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金融市场制度发展研究
2020-09-22潘宇清
【摘要】本文从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的概况出发,基于经济全球化视角,重点阐述我国金融市场制度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使得在金融制度上强化协调与配合,在金融监管方法上侧重金融活动和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以实现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
【关键词】金融市场 全球化
一、我国金融市场制度概况
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主要大型金融机构均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大而不能倒”在西方国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则是合理合法的存在,并不需要也无法控制通过金融监管改革予以解决。虽然我国也面临着金融监管协调困难等共性问题,但金融监管改革还是我国特有的问题。
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之间股权关系和业务关系联系不断深化,相互之间业务合作和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很难实现风险隔离。此外,金融控股集团不断出现,而对金融控股集团尚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集团层面监管空白的存在导致监管有效性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完全涵盖金融结构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对金融市场制度进行调整。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的影响
从国际形势来看,全球经济呈现需求不足和去杠杆化趋向,各国实力对比和国际经济秩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内市场对全球经济复苏的巨大拉动作用,以及发达国家呈现出的技术并购和基础设施投资机会。中国有条件且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出现的中国利益和全球利益的最大交集,明确全球视野下的中国经济发展新模式,重新研判生产力和要素再分配效应的发展趋势。新经济形势、新经济政策及新市场环境对我国金融市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满足中国经济发展需要,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国家正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三、我国金融市场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市场分割,监管出现问题
当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核心金融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分业监管导致“地盘意识”,不希望自己的监管对象介入其他领域发展,也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监管的对象。这导致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割裂。
分业监管导致市场分割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债券市场。我国债券發行和监管分散在多个部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分属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两个市场在交易品种和参与主体方面人为分割。此外,近年来各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新设交易场所、机构和交易品种的倾向较为明显,进一步加剧了整个债券市场的分割。金融市场行政分割的局面,造成资金无法在整个金融市场间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基于风险一致的资金价格,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也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
(二)刚性兑付,仅保障局部金融安全
长期以来,在我国信托、债券等金融领域广泛和普遍地存在刚性兑付问题,这一方面推高了无风险收益效率,导致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这使金融市场丧失了风险定价能力,资金价格无法反映出所对应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资金过度配置到风险高、收益低的经济领域和金融机构,推高了整体经济运行的风险水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大为削弱,经济运行效率大为降低。
刚性兑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有我国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金融机构不愿承担信誉损失等方面的原因,但金融市场制度也是原因之一。在现行金融市场制度下,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金融发展的责任。
(三)影子银行大发展,金融监管空白
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在我国突飞猛进地发展,许多P2P网络信贷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者跑路等风险事件。
影子银行大发展与我国监管体制的缺陷有直接而紧密的关系。首先,在“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抑制了免检资本进入金融业,社会投融资被逼入地下,体制外民间融资规模庞大。第二,现有对任何其他监管者实施穿透式监管拒绝态度,或不愿进入其他监管者辖区,整个融资链条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没有办法有效落实。第三,金融基础设施割裂、缺乏金融综合统计和统一的金融权益登记、结算系统,导致了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实现对体制外风险源、风险化和损失程度的识别和估计。
四、对我国金融市场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金融市场制度完善的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体制完善的目标可以归纳为:第一,要打破分业监管格局,建立全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第二,剥离行业发展目标与行业监管目标,使监管部门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责任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监管。第三,在提升监管效率和权利制衡之间取得一定平衡,既要减少协调环节,提升信息传递效率,又要防止“一家独大”。
(二)金融市场制度完善的原则
在完善的目标下,应包含以下几条原则:第一,由一个或几个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不再按照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划分监管职权。第二,应加强人民银行审慎监管职能,加强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增强人民银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第三,使金融监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属不同监管机构,在部门之间实现权力制衡。第四,应另设单独机构承担国有金融机构发展的职能,使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实施中立的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程立燕,李金凯.国际资本异常流动对经济增长具有非线性效应吗——基于汇率制度和金融市场发展视角国际[J].金融研究,2020.
作者简介:潘宇清(1999-),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大学本科,专业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