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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2020-09-22

中国食品 2020年17期
关键词:猪瘟冷链野生动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要立即立案查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中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临床试验等是否经过审批,临床试验范围等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中试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行为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要立案查处,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按照《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开展鉴别检测,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可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单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监测的同时,要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六、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

非洲猪瘟疫苗监管工作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影响深远,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是目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員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提出如下意?。

一、总体要求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工作目标是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内容

(一)销毁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二)销毁时限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对易腐爛、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意?,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处罚决定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也未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自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分类处置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其中,危险废物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类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或焚烧、填埋企业处理;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类型侵权假冒商品,遵循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

(四)污染防控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受托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对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定。

(五)物品保管

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仓、办案单位自建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设置的公务仓位中,并应指定专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设场所。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包括票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涉案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收时间、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六)全程监督

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前,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置意?,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分类处置。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应载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应附有照片、视频。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处置笔录、照片、视频资料与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确保销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不由权利人承担。

(二)深化沟通协作

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环境监督指导作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人,报送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以及销毁单位、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单位等信息。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三)注重宣传引导

围绕节日、消費旺季等侵权假冒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代表现场?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

上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侵权假冒商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成绩。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下加强食品冷链物流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下食品冷链物流全流程规范化服务,补?短板,消除?险隐患,确保冷链物流规范化操作,对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操作提供指引,特制订本通知。

一、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关键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一)作业人员

利用“北京健康宝”等手段,加强对冷链物流各环节作业人员健康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不得带病上班,并参照相关防控指引要求就医。作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手不应直接接触冷链食品。作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距离,做好个人防护。对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分类、规范处置,作业后做好手部清洁与消毒。加强对作业服装的日常清洁、消毒,在冷库内穿着的服装要定期消杀和更换。企业应为外出运输、配送人员配备消毒剂、纸巾、消毒湿巾等防护用品,以供其在没有洗手设施情况下清洁双手,外出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做好自身清洁。各环节应尽量实现人员无接触作业。

(二)货物

加强冷链食品源头管理。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进京食品,经销商应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将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物流包装上应注明冷链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保障在运输、储存、分拣等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

(三)运输车辆

加强对车辆的卫生管理,重点是车辆厢体部分,应确保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车辆厢体内配置具有异常报警功能的温度自动记录设备,对运输过程中厢体内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报警。车辆制冷系统、测温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及校验,发现异常及时维修。运输过程中不应擅自打开车辆厢门。运输中冷链食品不应与非食品货物混装。不同温度要求的冷链食品不应混装。具有强烈气味、容易吸收异味或需单独存放的敏感冷链食品不应与其他食品混装。完成卸货后,应及时对车辆厢体、随车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通?。

(四)储存

仓库装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冷藏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满足冷链食品的储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库房内不应存放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货物,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理变质和过期食品。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杀。

(五)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超市、便利店、餐饮、自营电商等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定期检查温度控制、运行和维护等情况,保持设备有效使用,并做好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冷链食品安全抽检,食品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食品,主动防控?险。

四、强化产业融合发展

8.促进产加销融合。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培育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小麦流通、加工企业15家。采取“企业+服务组织+基地+农户”等有效形式,以企业为龙头,以农户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拉长产业链和服务链,推动产加销有机融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9.打造山东特色小麦品牌。依托“?鲁粮油”公共品牌,推广实施山东优质专用小麦地方标准和馒头、面条、饺子用小麦粉及山东馒头等系列团体标准,打造山东优质专用小麦及面粉、馒头、面条等特色主食产品品牌。发挥山东粮油产业联盟作用,开展山东优质专用小麦粉及主食产品进商超、进餐厅系列对接活动。(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10.强化政策激励。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对连续三年每年省内推广应用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的优质专用小麦新品种,给予育种团队100万元后补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科研成果转让、交易、作价入股、技术服务等方式与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合作,获得合法收益。(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提高保险水平。组织实施小麦大灾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创新优质专用小麦保险品种。连续三年在济南市济阳区、桓台县、肥城市、阳谷县4个县(市、区)开展小麦全成本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质专用小麦科技创新、生产和加工等的资金要视财政收入状况予以增加。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投入,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优质专用小麦的生产、服务和加工主体。鼓励企业通过债券发行、上市挂牌等方式,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河南省林业局等8部门《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妥有序做好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坚决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依法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到2020年9月底,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清理、有序全退。严格贯彻落实《决定》,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有序引导退出。

(二)分类施策、科学处置。根据各物種的习性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依法依规、多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三)积极帮扶、确保稳定。依法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通过转产转型、金融支持、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核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登记,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物点数,对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繁育设施、贷款、涉众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企业(户)签字确认,作为“一对一帮扶”、动物处置、资金扶持等工作的依据。

各地要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非食用性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企业(户)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予补偿。

(二)把握政策界限。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依照《渔业法》按水生动物管理,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三)稳妥有序退出。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

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分类处理(详?《技术指南》)。各地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险,严禁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流向外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四)加大政策扶持。对转产转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享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各项政策。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用于引导符合政策规定且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特别是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转产。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鼓励引导发展油茶、苗木、花卉、中药材、林下经济、家畜家禽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生态产业。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产业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对涉及退出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在发展其他产业项目时,可优先纳入年度项目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产业发展奖补支持。统筹开发养路、护林员、生态管护、卫生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支持养殖户及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转岗就业。

(五)适当给予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重点考虑陆生野生动物(适当考虑幼体)人工繁育成本等因素,合理给予补偿,并加强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补偿范围、标准、对象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

补偿工作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市、县两级林业、农业农村、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补偿情况汇总,逐级报送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省级根据各市县养殖企业(户)退出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对组织开展放归自然和收容救护等工作情况,可适当加强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保护在养野生动物进展。对公众出现的误解或猜疑,要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引导,广泛争取理解和认同。要特别关注通过网络舆论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谣生事、误导炒作等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各级林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林业、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出击,对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场所、繁育场所、网络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全面系统排查,依法整治取缔违法违规交易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活动,彻底斩断乱捕滥猎、走私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形成联合执法打击的高压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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