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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司法自治属性实践分析

2020-09-26康福永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合同法

关键词 合同法 公司法自治 自治规范

作者简介:康福永,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7

公司法具有弘扬自治精神的特点,能够提升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促进制度的规范性发展。其中,公司自治制度既能够将传统的公司管理制度与其建设方向融合,又能够形成二者间的连续性。如何提升合同法与公司法自治制度间的融合,促进二者间的共同发展,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司法自治属性实践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司法自治的意义

合同法的建立能保障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维护公司及企业运行的秩序,促进其现代化发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公司自治是在合同法建立的基础上,为我国提出强调的概念,并为学术界所广泛推崇。公司自治是公司运行发展的保障,同时,公司章程是其自治的重要因素,进而形成公司的宪章性规范,由此提升公司建设的现代化。合同法是能够将公司制度章程规范性发展,将公司的制度发展方向与其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前提,为公司的建设设立依据。在此基础上,公司合同法的建设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主动性,促进公司有规范、有特色的公司制度理论体系,进而实现公司股东自治。一般而言,公司法规范分为两分法与三分法等几个种类,两分法指将公司进行强制性规范和制度性规范,由此实现公司发展的现代化;三分法指公司制度进行强行性规范、补充性和任意性,完善公司法建设的制度流程。

二、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发掘公司的自治精神,从而形成合同路径的公司制度的规范性流程。公司契约理论主要将公司成员间进行整合,并形成股东、债权人及董事等固定成员的合同项目连接,进而形成“合同束”。公司的参与者间要与公司的运行与制度流程间进行签订,保证参与者与公司权益间的前提下签订公司的契约,形成公司成员间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公司与成员间的融合发展。公司的运行中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例如,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公司和合同法間的连续性,形成二者间的关系联系网。

公司成员之间及成员与公司之间的联系是公司契约形成的前提,进行形成公司自治制度,有利于形成主观的公司运行制度,实现公司制度章程的现代化发展。公司契约理论的形成能够将公司合同制度进行整合,进而形成二者间的共同发展。其中,合同路径的形成就是其契约理论间的融合与发展,在符合《合同法》的基础上,将其融合在司法性质与公司治理间的合理性运行。进行公司制规范时,管理人员要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规范审视,保障其发展性质的合理及意思自治的把握,进而保障公司司法运行的规范性,实现司法自治的科学性。

公司自治能够完善公司建设及运行的基础,促进公司的正常发展,由此实现公司的现代化发展。其中,公司自治观念中将其原有制度进行分类,形成广义与狭义间的分类整合。广义的公司自治指将其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间的融合,提升二者间的融合,公司当事人进行协议后决定公司间章程权益的设置,并根据私法的形成一系列的公司事务发展,排除其他主体间的干预,提升公司运行发展的效率。狭义的公司自治是将公司运行的主体进行规范,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代表公司的意向,其拥有独立的决策及自负盈亏能力,保障其承担法律责任时,不受其他主体间的控制,提升公司主体的规范性发展。其中,公司进行主体自治时,需要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经营和完善,实现公司间的盈亏自负,提升二者间的融合程度。此外,公司需要制定独立的自治制度,并形成公司章程与其制度规范间的结合,保障运行的效率。

三、 公司法制度规范分类

公司法是公司运行及发展的前提,其规范及分类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效率,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发展。在此基础上,需要将公司制度进行分类,进而实现公司法的规范性发展。其中,公司法的制度主要分为两分法及三分法,二者共同发展形成公司建设及运行的规范。二分法主要将公司的制度流程进行规范,分为强制性及任意性两种,由此实现公司法的发展。同时,公司法的制度属于规定,其与强行规定间有一定的区别,当事人要将其自身意识进行合法范围内的规范,保障制度间运行的发展,由此形成公司法规定的合理性。此外,需要对公司制度的基础流程进行规范,促进二者间的融合性发展,形成公司发展的规范性,实现法律与公司发展的一致性,提升合同流程制度与其发展内容的融合发展。

三分法是指将公司规范分为三类,使其符合公司的结构性规则,保障公司间发展权益与合同制度间的结合。结构性规则有利于公司将决策权进行整合,进而形成代理人与其决策权间的融合,实现二者间的融合与发展,提升信息间的流动性,促进二者间的规范性发展,此外,还需将公司进行规范性原则整合,将公司信息与公司法之间的分配性原则整合,调整公司股东间的合理分配,规范公司法的表现形式,实现公司法的合理性运行。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还需符合强行性、补充性与赋权性的规范,将公司法与其发展实际相结合,实现二者间发展的融合。强行型指公司的参与者不能够以任何的方式变更公司的规则,保障公司法规与制度间的固定性,形成二者间的融合性发展。分配性是指公司需调整各股东间的资源分配,将公司制度与其内部员工间的共同发展。此外,还需坚定公司的赋权性原则实施,实现公司内部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性,由此形成公司发展的法律效率。

四、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司法自治属性实践措施

(一)促进公司法与意思自治之间的融合

公司法的制度规范需要与其意思自治之间相结合,提升公司法运行的合理性,形成其原有品格与意思自治之间的融合。进行二者间融合时,公司管理人员需要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制定符合其制度运行的法规,保障公司法与公司在实际发展的融合性。其中,需要将公司法的制度规范与意思自治间的整合,维护公司基础制度的前提下契约理论的融合性,进而形成开放式的公司法合同,促进司法运行程序间的融合性。公司法的融合司法介入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整合,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将公司合同内容进行丰富,由此实现合同的完善与补充。公司法是合同法的合理性延伸,将合同法所涉及不到的地方形成规范性补充,延伸公司内部与法规间的融合。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其与意思自治之间的融合有利于公司运行的效率,提升公司生产运行的效率。公司法的本质是将公司的内容和运营行为进行规范,将其私法与合同法结合发展,实现二者间的融合性。在此基础上,公司法的确立能够规范公司发展的行为,其甚至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此外,公司法与合同制度间的融合性发展在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将公司意思间的平衡,是公司法制度间的私法公法化发展,提升二者间制度的融合性。同时,为了保障公司法与其制度运行间的统合,有利于提升商人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制度与法律规范间的平衡性,形成公司自治的基调,促进二者间的融合发展。

公司法的发展中,其社会属性与意思自治制度间的融合有利于公司价值发展的融合体系,进而将二者间规范内容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要将市场经济作为发展前提,形成公司法运行的规范性,并将公司法的调整与规范,完善其内部法律制度的处理。其中,公司法建立与规范的过程中,需要将二者原有功能间进行融合,保障公司的现代化发展。同时,进行公司法的制定时,管理人员需要将其发展的主要内容作为法律制定与运行的主体,进而将市场作为建设的基础,保障公司法制定的规范性。

公司法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行性,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进而保障了公司法严谨性与规范性,提升公司运行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双方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执行,由此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强制执行部分为公司的机关设立及其职权划分,进而促进公司的合理化运行。公司的建设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公司的决策权及表决权,起到管理公司,引领公司前行的作用。此外,公司法中也有补充性规范,其与公司章程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公司的合理化运行。

(二) 合理划分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的制定需要将其合同作为建设的前提,在符合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由此提升公司法建设及运行的效率。其中,公司法需要在契约的前提下,形成意思自治理念,进一步与合同法之间相融合。公司法的契约性决定了规范的基本内涵,进而提升了公司自治的规范性,提升公司发展的效率。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员要明确公司发展的方向,为其建设赋予实质性的内涵,增加公司内部人员对于制度的心理认可程度。

合同法不同的方向决定了公司制度的建设,维护其发展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公司法的合理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法是在公司标准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理论契约与自治理念的融合,进而为公司的发展形成完善的构架,实现其发展的合理性。意思自治理念与公司法及合同法之间的融合能够保障公司运行契约精神的形成,由此实现公司法人与其成员间的融合,促进法人与公司制度间的共通性发展。公司法能够约束公司法人的行为,将其运行手段与制度进行规范,实现二者间的共通性。

公司法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的发展,促进公司法人与股东间的融合,进而将股份责任与公司运行进行融合。其中,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法能够将股东意见进行整合,将公司法的制度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二者间的合理性运行。其中,股东的意见与公司法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形成公司制度章程间的统一性发展。此外,公司法的规范能转变公司发展的方向,提升公司制度及建设理论的合理化运行,进而实现二者间的共通性发展。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融合性发展有利于将公司内部的制度进行整合,促进公司内部人员间的连通性,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提升其建设效率。其中,进行公司建设及运行时,合同法的规范与章程的自治制度能够促进二者间的融合,保障的正常运行。

五、結论

综上所述,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司法自治属性实践有利于规范公司运行及建设,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化发展。其中,可以通过促进公司法与意思自治间的融合的方式,进而将划分公司法与合同法间的关系合理划分,提升公司运行的效率,实现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融合,完善公司法的规范性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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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佳宁.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的边界研究[D].南京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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