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 *
——基于慈善立法的自然实验
2020-09-23王靖宇刘红霞刘学涛
王靖宇 刘红霞 刘学涛
一、引言
作为对既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最终产生开创性成果的复杂活动(Porta,1992),创新对于一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特别是对于面临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发展阶段的我国而言,单纯通过扩大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很难适应新时期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要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单位,有能力也有动机通过创新获取持续的市场竞争力,因而企业应当成为推动社会创新的主体力量(黎文靖、郑曼妮,2016)。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创新活动是兼具高风险、高投入、强外部性等特征的资源整合过程,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同时具备完成创新活动的全部资源(张杰等,2012),对于高质量的创新活动而言更是如此。高质量的创新活动需要企业对内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对外提高创新资源的吸收与整合能力(Guan和Liu,2016),通过创新资源的积累与整合为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奠定基础。与企业创新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相对应,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直接影响就是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流失,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很多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其创新水平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制约,《2017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的统计数据表明,2017年我国企业捐赠总额达963.34亿元,相比上一年增长40%,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17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6%。关于这一现象,既有研究普遍认为,企业借助承担社会责任的信号效应,可以实现缓解融资约束(孙红莉,2019;彭镇、戴亦一,2015;Ricks,2012)、深化与政府的政治关联(金宇等,2018;张宏亮、王靖宇,2017;李增福等,2016)等目的,从而获取创新所需要的外部资源,最终表现为企业专利申请量的提高。
创新质量是反映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高质量专利占比还不高,高质量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的有效支撑力还不足。对此,学术界围绕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广泛研究,就宏观政策层面而言,主要关注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陈强远等,2020;白旭云等,2019)。融资是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重要因素,郝项超等(2018)、戴静、石丹花(2019)以及吴尧、沈坤荣(2020)分别从融资融券、银行业竞争以及金融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外部融资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何涌(2019)则着眼于微观企业层面,通过研究发现增加研发支出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在于,企业借助公益捐赠的信号效应所获取的外部创新资源在提高企业创新产出数量的同时,能否提高创新产出的质量?如果能够提高创新质量,公益捐赠又是通过怎样的路径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丰富了这一领域的文献,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及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的认识。
“法与金融”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完善能够对一国金融生态以及公司治理环境产生深刻影响(La Porta等,1997),进而影响到企业内部决策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具有促进法性质,通过对慈善事业参与方的保护与鼓励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虽然制定《慈善法》的目的并不针对企业创新决策,但根据信号理论,《慈善法》通过影响企业的公益行为向利益相关者释放信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公益行为具有一定的策略性目的,借助公益行为的信号作用,可以影响企业外部融资(孙红莉,2019)、审计师监督(Cao和Zhang,2016)等治理环境,从而对企业创新资源及创新决策产生影响。
与这一领域的既有研究成果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表现在:第一,就研究视角而言,本文基于企业创新质量的视角研究了慈善立法的政策效果,并构建了包含企业产权性质、市场竞争程度在内的多层次分析框架,进一步深化了企业创新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视域;第二,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以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这一理想的外生事件作为自然实验的平台,通过构造双重差分模型(DID)检验了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相关关系,有利于克服以往相关研究的内生性问题,提供更加稳健的经验证据;第三,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路径。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慈善捐赠产生的信号作用,主要通过抑制管理层代理问题、增强企业吸收能力这两条潜在路径作用于企业创新活动,最终提高企业创新质量,这对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治理机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Bowen(1953)较早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资本形成的途径之一,此后,大量研究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经济后果及治理后果。Carroll(1991)对社会责任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认为公益捐赠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形式,公益捐赠成为这一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关于企业高管进行公益捐赠及其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研究普遍认为,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对融资能力(孙红莉,2019;彭镇、戴亦一,2015;Ricks,2012)、企业绩效(顾雷雷、欧阳文静,2017;Barnett,2007)以及政策性资源的获取(李增福等,2016;戴亦一等,2014)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
就性质而言,公益捐赠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法治建设是保护捐赠人与受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法律保护,有利于缓解公益捐赠的外部性问题,促进公益事业的有序发展(Glazier,2011)。基于此,出于“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我国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慈善法》,就法律性质而言,《慈善法》属于促进法范畴,多采用鼓励与保护等措施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王作全,2016),相比于以往的相关法规,《慈善法》通过强化对慈善资产的保护,加强对捐赠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向社会宣传企业慈善行为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对于面临较强的外部融资约束的企业而言,公益捐赠产生的信号效应和广告效应是企业获取外部资源,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途径(Ricks,2012),因此可以合理预期,《慈善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高管的公益捐赠动机。
企业进行创新投资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研究表明,企业出于获取政府补贴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动机会采取“重数量、轻质量”的策略性创新行为(毛昊等,2018;蔡绍洪、俞立平,2017),但与策略性创新行为不同的是,就动机而言,企业进行高质量的创新活动更多地是出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而非策略性动机;就对创新资源需求而言,企业进行策略性创新活动更加关注研发支出、专利申请总量等指标,甚至为达到政府补贴发放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授予的相关指标要求,进行大量的技术含量较低的创新投资以在短期内提高创新产出水平(毛昊等,2018),因此,企业的策略性创新活动对于创新资源的需求量相对较低,引进并利用外部创新资源的动机相对较弱。与之相对应,提高创新质量不仅需要更大规模的创新资源投入,同时也需要提高企业对创新资源的整合能力,这使得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仅通过内部途径获取足够的创新资源及创新能力(Fisman等,2006;张杰等,2012),因此,企业具有较强的动机获取外部创新资源并改善整合能力以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就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基于提高产学研合作水平、缓解融资约束、抑制代理问题这三种途径,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首先,就提高产学研合作水平而言,创新资源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学研机构)之间分布不均衡导致的创新资源壁垒是制约企业创新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张军荣,2017),企业虽然有相对雄厚的资本与较强的创新动机,但相对缺乏人力资本及基础研究成果,因此,企业有动机通过与学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并吸收人力资本与技术资源,为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创造条件。企业社会形象是影响学研机构选择创新合作伙伴的重要因素(Marianne和Einar,2018),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有利于提升学研机构的合作意愿,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所形成的企业内部凝聚力也有利于缓解企业与学研机构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摩擦,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公益捐赠是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张宏亮、王靖宇,2017)因此,公益捐赠可以通过提高产学研合作水平的方式提高企业创新质量。第二,就缓解融资约束途径而言,公益捐赠之所以具有战略性功能,在于公益捐赠具有较强的信号效应和广告效应,公益捐赠在塑造企业社会形象的同时也向资本市场传递了利好信号,因为作为现金流支出,大额或频繁的公益捐赠有利于向投资者释放企业现金流量充足的信号(Shin和Singh,2010),从而有利于扩大股权融资规模(彭正龙、王海花,2010)。对于高质量的创新活动而言,长期且稳定的资金支持是提高创新质量的必要条件,相比于银行信贷等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不会使企业过度增加财务杠杆,具有较强的长期导向性,而且相比于以银行为主的信贷体系,股票市场具有更强的风险再分配功能以及定价功能,有利于缓解因创新投资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融资摩擦,从而为提高企业创新质量提供融资支持。第三,就抑制代理成本而言,公益捐赠产生信号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以及外部监督者的关注,有研究表明,公益捐赠会引发更高程度的分析师跟踪(Chen等,2015)以及更大概率的非标审计意见(Cao和Zhang,2016),因此,由公益捐赠信号作用引发的外部监督成为抑制管理层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而代理问题是造成创新资源错配的原因之一,在外部监督机制强化的背景下,高管会自觉抑制代理动机以规避雇佣风险,并通过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的途径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按照产权性质划分,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国企和非国企(其中非国企以民企和外企为代表)。在转型经济的背景下,无论是国企还是非国企,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但基于产权性质的差异,政府对两类企业的干预程度存在差异。与非国企的激励模式和治理机制更具市场导向性不同,国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还要满足社会责任目标(林毅夫等,2004),由此造成了国企的目标激励扭曲,加之国企往往承担着重大战略性任务,因此,政府对国企的干预程度相对较高,这主要表现为更具行政色彩的考核机制、任命模式以及激励模式(陈信元等,2009),从而使得国企的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政府的意志。此外,国企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政府对国企存在着预算软约束等问题,使得国企高管以公益捐赠为纽带深化与政府的政治关联的动机相对较低,国企高管进行公益捐赠更多地是为了塑造社会形象,为进一步谋求晋升创造条件(张宏亮、王靖宇,2017)。与国企不同,非国企的经营目标主要是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展开的,根据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公司利益最大化是企业从事慈善行为的基本动机(Rubera等,2011),非国企高管进行公益捐赠更多地是为了获取与企业发展相关的资源。此外,从创新动机的角度讲,国企在行业中往往具有垄断优势,使得国企高管即使不进行高强度的创新活动,也可以通过垄断优势获取垄断利润,非国企基本处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创新是新兴经济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罗顺均,2015),因此,相比于国企,非国企高管通过公益捐赠,进而获取政府的创新资源支持的动机更强。基于此,虽然国企高管与非国企高管进行公益捐赠主要是基于战略性动机的考量,但二者的主要目标存在差异,国企高管主要试图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塑造自身的社会形象,从而为进一步满足自身晋升激励动机创造条件,而非国企高管进行公益捐赠,主要是借助公益捐赠的信号效应获取外部资源,促进企业的发展。创新作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非国企的公益捐赠行为更多的是服务于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基于产权性质的差异,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正相关关系在非国企中更强。
我国目前正处于新兴加转型的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化程度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信号传递机制以及创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化程度(Blazsek和Escribano,2016)。那么,就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而言,市场竞争程度的差异会对其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化机制越完善,公司决策的治理后果及经济后果产生的信号传递效应越强(Blazsek和Escribano,2016)。具体而言,对于面临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而言,公司决策借助信号效应对外释放的信息的内容及频率都更加充分(Burks等,2018),使得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这有利于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高质量创新活动合理定价,从而为企业提高创新质量提供资源支持。特别是对于公益捐赠而言,公益捐赠所产生的信号效应可以以更高的效率对外释放,并通过相对充分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放大,这对于企业进一步塑造社会形象具有推动作用,对于面临较高程度融资约束的企业而言,这一作用有利于获取外部融资等战略性资源(孙红莉,2019),为提高企业创新质量提供基础。虽然有研究表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高度的市场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在释放与企业创新资源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容易诱发竞争对手的警觉甚至是模仿行为(Grossman和Helpman,1991),反而抑制了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抑制企业创新的动机,即所谓的“熊彼特效应”,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且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很不均衡,很多非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即我国的市场竞争程度产生的信号效应还没有超过理论上的“拐点”(张杰、杨连星,2015),信号效应更多地是表现为因信息流动而产生的创新合作与创新资源壁垒降低的作用,而非因模仿行为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抑制作用。加之我国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创新成果保护工作,特别是《物权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制建设成果的实施,对于抑制“熊彼特效应”具有重要价值(Aghion等,2013),这也是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重视将公益捐赠作为战略性策略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相比于面临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企业,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相关关系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条件下更加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本文以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为外生事件,为了保持样本期间相对外生事件发生前后分布的均衡性,以2013—2018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使用的企业创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缺失的部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手工收集,其他财务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同时,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行业样本;(2)剔除2016年之后上市的公司样本;(3)剔除资不抵债的公司样本;(4)剔除ST、PT的公司样本。经过上述处理后得到10357个非平衡面板数据,为了避免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
(二)关键变量的定义与度量
1.企业创新质量
企业创新质量反映了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并生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的能力(Porta,1992)。关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国外研究主要是基于专利引用量数据展开,但国内研究限于数据可得性等问题,关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主要是基于专利申请量展开,本文参考吴尧、沈坤荣(2020)以及黎文靖、郑曼妮(2016)的方法,利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作为企业创新质量的基本度量指标。具体而言,我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所体现的复杂性、创新资源密度、转化价值等方面都要高于另外两种专利类型,是推动企业创新质量得以实质性提高的重要类型。同时,考虑到专利数据的有偏性,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进行了加1并取对数的处理。
Quality=ln(1+Patent)
(1)
其中Quality表示企业创新质量,Patent是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
2.捐赠强度
捐赠强度反映了企业高管进行公益捐赠的动机(Brammer,2005)。以往关于公益捐赠的研究中,捐赠支出的数据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数据库,其二是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营业外支出中与捐赠支出相关的信息,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数据库中的数据缺失较多,本文选取的捐赠支出的数据主要是基于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关于捐赠强度的度量,参考孙红莉(2019)的方法:
捐赠强度=ln(1+捐赠支出/员工人数)
(2)
为了进行自然实验,有必要合理划分实验组和控制组,以观察在《慈善法》颁布前后,实验组样本相对于控制组而言,公益捐赠水平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创新质量的变化。参考姜军等(2017)以及钱雪松、方胜(2017)的方法,以捐赠强度的差异划分实验组和控制组。具体而言,通过计算《慈善法》实施之前三年(2013—2015年)行业内企业捐赠强度的33%和67%为阀值,以此为基准将研究样本划分为三组,进一步将捐赠强度低于33%的样本划分为实验组,捐赠强度高于67%的样本作为控制组。其内在逻辑在于,在《慈善法》实施之前,企业捐赠强度较高,则《慈善法》的实施会促进其捐赠行为,但基于动机—政策权衡理论,对于捐赠强度较高的企业而言,其内在政策的一惯性,使得《慈善法》对这些企业捐赠强度的影响相对较低;对于捐赠强度较低的企业而言,《慈善法》为其提供了合理的获取外部资源的渠道,因此,《慈善法》的鼓励性条款对这类企业影响相对较大。基于此,本文将捐赠强度低于33%的样本划分为实验组,捐赠强度高于67%的样本作为控制组。
3.控制变量
参考以往研究成果,本文控制了能够对企业创新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以企业规模(Size)、企业杠杆率(Lev)、企业盈利能力(ROA)、企业成长性(Growth)、董事会规模(Board)、企业资产抵押能力(Mortgage)作为控制变量。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识别策略与模型构建
1.识别策略
为了解决以往相关研究的内生性问题,提供更加稳健的经验证据,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研究《慈善法》实施之后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运用双重差分模型,首先要选取合理的外生事件,《慈善法》的实施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理想的自然实验平台。首先,《慈善法》的具体条款以及实施时间不能由企业决定,企业也难以准确预知具体条款和实施时间,因此难以通过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慈善法》;第二,《慈善法》对于在我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具有普遍效力,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决定是否适用其中的某些条款;第三,《慈善法》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而不是针对企业创新质量。基于此,本文选取2016年《慈善法》的实施作为合理的外生事件。
进行自然实验研究,另一个问题是将样本合理划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并选取时间指示变量。参考姜军等(2017)以及钱雪松、方胜(2017)的方法,将《慈善法》实施之前三年,行业内企业捐赠强度低于33%阀值的样本作为实验组,将捐赠强度高于67%的样本作为控制组。我们划分样本的基本逻辑如下:《慈善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更多地是为获取外部资源建立纽带,但在《慈善法》实施之前,很多企业高管虽然试图通过公益捐赠塑造企业形象,但由于慈善资产保护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等因素,企业的捐赠强度相对较低。但《慈善法》的实施,增强了公益捐赠的信号效应以及广告效应,特别是税收优惠、公益企业认证等措施,有利于激发这类企业高管的捐赠动机。而对于《慈善法》实施之前捐赠强度就较高的企业而言,关于公益捐赠的保护条款虽然有利于促进其捐赠行为,但影响相对较低,因此,根据《慈善法》实施之前捐赠强度的差异,是合理地划分实验组样本和控制组样本的依据。关于时间指示变量,本文将2016年及之后的样本赋值为1,将2016年之前的样本赋值为0。
2.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3)
在模型(3)中,被解释变量(Quality)的含义是企业创新质量,采用发明专利申请量的自然对数作为代理变量。Treat表示实验组和样本组的划分,实验组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Post是时间指示变量,2016年及之后的样本赋值为1,2016年之前的样本赋值为0。由于同时控制了年度和公司固定效应(∑Year和∑Firm),为避免模型冗余,模型(3)中没有单独包含Treat和Post项。为了简化形式,模型中所有的控制变量统一使用ΣControl表示。本文主要关心系数β1的方向及显著性,根据预期,β1应当显著为正,说明《慈善法》实施之后,公益捐赠促进了创新质量的提高。
为了验证假设H2,即公益捐赠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对企业创新质量促进作用的差异,本文构建了如下模型:
(4)
模型(4)中的Equity表示产权性质哑变量,根据假设H2,将非国企赋值为1,国企赋值为0。其他变量含义与模型(3)相同。通过在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产权性质哑变量,可以观察公益捐赠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对企业创新质量促进作用的差异。根据我们的预期,系数β3应当显著为正,从而表明相对于国企而言,《慈善法》实施之后,公益捐赠对非国企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
为了检验假设H3,本文构建模型(5)
(5)
模型(5)在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调节变量Compete,其中关于市场竞争的度量方式,参考何玉润等(2015)做法,构造市场势力指标反映市场竞争程度(PCM),其中PCM=(折旧+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市场势力属于反向指标,即该指标数值越低,表明市场集中程度越低,市场竞争程度越大。同时将样本按照市场势力(PCM)的行业均值进行分组,低于行业均值视为企业面临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赋值为1,高于市场势力行业均值的样本赋值为0。
四、实证结果及实证分析
(一)主要实证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通过观察表2的结果可以发现,企业创新质量(Quality)在0~8.39的范围内波动,且标准差为1.85,如果考虑到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进行加1并取对数处理,该结果表明不同企业之间的创新质量存在较大差异。观察Treat和Post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其平均值分别为0.50和0.44,标准差分别为0.50和0.49,表明本文所选取的样本相对于2016年《慈善法》颁布这一外生事件前后的分布比较均衡,从而为进一步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样本条件。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2.主要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平行趋势假设(Parallel Trend)是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的条件,即使回归结果符合预期,也只能表明本文所研究的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仅限于机械式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对此,本文进行了检验,具体结果见下表。
表3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结果
由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结果可以发现,在2016年《慈善法》实施之前,实验组样本的创新质量低于控制组,这与前文的分析一致,即2016年之前,公益捐赠强度较高的企业(控制组),已经通过公益捐赠从外部获取了较多的创新资源,但公益捐赠强度较低的企业(实验组)所获取的创新资源相对有限,表现为较低的创新质量。在2016年《慈善法》实施之后,实验组样本与控制组样本的创新水平都有所提高,但实验组样本相比于控制组样本,企业创新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从而初步说明相比于控制组样本,《慈善法》对慈善事业的促进,更大程度上激发了实验组企业高管的公益捐赠动机,从而有利于其获取更多的外部创新资源,表现为更高的创新质量。上述结果满足平行趋势假设的条件,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检验《慈善法》对样本企业公益捐赠的影响,以及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
表4的回归结果反映了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相关关系,通过观察DID模型的回归结果[第(1)列]可以发现,交互项Treat×Post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除了统计上具有显著性之外,该结果在经济上同样具有显著意义,企业公益捐赠强度每提高1个单位,企业创新质量提高0.096个单位。同时,为了进一步清晰地反映《慈善法》实施前后,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关系的变化,本文采用动态效应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具体而言,D2013表示2013年度哑变量,如果样本属于2013年,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D2014、D2015、D2016、D2017、D2018的含义及其赋值方法与之相同,分别表示各自年度的哑变量。通过不同年度的哑变量与Treat形成交互项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慈善法》实施前后,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关系的变化,并进一步检验政策的影响是否具有持续性。通过观察第(3)列结果可以发现,2016年及之前年度,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均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虽然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但捐赠强度较低,并不能充分获取重要的外部资源,从而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作用相对有限。2016年是《慈善法》实施的当年,其政策效果没有完全显现,因此同样没有观察到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显著的促进作用。进一步,2017年和2018年样本中,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慈善法》的深入落实,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从而验证了假设H1。
为了检验产权性质差异对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关系的影响,将产权性质(Equity)作为调节变量引入DID模型并进行回归分析。
表5的回归结果反映了产权性质对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相关关系的调节作用,通过模型交互项Treat×Post×Equity的方向及显著性水平可以发现,相比于国企,非国企在2016年之后,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由动态效应模型结果可以发现,随着《慈善法》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具有持续显著的促进作用,从而验证了假设H2。
表6 市场竞争程度对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调节作用回归结果
表6列示了市场竞争程度对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相关关系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结合第(1)列交互项Treat×Post×Compete的系数可以发现,系数显著为负,考虑到本文采用市场势力(PCM)这一指标度量市场竞争程度且是反向变量,这一结果说明,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条件下,公益捐赠强度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企业创新质量,从而说明市场竞争程度在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相关关系之间具有正向调节作用。进一步地动态效应模型检验发现,随着《慈善法》实施程度不断深化,市场竞争对于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调节作用更加显著,相比于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情况,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越显著。
3.稳健性检验
为了剔除潜在的不可观测因素对本文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一,变量替换。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指标进行替换检验:(1)参考金培振等(2019)的方法,使用发明专利在企业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比重(Patent2)作为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指标;(2)参考田轩、孟清扬(2018)的方法,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之和作为度量企业创新质量的代理变量(Patent3),并对其进行加1取对数处理。
第二,采用虚拟政策的安慰剂检验(Placebo Test)。为了剔除《慈善法》实施之前某些不可观测的潜在变量的影响,假设《慈善法》分别在2014、2015年实施,将此作为一个虚拟政策,观察在该虚拟政策发生前后,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关系的变化,如果仍然能够观察到二者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则说明上述回归结果受到了潜在因素的影响,反之,可以说明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第三,改变实验组与控制组样本的划分方法。(1)以《慈善法》实施前三年(2013~2016年)的捐赠强度中位数作为标准,将样本划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低于中位数的样本属于实验组,赋值为1,高于中位数的样本属于控制组,赋值为0;(2)以2013~2014年捐赠强度的上下三分之一分位数作为划分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标准,高于67%阀值作为控制组,低于33%阀值作为实验组;(3)以2014年捐赠强度的上下三分之一分位数作为划分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标准,高于67%阀值作为控制组,低于33%阀值作为实验组;(4)以2013~2014年捐赠强度的行业均值作为划分实验组和控制组的依据,高于均值作为控制组,低于均值作为实验组。
第四,对实验组与控制组样本进行熵平衡匹配(Entropy Balance)。相比于倾向得分匹配法(PSM),熵平衡匹配能够消除因匹配过后观测量减少而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同时也可以避免实验组样本和控制组样本之间的系统性差异对结果的影响。
通过观察表7的结果可以发现,经过变量替换检验后,交互项Treat×Post均显著为正,从而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方法一)
表8 稳健性检验结果(方法二)
安慰剂检验的结果表明,双重差分项(Treat×Post)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从而合理排除了其他潜在因素对本文研究结论的影响,表明在《慈善法》实施的影响下,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非机械式的相关关系。
表9 稳健性检验结果(方法三)
表10 稳健性检验结果(方法四)
上述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四种划分实验组与控制组的方法所得到的回归结果均符合预期,主要变量的系数方向及显著性水平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结果的稳健性。
通过表10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匹配后的样本回归结果所报告的系数及显著性水平均符合预期,交互项Treat×Post显著为正,从而进一步验证了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五、机制检验
公益捐赠产生的信号效应在塑造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的同时,也为企业获取外部创新资源提供了基础,从而为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基础。但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公益捐赠产生的信号作用必然会通过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作用于企业创新投资决策,如果不存在适当的内部治理机制,即使企业通过公益捐赠引进了外部创新资源,也难以实现对外部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最终可能也无法发挥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以往文献对公益捐赠的战略性功能以及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关于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及其具体作用路径的研究还相对有限。薛爽、肖星(2011)以及彭镇、戴亦一(2015)等相关研究提供了公益捐赠与融资约束相关关系的经验证据,但未进一步研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融资是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重要因素,郝项超等(2018)、戴静、石丹花(2019)以及吴尧、沈坤荣(2020)分别从融资融券、银行业竞争以及金融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外部融资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并未进一步研究外部制度变革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部潜在路径。因此,有必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公益捐赠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在机理。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益捐赠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在机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于抑制代理问题,其二在于提高企业吸收能力。首先,就抑制代理问题路径而言,一方面,公益捐赠所产生的信号效应和广告效应在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监督机构以及监管当局对捐赠企业的关注,有研究表明,企业公益捐赠会引发更高程度的分析师跟踪(Chen等,2015)、更大概率的非标审计意见(Cao和Zhang,2016)以及更高的规费负担(朱沆等,2019),也即公益捐赠通过信号效应强化了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从而有助于缓解高管的代理动机,克服其短期视野导向问题,促使其更加关注股东利益及长期利益的实现,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以谋求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捐赠支出减少了高管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削弱了高管构建“企业帝国”以扩大自身所掌握的资源的动机,加之外在的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以及雇佣风险,针对掌握的有限资源,高管的合理选择就是提高资源投资效率,将优势资源投向有利于竞争优势扩大的领域。提高企业创新质量是新兴经济环境下获取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因此会促使企业高管将企业资源向创新活动倾斜,即公益捐赠通过抑制管理层代理问题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第二,就企业吸收能力而言,企业通过公益捐赠塑造了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受到社会更多的正面评价,这对于提高员工满意度、吸引外部优秀人才(Habetinova,2017)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科研人员而言,相比于物质激励更加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组织良好的外在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有助于提高研发人员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吸引更多的研发人员加入企业内部研发团队。企业吸收能力反映了企业引进外部技术并转化为商业价值的能力(Cohen和Levinthal,1990),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目的和动力。对于企业吸收能力而言,研发人员是影响吸收能力的重要因素(Cohen和Levinthal,1990),研发团队人才储备增多,有利于引进外部知识和技术,从而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对于外部创新资源吸收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
为了对上述潜在作用机制进行检验,参考翟胜宝等(2017)的方法,采用Sobel-Z值法进行中介效应检验并构造如下模型:
(5)
(6)
模型(5)~(6)中的Med表示中介变量,管理费用能够对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不当开支等代理成本提供良好度量(姜付秀等,2009),原因在于管理费用反映了管理者由于过度在职消费和酌量性支出所造成的浪费,且因为受代理人控制,可以直接评价管理层所花费的超过同类公司的消费及其他代理成本,公司管理费用率越高,说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越大。因此,本文选取管理费用率(Adm)作为代理问题的度量指标。人才储备是影响吸收能力的重要因素(Cohen和Levinthal,1990),本文选取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比重(Absorb)作为企业吸收能力的代理变量。模型中的其他变量含义见模型(1)~(4),根据Sobel(1982)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并在参考翟胜宝等(2017)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主要关注模型(5)中的系数α1和模型(6)中的系数φ1的交互结果(α1×φ1)是否显著异于0,如果交互结果显著异于0,则可以证明代理问题与吸收能力是公益捐赠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在机制。
表11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对模型(5)的回归结果列示在表10的第(1)~(2)列,中介变量分别为管理费用率(Adm)和企业吸收能力(Absorb),第(3)~(4)列报告了模型(6)的回归结果,中介变量分别为管理费用率(Adm)和企业吸收能力(Absorb)。通过观察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可以发现,公益捐赠有利于抑制代理问题,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同时,代理问题与企业吸收能力分别与企业创新质量呈负相关与正相关关系。综合模型(5)~(6)的检验结果来看,两个中介变量均通过了Sobel-Z检验,从而验证了代理问题与吸收能力是合理的中介路径,即公益捐赠通过抑制代理问题,提高企业吸收能力的路径促进了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
六、结论及政策意义
本文以2016年《慈善法》的实施为外生政策,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相关关系并提供了稳健的经验证据。研究结果表明,《慈善法》实施之后,相比于之前捐赠强度较高的企业而言,捐赠强度较低的企业的创新质量显著提高,表明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公益捐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相关关系在不同产权性质以及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企业中是否存在差异,回归结果表明,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在国企和非国企中存在差异,且这一作用在非国企中的显著性高于国企;相比于处于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企业而言,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环境下更加显著。此外,本文试图进一步研究公益捐赠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可能路径,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表明,公益捐赠通过抑制代理问题,增强企业吸收能力的机制提高了企业创新的质量。
关于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益捐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原因在于公益捐赠产生的信号效应对于提高企业产学研合作水平、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等具有重要作用,即公益捐赠产生的信号效应可以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获取外部创新资源提供条件。高质量的创新活动必然需要引进并吸收外部创新资源,因此,一方面,企业要重视自身社会形象的塑造,积累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对于高质量的创新投资,企业要适当采取开放的创新模式,利用外部资源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创新质量;第二,公益捐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主要的驱动力量来源于非国企,因为非国企面临着更高程度的资源约束,对于通过公益捐赠获取创新资源的动机更加强烈。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创新资源流向,提高创新资料的配置效率,提高我国社会的创新水平。同时,对于国企应当进一步推动分类管理以及股权混改,同时在国企内部适度合理地引入市场化的激励模式,引导其创新水平的提高;第三,公益捐赠可以通过抑制代理问题、提高企业吸收能力的路径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基于此,企业内部应当不断优化监督机制和激励模式,缓解代理冲突造成的资源错配,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人才引进机制,并合理设计激励机制,强化研发人员对激励机制的敏感度,从而缓解代理问题,提高企业吸收能力,促进企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