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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0-09-26范慧慧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必要性困境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困境 必要性

作者简介:范慧慧,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27

一、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十分复杂,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通过行政手段和社会手段加以规制。其次,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受文化背景、个人素养、心理健康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对于矫正制度内容的遵守程度也会存在差异。最后,伴随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变迁,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需要辅之以一定的法律,从法治的角度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确保该项制度正常运行,彰显该项制度的价值[1]。一方面,通过“法律”这一有力抓手,可以更好地强化国家权威,让社区矫正能够有法律“兜底”。另一方面,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强化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强制约束作用,充分体现法律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和作用。

(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保证社区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

社区秩序的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和其他公众的权益。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法受到良好的教育,势必会影响社区内部的稳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甚至通过暴力等方式来破坏社区内部的各项秩序,威胁其他矫正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因此,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做好认罪会悔罪、分级管理、心理教育、思想教育等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稳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情绪,化解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矛盾,促使社区矫正人员安心在社区接受矫正,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可以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的主观能动性,将“被动式”矫正变为“主动式”矫正,消除社区内部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保证罪犯日后回归社会守法的需要

社区矫正具有“教育性”“警示性”的特点,其“惩罚性”的特点不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只有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细化社区矫正内容,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权利得到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才能在社区学到知识和技能,才能塑造其思想观念以及社会人格,为日后重返社会奠定基础。相反,如果忽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势必会难以戒掉犯罪的恶习,其乖戾的犯罪心理不能得到有效消除。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人员重归社会后,其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技能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势必会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不利于降低社会的犯罪率,违背社区矫正的初衷。

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困境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作为2019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将在今年予以实施。但是,纵观该部法律,还是可以发现内部许多内容和条文仍然延续了以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内容,存在条款笼统、简单,实际操作性低等问题。一是适用范围有待提升。在德国、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国家,其非监禁刑的措施高达十多种,而我国非监禁刑较少,且只能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二是就社区内是否配备司法警察仍没有明确,法律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争议。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所以许多学者以及人大代表在社区矫正法修订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要建立专属于社区矫正的司法警察队伍,防止罪犯不服从管理等问题的发生。然而,此次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回避了该项问题,将会导致今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三是各部门衔接配合不到位,权责划分领域的内容仍然有待细化[3]。典型如,社区矫正机构、律师事务所、监狱、法院、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相互配合,既充分保障社区矫正人员人权,又避免出现管理漏洞,未来仍然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四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虽然《社区矫正法》第18条明确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但没有进一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细化,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地区可能出现较大差距,无法保障调查评估的质量。五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方面存在漏洞,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忍气吞声,最后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发生。

(二)社区矫正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在我国传统封建体制下,社会公众对罪犯存在偏见,认为罪犯往往十恶不赦、作恶多端。即使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容易被打上其他烙印。加之我国社区矫正体制机制不完善,在资金、人才支持领域捉襟见肘,更是导致很多社会力量并不愿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4]。一方面,实践中各地不平衡问题突出。经济发达地区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经验充足,且具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效。与此相对应,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社会服务工作,难以保障社区矫正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在该领域探索社区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模式,社会力量相对薄弱。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仍然有待完善

此次《社区矫正法》的亮点是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专章予以明确,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但是,也存在部分問题有待继续完善。一是个别条款存在冲突。典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社区矫正法》相冲突[5]。根据前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无法适用拘留。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一旦违反规定,将会直接撤销矫正,实际上加重了惩罚。二是权益保障有待提升。典型表现在未成年人后期就业、升学、复学等领域。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申明了依法治国的路线方针,强调要运用科学、伟大的法治思想来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也深入分析了法治体系的进程。根据依法治国精神,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准确执行刑罚、确保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 进一步加快立法,出台其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今年7月社区矫正法施行后,我国立法部门要继续加快立法调研,听取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就制度运行的建议,出台其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社区矫正制度能够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逐步提升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探索在减刑、拘役、行政拘留等领域适用社区矫正,借鉴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二是要明确司法警察的配备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社区矫正中的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但并不代表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由于社区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并不类似于监狱,所以其一旦发生暴乱、暴动和暴力事件,将会损害其他矫正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加之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出警不到位、不及时,很难制止社区矫正人员的暴力行为,故有必要配备司法警察。但为了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也应当明确司法警察的问责、追责机制,细化司法警察侵权行为表现和对应的责任形式,并对问责、追责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同时,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进行定期监督,坚持社区矫正事务公开,主动公开监督工作进展和情况,做到主动监督、事前监督。三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时细则,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律师事务所、监狱、法院、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加强接收管理、接收教育、收监执行等各项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减少管理漏洞。四是要明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确认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属性,避免各地出现调查评估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提升调查评估质量。五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机制,对现有的原则性条文进行相应的细化,通过具体的规定来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各项人权。具体到实践中,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时间、强度、内容等方面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不同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引入律师参与机制,通过律师来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权益。

(二)完善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为了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效果,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给予社区矫正工作必要的支持。一是做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支持,确保各地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职社工”等方式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购买服务、引进专职社工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引进具有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教育、法律类的人员。例如,可探索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通过购买律所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来引入法律专职人才。二是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借鉴“养老+住房”模式中的经验,探索“社区矫正+住房”模式,免费为志愿者提供住宿,引导志愿者在周末假期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

(三)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是要坚持教育感化的基本方针,确保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有效衔接。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社区矫正法》相冲突的问题,可以引入相应的过渡程序和评估程序,视实际情况来有选择的适用不拘留、撤销矫正等措施。二是提升权益保障力度,通过法律明确未成年矫正人员在参军、入学、复学等领域不受歧视的权益。

四、结语

事实证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过程既是矫正客观世界的过程,也是矫正主观世界的过程。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而法治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必然保障。为此,将社区矫正单純作为教育管理的工具,进一步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促使社区矫正人员向守法公民的转变。同时,要进一步通过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完毕且回归社会之后能够自食其力、遵纪守法,成为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相信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努力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会进一步朝着科学化、现代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顺安.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谈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2):28-33.

[2]鲁兰.《社区矫正法》的精神意蕴与价值追求[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2):34-39.

[3]梁仕,关艳晖.《社区矫正法》浅析[J].法制博览,2020(17):58-60.

[4]王瑞山.论社区矫正的恢复性选择与路径创新——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契机[J].犯罪研究,2020(2):34-42.

[5]连春亮.《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与特点[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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