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学
2020-09-23汪祥胜
摘 要:霍布斯的宪法学之所以称为身体宪法学,与它的人性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密切相关。人性论是把人理解为运动的身体,驱动力是激情;认识论的基础是身体感觉,范围是探讨原因知识;方法论是分析-综合法,即首先把宪法还原为身体意志,再反过来从身体意志推导出宪法。
关键词:霍布斯;身体宪法学;人性论;认识论;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20)03-0081-07
如果说柏拉图创立了古典的宪法学,那么把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这一殊荣留给霍布斯最为恰当。[1]63施米特就称霍布斯为“资产阶级法治宪制国家(law-and-constitutional state)的精神之父”[2]。在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更多地是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知识形态出现。 ①霍布斯对宪法的系统阐述出现在他的政治哲学代表作——《利维坦》之中。在该书中霍布斯是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理解宪法。换言之,社会契约是“作为宪法基础及其存在前提的‘元宪法 ( metaconsti-tution) ”[3]。作为元宪法的社会契约是自然状态下个人身体意志的产物,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身体的自我保存权。我们把这种以身体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宪法学称为身体宪法学,以区别于以灵魂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古典的灵魂宪法学。[4]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学究竟是如何形成的?需要从它的人性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说起。
一、人性论
《利维坦》的序言像《理想国》的开篇一样精雕细刻,美妙绝伦,它同样可看作是全书的路线图。[1]64霍布斯以“自然”开篇,矛头指向了古典宪法学中自然(nature)与技艺(art)的划分:“‘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也象在许多其他事物上一样,被人的艺术所模仿,从而能够制造出人造的动物。”[5]1自然是上帝的技艺,这种技艺会被人的技艺所模仿,自然实际上也是技艺的,因此,霍布斯取消了古典宪法学中自然与技艺的截然区分。[1]64国家不是古典宪法学认为的“按照自然建立起来”[6],而是凭人工技艺设计出来。国家不但是人制造出来的,而且它本身是由人构成的,即人不但赋予国家以形式,而且它也是国家构成的质料。那么,霍布斯又是如何理解人性的呢?
霍布斯的人性观深受他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影响。作为一个唯物主义一元论者,霍布斯认为自然界唯一的存在是物体(body)。所谓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组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7]121。物体是具有广延的东西,即物体是具有物质构成的有形体,不是物体的东西不能成为自然界的构成部分。物体就是实体,“无形体的实体”和“无物质的实体”是自相矛盾的词组。人是由物质性的身体组成,非物质性的灵魂被排除在人的本性之外。古典宪法学中灵魂与身体之间的畛域消失了,他用的是一个唯物色彩很浓的心灵(mind)取代了古典灵魂的概念,“心灵不是独立于身体的另一个实体,而是身体受到外物刺激或碰撞的结果”[8]102。正如里拉指出:“‘灵魂只不过是人的心灵的另一个名称,它是由物质构成的,从内部受到只不过是基本情欲的驱使,这些情欲即嗜好和嫌恶。”[9]生命不再是与灵魂的运动相关,它不过是身体内的物质运动。用斯密什的话来概括:“人类被还原为身体,而身体被进一步还原成运动的物质。”[10]于是,有生命的东西与机械的界限也被取消了,人像一架机器。身体象钟表一样有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心脏”即“发条”、“神经”即“游丝”、“关节”即“齿轮”。这些零件按照创造者的意图,使得整个身体得以活动起来。[5]1法国学者拉·梅特里贯彻了霍布斯的机械唯物主义思想, 1747年出版了一本著名的书《人是机器》。
驱动身体运动的是内在的激情(passion),它是身体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激情由欲望(desire)与嫌恶(aversion)组成,斟酌(deliberation)中的最后一个被采纳的欲望是意志(will)。理性(reason)是一种推理能力,激情不仅是推理的原因,而且是推理的目标。换言之,激情以理性为工具。相比于柏拉图对理性、激情与欲望关系的理解,三者的关系在霍布斯那里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这种变化又来源于他们在人性认识上的差异。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是灵魂,而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身体。柏拉图的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构成,其中理性的地位最高,它统领着激情和欲望;激情和欲望严格区分,欲望地位最低,激情居中协助理性对欲望进行控制。[4]霍布斯的身体内在的心灵活动也由理性、激情与欲望构成。其中激情是心灵活动的主导,欲望和激情其实是一码事,理性是激情的工具。对人性的分析,由柏拉图的灵魂三分法——“理性—激情—欲望”,在霍布斯那里转变为为身体的二分法——“理性—激情”,至于霍布斯非常强调的意志对柏拉图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词。
国家是由人的身体构成,《利维坦》通过卷首图隐喻性表达了这一点,象征国家的“巨人”由众多人的身体组成。②霍布斯在引言中提出了“身体—国家”的类比: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赏罚是神经,公平是理智,法律是意志,和睦是健康,动乱是疾病,内战是死亡。[5]1国家和人的类比由柏拉图那里“国家与灵魂”的类比变成了“国家与身体”的类比。宪法面对的不再是灵魂的秩序如何可能问题,而是身体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1]68恰如有学者所言,在霍布斯那里,“政治与法律的技艺的精髓就是安排好人类身体的秩序”,[11]明显区别于柏拉图那里对人类灵魂秩序的安排。
二、认识论
霍布斯反对天赋观念论,认为“没有什么观念是从我們心里产生并且居住在我们心里的”,[12]包括上帝和灵魂这些观念。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来源于感觉,“如果现象就是我们借以了解所有其他事物的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就是我们借以了解那些原则的原则了,而且我们所拥有的一切知识都是由感觉得来的。”[7]400感觉的本性是身体内部的运动。具体地说,是身体内部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运动:一种是外界物体或对象(object)对感觉器官施加压力而引起的运动,这种运动通过神经传到大脑,再传到心脏;心脏针对这种运动产生反压力或想要表达自身的意向(endeavour)。由于这种意向是朝外的,看起来好像是外在物体,这一假象或幻象(seeing or fancy)就是霍布斯所说的感觉。在这两种对立的运动过程中,霍布斯一方面肯定了感觉来源于外界客观存在的物体;但另一方面又强调感觉是客观物体的主观映像。因此,感觉的映像并不是外界物体本身固有的性质。感觉的映像与感觉的对象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这也就意味着通过感觉只能认识映像的事物,而不能认识外界事物本身。换言之,感觉具有“欺骗性”。
身体器官对外界物体有五种感觉: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5]403在这五种感觉中以触觉最为根本,这又与物体的物质性相关。感觉从根本上讲源于世界物体之间的对抗性存在,即身体器官与外界物质性物体之间存在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这种对抗性通过触觉最容易感受到。霍布斯通过日常经验来说明,在普通人的的感觉中,不是宇宙的全部都可以称为物体,只有通过触觉感觉到对他们的力产生抵抗的东西,或者用视觉感觉到阻碍他们看到更远的前景的东西,才算是物体。[5]308在霍布斯的解释中,视觉其实依赖于触觉,或者说他把视觉解释为一种触觉,因为视觉感觉是由于物体的物质性对身体器官的阻碍或对抗所引起,这种阻碍和对抗最直接的感觉是触觉。也就说,触觉是直接的感觉,视觉是间接的感觉。[5]4
在霍布斯的认识论中,存在是由于物质性对抗性的存在,这种存在是通过触觉感觉出来的。按照这种意义来讲,物质性、对抗性与可触知性都是一回事。对身体存在的最大的对抗来自他人对身体的毁灭,即夺走生命,这是身体通过触觉经验到的,这种感觉构成了人类认识的出发点。我们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霍布斯把对暴死的恐惧而不是虚荣作为宪法的道德基础,因为前者与触觉相连,后者与视觉相连——我们在意的是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希望得到别人的承认。
感觉在对象不在场时,还会继续存在,这种渐次消失的感觉就是想象(imagination)。想象和记忆(memory)是一码事,只是由于不同的考虑而具有不同的名称。对于渐次消失的感觉,当我们要表达事物本身(幻象本身)时,称之为想象;当我们要表达衰退的过程,就称之为记忆。“根据过去的经验而对未来作出假定”被称为慎虑(prudence)[5]16,它是想象的最后产物。无论是记忆还是慎虑都是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之上,二者都能在感觉世界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对象。
通过感觉经验提供的只是关于事实的知识,霍布斯称它为是绝对知识,即关于“是什么”的知识。绝对知识包括感觉和记忆。人的认识不能止步于感觉经验,“如果在对结果的经验上,增添了关于它产生的知识,即关于它的‘构成性原因(constitutive cause)的知识,那么我们就知道了一切可能被了解的东西” [13]192。霍布斯称这种“关于原因的知识”为“学识”(science),霍布斯称为“有条件的知识”,也就是关于“为什么(Why they are)”的知识。
原因知识的探求不是通过经验观察方式,而是通过推理方式。关于推理的知识称为科学(science),也称为哲学。正如奥克肖特所总结:“关于原因的知识就是哲学的探寻,因为哲学就是推理。”[13]192哲学是经过推理获得的原因知识。因此,关于事物的感觉与经验虽然是知识,但是它们是由自然直接赋予的,而不是通过推理得到的,因而不属于哲学。慎虑也不属于哲学,因为慎虑不过是基于经验的推测,而经验只是记忆。
霍布斯把推理限制在一个由原因构成的世界,对于没有原因或者独立存在的最初事物(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就不属于哲学讨论的范畴。正是在这个地方,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学与柏拉图的灵魂宪法学在认识论上有明显的区别,柏拉图对城邦宪法的研究,并没有忽视对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的研究,相反,他把对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的研究作为对城邦宪法研究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柏拉图的灵魂宪法学是一种面向整全(the whole)的宪法。城邦宪法根源于灵魂宪法,“人类灵魂是整全中唯一向整全开放的部分,因此比其他事物更接近整全”[14]。灵魂宪法又来源于一个超越存在的善(good),善是万事万物存在的总原因。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学不但摒弃了对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的探索,而且摒弃了对灵魂的探索,这就意味着它失去了面向整全的可能性。
哲学致力于原因知识的探究,这是“因为关于原因的知识使人更好地以最有利的方式对现在进行安排”[5]77。这与他的哲学目的相吻合:“我们可以利用事先看到的结果来为我们谋取利益,或者可以通过把一些物体相互地应用到另一些物体上,在物质、力量和工业所及的限度之内,产生出类似于我们心灵所设想的那些结果。”[7]20-21哲学就是为了获得舒适便利生活效果的手段,也就是为了纯粹满足人类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理解而理解或为了知识而知识。[1]68霍布斯明確提出:“知识的目的是力量。” [7]21这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和福柯的“知识就是权力”的观念仅一步之遥。古典时期的宇宙的目的论被作为目的的知识所取代,“这意味着世界本身不需要目的,因此,仅仅蕴涵在认知中的目的就足够了”[15]。
三、方法论
霍布斯认为哲学的对象是物体,物体又分为两类:自然物体(natural bodies)和人造物体(artificial bodies),后者又称为政治物体(bodies politic)。与之相应,他的哲学分为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和政治哲学(civil philosophy)。政治哲学又称公民哲学,它包含宪法学或宪法哲学。在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中,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关系如何?这是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936年出版)中认为,霍布斯40多岁时偶然发现了欧几里德的《几何原理》之后才转向自然哲学,③而在此之前他的政治哲学已基本形成,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独立于他的自然哲学,而且先于他的自然哲学。[16]但随着霍布斯早期作品《第一原理简论》的发现,施特劳斯的观点已被改变。霍布斯在《第一原理简论》中用欧几里德的方法建构的机械论原理。华特金斯认为,除流射理论以外,书中的观念都基本上毫无变动地进入了他后来的哲学和政治著作之中,因此,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牢固确立以前,他就已经是一个机械论者。[17]32萨拜因同样认为:“霍布斯的体系是最早把政治哲学视作机械科学知识之一部分的真诚尝试”。[18]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1953年出版)中也修正了以前的观点,“要想理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我们一定不能忽视他的自然哲学”[19]173。施特劳斯的告诫完全适用于对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的理解,第一部分“论人类”对人性基础的分析运用的是自然哲学中的机械唯物主义方法(在《论物体》中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即把人的身体当作自然物体来分析。④
据霍布斯自己解释,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果要归功于借鉴了自然哲学的一种新的方法——分析-综合法或者分解-组合法。“我们用来发现事物的原因的方法,或者是组合法,或者是分解法,或者部分组合法与部分分解法,此外没有什么别的方法。而分解法通常又称为分析方法,组合法又称为综合方法。”[7]85这种研究方法发端于帕多瓦学派(the School of Padua)的分解-组合法。分解-组合法形成并发展于中世纪的帕多瓦学院,“分解”最初意味的是“身体解剖”。帕多瓦学派的分解-组合法要义是,“了解事物的方法,在行为或思想上把事物拆开,确定其零件的本质,然后再把它配置好——分解它再重组它”[17]46-47。十四世纪一个名叫德·阿巴诺(Pietrod d Abano)的作者谈到过“分解-组合法”:“组合法与第一种方法相反。你由那已经被分解的东西开始着手,然后回想这个被分解的东西,再次以适当的顺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17]47哈维把分解-组合法运用到生物原理的研究之中,伽利略把分解-组合法运用到机械原理之中。哈维和伽利略由于找到了恰当的方法,他们因此建立起了真正的科学。霍布斯对这两位科学家赞赏不已,称“第一个向我们打开了宇宙自然哲学的大门,使之成为运动本性的知识”的是伽利略,而自然哲学中最有益的人体科学(the science of mans body)是由哈维最早发现。[7]5
受哈维和伽利略把分解-组合法运用到自然哲学成功的启示,霍布斯把分解-组合法运用到政治哲学领域,并称之为分析-综合法。霍布斯在《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介绍了分析-综合法如何应用于政治哲学(公民哲学)的研究,对国家、正义、权利和义务等政治事实的分析,类似对于钟表的分析,“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20]。霍布斯确信,他凭借分析-综合法就可以在政治哲学中完成伽利略和哈维在自然哲学中所完成的伟业,“因为在我自己的著作《论公民》出版之前,是根本无所谓公民哲学的”[7]6。在《利维坦》中对宪法的分析采用的正是分析-综合法。分析法将宪法“拆开”来分析,首先把宪法还原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人与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再把契约分析为个人的身体意志,最后又把个人的身体意志化约为一种身体激情。综合法指的是反过来从个人的身体激情产生出身体意志,再把众多身体意志整合为一个契约(集体意志),最后在契约基础上产生宪法。从这个过程来看,《利维坦》第一部分“论人类”就是运用分析法描述宪法被拆开的过程;第二部分“论国家”运用综合法描述宪法重新组装的过程。
霍布斯认为,要探求事物的原因,一方面需要分析法,另一方面又需要综合法。因此,分析-综合法是关于原因知识推理的“最便捷”的方法。⑤但是通过分析-综合法获得的原因知识在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性质绝对不一样。对于自然物体而言,人类只能根据原因性假设进行推理。虽然我们知道自然结果是运动造成的,但是究竟是哪种运动造成的,人类是无从得知的,它依然隐藏在神秘的自然深处。由此,关于自然结果产生的原因,人类的理性只能作出各种假设来加以说明。当然我们要求这种假设首先“应该是可以想象的”,其次是“通过对这些事实的承认,现象必须性可获得证明”,最后是“不得有任何谬论从中衍生”[21]。提出这种假设的前提是:“我们只能理解我们所创造的事物。既然我们并未创造自然的存在物,严格说来,它们就不是我们所能理解的。”[19]177因此,依据这种假设得出的原因“只能说是最大可能性的原因并非实际的原因,但毕竟是人类理性可认识的原因”[1]73。
相比于分析-综合法应用到自然哲学,获得的是假设性、猜想性的原因知识;分析-综合法应用到政治哲学,得到的却是可证明的、确定性的原因知识。政治物体与几何图形一样,都属于人造物体,几何图形是我们自己绘制和描述的,契约(宪法)和国家是我们自己创造和制定的。对于人造物体的原因的推理完全是可证明和确定性的,因为这“不过是推演我们自己运作的结论”而已。正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赞誉“几何学是上帝眷顾而赐给人类的唯一科学”。[5]22自然哲學之所以不能获得几何哲学和政治哲学那样的确定性,正是因为自然结果的原因并非我们人为建构的。
霍布斯通过从神秘莫测的自然退回到人类理性的世界——个人造物的世界,他由此从漫无目标的因果之流进入了一个人为的安全岛,这个安全岛的创造“确保了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机械论的哲学或科学的可能,与此同时又没有强迫人们去设定一个不可化约为被动的物质的灵魂或心灵”[19]177。霍布斯在当时自然哲学绝望的地方看到了希望,在它怀疑的地方,建立了确定性。恰如霍布斯自己所言:“在一片怀疑的阴霾中露出的一线理性之光,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那么它就是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就是我们消除怀疑过程中寻找的指路明灯。”[22]
四、结语
霍布斯不满足古典宪法学“对人性过于肤浅的认识”[23],企图把宪法学建立在对人性更加坚实的认识基础上。这使他从身体而不是灵魂出发来构建他的宪法学,他的宪法学也因此称为身体宪法学,以区别于古典的灵魂宪法学。相比古典灵魂宪法学,身体宪法学解决的是身体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而非灵魂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身体宪法学认识的基础是身体感觉,而非灵魂;身体宪法学认识论的范围是研究原因知识,而非整全知识。身体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分析-综合法,这种研究方法来自于自然科学中对人体研究的分解-组合法。分析-综合法首先把宪法还原为个人的身体意志,再反过来从个人的身体意志推导出宪法。通过分析-综合法获得的宪法学知识是确定性的原因知识,而非假设性、猜想性的原因知识。这是因为宪法是我们人为制定的,对于它形成的原因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推理认识。霍布斯为了追求身体宪法学的确定性和可理解性,而摒弃了对灵魂的研究。我们不能因为不能认识灵魂而否认它的存在,因此,霍布斯对人性的认识是不整全的,建立在此人性基础之上的宪法学也必然是不整全的。这是霍布斯身体宪法学存在的问题,也是现代宪法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注释:
① 戴雪切断了宪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使宪法学无论从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都成为一门独立的、自治的学科,詹宁斯由此称戴雪是“将法学方法适用于英国公法的第一人”。转引自[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197頁。
② 斯金纳认为,绘图能用一种极为有力而令人印象深刻的形式呈现出作者的观点,卷首图是进入霍布斯书本的门径。对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的卷首图的细致解读,请参见[英]昆廷·斯金纳著《国家与自由:斯金纳访华讲演录》,李强、张新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6-99页。
③ 这种转变发生在1629年至1630年霍布斯周游欧洲大陆期间,在一位先生屋里,霍布斯发现桌子上有一本欧几里德的《几何原理》。当他读到“定理47”时,他说:“这不能!”于是他开始对这个定理进行证明。这个证明又引他去看前面的定理。最后,它被折服了。这使他爱上了几何学。[美]A.P.马蒂尼奇著《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④ 在第一部分第一篇“论感觉”中,霍布斯特意表明了该部分与自然哲学著作的内在联系。他说:“认识感觉的自然原因,对目前的讨论说来并不十分必要,我在其他地方已经著文(《论物体》,笔者加)详加讨论。但为了使我目前的方法每一部分都充实起来,在这里还要把这个问题简单提一下。” [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页。
⑤ 霍布斯认为:“方法就是根据结果的已知原因来发现结果,或者根据原因的已知结果来发现原因时所采用的最便捷的道路。”[英]霍布斯著《论物体》,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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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文清
Hobbess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the Body: Theory of Human Nature, 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WANG Xiangsheng
(School of Marxism,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212003, China)
Abstract: Hobbes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s called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the Body becaus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regards a human being as a moving body, driven by pass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epistemology is based on the senses of the body, and its width is to explores knowledge about the causes. The methodology is the resolutive and compositive method, which restores the constitution back to the body will, then deduces the constitution from body will.
Key words: Hobbes;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the Body; Theory of human nature; Epistemology; 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