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五大问题强化监管职能保障“舌尖”安全
2020-09-22吴昕栋
文/吴昕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地实施
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本次生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是在2009年及2016年修订版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修订,进一步贯彻落实2018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的的各项规定,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随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实施,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迎来最严厉的监管,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此,本文拟就本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虚假宣传、食品安全责任承担等五个方面,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供食品行业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参考,助力食品行业经营者依法合法经营。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并非某一级政府或某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级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同抓共管,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才能切实打赢食品安全攻坚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此次修订的《实施条例》作出了如下安排: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首次提出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通过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扩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式和渠道,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三是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通过物质奖励的激励手段,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食品经营者,共同捍卫食品安全,打赢保卫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四是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为不法食品经营者的联合惩戒力度。《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
本次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进行了专章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顺应了社会各界多年的期盼。
一是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方式,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二是关注“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食品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四条亦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通过严格特殊食品的适用范围,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不法企业以地方标准钻空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群体食品。
三、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时曾引入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但近年来曝光的各大外卖平台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冲击着公众脆弱的神经,暴露出网络食品安全面临严峻形势,不容乐观。为此,本次修订的《实施条例》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起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一是要求平台妥善保管好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及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是对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将会被主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责任约谈。《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明确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及责任承担
近年来,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2019年初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网信办等13个部委专门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实施条例》则从法规层面对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严禁食品虚假宣传。
一是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二是禁止声称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具有保健功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细化食品安全责任承担
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范,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传递出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同时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章可循。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及适用标准。《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六种具体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兜底性其他情形的规定。
二是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成本。《实施条例》把“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形,一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还有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除以上五个方面外,还细化了很多具体措施或内容,如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确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本次修订内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们也期待此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