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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创新产出与企业绩效 *—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

2020-09-23安同良

宏观质量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保密专利知识产权

舒 欣 安同良

一、引言

以创新为驱动的发展是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而有效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根本动力,产权保护对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厉以宁,2020)。因此,研究制造业企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自身创新收益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企业可以选择多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创新产出进行保护从而获取创新收益,这主要分为两类机制,一是正式保护机制,如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二是非正式保护机制,如保密、技术复杂性与时间先发优势等(Hall等,2014)。Balasubramanian和Sivadasan(2011)发现在美国只有5.5%的制造业企业申请了专利,但这些企业占据了经济附加值的59.3%;Hall等(2013)指出英国的创新型企业中有超过20%的企业认为专利、商标等正式保护机制较为重要,而有超过40%的企业认为保密、先发优势等非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效;中国企业创新调查显示2018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较为多元化,分别有6.8%、11.4%、13.8%的企业申请了发明专利、商标和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1)数据来自《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年鉴2019》,万东华主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总体上,企业会通过多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文献中大多仅探讨企业的专利保护,然而实际上专利保护并不是企业最多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因此本文从企业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入,探讨企业创新产出、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

首先,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洪银兴,2019)。那么,企业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对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已有文献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选择(Cohen等,2000;安同良、舒欣,2018;Miric等,2019)有较多讨论,但对企业选择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甚少,更鲜有研究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纳入一个框架内进行探析,且目前的相关研究也仅集中在发达国家(Hanel,2008;Hall等,2017)。然而,在实践中,企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对企业的发展会带来重大影响。例如,可口可乐公司选择将配方保密而非申请专利,配方价值高达790亿美元,这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也维持了企业长久的竞争性地位;中国华为公司选择大量申请专利来保护知识产权,将核心技术以最快速度申请专利迫使竞争对手在使用同领域技术时无法绕开其专利,在2015年至2019年间仅通过交叉许可就为公司带来超过14亿人民币的收益。可见,企业选择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对企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其次,探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要关注企业发展,更要重视企业的发展质量,创新活动往往是体现企业高质量的一个有效维度。同时,企业创新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过程,因此本文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纳入一个框架中,借鉴Crepon等(1998)提出的CDM模型,以此来剖析企业创新的“黑箱”过程。受限于微观数据的可得性,鲜有研究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进行研究,而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进行两次微观创新调查获得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和创新行为的微观数据,弥补了这一空白。本文可能的创新有以下三点:一是与国际创新调查接轨,对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进行两轮微观创新调查,构建了独一无二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选择行为、企业创新活动和企业绩效的微观数据库;二是对传统的研发投入、创新产出和绩效模型(CDM模型)进行拓展,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纳入框架内进行分析;三是从企业多元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切入,首次实证研究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回答了偏好使用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企业是否比偏好非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企业有更好的业绩表现。

本文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节详细阐述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的相关文献,并对本文将使用的CDM模型进行简单梳理;第三节对本文所进行的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进行阐述,对CDM模型进行拓展并对变量进行设定;第四节进行实证分析,对考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CDM模型进行回归;第五节总结本文的主要结论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企业可以选择专利、商标等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保护创新产出,也可以采取保密、先发优势、复杂性等非正式的保护机制,企业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受到其自身企业特征、行业特征以及创新类型等方面的影响(Cohen等,2000;Hall等,2014)。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受法律保护,可以给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非正式保护机制主要是指发明人自行采取的不通过法律途径的一系列保护创新成果的机制,例如采取保密、技术复杂性、时间先发优势等机制。那么,企业选择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或非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对其发展及绩效带来怎样的影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集中在发达国家,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微观创新调查数据匮乏,不足以支撑相关的研究,而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善的创新调查体系(2)例如,欧盟创新调查(CIS)在1993年第一次实施,目前已经完成了八次调查;美国企业研发创新调查(BRDIS)在2009年首次实施,目前已完成七次调查。。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发展,企业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研究中存在争论。大多研究认为采取专利等正式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会促进企业绩效,采取保密等非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绩效影响不显著。Hussinger(2006)基于2000年德国创新调查的数据,研究了626家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新产品销售额的影响,指出使用更多专利保护的企业显著促进了新产品销售额的提升,而保密并未对企业带来业绩的影响;同时对专利机制认知更重要的企业在销售额上也有显著增加,而认为保密更重要的企业并没有此影响。Hanel(2008)研究了加拿大制造业企业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选择和影响,以企业的边际利润和创新收益率来衡量企业的业绩,发现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均可以提升企业业绩,但使用专利等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企业比使用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企业更能促进企业利润提升。这一影响存在行业差异,在核心行业(如化学、电子)中商标保护最显著促进企业利润;在中间产业(如金属制造业、交通设备制造业)中,版权保护最能显著提升企业利润; Hall等(2013)基于英国制造业企业的调查数据,指出偏好专利机制会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销售额,但是与企业雇员数量增长没有显著关系,这表明专利保护会促进企业对成功可能性高的创新成果的利润获得,但与企业长期发展并无明显关系。研究还发现这一关系和不同程度的创新有关,当企业的产品创新是“公司内创新”时,采取保密或者专利机制对企业创新销售额占比并无明显影响;当企业的产品创新是“市场内创新”时,更偏好专利机制或是保密机制都会使企业业绩有更好表现。随后,Hall(2017)进一步对英国制造业企业的专利保护与企业业绩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考虑了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和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指出企业选择正式保护机制与创新可能性的交互项对产品创新的绩效显著提高了12%,且对“市场内创新”的产品创新显著提高了15%,但当只考虑选择正式保护机制时,正向作用很小。这表明当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被用作保护可能性大的创新时,会显著提高企业的业绩。

也有研究认为采取保密等非正式机制会促进企业创新绩效。Hanel(2008)的研究中发现在食品饮料业、服装业、造纸业中技术保密和签订保密协议比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更能提升企业利润。Morikawa(2019)研究了日本的服务业与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选择和企业创新表现的关系,在制造业企业中工艺创新绩效与企业使用保密机制存在正向关系,同时在制造业与服务业中企业使用专利或者保密都与服务创新或产品创新的表现有正向关系。研究还指出,在日本,服务业企业对专利机制的使用不如制造业企业,但是保密措施的使用程度与制造业企业相当,认为高生产率的服务业企业与其对保密机制的高度使用相关。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与企业绩效的文献聚焦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大多研究认为正式的保护机制更可能被用于保护那些能够明确带来收益的创新从而保障企业的创新收益,以至于最终可以促进企业业绩;而保密则更被用于工艺创新或者早期的创新,对企业业绩的提升难以在短期内显现。而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微观创新调查与国际的调查模式和内容都有差异,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调查并不深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因此,本文接轨欧盟创新调查(CIS),对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进行两轮微观创新调查,基于CDM模型对中国的制造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剖析,不仅可以丰富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相关研究,也为企业如何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切实建议,更为政府如何制定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提供经验依据。

由于考察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绩效,还要注重企业的发展质量,因此将企业的创新活动纳入研究中。创新过程一直存在“黑箱”性质,使得学者无法真正剖析企业完整的创新过程,而如何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创新活动以及企业发展绩效纳入一个框架讨论是较为困难的。本文基于传统的CMD模型并进行进一步拓展,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纳入CDM模型中,以此来剖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Crepon等(1998)首次提出了CDM模型,将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生产率纳入一个框架下讨论,从三个阶段分析了企业从创新投入到创新生产率的过程,并且强调了不是创新投入而是创新产出促进了企业生产率的提高。此后,国外学者基于CDM模型做出了改进并对理论方法进行了拓展(Aiello 等,2008; Raymond等,2015),也有学者使用CDM模型实证研究了不同国家的创新投入、产出与生产率的问题(Hall等,2009; Mohnen等,2006)。总体上,CDM模型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原有基础上有了多方面的拓展。本文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纳入CDM模型框架内,对该模型进一步进行改进,以此来刻画企业微观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企业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问卷设计

为全面观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我们对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进了两次微观创新调查,调查问卷的设计与欧盟创新调查(CIS)接轨,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做了改动。问卷调查覆盖了企业创新的方方面面,约500多个信息项,两次调查问卷内容均包括创新的主体概况、创新情况、策略、R&D、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结构、投资与技术、CEO以及政策九个方面,2014年调查问卷增加了组织创新、营销创新两个部分。我们考察的主要内容是问卷中的“创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个部分,询问了企业的创新类型、财务状况、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和有效性等内容,这在所有之前的中国企业创新调查中都未曾同时涵括。我们选择以江苏省制造业企业为样本来推断全国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概况,一是因为江苏省经济总量大且工业企业活动频繁,2014年占全国的10.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占比为12.82%。虽然江苏在GDP总量上屈居于广东省之后,但是制造业企业活跃,2014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各主要指标均高于广东省。二是江苏省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阵地,专利申请量一直名列前茅,区域创新能力从2008年至2016年一直稳居全国第一(3)数据来源于《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08-2016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三是因为江苏省是知识产权大省、强省,在2018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环境的综合实力上位列全国第二(4)数据来源于《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因此,通过江苏省企业样本考察全国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是合理的。

第一次调查在2003年进行,共发出问卷364份,获得有效问卷354份,数据期为2002年。第二次调查在2015年进行,共发出问卷210份,收回有效问卷110份,数据期为2014年(5)对于2014年有效样本容量较低的情况,基于CIS框架的创新调查均存在样本容量小的问题。在欧盟各国开展的CIS创新调查中,德国2010年回答率仅有23.1%,2014年回答率也仅有50.8%;比利时2010年回答率为45%,2014年为56%。2014年调查发出问卷210份,收回有效问卷110份,有效率为52.4%,与欧洲大国数据相近。。两次调查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问卷内容的增加,2015年增加了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的相关问题,但这对本文研究的主体并无影响;二是调查方式的不同,第一次是通过人员走访企业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第二次是通过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放并收回;第三是被调查主体的差异,第一次调查涵盖江苏省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第二次调查仅包含江苏省上市公司。由于两次调查存在差异,我们分别对两个调查期的样本进行截面回归,不仅能考察每一个调查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和绩效情况,还可以纵向对比两个调查期间的差异。

另外,为了保证问卷数据的质量,本文采取三个方面的举措:逻辑比对、电话或邮件回访、第三方数据比对。首先,在问卷开头设定了问卷说明和相关经济学名词阐释,在问卷发放前对问卷本身逻辑、语言及选择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测试,从而确保问卷的易答性和实用性。其次,对于缺失的重要数据和存在逻辑问题的数据,采取电话回访和企业官方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填补和复核。最后,对样本中属于上市公司的企业,本文从万德数据库获取了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对并以万德数据库数据为准。

(二)理论基础与模型拓展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如图1。

图1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创新产出与企业绩效

企业首先进行创新投入获得一定的创新产出,企业期望创新的收益最大化,会以此为目标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保护创新产出,一类是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等赋予企业法定排他权利的保护机制;另一类是非正式的保护机制,包括将创新成果保密、抢占时间上的先发优势、技术复杂化等。正式的保护机制通过要求发明人对创新成果做出公开说明,从而给予发明人一定时限内的垄断权。一方面正式的保护机制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致使知识外溢促进经济增长,这在宏观上契合了内生增长理论(Romer,1990),企业选择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则需要公开信息避免他人重复研发,而且当垄断权到期后可以使跟随者快速复制,促进技术扩散和知识外溢;另一方面法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垄断收益激励了发明人的创新动力,信息不完全和知识的公共品特性会使得他人仿制创新的边际成本远低于创新者的创新成本,因此需要一定的垄断来保护创新者独占或垄断其创新收益,从根本上激励创新动力。企业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质上是企业是否愿意通过公开信息获得一定时限内的垄断权,而企业的这一意愿受企业自身特征、创新类型、机制有效性和行业差异等方面影响。

最终,企业可能只选择某一个机制或者同时使用多个机制保护创新产出,获得创新收益,从而影响企业绩效和发展。正式的保护机制能为创新产出提供法定的排他权利,从而更可能为企业带来明确和稳定的收益,一方面可以避免他人模仿获得创新的垄断收益,或是被模仿后依法获得侵权赔偿;另一方面正式的保护机制例如专利、商标,可以为企业塑造“创新型”“技术型”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非正式的保护机制可能更多被用于保护工艺创新,这是因为工艺创新蕴含更多的“隐性知识”(Amara等,2008),本身就不易被模仿,需要避免的正是保护机制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风险。而工艺创新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从而对企业绩效的提升难以在短期内显现。

本文通过拓展传统的CDM三阶段模型(Crepon等,1998)来刻画企业从创新投入到创新产出,再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而获得创新收益、影响企业绩效的过程。模型中将企业对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或者保密等非正式机制的选择纳入框架内,构建包涵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CDM模型,其逻辑链条是: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企业绩效。分三个阶段来解析拓展的CDM模型,分别是创新投入阶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选择阶段和企业总产出阶段。

1.第一阶段:创新投入

(1)

(2)

进行决策后,决定进行创新的企业会产生创新投入,决定不进行创新的企业研发投入则为0,本文以研发投入强度(RDi)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投入,见式(4),其中Zi是影响企业进行创新决策的变量,包括企业特征、政府补贴和行业虚拟变量,具体会在变量设定中阐述。

RDi=0,ifIDi=0

(3)

RDi=α3Zi+ε3i,ifIDi=1

(4)

2.第二阶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

(5)

(6)

(7)

(8)

3.第三阶段:总产出方程

(9)

(三)变量设定

研发支出(RDi)。2002年调查样本中既包含上市公司也包含未上市公司,因此研发支出数据以调查为准;2014年调查样本均为上市公司,研发支出数据采用wind数据库中的研发支出。对研发支出取对数,以降低数据的波动性。

影响研发支出的变量(Zi)。这里包含了多个变量,第一类是企业特征,包括企业年龄、企业规模、企业家教育程度、企业性质虚拟变量;第二类是行业特征,由11个行业虚拟变量构成;第三类是政府补贴Subsidyi,2002年调查中以企业自身汇报的政府补贴程度来衡量,2014年以wind数据库中政府补贴金额的对数来衡量。

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FIPi)。调查问卷中询问了企业对不同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以1至5的有序尺度来衡量,1=不使用,5=频繁使用。以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四类的使用程度均值来衡量企业对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

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IIPi)。用企业对保密机制的打分来衡量企业对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同样问卷中也是以1至5的有序尺度来衡量,1=不使用,5=频繁使用。

正式保护机制的有效性(FIPSi)。调查问卷中询问了企业对不同保护机制的有效性程度的认知,以1至5的尺度来衡量,1=完全无效,5=极其有效。用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四类的有效性均值来衡量企业所处的正式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有效程度。

非正式保护机制的有效性(IIPSi)。用企业对保密机制的有效性认知的均值来衡量非正式保护机制的有效性。

创新产出。创新产出按照创新类型划分为产品创新产出(Prodi)和工艺创新产出(Proci),在问卷中询问了企业是否进行了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若进行了产品创新,则Prodi=1,反之则为0;若进行了工艺创新则Proci=1,反之则为0。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也可以对两类创新都不进行研发从而没有产出,这种度量还包含了企业进行了研发但是失败,没有带来产出的情形。

企业绩效(Perfi)。在问卷中询问了企业的利润总额(Profiti)和销售收入(Salei)。2002年以调查数据为准,2014年以wind数据库中上市企业的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为准。同样,对这两个变量都取对数,降低数据波动性。

控制变量。①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一直是创新经济学文献中不可忽视的对企业绩效带来影响的关键因素。在2002年采用企业自身汇报的雇员数量来划分,对于空值通过网络查询官网或工商局相关规模信息,最终以10至250(不包含)人为小企业,250人至1000(不包含)人为中型企业,大于等于1000人则为大企业;2014年调查则用wind数据库中的雇员数量取对数来衡量,这样更为精准。②行业虚拟变量。调查中企业被分为11个大行业,由证监会的31个制造业行业合并而来(6)由于样本量有限,若再细分至各个行业会导致样本量不足,因而对属于同一大类的行业进行合并。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合并为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合并为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合并为化工原料及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金属制品业合并为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合并为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合并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制造业纳入非金属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和家具制造业合并为其他制造业。其余未合并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由于在第二阶段中进行对创新产出的回归时,因变量为虚拟变量,回归时由于行业划分过多导致样本被自动剔除,为了保证样本量,在第二阶段中将行业虚拟变量再次合并为五个虚拟变量。具体合并方式是在原来的11个行业中,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合并为化学原料和制药,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矿物制品合并为矿物制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合并为计算机、通信和电器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纳入设备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并入其他制造业。③企业性质虚拟变量。企业的性质按其所有权来划分,分别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般认为,外资企业可能在创新中表现更好,因其在人力资本、营销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可获得性上可能更好。本文在考察企业专利行为和专利申请动机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时,在所有模型中均控制了这些变量。

四、实证结果和分析

(一)统计性描述

表1是对主要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调查一共分为两次,两次样本不完全一致,因此描述性统计和实证分析中都分别对2002年与2014年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表中对研发投入(RD)、销售收入(Sale)、利润总额(Profit)都取了对数。首先,从研发投入可以发现2014年明显比2002年的投入大,且2014年企业间研发投入行为的差异较小,企业在这十多年间研发投入活动增多。从创新产出而言,2002年与2014年都有85%的企业进行了产品创新,但是2014年进行工艺创新的企业比2002年增多,样本中有89%的企业进行了工艺创新。从企业绩效来看,2014年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都比2002年高,究其原因一是2014年包含的企业都是上市企业,企业规模更大,业绩本身就可能更好;二是经济在这十多年间高速发展,企业的绩效比以前好。

考虑企业的专利行为,首先从专利使用程度而言,2014年对正式保护和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均值都高于2002年,且2002年企业对非正式保护机制使用更多,而2014年企业对正式保护机制使用更多,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对专利机制的使用大幅增加。此外,两个调查期内非正式保护机制的有效性都高于正式保护机制,说明我国需要加强对提升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实证分析

表2是2002年企业专利行为与企业绩效的三阶段CDM模型结果,关注的核心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FIP与IIP)与企业业绩的关系,以及研发投入的估计值(RD#)是否促进了创新产出,而产品创新产出(Prod#)或工艺创新产出(Proc#)是否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绩效,同时还关注了影响企业选择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因素。总体上看,在2002年,采取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企业会显著降低企业业绩,企业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受到产出的创新类型和保护有效性程度的影响。模型(1)是对研发投入影响因素的回归,政府补贴的支持程度对企业研发投入并无影响,但是企业规模对研发投入有显著正向影响,以小企业为对照组,大企业和中型企业都显著比小企业有更多的研发投入,这是因为企业规模会带来规模效应且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承担创新风险的能力也更高。模型(2)和模型(3)分别是产品创新产出与工艺创新产出的probit回归结果,同时进行了ols回归和logit回归发现与probit结果没有显著差异,模型稳健。模型中研发投入的估计值对产品创新产出和工艺创新产出有不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在2002年研发投入并没有有效地转化为创新产出,研发投入没有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可能是因为2002年企业的技术能力处于复制创新阶段,仅是复制性的制造,研发投入更多被用于购买已有的技术或复制成本,从而不能有效转化为自身的创新。模型(4)和模型(5)分别是企业采取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的影响因素,两类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对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都是显著正向影响(p<0.01),即当保护机制更有效能确保创新收益的获得时,企业会增加对这一机制的使用;工艺创新产出对企业选择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程度都有显著正向影响(p<0.01),企业对工艺创新产出更多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行保护,这与文献中认为的企业不偏好对工艺创新产出申请专利的观点不一致。这可能是因为在2002年,我国企业处于创新的初始阶段,工艺创新更多依赖于引进模仿后改进,蕴含的隐性知识较少,因此企业愿意通过申请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在法律上获得排他权。

表2中的模型(6)和模型(7)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使用以及企业创新产出对企业最终绩效的影响,可以发现非正式保护机制与企业销售收入间具有显著负向关系(p<0.05),产品创新产出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利润和销售收入,但工艺创新产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在2002年采取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程度越高的企业业绩越会降低,产品创新产出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业绩。但企业存在研发投入没有有效转化为创新产出,而产品创新产出能有效提升绩效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所面临的创新风险较高,在进行投入后未能高效实现工艺创新或产品创新产出。此外,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显著比小型企业有更好的业绩(P<0.01),这印证了熊比特的观点(Schumpeter,2008),即规模越大企业的绩效越好,企业规模的扩大会带来创新活动的增长,从而对企业业绩产生影响。规模对企业业绩影响的主要渠道是:对研发成本的分摊影响;非生产性活动的互补;对高风险项目的投入更多;多元化企业可以获得范围经济(Teece, 1980);融资约束更低等。回归中大中型企业有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但是没有更多的创新产出,这表明调查中大中型企业更多是通过多元化的生产和营销、非生产性活动的互补来获得业绩的提升,而不是通过创新产出带来业绩提升。

表2 2002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出与绩效的CDM模型结果

表3是2014年企业专利选择行为与企业绩效的CDM模型回归结果。模型(1)中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有显著正向影响(p<0.01),政府补贴每提高1%,研发投入会提高0.313%。而在2002年政府补贴对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激励并不显著,一是因为2002年采取的政府补贴指标是企业自己汇报的政府支持力度,而2014年采取的政府补贴指标是wind数据库中的政府补贴金额的对数;二是因为补贴体制的完善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在早期政府补贴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企业可能与当地政府官员建立寻租关系以获得补贴(余明桂等,2010);但当法律制度不断约束和强化后,这种寻租行为会大大降低,而且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后,补贴对企业的创新也会有促进作用(毛其淋、许家云,2015)。模型(2)与(3)中企业规模和研发投入都对创新产出有显著影响,在2014年小规模企业有更高的创新产出,研发投入越高则创新产出越高,而在2002年没有这一现象,说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将创新投入有效转化为创新产出的能力提高。模型(4)和模型(5)中可以发现两类机制的有效性对两类机制的使用程度都有显著性促进作用(p<0.01),这与2002年一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品创新产出对正式知识产权保护的使用有显著正向作用,而对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有显著负向作用,这与文献中一致,即产品创新更需要被专利等正式机制保护,因其更易被模仿需要通过法律机制明确其产权;而工艺创新产出往往蕴含更多隐性知识不易被模仿,企业会担心通过专利等机制导致工艺创新的技术信息被公开,所以会选择保密等机制。在模型(6)和(7)中企业规模显著促进了企业的业绩,与2002年结果一致。所以,大规模企业一般可以有更好的业绩表现,但是不一定会有更好的创新产出表现,大规模企业通过多元化经营达到了平均成本的降低获得范围经济或是通过其他非创新性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而最终对企业绩效有显著提升。模型(6)和(7)中指出采取非正式保护机制程度高的企业会有更低的企业利润和销售收入(p<0.05),在2002年调查中也出现了非正式保护机制对企业销售额的抑制作用。这是因为非正式的保护机制无法给创新产出提供法定的排他权,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未通过法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一旦被模仿,企业将无法获得应得的利润,从而带来绩效的降低。

表3 2014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出与绩效的CDM模型结果

2002年和2014年调查结果的主要不同在于,2014年研发投入能有效转化为创新产出而2002年不能;同时,2014年的产品创新产出或工艺创新产出都无法促进企业的绩效,但2002年企业的产品创新产出对企业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创新从研发到最终获得商业利润的周期变长,且主要是从创新产出到获得利润的周期变长。问卷调查询问了企业“首次分配最重要的人力和资本到创新活动中到取得商业利润为止,一般需要多长时间”,表4是按照创新类型划分的企业在不同回报周期间的占比。可以发现,2002年分别有65.81%和81.72%的企业可以在一年内获得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的回报,而2014年这个比例大幅下降,分别为35.2%和67.7%。由于本文是截面数据的调查,因此没有测算企业的创新产出对未来一年以后的业绩影响,因此本文能证明的是企业的创新产出没有促进企业当年的业绩增长。此外,问卷还调查了“如果以下列出的困难阻碍了贵企业创新的实现,请指明它对创新活动影响的相对重要程度”,按照1至5的程度由低到高打分,其中有一个障碍就是企业认为创新投资的回收期过长。2002年这一障碍均值为3.23,而2014年上升到3.49。综上,在这12年间企业由于创新回报的获得时间增加而阻碍了企业短期内绩效的提升,从而解释了创新产出在短期内无法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表4 创新回报的周期(企业占比%)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专利行为、创新产出与企业绩效间的关系,通过拓展传统的CDM模型,对企业选择专利等正式机制和选择保密等非正式机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2002年,采取保密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企业会显著降低企业的销售额,而采取正式保护机制并不会对企业绩效有显著影响;2014年,同样发现采取非正式保护机制的程度越高,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就越低。这表明采取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但是采取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会显著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绩效。此外,企业对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偏好与机制的有效性和创新产出类型有关:机制的有效性越高则企业越偏好使用该机制;有产品创新产出的企业更偏好使用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对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由2002年偏好保密等非正式机制转向了2014年更偏好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但是更多使用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无法带来短期内企业绩效的增长。2002年的研发投入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产品或工艺创新的产出,而产品创新产出显著提升了企业业绩;2014年这一情况却截然不同,企业的研发投入显著促进两类创新产出的增长,但是两类创新产出都无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绩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企业从创新投入开始到最终获得商业利润的时间变长,这解释了2014年企业的创新产出无法对企业短期绩效产生促进作用。

基于研究结论,我们有三点政策建议:一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到全面从严,不仅加强企业专利等正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更要健全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使企业通过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保护创新成果,最终能激励企业以创新为驱动的高质量发展。二是对不同创新类型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引导,提升企业对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综合运用能力。例如对产品创新较多且易被复制的产品而言,应引导企业多使用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尽管在短期内不能显著提升企业绩效,但也可以避免采取非正式保护机制带来的企业绩效的下降;对于较为复杂不易被复制的工艺创新而言,则可以鼓励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对于产品开发阶段的图纸等有形载体,可以探索采取著作权保护的途径。三是提升专利等正式知识产权的审查效率,解决企业创新回报周期长的困境。这可以借鉴日本一直强调的“最优质、最快速”的审查体系,日本2018年的平均专利审查速度是14.1个月,而同时期中国专利局审查速度为22.5个月(7)数据来自European Patent Office,等 “IP5 Statistics Report 2018 Edition”, 2019。。此外,对偏好采取保密等非正式机制的企业而言,企业自身应强化保密措施,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非正式保护机制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负向影响。非正式保护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层面的保护,使得企业难以维权,因此需要企业自己加强保密机制,必要时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性质的合约以保障自身的创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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