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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注意事项

2020-09-24贺翊喆

环境与发展 2020年8期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等几个方面浅谈几点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注意事项。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申领;基本情况填报;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措施;自动监测管理要求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from the basic information filling requirements, the determination of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the actual emission accounting method and self monitoring, etc., several points for atten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emission permit for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re discussed.

Key words:Application for discharge permit;Basic information filling;Production and discharge links, pollutants and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Automatic monitoring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随着近几年全国及各省市直辖市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持续推进,电镀、造纸、钢铁、原料药、纺织印染、火电、农药、有色金属、水泥、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合成材料制造等多个行业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至2020年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的目标可期。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29日印发“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2号)。

1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及必要性

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和申领时限由生态环境部确定,总体要求是2020年底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按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汽车制造【包括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生产(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实施时限为2019年。如实施期后企业仍未领国家证,将视为无证排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萬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同一法人不同厂区的申请对象

根据《办法》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当对其不同厂区申请多个账号,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

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

3.1 生产节拍与产量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等企业均有各自的生产节拍(JPH),即每小时可生产多少台/套,通过企业年生产时间(生产天数,生产班次,每班次生产时间)的调整,实际产量呈现区间范围。而环评批复产能为固定数值。应注意对比近3年实际产能与环评批复产能的相符性。

如果产能与环评不符,可以通过核实原辅料用量与产品产能的匹配度来初步判断是否是企业填错导致的产能超过环评。

3.2 设备填报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生产线—主要生产单元—单台设备逐一填报,生产设施编号可沿用该设备固定资产编号,更便于查找。

车身车间关注弧焊(交流弧焊机、直流焊机、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二氧化碳保护焊机)、激光焊(激光焊机)、钎焊(钎焊机),在以往环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中均认为点焊污染较小,不作为污染环节识别,故同一规格的点焊机可合并填写参数、备注设备数量等。

应对比实际生产设备及公用设施(油库储罐、化学品仓库等)与环评文件的设备类型及数量是否存在差异,并判断增减的设备是否会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增加10%及以上,或环境风险增大。

3.3 主要原辅料

汽车制造厂内所涉及的原辅料明细较多,应关注与产污有关的主要原辅料。建议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中“车生产原料、辅料、外购件及燃料名称”及环评中的原辅料表格,归并种类填写,便于比对。

原辅料使用量大于环评中使用量,应判断其是否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以某汽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为例,其汽油使用量略增,经核实与确认,汽油按需输送至车间内的发动机试验室进行冷试,冷试时汽油用于油路密封测试(负压状态),测试完成后由空气吹回重复利用,由于目前的发动机油路较之前的更为复杂,同时发动机进行100%冷测试,导致残留在发动机内的汽油用量略有增加。发动机冷试采用电力拖带,无污染物排放。

4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措施

4.1 产污环节

4.1.1 环评中不包括的产污环节

技术规范中列明,但环评中不包括的产污环节,如涂装生产单元的电泳排风、点补、强冷工序等,应如实细致地填写完整。排污单位实际建设内容(产品、产量、生产工艺等)严格落实相关环评要求,仅由于非排污单位自身原因(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政策等更新调整)导致产污环节、污染因子、污染物排放量等许可内容与原环评不一致的,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可按当前适用的管理要求进行核发。

4.1.2 整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电泳、涂胶、注蜡、强冷、雪橇清洗、点补工序

依据《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范本专家咨询会专家评审意见》,对于整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含电泳、涂胶、注蜡、强冷、雪橇清洗、点补工序,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通过自行梳理,使用VOCs质量占比≥10%的物料时,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废气经监测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后排放;对于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不足2kg/h的,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对厂内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环评有更加严格管理要求的,按照环评进行。

4.1.3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料及燃料、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可在线设置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4.2 排气筒高度及出口内径

已运行、已验收的有组织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与环评批复相符,但不满足15m要求,不强制整改排气筒高度至15m。方形排气筒出口应按照2ab/(a+b)公示计算其等效内径。

4.3 污染因子和排放限值

本市排污许可核发过程中,应选用国家和上海市的排放标准中的污染因子和排放限值。排污单位的排放口排放单股废气时,有行业标准的污染物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存在多种类型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时,应按照“交叉从严”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

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大气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以及厂界苯、甲苯、二甲苯)排放限值执行《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涂装VOC治理热力焚烧/催化燃烧设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排放限值。焊接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焊接烟尘颗粒物排放限值。为烘房供热的小燃烧器单独排口污染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汽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干式机械加工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挥发性有机物(油雾)及产品出厂热态试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电池装配车间底涂、涂阻燃剂工序间异丙醇、氯苯类、丙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厂内若存在无组织排放环节(如激光焊颗粒物收集治理后车间内排放、喷涂附属设施等),应识别不许可量,“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整改计划(若有)。厂界控制指标可填写浓度限值。

4.4 废气许可排放量

4.4.1 主要排放口及一般排放口废气许可排放量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国家仅要求计算主要排放口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允许涂装生产单元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按照整个生产单元核算。在平台填报时,将核查结果填报至一个喷涂废气主要排放口,该涂装生产单元其他主要排放口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不填报许可量。但上海要求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均计算许可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需细化至每根排气筒。通常情况下,各排气筒按照实测法核算出的量填写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三者取严时,系统会根据最终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自动反推。

4.4.2 VOC治理热力焚烧/催化燃烧设施导致的氮氧化物新增量

根据《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整车制造企业通过一厂一方案实施VOC治理,新增RTO设施,VOCs大量减排却导致新增NOx。这部分NOx建议按照实测法核算并申请。

5 结语

5.1 在线监测系统

首先,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梳理厂里现有固定污染源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完备(一般需新增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测设施)。其次,应确认自动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等管理要求。若不符合,则需备注整改。对于已按规范建立平台并完成验收、实现数据上传的在线监测系统,还需统计在线监测数据的缺失率,判断自动监测数据能否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无法取用的需说明理由。在线監测注意不要遗漏故障时手工监测方法。

5.2 自行监测中手工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要求,未明确的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应同时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监测要求,两者取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Z].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2号)[Z].

[3]排污许可核发管理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Z]

[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2015(02)92+97.

收稿日期:2020-06-11

作者简介:贺翊喆(1983-),女,汉族,本科学历,中级,研究方向为环境咨询和环境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