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司法案件中的实然效力研究
2020-09-26邢变变
邢变变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效力的研究对其法律普适性和效力性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价值。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38篇文书为分析对象,首先以不同的标准对其分类进行了计量分析,然后从内容分析的角度对《档案法》在司法案件中实然效力的外在表征和内部表征展开了研究,最后得出了相关结论,以期为《档案法》的相关探讨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案件;实然效力;中国裁判文书网
Abstract: The study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Archives Law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theoretical discussion of its legal universality and effectiveness. In this paper ,138 documents on China Referee Instrument Network are taken as the object of analysis. Firstly, the classification is analyzed by different standards. The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ontent analysis,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real effectiveness of the Archives Law in justiciary case is studied. Finally, the relevant conclusions are drawn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for the relevant discussion of the Archives Law.
Keywords: Archives Law; Justiciary case; Real effectiveness; China Referee Instrument Network
1 引言
法律效力是法理學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从法律效力是否实现的角度分析,法律效力由应然法律效力和实然法律效力两个要素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唯一一部专门性法律,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档案法》效力的研究属于档案法治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明确《档案法》的效力、效力范围及其在司法案件裁判中的实现程度等问题对《档案法》的法律普适性和效力性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价值。
2020年5月30日,笔者在中国知网文献库中以“篇名”为检索项、以“档案法”并含“效力”为检索词进行精确检索,仅获得一篇文献,即徐道华发表于1990年的短篇通讯报道《<档案法>在基层发生效力违法者受到处理》。[2]同时,笔者在以《档案法》为研究对象的成果中进行仔细筛选,发现部分成果涉及到了其效力的探讨,较为典型的如:俞炳坤提出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就对哪些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如何给予必要的处罚等问题展开了思考;[3]侯迅指出,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展开了具体分析;[4]原万红针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同样的违法行为设定两种不同的处罚(处分)提出了质疑;[5]刘东斌指出,《档案法》在许多方面都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进行了约束控制;[6]此外,部分学者就《档案法》属于“软法”还是“硬法”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由于文献数量较多且其就本文主题而言属于间接研究成果,故不再一一分析。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档案法》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和指导这两大主要职能,其中监督即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因此学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的研究成果属于《档案法》效力的间接研究成果,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档案行政执法的定义、主体、依据、程序、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的关系、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九个方面”。[7]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关于《档案法》效力的专指性研究尚显得较为薄弱。
2 对象来源与计量分析
2.1 对象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专门性网站。自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省的基层人民法院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截止到2020年6月2日9时11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即达到了93,465,794篇、访问总量达44,869,009,692次。作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6月2日,笔者在中国知网文献库中检索得知,全国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产出的成果已达69篇,其中期刊论文43篇、硕士学位论文14篇、会议论文12篇,涉及法学、社会学、档案学、情报学、工商管理、新闻传播等众多学科,年均发文10篇以上。
2020年5月5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使用其自带的检索系统,以“法律依据”为检索项、以“档案法”为检索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53篇裁判文书,经筛选去重后得到138篇文书。经过仔细研读,在所涉及到的138个裁判案例中,相应法院均以《档案法》的相关条款为重要裁判依据,且在文书中明确指出了使用情况。因此,这些文书可作为我们分析和了解《档案法》在司法案件中实然效力发挥情况的可靠依据。
2.2 计量分析
第一,裁判年份、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计量分析。从裁判年份看,138篇文书的年度分布呈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由图1可知,2009年至2013年可划分为第一阶段,此阶段的裁判文书数量少且增长缓慢,年均仅1.2篇,占总数的4.35%。2014年至2016年为第二阶段,此阶段的年度裁判文书数量增速较快,且于2016年达到了峰值,年均32篇,占总数的69.57%。2017年至2020年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年度裁判文书的数量整体呈减少趋势,年均9篇,占总数的26.09%。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文书的裁判年份和《档案法》的修订情况,笔者在后文论述过程中的《档案法》均以2016年修正版本为准。从案由看,涉及到民事案由的有128篇,占92.75%;行政案由的仅有10篇,占7.25%。没有涉及刑事案由和执行案由。从裁判法院的层级看,基层法院所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共有130篇,占94.20%;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数量有8篇,占5.80%。尚无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从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看,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最多,计有128篇,占92.76%,其中民事一审的裁判文书有124篇,占89.86%,民事二审的裁判文书有4篇,占2.90%。行政案件有10篇,占7.24%,其中行政一审7篇,占5.07%,行政二审3篇,占2.17%。从文书类型看,裁定书有8篇,占5.80%;判决书有130篇,占94.20%。
第二,裁判文书中提取的关键词计量分析。在138篇裁判文书中共计提取到35个关键词,使用频次为500次。其中保管、民事责任、劳动争议、赔偿损失、荣誉权、赔偿责任、劳动合同、驳回、医疗保险、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损害赔偿、合同、实际损失、伪造等15个关键词共计使用438次,占87.60%。在35个关键词中,涉及司法程序及行为的有5个,占关键词总数的14.29%,使用频次23次,占使用频次总数的4.60%;涉及法律行为的有7个,占20.00%,使用频次115次,占23.00%;涉及合同协议的有2个,占5.71%,使用频次16次,占3.20%;涉及财产的有9个,占25.71%,使用频次35次,占7.00%;涉及权利权益的有11个,占31.43%,使用频次307次,占61.40%;涉及人及法人的有1个,占2.86%,使用频次4次,占0.80%。
3 《档案法》在司法案件中实然效力的表征
3.1 外在表征
在138篇文书中,相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均明确重申了法律依据,其中《档案法》相关条款的使用频次统计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档案法》在研究对象中使用的共有11条,占其条款总数的40.74%。其中,第七条使用频次最高,占总使用频次的51.68%;第三条次之,占26.85%。二者合计共占78.53%,其余9条合计仅占21.47%。
同时,在138个司法案件中,12个案件的判决同时使用《档案法》中两个及以上条款。其中,同时使用三个条款的有3个、2个条款的有9个。值得注意的是,同时使用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6个,占50%。
此外,在138个司法案件中,依据《档案法》裁判的事由中与人事档案有关的案件有132个,占总数的95.65%。其中,因用人单位在建立、保管、转递等过程中造成人事档案或部分人事档案材料丢失引发纠纷的有125个、要求查阅个人人事档案信息的5个、因单位涂改人事档案引发的和要求单位向个人返还人事档案材料的各1个。此外,裁判事由与人事档案无关的6个案件中,要求查阅其他档案信息的有3个,因房产档案遗失引发纠纷的1个、因无法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引发纠纷的1个、请求复制房产档案事项不属于档案局职责的1个。
3.2 内部表征
第一,实然效力值。为了更加直观地呈现《档案法》在138个司法案件裁判中的实然效力,笔者依据相关法院在裁判分析和作出判决结果中《档案法》相关条款所发挥的效力进行打分。为了尽可能减小主观判断所造成的误差:一方面,本文参照李克特量表的统计分析方法,将效力分为五个等级,即没有效力、效力较小、效力一般、效力较大、效力非常大,并依次赋予0、1、2、3、4分的分值,且最终结果取平均值;另一方面,在判断打分的过程中,遇到訴讼请求数量多的案件,同时将裁判结果中是否对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作出了认定以及法院认定的案件焦点数量及其分析判决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表2,在138个司法案件中,《档案法》的实然效力值为1即效力较小的案件有2个,占1.45%;实然效力值为2即效力一般的有12个案件,占8.70%;实然效力值为3即效力较大的案件有31个,占22.46%;实然效力值为4即效力非常大的有93个案件,占67.39%;平均实然效力值为3.56,介于效力较大和效力非常大之间。
第二,实然效力的表现。经仔细分析138篇裁判文书,《档案法》具体条款在相应司法案件裁判中实然效力发挥的主要表现如下:
第二条,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档案的价值以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寻找依据、判断档案保管主体是否适格、判断档案是否可以补办、辅助判断档案保管单位的责任、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第三条,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个人档案材料及其由此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判断人事档案转移是否合法。
第六条,判断被告是否适格、判断被告职责范围、判断被告人事档案转移是否合法。
第七条,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个人档案材料及其由此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判断被告转递原告人事档案的责任。
第八条,判断被告是否是适格被告。
第十条,判断被告能否将个人档案交给原告自己、判断原告在职期间被告的人事档案管理责任、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责任。
第十一条,判断被告能否向原告返还个人档案、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责任。
第十三条,判断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怠于查找原告个人档案之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判断原告申请查阅个人档案信息是否合法、判断被告是否具备向原告提供档案查询与复制服务的客观条件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判断被告拒绝为原告复制林权证登记档案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责任。
根据上述实然效力发挥的主要表现可知,《档案法》第二条实然效力的发挥表现为6个方面,数量最多;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次之,表现为3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第七条,虽然其表现为2个方面,但就使用频次而言,第一个方面即判断被告丢失原告个人档案材料及其由此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就有76次,第二方面仅有1次。
4 结论
第一,在以《档案法》为法律依据之一的138篇文书中,基层法院所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居多,中级法院产生的较少,尚无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产生的裁判文书;文书类型主要为判决书,裁定书较少。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司法案件中,民事案由占比较大,行政案由较小,尚无刑事案由和执行案由;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较少;一审定案的居多,二审定案的较少;案件主要涉及保管、民事责任、劳动争议、赔偿损失、荣誉权、财产、利益等与公民法人相关的行为。
第二,《档案法》在司法案件中的裁判事由较为集中,主要与人事档案有关,而其中又以因用人单位在建立、保管、转递等过程中造成人事档案或部分人事档案材料丢失引发的纠纷居多。此种现象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以及部分档案部门在人事档案的管理中尚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档案法》在司法案件裁判中的功能较为单一。
第三,在研究对象所涉及的司法案件中,《档案法》的平均实然效力值介于较大和非常大之间,且实然效力值为3分和4分的案件可占到总数的89.85%,表明其在司法案件中的实然效力整体较大,且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是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发挥作用的。
第四,《档案法》的不同条款在司法案件中发挥的实然效力不同,其中第三条和第七条发挥的效力较大,且第三条和第七条作为司法案件裁判依据发挥效力时的相关性较大。同时,综合表1和表2可以看出,《档案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虽然使用频率较高,但其裁判功能单一,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第三条和第七条的针对性非常强。
参考文献:
[1]张根大.法律效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5-56.
[2]徐道華.《档案法》在基层发生效力违法者受到处理[J].四川档案,1990(06): 16.
[3]俞炳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讲话——第十二讲 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J].档案工作,1988(12): 36-37.
[4]侯迅.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1): 56-58.
[5]原万红.对同样的违法设定两样处罚是《档案法》的硬伤[J].档案学研究,2007(06): 42-44.
[6]刘东斌.论《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J].档案管理,2012(06): 9-11.
[7]刘东斌,吴雁平.档案行政执法研究综述[J].档案,2017(12): 6-11.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来稿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