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与保护
——以家户内部分配女性征地款为例
2020-09-21覃雯
覃 雯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研究缘起:家户中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
2002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第6 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2010 年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在年龄为18~64 岁的农村女性中,没有土地的占21%,较10 年前增加了11.8%[1]。2018 年3 月,全国妇联在向全国政协提交的议案中指出:2016—2017 年间,仅在全国妇联本级收到妇女权益相关投诉8 807 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2]。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现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的十多年后愈加严峻。2018 年12 月,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直指家户内部女性包括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所有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此看来,家户中女性土地权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理清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解决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保护女性各项土地权益,已经成为研究女性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家是占有共同财产、收支预算,通过劳动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的社会群体[3],基于同一父系亲属[4];户是传统中国为了方便人口统计和征税设置的一个行政单元[5]。家户既是以习俗作为支撑的家庭制度,也是以国家行政为支撑的户籍制度[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由此,传统意义上的家户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包产到户,单位一致,成员通过家户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料,同时也通过家户获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内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承包权,但受传统观念的制约,社会性别的差异和婚姻状况的影响,当前女性的土地权益在家户当中依然得不到保障,具体表现为农村女性出嫁即丧失承包地,离婚妇女承包地由前夫继续承包[7],未能平等享受“一宅一户”原则下,宅基地的使用权[8],征地款项被克扣截留等。
家户中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何以产生?学界观点颇多,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性别矛盾。农村经济私有制为家庭内部基于性别差异进行土地权益分配提供必要条件[8]。二是婚嫁“从夫居”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婚配中女性遵循“从夫居”的惯习[9],户口的迁移并未带来土地权益的迁移。由于家庭成员承包地记录在男性户主名下,女性没有实际支配权,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相关的系列产出及集体收益等家庭财产分割不利于女性[10]。女性因婚姻状态引起身份变动,极易影响女性土地权益[11]。三是“父权制”传统。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12],没有规定宅基地分配必须男女平等,给乡村父权制[13]传统留下运作空间,使得宅基地留给男性娶妻建房而女性难以获取资格,女性只能作为获取宅基地的一个影响因子存在[14]。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大多情况下以男性为户主,使得女性土地权益被蒙蔽在家户之下[14]。加上在乡村父权社会中,妇女受传统风俗习惯影响,在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村集体进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时,农村妇女没有足够的参与权和话语权[15]。性别差异、婚嫁定居传统和“父权制”的乡土社会共同培育了家户中女性土地权益冲突。
以上学者从观念、制度、风俗等方面进行探究,为认识家户中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产生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视角,但不能解释在国家、集体和家户都尊重男女性别平等并认可女性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和父权制传统相对弱的情况下,家户内部对于女性土地权益的微观分层分配方式,如在征地款分配中,女性出嫁距离远近,家户中儿女数量多少,父母是否健在,导致出嫁女征地款被不同程度克扣的缘由。基于此,本文尝试引入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以出嫁女的征地款被克扣为例,分析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占的逻辑,以为决策主体构建女性土地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借鉴。
二、结构功能主义:研究女性土地权益分配的视角
结构功能主义从结构和功能及二者的相互联系出发,将社会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认为社会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各组成系统的有序组合[16]。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提出:社会系统能够运转是因为具有适应环境功能,目标实现功能,整合功能和模式维护功能。而功能的实现是基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托管系统的互动与配合[17]。也就是说,社会系统趋于平衡,要依赖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模式托管系统的互动与配合,这四个系统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拥有一套共同的价值体系。与此同时,结构功能主义还强调秩序、行动和共同价值体系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认为在规范的价值引导下,才会产生有秩序的行动。由此提出“位置—角色”概念,“位置”是指行动者所处的结构性方位;“角色”是指社会对这一位置的期待,角色行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社会结构稳定的核心[18]。默顿进一步强调社会功能有“显功能与潜功能”“正功能与负功能”之分,要关注社会文化事项对行动者的影响[19]。
以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视角。一是将社会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个要素能够通过互动、组合和调适以维持功能的发挥,趋向于平衡。二是关注社会结构对社会系统的组织、运行方式的决定性影响。社会系统持续稳定依赖于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的有序、稳定的社会结构。三是关注社会各个要素的组成和功能,注重分析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要素作为社会系统组成部分的存在,是为社会系统服务的,各个要素的组成和功能发挥都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系统的功能。因而,关注各个层级的要素的现实功能,注意区分其显功能和隐功能。四是关注社会结构与社会功能的统一,将社会整体的一致性与社会系统的均衡性有机结合。
社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系统的运行调整下趋向有序、平衡的状态,发挥其配置资源,整合能量的功能。那么家户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单元,是否也如社会系统一样,是由诸多要素组合而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答案是肯定的。家庭是属于同一父系亲属,基于血缘关系的人员组合在一起进行生产生活的单元[4];“户”是建立在“家”基础上的行政单元[20]。家与户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重合的。恩格斯曾指出,劳动越不发展,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1]。这表明社会制度与血族关系有必然的联系。马克思认为“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22]。由此,社会制度与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相关,家庭又是最初的社会关系,可以论证家户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家户系统与社会系统一样,其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托管系统的互动与配合。将运用于分析社会系统的结构功能主义作为一个视角,引入家户系统中,探究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的冲突与保护,既符合逻辑,也是视角上的创新。
三、土地权益困境:家户中出嫁女的征地款分配
LD 新区在2009 年被规划为国家级开发区,因建设需要,属于其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农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款地征收款由国家划到村集体账户中,再由村民协商决定分配方式。辖区内SR 村和NZ 村,最早被纳入征收范围,征地款先后到账,在这之后被征地村庄主要参照这两个村庄的征地款分配方式对村庄征地款进行分配。SR 村按照拥有承包地权的人口和仅落户组没有承包地人口的划分标准,进行差额分配,不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户口是否迁出村庄,都能获得比落户于此但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分到更多的征地款。村子当中以父母和兄弟为主,克扣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的征地款不在少数。即使有些家庭未提出要克扣女性征地款,女性也会主动留下征地款用于给兄弟“贴补”。只有在征地款被完全克扣,女性未得到一丁点钱财时,她们才会奋起反抗,维护权益,这也就意味着要与原生家庭产生极大的矛盾,甚至断送亲情。
NZ 村仅在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中分配征地款,而有户口长期生活在村子里的无承包权的人口,如新媳妇,出生的孩子等,未获得补偿。家户当中克扣外嫁女土地款已经是村民们普遍达成的共识,且克扣款以10 万元起步。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占,但也默认了克扣的事实,对于她们来说,征地款是凭空获得的钱财,未征地前,她们也没能从土地上获取任何权益。此外,若是女性因为争取全额征地款而与家庭产生矛盾则被村民们指责其为“吃人不吐骨头”。这两个村庄的征地款分配方式,代表了辖区内其他村庄的征地款分配方式,即是否将征地款分配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按照多大比例克扣出嫁女的征地款。
本文选取了郭家、覃家和王家三个家户中女性征地款分配作为研究案例,覃家和王家同位于SR 村,郭家单独位于NZ 村。郭家家中有女无儿,同时存在招婿入赘,女儿近嫁,女儿远嫁,父母健在的情况;覃家有女有儿,女儿有近嫁也远嫁,父母已逝;王家有女有儿,有女儿近嫁,也有女儿远嫁,父母健在。所选的案例中,既有不同村子之间的对比,也有位于同一个村子不同家户之间的对比,不同的家户之间也有对比,基本包含了父母健在,有儿有女,有女无儿,近嫁和远嫁的家庭人口结构,可以作为个案间进行比较分析,但不能穷尽被征地村庄中所有的家庭人口构成形式。同时,由于笔者生活在此地,且与所调查家户熟悉,从2010 年征地开始至今,历时长久,故选取的案例兼具代表性与可信性。为理顺三个家户中对于女性征地款的分配,将信息整理如表1,图1。
在3 个家户当中,女性征地款不同程度地被掌握分配主动权的户主(父亲或兄弟)克扣。主要呈现五种趋势:一是父母健在时,外嫁女的征地款被克扣,部分用于父母当作养老保障;二是家中有兄弟的外嫁女,其征地款被克扣分给兄弟,当作给兄弟后代的抚养费;若是家中没有兄弟,但姐妹招婿入赘的,土地也以相同的方式被克扣;三是远嫁女普遍比近嫁女被克扣的数量多;四是大部分女性意识到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侵害,但通常采用默认方式,进一步访谈得知女性不维权是不愿意与家庭产生矛盾,只有小部分女性尝试维权,但无疾而终。
四、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征地款分配逻辑
无论是在NZ 村还是在SR 村,村集体都承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平等地将其应得的征地款划入户主的账户中,由户主转交。而在家户内部征地款分配当中却存在着一方面承认外嫁女获得征地款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依据家庭人口情况和外嫁女出嫁远近进行有差别地克扣的矛盾。社会性别歧视,女性集体成员身份得不到确认和乡土社会传统观念等家户之外的因素已经不能完全解释此类现象的产生,因而要从家户内部出发,将家户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理清在土地、人力、经济和文化等组成系统的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整体进行自身调适,以维持整个系统趋向平衡的逻辑。
(一)整体功能维护:户主干预农家女征地款分配
家户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20],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初形式,家户成员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以达到维护家庭秩序,以达到绵延子嗣,扶幼养老,礼俗教化等功能。土地、人口、经济和文化是维护家户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土地为家户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村家户中最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人口为家户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力,同时也是家户得以世代延续的必要条件;经济作为家户的必要支撑,是改善家户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文化价值引导着家户成员的行为。以上任何一项因素的变动都将引起整个家庭系统功能的发挥,不同的家庭系统中,各项子系统的功能不一,结构迥异,但也都存在着共性的方面,正是由于各系统的相对均衡和协调,家户系统才能良性运行。女性出嫁带来身份上的变化,土地征收带来土地产出方式的变化,基于这些变化,在征地款分配当中,户主为了维护家庭功能的完整,必须对因素的功能施加干预。征地款在家户中的差别性分配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家户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
表1 家户内部女性征地款分配情况表
(二)内部结构调适:出嫁女以“钱”代“权”
土地、人口、经济和文化等要素在有序的结构编排下,家户功能将得到最大的发挥。家户不是一个静止的系统,而是随着各组成要素的结构变化而产生动态的平衡。总的来说,结构主要分为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从时间结构来看,人口要素随着时间推移或增加或减少;经济要素随着时间增长得到正向积累,或因为意外发生而负债。从空间上来看,土地因为各项政策而增加或减少。家户因素结构变动的“时空”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女性未出嫁前,作为家户成员之一,为家户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人力要素,与此同时,在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家户土地的组成部分,人力和土地共同支撑家户经济的来源。女性出嫁后,人力因素在原生家户系统中缺位,但也减少了生活资料的耗损,二者没有明显的功能缺位。由于土地不能随着人口的移动而发生位移,土地要素依旧在家户系统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随着征地行为产生,土地承包权直接变成现金,能够随着出嫁女离开家户,由此,原家户中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力、土地和经济要素同时缺位,家户难以维持之前的状态。为保持家户继续生存,且整体水平不能太低,要通过征地款的扣留以补偿原本土地承包权的缺失,以达到家户系统中相关要素的结构平衡。但由于出嫁女时常回访娘家,并分担家户当中诸如红白喜事、病患照顾、人情来往等事项,作为“不固定”的人力因素存在,若征地款被完全克扣,易引起极大的家庭矛盾,导致人力结构“崩塌”,从而影响着整个家庭系统结构完整。因而家户内部拆迁款分配存在着既将钱款划分给出嫁女,但又侵占部分征地款的矛盾现象。
(三)子系统功能发挥:截留钱款为养老
中国历来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在孝顺父母的价值观引导下,家户成员奉行尊老爱老的行为准则,为父母养老已经成为子女的共识,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家户养老功能才得以发挥,在这其中,人力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二者缺一不可。系统中各子系统能够处于稳定的模式,是因为把角色预设为行动者对某一位置的期待,这个角色就必然能够在系统中发挥一定的功能[23]。出嫁女与儿子一样,被家户赋予了为父母养老的角色期待,但由于出嫁离开家庭而不能如儿子一样时刻陪伴在父母身边,付出同等的养老精力与财力,在人力方面的欠缺,要以金钱上的回报作为补偿。家户中为了维护养老功能,克扣外嫁女的征地款作为父母的养老保障。近嫁的女儿经常回娘家尽孝道,在人力上有所付出,故征地款被克扣的数量少;远嫁女一年内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在孝顺父母方面无论是人力还是金钱,都有所欠缺,因而要克扣数量相对多的征地款,以作为养老补偿。由此,便出现了家户中因近嫁和远嫁对征地款进行有差别的克扣的现象。
五、结构功能视角下构建女性土地权益保护路径
女性土地权益易陷入维护原生家庭的协和状态和损失自身利益的矛盾当中,基于维护原生家庭养老、延续等功能的需要,而以侵占女性土地权益为代价的现象日益普遍。国家颁布法律为保护女性土地权益,但在家庭内部具体操作中却无法真正落实,应该把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视角从外在的制度上转化到与家户相关的规则、传统观念上来,将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看成是女性所有土地权益的一个子系统,以达到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与社会规定女性土地权益的统一。
首先,促进国家、集体组织、家户内部整体价值协调统一。若将女性土地权益保护看成一个集国家法律、农村集体组织规则、家户内部规定共同作用的整体,这个整体能够发挥功能,确保女性土地权益不受侵犯,要依赖于国家法律、农村集体组织规则和家户内部规定三个子系统互动平衡。将不同的子系统整合在一起,关键要有一套共同的价值体系,以此约束行动者的行为,引导行动者的价值取向[24]。在国家、集体和家户内部建立男女平等,人格独立的科学价值体系,弱化户主的“家长制”意识,在土地权益分配中尊重女性的自主选择性和独立性,去除“夫为妻纲”的传统不良观念,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强化女性的维权意识,鼓励女性为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发声”。
其次,强化社会外部监督功能发挥,弱化家户子系统自由裁量。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制度,使得女性土地权益受限于家户之中,家户对其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规定在家户中未必能够起作用。一个系统运行状态是否稳定,取决于系统之间是否存在跨越边界的对流式关系,对于一个社会系统来说,维护其内部各个系统之间关系的最低限度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25]。消除家户当中过度的自由裁量,是保障女性能够享有平等土地权益的途径之一。然而,调和规则与规则结构之间的不相称问题,非社会自身力所能及,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才能达到动态均衡[26]。仅仅依靠家户内部成员的意识觉醒还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女性土地权益自由,因而需要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加强引导,如在征地过程中,督促家户拟好女性拥有的土地收益款项,获得家庭成员一致签字同意后,村集体才将征地款发放到户主手中,以争取从制度上减少家户的自由裁量空间。
女性土地权益保护既要有国家法律给予强制力保障,又要家庭内部增强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意识,减少基于传统观念和家长制带来的“弹性分配”运作空间,“刚性”的法律条文和“柔性”的人文关怀才能将女性土地权益保护落实到位。事实上,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占是为了维护原生家庭功能完善。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占问题,还是要提升女性适应社会的能力。本文为理解出嫁女土地权益被侵占的内在逻辑提供了一个微观视角,更多地保护女性土地权益方式方法依然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