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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试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

2020-09-26赵祥云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作者简介:赵祥云(1990-),女,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和农村社会学。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试

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面对渐趋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挑战压力增加的国内环境,我们必须以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运行为基础,“坚持维护和发挥三农压舱石的作用”,这就对我国农业转型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多年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我国也已经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数量达到8.7万家[1];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达到近6万家;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3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2]。在整体数量不断增长,培育成效有所显现的情况下,接下来的任务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高其经营能力、带动能力和发展质量,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与关中实践》[3]一书就是以陕西关中地区为例总结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并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和探索调试的措施,进而讨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聚焦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可以发现在有利的制度环境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作用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生产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的特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像小农户一样通过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限制性因素相对来说更多。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陌生的农村社会环境或者陌生的农业领域,需要承担与数量众多的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这导致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雇工成本高昂、农业生产风险大、资金运转困难的困境,生产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走出经营困境,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探索和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手段:

第一,通过转包,缩小经营面积。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面积过大的问题。这一方面与地方政府的行动逻辑密不可分,地方政府在“锦标赛”竞争体制中,为争取更多资源,增加政绩,打造亮点,倾向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生产经营面积。在此行动逻辑影响下,许多地方政策释放出“垒大户”的信号。因此,在政策诱导和市场驱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流转大规模的土地,但生产经营规模过大不仅存在农业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其经营管理形成挑战。土地规模过大就需要依靠雇工来生产或管理,作为外来主体,雇佣农民进行生产时,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就难以避免。因此,为降低生产管理成本,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规模过大的土地分块转包给其他农户种植。这一方面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和压力,另一方面将大规模土地分成几块,形成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也有利于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第二,延長产业链,将业务从生产环节延长到加工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规模大,更多依靠的是机械化种植,相对于家庭经营来说,无法做到精耕细作,生产效率低。更重要的问题是,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农业生产,难以做到对产业工人一样的监督管理。这就为农业雇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空间,农业雇工不认真、磨洋工,甚至盗窃农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来说,这些问题将转化成极大的生产管理成本。此外,由于农产品价格不稳定,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承担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基于规避风险、降低生产管理成本的考虑,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将经营业务从农业生产环节扩展到产前、产中和产后,延长产业链,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及农产品贮藏、运输、加工等服务。

第三,采取多种措施,嵌入农村社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与农村社会脱节,未融入农村社会。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农村来说都是外来主体,通过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或是带动扶持而形成,在农村社会中缺乏乡村社会基础,其以盈利为导向的行动逻辑与农村社会的行动逻辑存在偏差,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农村社会雇工时,因为农民未将其视为自己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缺乏认同感,就容易出现磨洋工等道德风险问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这一问题后,试图采取措施改变这种境况。首先,通过人情化运作,获得雇工的认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通过给雇工物质利益,如瓜果蔬菜,逢年过节的礼品来获得村民的认可,甚至进入农业雇工的人情圈,如雇工家里有喜事时这些老板也会随份子。这些行为使其在雇工那里形成了好老板的印象,雇工也就欠下了老板人情,在村庄的行为逻辑里,人情债是需要还的。为了对老板的恩惠进行报偿,雇工会加强自我监督,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中增加劳动投入,认真负责完成劳动任务。其次,采取策略性妥协,保证沟通交易的顺畅。在土地流转环节,为争取让更多农户顺利转出土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让步,承担较高的土地租金。调研中还发现,在出现争端时,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会采取强硬手段解决矛盾,而是做出妥协,以一定的损失来换取与农民沟通交易的顺畅,也为之后的沟通打好基础。第三,获取政治身份,以获取更多发展资源。地方社会并不仅仅是乡村社会,其涉及的范围还包括乡镇等基层政治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要嵌入到地域范围更广的乡镇社会环境中。因此,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竞选上村委会成员将经济资本转化为政治资本。获取政治身份后,凭借工作的便利与乡镇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建立起私人关系,再将以村庄名义争取到的项目放到自己的规模土地上落地实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试伴随着转型发展,有助于提高其经营能力和发展水平,而更重要的是其调试和转型对小农户产生了带动作用,有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讨论离不开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讨论。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为代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式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型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这是对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继承与发展。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构,一方面需要推动小农户的发展,实现小农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发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决定当前必须进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因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这就需要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质量。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食品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对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需求增加,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农产品消费日趋个性化、多样化、绿色化,就必须使农业生产主体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严格规范生产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生产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对新品种新科技和新装备的应用能力强的特点,因而在生产高品质的农产品、满足人们较高的生活水平需求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但很多农产品,如蔬菜、水果,尤其是规格品质要求高的农产品更需要精细化培育,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自我监督性,不计劳动成本的小农户则更具优势。因此,我们不仅不能认为小农家庭经营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形态,单纯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反而更需要注重发挥小农户在精细作业中的优势。当然,我们所说的小农户是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是需要采用更多的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装备,注重提高农业从业者的素质,加强职业农民的培养。促进小农户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通过制度建设释放出推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信号,包括推动科技发明更多适合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农业机械,先进种植方式等。针对小农户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生产技能不足等弊端,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为小农户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小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使得其在应对农业自然属性、降低农业监督成本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在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中,小农户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此外,目前我国仍有2.1亿小农户,在当前的城市化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这些农户很难完全被城市化吸收在城市就业扎根,所以,当前形成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的小农户家庭生计模式不仅具有一定的稳固性,也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的生存就业问题,可以说小农户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有助于农村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

小农户的农业现代化也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下的小农户发展是产业兴旺的基础。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迅猛,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带动效果仍需要提升。在现实中的表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各种问题,“非农化”“非粮化”、组织发展不规范等现象普遍,经营亏损问题突出。面对此种问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了调试。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农业治理能力。在继续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利政策环境的同时,应当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权。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策略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有利于保证我国农产品质量,满足当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不断进行自我调试,逐步嵌入农村社会,一方面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命力,形成了更加适应我国农村社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嵌入农村社会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多种农业生产模式,包括“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大大提高了农业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带动更多小农户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事实证明,这种农业发展道路是适合我国国情,顺应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产业体系的创新驱动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 947号建议的答复[EB/OL].(2018-08-03)[2020-04-02].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808/t20180814_6155702.htm.

[2] 農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EB/OL].(2020-03-06)[2018-04-02].http://www.moa.gov.cn/gk/tzgg_1/tz/202003/t20200306_6338371.htm.

[3] 赵晓峰,孙新华,陈靖.等.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与关中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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