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具体案例中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2020-09-26吴德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撤销权电子商务

关键词 电子商务 要约 承诺 重大误解 撤销权

作者简介:吴德正,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科技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05

一、我國电子商务合同现状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普遍性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步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购”已经渗透到了现代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电子商务合同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最常订立的合同之一,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便捷,现代物流系统发达,现代电子商务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与范围广泛的特点,交易双方无需见面,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民事主体。在2019年电商“双十一”促销中,全天成交额达2684亿元人民币①,网购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生活方式,而也由此引发了数量巨大的纠纷案件。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买卖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1.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数据化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一般不使用传统纸张等媒介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一串电子数据;它以看不见的文本的形式,存储在磁盘文件中进行信息传输。这一无纸化功能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提高信息传输速率,可以提高商务效率。然而,数据化也有一些缺点,让人们对电商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些许质疑,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数据很容易抹除和变更。电子数据存储在数据媒介中,具有隐形、易变、可伪造等特点。且电子数据作为庭审证据证明力度较低。法院对电子商务相关证据的认定也颇为困难。

2.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模拟化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通过线上数据传输进行信息传递,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线上进行订立,不用进行线下磋商。模拟化特点有利于提高商务效率与经济性。但是,这种模拟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的身份无法查证,当事人是否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有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很难确认。在“林佾与苏州市卡尔森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林佾案)②中被告方就提及买家借助信息手段恶意“薅羊毛”行为;其次,很难确定双方当事人收到的信息是否代表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有被诈骗的风险,不利于商务磋商谈判的进行。在吴立佳、禤劲勇、孟博,张超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③(以下简称涉上海启铂公司的数案)的合同纠纷中,原告方就主张被告存在诈骗行为,应当负侵权责任。

3.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快速性,因为电商合同是以虚拟信息的方式签订的,修改、流通、存储的过程都在线上进行,速度非常快,有利于双方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把握时间。但也导致买卖双方的失误行为快速影响到整个网络空间,林佾案中被告提及的买家就是通过建群方式,快速得知网络卖家的失误信息,进行获利,扩大了卖家过失造成的损失④。

二、就具体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要件

(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合同订立的主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实际签订合同的人都是合同订立的主体。然而合同订立的主体与合同主体并不是一个概念,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⑤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即依法签订合同,因为合同划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目的也不能达到,双方当事人期望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法进行⑥。

3.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双方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协商、洽谈,进而达成合意,促成合同订立。

4.合同的成立应当有要约和承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核心,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二)电子商务订立的主体资格

在前文所提及案件中,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均无争议,而在网购实践中,买卖双方主体并不透明。在传统的订立合同中,交易相对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的外表和行为进行判断。⑦但在电商合同的订立中,双方并不见面,意向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表达,一切都是在虚拟状态下进行。合同当事人往往无法判断对方的行为能力。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身份或冒充未成年人冒充承包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很多“非人类”的人工智能都可以进行网购操作。这就导致了一些电商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成立时的要件,对此问题我国早在2004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在网购实践中,只有签收货物时会使用电子签名,而电子签名的效力仅限于确定谁是合同签字人,并不能解决电子签名使用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三)从林佾案中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般情况下,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并应注明要约人受要约人通过接受要约表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双方就完成了协议,合同就成立了。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是否完成要约和承诺来判断。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林佾案中,关于合同效力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站中展示商品这一行为究竟构成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被告卡尔森公司主张:卡尔森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上发布的案涉商品销售信息,受众为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该信息的发布属于要约邀请。林佾下订单的行为系要约,卡尔森公司收到订单后发货才构成承诺。本案,卡尔森公司在林佾拍下案涉商品后第一时间便告知商品价格标错,故未发货,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未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要约人在接受要约人时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卡尔森认为,在网站上展示其销售商品的图片、定价等描述类似于发送价目表,其主要目的邀请他人向自己报价,这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且如果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卡尔森不受消费者购买意向表达的限制,买卖合同不成立,因此卡尔森不一定承担交付义务。

而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術的发展,电商可以将待售商品的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在此案中(一)据该网页对商品的外观、型号、规格、功能、价款、运费负担、库存数量等情况均已标明,消费者只需点击同意购买、确认付款方式及送货地址,即可达成交易,电子商务合同具体确定(二)商品网页上设定的库存数量会根据消费者订单数量相应减少,表明卡尔森公司对已付款的订单确认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即表明受消费者购买意思表示的约束,其行为应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以应当认定案涉合同成立。

(四)从涉上海启铂公司的数案中分析合意的达成

在有关上海启铂公司的数案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在于消费者与启铂公司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消费者认为,确认了订单,并支付完成,即是对要约做出了承诺,但收到了启铂公司的客服告知原告购买的礼品卡由于被告设置价格出错导致不能发货,只能置换面值少了一半的电子卡或者退货,消费者不同意。消费者认为启铂公司不遵守合同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所提供内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启铂公司认为,案涉订单未成立,因为该订单处于买家已付款的状态,启铂公司未确认,合同未达成合意,所以合同不成立。

而笔者认为,启铂公司在其店铺发布的图片显示“GAP电子卡98折优惠”,同时出售300-1000元不等面额的电子礼品卡,其中1000元面值的电子礼品卡价格为490元,其他面值的礼品卡均是以98折的价格出售。可以认定启铂公司关于涉案礼品卡的要约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面值1000元的Gap电子礼品卡,98折优惠出售,而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是以490元的价格购买1000元的Gap电子礼品卡,可见启铂公司的要约发出与消费者的承诺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1.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2.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等事项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重大变更。”而启铂公司未确认要约并及时联系消费者进行说明,表示没有接受新要约,合同当然未成立。

(五)两案合同效力问题的对比

林佾案与涉上海启铂公司的数案都缘起于电子商务中卖家自身过失导致信息公示错误,而造成的合同效力却不同,林佾案消费者对要约做出了承诺,为善意相对人,虽因卡尔森公司放弃撤销权合同得以成立,但在卡尔森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涉上海启铂公司数案中的合同却尚未成立,自始无效。

通过分析对比发现,两案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卖家发出的要约是否足以认为与买家做出的承诺不一致。在林佾案中,卡尔森公司只是做出了优惠促销的要约,虽然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但不知情的买方与卖方达成了一致,可以认定产生了巨大误解,却无法据此来认定卡尔森公司的真实出价即其真实意思表示,卡尔森公司之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排除了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条件,造成合同成立生效。而在涉上海启铂公司数案中,启铂公司的要约中明确说明了“98折”出售礼品卡,并且除1000元礼品卡设置失误外,其他金额礼品卡都为正常98折,据此可以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以980元价格出售1000元礼品卡,导致与买家490元买1000元礼品卡的承诺不一致,导致合同未成立。

三、电子商务合同产生重大误解时的撤销权

(一)电子商务合同中撤销权如何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缘由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变更或者解除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严格限制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处分撤销权。在林佾案中,被告卡尔森公司就放弃了撤销权行使,使得合同有效。

(二)电子商务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认定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判断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背道而驰,造成重大损失,可视为重大误解。前文林佾案与涉上海启铂公司的数案中都是因卖家自身的疏忽,造成了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相悖,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卡尔森公司以市场价的10%出售家具,启铂公司以490元出售1000元礼品卡且订单众多,将造成2000万元的重大损失。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虽认可了存在重大误解,但均未判决合同撤销,在卡尔森公司案件中,卡尔森公司明确处分了自身撤销权,在启铂公司一案中,合同自始未成立,也无需要求撤销。

(三)电子商务合同中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其一,因撤销权期限届满而灭失;其二,撤销权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晓可撤销事由以后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或者用自己的具体行为放弃撤销权而灭失。

1.电子商务合同中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撤销权的撤销期不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但自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銷事由的那一刻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这样规定更符合撤销权的立法宗旨, 更能维护撤销权人的利益。同样在上述案例中,卖方知道撤销事由时间的起算应当以通过客服协商退换货时间为起算,电子商务很好地记录了买卖数据,在除斥期间的计算上更加精确。

2.林佾案卡尔森公司对撤销权的处分。在案件中,卡尔森公司放弃撤销权是明显于己不利的行为,而双方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律师,一般不会将当事人陷于不利地位。通过其答辩发现,其诉讼请求中没有退一步考虑合同生效的情形,可见其对合同的未达成合意,自始无效,持有相当决心。放弃了撤销权,自然于己不利,但行使撤销权,也要对合同的撤销无效负相应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且行使撤销权后再对判决结果进行上诉,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卡尔森公司对判决结果选择上诉,继续就此与原告僵持,企图减少损失。在后续上诉中,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卡尔森公司共赔付2000多元,若行使撤销权,可能造成更大损失。

注释:

①2019年天猫双十一实时交易数据[DB/OL].环球网.

②林佾与苏州市卡尔森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闽0206民初8141号。

③张超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津0106民初3275号;孟博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辽0106民初3967号;禤劲勇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607民初3079号;吴立佳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沪0115民初47421号。

④施宇光.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7(2).

⑤王凤民,杨金刚.合同法学[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6:28.

⑥黄艺,经京璐,伊馨.国际贸易合同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1.

⑦赵英俊.浅析司法公正的价值与实现策略[J].法制博览,2015.

猜你喜欢

撤销权电子商务
破产撤销权在追回债务人财产中的运用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简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电子商务人的核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