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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的两条道路:组织化还是资本化?

2020-09-26陈义媛

关键词:规模化农场农户

作者简介:陈义媛(1988-),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

引 言

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话语中,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小规模农业生产开始出现一些困境,农业规模化成为大势所趋。实际上,2004年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对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给予了诸多支持。不过,中央政策的导向近年来也有一些转向。党的十九大报告除了继续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目标。随后,《农民日报》发文指出小规模的兼业农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农业经营者的大多数,没有小农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要加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对小农户的扶持。

在上述背景下,《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与关中实践》[2](以下简称“《关中实践》”)一书致力于探讨一条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该书以关中地区的农业规模化实践经验为基础,展现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几位作者以扎实的田野调研和深入的分析为读者展现了关中地区丰富的农业现代化探索实践,并对关中经验进行了理论总结。书中有一个重要判断,即“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是一个弹性结构,可以实现渐进的城市化;农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选择,农村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几位作者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概括为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为传统农业形态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形态、以合作社和农民参股的涉农企业为服务规模化的主要组织载体。这种农业现代化模式的核心在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它强调“统”与“分”的结合。同时,书中还强调了另一点,即不应过于追求生产环节的规模化,也就是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速度不能太快;应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務规模化”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关中实践》一书是“小农经济派”[3]立场和观点的典型代表。几位作者对家庭经营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家庭经营的未来抱有高度期望;同时,他们也都对资本下乡保持了警惕,强调土地流转不宜过快。归结起来,该书的核心是探索一条可以保护小农户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其关键在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即小农户的现代化问题。书中提出的方案是以规模化服务来带动,实现“统分结合”。不过,书中对由谁来“统”表现得比较开放,既提出了村集体作为“统”的主体,也提出了以涉农企业作为组织农户的主体。

实际上,今天出现了两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一是建立在土地流转基础上的“土地规模化”,二是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服务规模化”。前一种规模经营由于涉及到土地流转这一显性表征,是近年来讨论的焦点。后一种规模经营则更多地以市场化服务的形式呈现,最典型的就是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因为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小规模家庭经营在形式上看似不受影响,因此在中央提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这一方向后日益受到重视。这两种规模化经营是否有本质差异,小农户在“服务规模化”下是否能受到保护,我们是否可以探索一条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关中实践》一书可以为这些问题的讨论提供参考。

一、“土地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内在逻辑

根据官方数据,到2016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4],工商企业流转的土地大约占承包地面积的10%[5]。《关中实践》一书对于此类建立在土地流转基础上的规模经营保持了警惕,书中强调,在农户承包地细碎化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必然牵动农户福利和社会稳定,因此,通过激进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很难形成稳定的、可持续的农业经营体系。

从已有研究来看,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并非都难以运转,一些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策略维系规模化经营。尽管有些企业以直接雇工的方式经营大规模农场遇到了困境,甚至因亏损严重而退出农业经营,但仍有少数企业存活下来。农业企业遇到的困境既包括雇工监督问题,也包括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有些企业还会遇到来自村庄社会的抵抗。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将土地划片分包出去,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家庭农场,从农业生产的上游和下游获取利润[6]。这是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家庭农场尽管表面上保持了一定的“自主性”,然而他们的农业经营收益实质上仅等于其所投入劳动力的工资。企业通过控制土地,可以确保自己在农业生产上游(例如农资经销)和下游(例如农产品加工、销售)的收益[7]。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可以成功运转,这种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规模化经营很难真正实现对小农户的带动,一是因为土地流转本身就对小农户形成了外部挤压,二是因为即便一部分小农户被吸纳进企业的产业链,转型成“家庭农场”,他们也很难真正从农业中形成积累。

不过,《关中实践》一书对另一种规模化,即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服务规模化”却抱以很高的期望。书中谈到了不同的农地经营模式创新,例如白水的土地托管模式、射阳的联耕联营模式、崇州市的农地共营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小农户被以各种不同模式纳入“农业现代化”的体系中,实现规模化。不过,以土地托管、农机作业服务为表现形式的服务规模化在降低了小农户劳动强度的同时,却也使小农户的农业剩余被分割出去。以农业机械化作业为例,在农机作业出现以前,农业活动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完成,对现金成本的需求较低。随着机械化的推广,农机对劳动力的替代在减轻了农业劳动强度的同时,也使农业生产的成本攀升。实际上,农机作业服务的本质是农业生产者通过将耕、种、收等环节“外包”给农机手,这虽然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却使农户需要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农业剩余中的一部分让渡给农机手。土地托管实践的逻辑与农业机械化作业是一样的,其本质都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环节的每一项专业化,都意味着小生产者需要用现金购买这项服务或物资(如农药、化肥等)。在这种情况下,小生产者就要不断让渡出农业剩余,他们从农业中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低,因此需要靠打工收入来贴补。当农业生产中现金投入不断取代家庭劳动力的投入时,劳动力解放只是故事的一面。故事的另一面是家庭经营的灵活性不断降低:家庭劳动力的投入本是灵活的,可以根据情况增减,这正是小农户“自我剥削”的基础;但随着农业生产的现金需求不断增加,小生产者的“自我剥削”空间也会遭到挤压。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规模化是否一定会对小农户形成保护,仍需要进一步讨论。

可以看到,在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两种形式下,小农户能否从中受益都需要重新评估。如果说土地流转从农业生产外部对小农户形成了挤压,那么服务规模化则是从农业生产内部对小农户形成了挤压,它不断以专业化的服务或物资替代了小农户的劳动投入。因此,不能仅看到在“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下小农家庭经营仍能维系,更应该看到在这一趋势下,劳动对资本的依附不断加强的可能。

二、以小农户组织化为基础的农业规模化

在今天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规模经营已经成为一种客观需求。更重要的是,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在城市资本过剩的情况下,农业正成为一个新的投资领域,这是理解中国农业转型的一个结构性前提。资本对农业领域的渗透以前文所述的两种规模化形式为典型。在这种情况下,分散的小农户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关中实践》一书也展现了另一条农业现代化道路,即通过村集体发挥统筹功能,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以统分结合的方式来实现规模经营。

书中以不同案例展现了村集体的统筹作用。冬枣产业的案例展现了村集体所能发挥的统筹功能,村社组织不仅通过统筹安排农户互换耕地,解决了土地细碎化的问题,使冬枣种植能成规模地发展;还通过组建合作社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小农户在生产中的协作程度。FY产业园的红提产业案例也体现了村集体的统筹作用,尤其是在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上。同时,书中也以长安土地托管的案例客观地呈现了并不是所有村集体都有动力和能力发挥统筹作用。

实际上,在小农户分散种植的情况下,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进行有机衔接也是困难重重的。一方面,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就是一大阻碍。细碎的土地显然不利于机械作业,这不仅是小农户的困扰,也是农机手的烦恼。另一方面,各自为政的小农户在品种选择、耕作安排上也不统一,这不仅使规模化的社会化服务难以与之对接,小农户之间在一些关键的生产环节中也难以合作,尤其是在农田灌溉等公共环节。因此,组织起来也是小农户的客观诉求。

村集体是发挥组织作用最适合的主体。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对村民的动员和组织,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来管理土地,本身就是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国有农场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首先,农村地区常见的土地细碎化、农户种植品种不一的问题,一些国有農场可以低成本地解决。通过统一发包土地,国有农场可以极大地加强农业生产的规划性,使农场的“统”筹安排和种植户家庭的“分”户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国有农场还通过对农场内部农机购置数量的控制,使农机作业之一市场化的服务可以在农场内部有组织地供给,既不使农机作业服务供不应求、影响农时,也可以避免农机作业服务供过于求,导致农机闲置、资源浪费。再次,国有农场还通过设置专门的部门、安排专职人员的方式,对农业技术推广、农田灌溉等公共服务进行了统筹安排,使这些服务也可以实现组织化地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农场很好地实践了“统分结合”原则,从实际生产效率上看,国有农场的粮食单产、机械化率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0%左右;在科技贡献率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方面,国有农场也比农村地区更有优势[8]。

国有农场之所以能发挥统筹作用,有两个关键机制。一方面是因为农场对土地有发包权,与普通农村相比,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农场可以低成本对土地进行整合发包,对种植结构进行规划,通过对土地资源的整合来实现对农场种植户的组织。另一方面,农场可以对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制度化地动员,从而有体系地为种植户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对分散种植户的组织。实际上,农村地区在农技推广、农田灌溉等方面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就是小农户缺乏组织的问题。由于在行政村层面缺少对应的主体,基层的农技推广部门、水利部门的公共服务很难对接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但国有农场在农场层级(可以看作乡镇一级)设立了农业科、农机科等部门,并在连队层级(可以看作行政村一级)相应地设置了农业副队长和农机副队长,他们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

实际上,除了国有农场的实践外,全国不同地区也有类似的探索,例如《关中实践》一书中提到的江苏射阳的“联耕联营”模式,湖北沙洋地区的“按户连片耕种”模式等[9],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筹功能的实践案例。这些实践共同表明,小农户的组织化是其对接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前提,小农户的现代化根本在于组织化。

农业现代化的两条道路并不是“土地规模化”道路和“服务规模化”道路,中国的农业转型并非是要从这二者中择其一。从基层的实践探索来看,我们是在以组织化的小农户为主体的现代化道路和由资本所主导的现代化道路中做选择。前者以小农户为主体,以村集体的统筹和组织为基础,使现有农业技术和服务为己所用的规模化,可以实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规模化经营。后者则以资本为主导的规模化经营,资本具有高度竞争性,它渗透进农业领域会进一步加深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分化,使小农户不断被边缘化。如今,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已经是既成事实,面对强大的资本,单家独户的小农户既缺乏谈判权,也没有议价权。只有发挥村集体的统筹功能,将小农户组织起来,才有可能使规模化的社会化服务为小农户所用。

参考文献:

[1] 农民日报评论员.推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N].农民日报,2017-11-09(01).

[2] 赵晓峰,孙新华,陈靖,等. 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与关中实践[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3] 贺雪峰.当前中国三农政策中的三大派别[EB/OL].(2015-02-11)[2020-03-28].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02826.

[4] 农业部.耕地流转面积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EB/OL].(2016-11-20)[2020-03-28].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20/c_1119947716.htm.

[5] 腾讯财经.中国土地流转达30%工商资本流转的土地大约占到10%[EB/OL].(2015-05-19)[2020-03-28].https://www.tuliu.com/read-10860.html.

[6] 徐宗阳.资本下乡的社会基础——基于华北地区一个公司型农场的经验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6,31(5):63-87.

[7] 陈义媛.资本下乡:农业中的隐蔽雇佣关系与资本积累[J].开放时代,2016(5):92-112.

[8] 桂华.土地制度、合约选择与农业经营效率——全国6垦区18个农场经营方式的调查与启示[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7,8(4):63-88.

[9] 王海娟,贺雪峰.农地细碎化的公共治理之道:沙洋县按户连片耕种模式调查[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7:1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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