件细化建筑企业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点,对教育培训所要包含的内容予以明确;其次要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明确“安管人员”教育培训的最少课时,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生产员不少于40学时;三是要对培训老师的资格提出要求,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教师资源库,推荐给建筑企业和培训机构使用;四是要对培训过程提出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有相应的教室,配置必要的教学设施,安装电子监控、考勤仪等设备,全过程记录保存培训资料,形成教育培训档案等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培训不合格。
4.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
住建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抽查,在年度开展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质量安全巡查中,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与此同时,还需要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将安全生产落实到日常生产活动当中去,在生产活动当中承担主体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企业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过程不符合安全培训实施标准甚至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分值,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形成威慑力。同时,住建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冬季停工期,组织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4.3 严格安全生产考核监管
考核机关应当严格审核报名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审核不予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手续,培训情况审核可以采取承诺制,凡建筑施工企业承诺已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可准许先参加考核,在后续建筑市场监管中发现承诺弄虚作假的,及时对有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合理设置并定期优化“安管人员”考核题库,增强考核科学性与针对性,以“考”促“培”,促使企业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4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平台,将“安管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办证、延续变更、继续教育等信息纳入一体化管理,启用电子证书,提高办事效率。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规范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建设,对培训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参培人员实行面部识别签到,并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培训影像和考勤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培训过程实行网上实时监管。
5 结语
总之,加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建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更加重视“安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推进规范安全施工,切实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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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季定珠.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现状与对策[J].建筑安全,2015(2).
[3] 林立泉.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政策的探讨[J].福建建筑,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