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能源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与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

2020-09-19

国际安全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能源安全共同体能源

吴 磊 许 剑

【内容提要】能源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的馈赠,本质上是各国和人民都有权享受的公共资源,对这种权利的安全保障是能源安全的应有之义。能源安全本质上是一项公共产品,突出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有助于能源安全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福祉的提高。从国家能源安全、区域能源安全到全球能源安全,国际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不断加强。国际能源安全公共属性特征的变化为“能源安全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国际社会各行为体有必要在主观认识上朝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方向努力。“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可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开始,强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对共同体的认识,把能源安全作为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又一重要抓手,改革、完善和创新有关国际组织和机制,通过“政府间主义”—“跨国家主义”—“超国家主义”的路径演变逻辑,通过功能主义的纵向整合,构建层次递进的国际能源安全共同体。

能源安全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14年,现代意义上的能源安全概念则出现在20世纪70~80年代。从石油危机到“逆向石油危机”,从保障消费国的供应安全到确保生产国的需求安全,从强调供应安全转为突出基于市场供求稳定的生产国与消费国的“共同能源安全”,一百多年来,基于能源经济学和能源地缘政治学的能源安全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似乎已经没有进一步探索的余地。然而,当今的国际能源安全仍然破绽百出,供求平衡和市场稳定周期性问题频仍,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国际石油的冲击史无前例,逆向石油危机一再重演,“共同能源安全”在现实中仍然是空中楼阁。显然,学界应该继续探索能源安全诉求的解决之道。本文试图从国际公共产品理论、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与非公共属性、“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解决能源安全诉求等几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探索性分析,以期进一步增进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文章立足于公共产品属性研究能源安全以及“能源安全共同体”问题,对能源安全的分析主要聚焦于以油气为代表的一次矿物能源等传统能源安全范畴,“能源安全共同体”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行为体和与能源治理有关的国际组织,“能源安全共同体”治理的客体是能源安全中的公共属性与非公共属性。

一 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与非公共属性

在国际政治领域,能源安全主要是从地缘政治(现实主义)和市场机制(自由主义)视角来进行研究,①对西方的研究从这两方面视角进行分类的文献参见Michael F.Keating,Caroline Kuzemko,Andrei V.Belyi and Andreas Goldthau,“Introduction:Bringing Energy into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n Caroline Kuzemko,Andrei V.Belyi,Andreas Goldthau and Michael F.Keating,eds.,Dynamics of Energy Governance in Europe and Russia,Houndmills 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2; 张建新:《21世纪的国际能源安全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6 期,第128-131页;张建新:《能源与当代国际关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4-211 页。这方面比较著名的西方代表学者前者有美国学者梅森·威尔里奇(Mason Willrich)、迈克尔·克莱尔(Michael T.Klare)等人,②从现实主义或地缘政治视角研究能源安全的西方学者还有迈克尔·沃茨(Michael Watts)、迈克尔·罗斯(Michael Ross)、菲利普·勒·比利恩(Philippe Le Billion)、卡蒂布(F.EI Khatib)、琼·斯佩罗(Joan Spero)、杰弗里·哈特(Jeffrey Hart)、萨姆·拉斐尔(Sam Raphael),道格·斯托克斯(Doug Stokes)、保罗·科利尔(Paul Collier)等人。参见Joshua Olaniyi Alabi,“Resource Conflicts:Energy Worth Fighting for?” 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p.70-87。后者如罗伯特·曼宁(Robert A.Manning)、菲利普·安德鲁斯-斯皮德(Philip Andrews-Speed)等人。①在新自由主义主流学派外,以约翰·阿格纽(John Agnew)和斯图尔特·科布里奇(Stuart Cobridge)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创建的一个学派被称为“关键地缘政治派”(critical geopolitics)。他们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世界格局转型以来,地缘与领土已变得没有意义,相对经济力量已取代军事力量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特征。参见Susanne Peters and Kirsten Westphal,“Global Energy Supply:Scale,Perception and the Return to Geopolitics,” 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p.95-96。但无论是从哪一个视角,国内外学界从公共产品属性视角对能源安全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1995年,道格拉斯·博希(Douglas R.Bohi)、迈克尔·托曼(Michael A.Toman)、玛格丽特·沃尔斯(Margaret A.Walls)合著的《能源安全经济学》,从市场失灵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探索。②Douglas R.Bohi,Michael A.Toman and Margaret A.Walls,The Economics of Energy Security,New York:Springer,1996.2002年,保罗·利比(Paul N.Leiby)、戴维·鲍曼(David Bowman)和唐纳德·琼斯(Donald W.Jones)等学者认为,油价稳定是一项有利于所有用油经济体的公共产品。③Paul N.Leiby,David Bowman and Donald W.Jones,“Improving Energy Security Through 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pproach to Emergency Oil Stockpiling,” March 29,2002,https://www.esd.ornl.gov/eess/energy_analysis/files/IAEE2002Aberdeen_SPRCoordPaper_rev0.pdf.2009年,新加坡国立大学安·弗洛里妮(Ann Florini)等人撰文指出能源领域具有公共属性,并选择国际能源署(IEA)、八国集团(G8)、亚洲开发银行(ADB)、可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伙伴关系(REEEP)四类国际机制来分析全球能源治理路径。④Ann Florini and Benjamin K.Sovacool,“Who Governs Energy? The Challenges Facing Global Energy Governance,”Energy Policy,Vol.37,No.12,2009,pp.5239-5248.2010年和2012年,安德里亚斯·戈尔德索(Andreas Goldthau)从公共政策角度探讨了全球能源安全和全球能源治理问题。⑤Andreas Goldthau,“Energy Security and Public Policy:Some Implications fo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Oil and Gas,”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New Orleans,February 18,2010; Andreas Goldthau,“A Public Policy Perspective on Global Energy Security,”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Vol.13,No.1,2012,pp.65-84。在此期间,印度学者吉瑞杰什·潘特(Girijesh Pant)也撰文指出,需要通过重塑新的全球能源机制(Global Energy Regime)来应对全球能源安全问题。参见Girijesh Pant,“The Future of Energy Security through a Global Restructuring,” South Asian Survey,Vol.17,No.1,2010,pp.31-43。2017年,拉斐尔·利尔-阿卡尔斯(Rafael Leal-Arcas)从可持续发展、共同关切及公共产品角度,探讨能源安全,包括“全球可再生能源安全”的有关全球性问题。⑥Rafael Leal-Arcas,“Sustainability,Common Concern,and Public Goods,”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49,No.4,2017,pp.801-877.同年,俄罗斯学者帕霍莫夫(N.V.Pakhomov)也撰文指出全球能源安全是一项全球公共产品。①N.V.Pakhomov,“Global Energy Security as Global Public Good,” Mgimo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52,No.1,2017,pp.173-186.中国学界虽然不乏对国际公共产品特别是地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但从公共产品视角对能源安全进行研究的成果也极为少见。②主要研究文献有:倪建平:《俄罗斯能源战略与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地区公共产品的视角》,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 期,第29-33 页;庞珣:《国际公共产品中集体行动困境的克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7 期,第24-42 页;史丹:《能源安全是全球公共产品》,载《中国能源报》2013年10月28日,第004 版;胡爱清:《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研究:区域公共产品视角》,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张锐、王晓飞:《中国东盟电力互联的动力与困境——基于区域性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载《国际关系研究》2019年第6 期,第71-89 页;等等。

(一)国际公共产品概念、特征及分类

公共产品思想源于西方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等人。他们意识到与私人物品不同,公共服务只能由君主或政府提供。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埃利克·林达尔(Erik Lindahl)正式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③参见樊勇明、杜丽:《公共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7 页;樊勇明、钱亚平、饶芸燕:《区域公共产品与东亚合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8-49 页。1954年,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指出公共产品是“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对纯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④Paul A.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36,No.4,1954,pp.387-389.在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an)讨论了公共产品的不纯粹性和复杂性的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俱乐部产品”,即准公共产品概念。1965年,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描述了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⑤[美]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 页。1971年,奥尔森又提出了“国际集体物品”(International Collective Goods)的概念。⑥Mancur Olson,“Increasing the Incentive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5,No.4,1971,pp.866-874.把公共产品理论引入国际关系领域的是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P.Kindleberger),他强调国际经济体系的稳定需要领导国家的存在,以便承担“公共成本”。⑦樊勇明:《西方国际政治经济学》(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 页。以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为代表的霸权稳定论者则把公共产品与霸权的兴衰联系起来,公共产品成为霸权稳定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奥尔森、金德尔伯格、吉尔平等人都认为国际金融货币体系、国际自由贸易体系、国际安全保障体系和国际经济援助体系等几大体系为国际公共产品。

国际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有:(1)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非竞争性(non-rivalry);(3)非分割性;(4)搭便车问题(free-riding);(5)外部性(externalities)效应。这些特征决定了国际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强度,从而可把国际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公共资源等三大类。①也有中国学者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程度,把这些国际公共产品分为国家自用品、跨国自由产品、跨国俱乐部产品和跨国公共产品。参见保健云:《国际区域合作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模型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1 页。萨缪尔森通过前两项来判定公共产品的“纯度”。“搭便车”问题和公共产品外部性效应是公共产品在生产或消费时所带来的现象,“搭便车”引起的后果可能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导致国际合作的困难,而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合作。②张建新:《国际公共产品理论:地区一体化的新视角》,载张建新主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 页。对公共产品引起的外部性又称第三方效应,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会使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者无端受益或受损。③樊勇明、杜丽:《公共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3 页。从分类上看,根据外部性影响、收益和成本外溢范围可把国际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或地区公共产品。④参见樊勇明、钱亚平、饶芸燕:《区域公共产品与东亚合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4-55 页;Todd Sandler,“Regional Public Good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1,No.1,2006,pp.5-25。就产品“纯公共性”看,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即被认可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但有排他性的产品称为“俱乐部产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产品一般被称为公共资源。⑤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 and Marc A.Stern,“Defin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Conceptual Issues,” in 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 and Marc A.Stern,eds.,Global Public Goo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4-5.国际公共产品与国内公共产品最大的不同是在供给上,国内公共产品往往由一国政府及有关机构自行解决,而国际公共产品则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国际公共产品覆盖区域越广,需要参与国际合作进行供给的国家就越多。同时,公共属性的强弱程度决定了国际公共产品是一个极具弹性的概念。

(二)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

能源安全是一种极具弹性的公共产品。这可从能源资源的公共属性、能源安全的国家公共属性、能源供给安全的俱乐部产品属性、能源需求安全的准公共属性、能源金融属性、“能源安全”的非传统安全公共属性等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能源资源的公共属性

能源作为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具有公共资源的特征。从能源的种类来看,自主权国家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以来,一次能源中的矿物能源以及生物能源开始具有了主权属性。这部分分布在主权国家内的能源资源便从全球公共资源转变为国家行为体占有和开发的公共资源,但在国家主权不及的地方或“全球公地”,相关矿物能源资源仍是“全球自然共享品”。①有关学者把全球公共产品或地区公共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全球自然共享品(全球公地)或地区共享自然资源;二是人造全球共享品或地区制造的共享物;三是全球条件或地区政策成果。参见张建新:《国际公共产品理论:地区一体化的新视角》,载张建新主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0 页;王健:《上海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路径选择——从地区公共产品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第69 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典型的“全球公共资源”,不存在能源主权属性一说。由于生物能源资源随着主权国家边界的划分而具有明显的地理分界标识性,其全球公共属性最弱。因此,就公共资源的属性强度来看,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最强,矿物能源次之,生物能源最弱。一般来说,在无国家主权边界的情况下,这些自然状态下的能源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即使是在国家主权边界内,由于国家引进国际投资允许其对能源资源的联合或合作开采与生产,国家主权范围内的能源资源的排他性特征也会减弱。

2.能源安全的国家公共属性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对能源资源的巨大需求导致了对煤、石油和天然气的占有、开采、生产、运输和消费的竞争和拥挤现象,这些矿物能源也因此从公共资源向具有市场竞争性和消费排他性的商品资源转变。但是,人类的工业文明以及战争与冲突又使这些能源资源从一般的商品资源向国家战略资源转变,使之不断成为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国家公共产品”。从国家层面看,矿物能源的供给具有“国家或地方公共产品”的特征,消费的付费性质、国家的补贴及价格的管控等政策工具的使用使其具备“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国家安全永远是其主要关心的问题。②[美] 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杨宇光、杨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 页。由于能源服务对国家安全和国家权力至关重要,国家会介入能源部门以促进能源自主或至少确保供应。③Ann Florini and Benjamin K.Sovacool,“Who Governs Energy? The Challenges Facing Global Energy Governance,” Energy Policy,Vol.37,No.12,2009,p.5239.本质上,能源是人类生存、发展与福祉的基础性、根本性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人民和国家获得充足的、可支付的、可靠的能源供应,防止能源危机对人民和国家的冲击与影响,成为国家能源安全的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的能源安全就是一项国家纯公共产品,它满足对其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分割性等特征。

3.能源供给安全的俱乐部产品属性

1973年和1979年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开始从国家层面向地区或跨区域层面转变。1974年,国际能源署成立,由主要能源进口国和消费国组成,其宗旨是协调成员国的能源政策,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制定应急分摊计划,加强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这使得能源安全具有“俱乐部产品”的特征,能源进口国和消费国应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做法反映了“集体能源安全思想”。实践经验证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国际能源署有效应对了能源供应安全。“俱乐部产品”内部成员之间对能源供应安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从外部来看,“俱乐部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效应,会引发较多的搭便车行为。除国际能源署成员国外,全球其他地区和国家也从能源供给保障和能源市场稳定中获益。同时,全球其他地区和国家也在学习和仿效国际能源机构的能源安全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能源应急机制,强化能源安全保障。从国际层面来看,随着经济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推进,能源供应安全也不断成为一项国际共同诉求,各能源进口国都追求能源的可获得性、可支付性、运输安全性及环境可承受性。理论上,在对能源安全的诉求过程中,应该不断强化国际能源安全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分割性、外部性效应和联谊性等特征。

4.能源需求安全的准公共属性

长期以来,国际能源安全研究强调的是能源进口国和消费国以可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源源不断且供应充足的能源,防止能源供应中断和能源危机成为能源安全研究的重中之重,而忽视了能源生产国和出口国的能源需求安全保障问题。国际能源安全的历史经验表明,能源安全不仅是能源进口国的供应安全,也是能源生产国的需求安全问题,只有生产国的市场需求安全得到保障,国际能源市场才能均衡和稳定发展。国际原油价格的暴涨暴跌暴露了能源安全的风险,“逆向石油危机”也显示了能源安全面临危机,不仅对生产国和出口国,而且对全球能源工业和世界经济具有重大冲击和负面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石油供过于求,油价暴跌,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OPEC)成员国首次提出油价稳定和出口不受影响的能源需求安全的诉求;①Tatiana Romanova,“Energy Demand:Security for Suppliers?” 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p.240-241.21世纪初,持续十余年的长期低迷需求和油价形势,使得能源进口国的国际能源安全环境大为改善,能源安全发生了有利于能源进口国的变化。然而,长期低迷的市场需求和低能源价格导致了能源生产国出口收入的剧减,致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社会不稳,地区动荡与冲突。能源需求不足和疲弱,导致生产国的勘探和生产投资不足,可持续能源供给能力下降,最终严重影响国际能源供应和价格安全。②Gawdat Bahgat,“Energy Security:Pacific Asia and the Middle East,” in Michael Wesley,ed.,Energy Security in Asia,New York:Routledge,2007,pp.113-114.2003年以来,国际油价在震荡中持续走高,“逆向石油危机”期间,产油国长期投资不足致使能源市场供应再度偏紧是重要原因之一。产油国对能源需求安全的关切,不但体现在能源“价格稳定”上,也表现在能源“投资安全”上。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油价暴跌,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再次下跌,及至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及全球大流行,国际石油需求大幅下降,国际油价崩溃,“逆向石油危机”再现。

如同能源进口国和消费国组成的国际能源署一样,对于能源生产国和出口国组成的欧佩克而言,任何或单一国家难以应对能源需求安全保障问题,只有联合和团结起来才是出路。尽管1960年欧佩克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协调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反对西方石油垄断资本控制,夺回石油生产控制权与油价定价权,但是随后该组织的工作宗旨转变为维护国际石油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石油生产国获得稳定收入。整体上看,以欧佩克成员国为代表的能源出口国的能源需求安全具有非排他性、外部性、联谊性等公共属性特征和一定的搭便车行为。因此,欧佩克提供的是一种不纯的国际公共产品。

5.能源的金融属性

自1984年国际石油期货和期权市场建立、石油的金融化和资本化属性不断发展以来,能源产品的金融化趋势及其公共属性越来越强,能源金融产品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矿物能源领域(如原油、天然气及煤炭的期货、期权),还出现在电力、碳交易与碳金融、能源税与碳税、能源效率市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投融资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内,尤以油气资源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与金融安全高度融合。自石油与美元挂钩以来,一般来说石油价格与美元价值成反向关系,油价不仅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到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影响。从供需双方保障资金安全的角度来讲,能源安全就是金融安全。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不足和美元疲软的同时凸显,有观点认为,油价与美元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正相关的倾向。①参见郭建:《投行:油价下跌可能预示着美元“好日子”’到头》,新浪网,2018年11月22日,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orex/forexroll/2018-11-22/doc-ihnyuqhi8197351.shtml。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油价与美元币值再次呈现令人“大跌眼镜”的双下跌表现,“石油美元”体系受到了强烈的挑战,也显示了国际能源安全与国际金融安全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国际能源安全也因此与国际金融安全成为“一体两面”的国际问题,需要全球共同应对。

从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来看,作为大宗交易商品,能源安全会对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国际能源贸易直接层面上的影响,也有因能源供应市场波动从而对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间接层面上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能源价格是构成绝大多数大宗商品定价的基础,油价的波动对其他商品价格的波动乃至企业的资产和债务会形成“传导”。因此,除国家行为体外,能源市场也不能忽视有关国际组织、世界主要能源跨国公司、金融市场、航运部门和贸易部门对于全球能源安全稳定作出的贡献。能源供需安全和金融贸易安全有关,当今能源的不断资本化日益显示出其国际公共产品的属性。

6.“能源安全”的非传统安全公共属性

全球问题的兴起使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恐怖袭击、网络攻击等非传统安全交织在一起,成为非传统安全和“超国家安全”的关注议题,能源安全开始超越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产品”。如果说能源安全的市场层面主要关注国家的“相对收益”,那么能源安全的非传统层面则关注世界各国的“绝对收益”。能源安全的非传统层面满足公共产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分割性和联谊性的所有特征,也显示出搭便车行为和较强的外部性特征,属于全球纯公共产品范畴。

第一,随着全球能源消费的增长和经济的增长,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碳排放与环境恶化之间存在显著关系,这也是能源安全最显著的外部性之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事实,它们与既有能源消费模式和能源安全紧密相关。自1988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以来,联合国不断发布气候变化与碳排放之间互相交织的报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设定了国际社会的碳减排进程和气候控制目标。2005年,与能源有关的碳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61%左右。②Kevin A Baumert,Timothy Herzog and Jonathan Pershing,“Navigating the Numbers:Greenhouse Gas Data 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2005.一般认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了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情况增加、冰川融化、传染性疾病防控负担的增长和海洋酸化增长等。①Alan Dupont,“The Strategic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Survival,Vol.50,No.3,2008,p.32.与之相关的间接影响包括移民潮、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社会动荡与暴力冲突等。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碳排放与矿物燃料之间不断交织的关系以及能源与气候治理之间的高度关联性,使当今的能源安全议题增加了新的层面和新的研究范式。气候治理正成为一项“元治理”,获得了重新解释、定义和自我塑造。②Stephanen La Branche,“Paradoxes and Harmony in the Energy-climate Governance Nexus,”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p.402-403.能源安全与气候环境问题相互交织,构成了当今国际社会最棘手的全球问题之一,能源可持续发展成为能源安全与环境安全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全球可再生能源安全”成为重要的发展议题,需要全球社会共同面对。一个安全的、不会中断的、清洁的、可支付的、可持续的全球可再生能源系统,将使能源安全成为一项无可争议的全球公共产品。③Rafael Leal-Arcas,“Sustainability,Common Concern,and Public Goods,”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49,No.4,2017,pp.823-827.

第二,对能源资源、能源基础设施和运输设备的恐怖袭击强化了能源安全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在二战结束后的世界“安全化”过程中,恐怖活动与海盗袭击是非常突出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公敌,具有渗透、蔓延和扩散特征,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预防、打击和消灭恐怖主义毫无疑问也是一项“全球公共产品”。能源体系中诸如油气田厂、水库大坝、能源运输与储存设施、电力设施、核反应堆等能源基础设施,较容易成为恐怖分子、海盗等非国家行为体袭击的目标。若无有效防范措施,这些目标就会成为“等待发生的灾难”。④Amory B.Lovins and L.Hunter Lovins,Brittle Power:Energy Strategy for National Security,Andover,MA:Brick House,1982,pp.87-174.由恐怖袭击造成的能源“供应中断”不仅会抬高能源价格,影响能源供应安全,而且可能导致诸如油气设施、核电厂等“易污染、易排放、易辐射”等部门的环境安全问题。另外,随着能源系统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网络安全把能源安全从物理性层面延伸到了虚拟空间和信息层面。“网络恐怖主义”兴起,对能源系统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成为新的安全威胁,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影响能源安全的重要因素。随着能源系统越来越以网络方式互联互通,对关键能源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会越来越多。⑤Ijeoma Onyeji,Morgan Bazilian and Chris Bronk,“Cyber Security and Critical Energy Infrastructure,” The Electricity Journal,Vol.27,No.2,2014,pp.52-58.

第三,对与能源系统有关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应对与防范,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能源贫困和能源现代化等问题,也不断成为全球能源安全的主要议题。确保获得能源服务对于人类安全来说至关重要。①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The Concept of Energy Security:Broadening,Deepening,Transforming,” 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11.

总之,全球问题的不断兴起与能源安全紧密相连,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的“全球能源安全”不断凸显。②有西方学者以“深度能源安全”(Deep Energy Security)概念来研究当今的全球能源安全的发展变化,参见Sylvia I.Karlsson-Vinkhuyzen and Nigel Jollands,“Human Security and Energy Security:A Sustainable Energy System as a Public Good,” in Hugh Dyer and Maria Julia Trombetta,eds.,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nergy Secur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p.507-528。关于以可持续发展标准研究全球能源安全的其他相关文献还如:The Secretary-General’s Advisory Group on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AGECC),“Energy for a Sustainable Future,” Summary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United Nations,2010; Adrian J.Bradbrook and Ralph D.Wahnshafft,“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Sustainable Energy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in Adrian J.Bradbrook,Rosemary Lyster,Richard L.Ottinger and Wang Xi,eds.,The Law of Ener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81-201; Mohamed El Baradei,“A Global Agency is Needed for the Energy Crisis,” Financial Times,July 23,2008; Jill Jäger and Sarah Cornell,The Planet in 2050:the Lund Discourse of the Future,London:Routledge,2010; Sarah Shonbrun,“Energy for a Shared Development Agenda:Global Scenarios and Governance Implications,” Sustainability:The Journal of Record,Vol.5,No.5,2012;等等。“全球能源安全”关乎国际经济稳定、国际安全(政治稳定)、国际环境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如石油泄漏援助、核辐射救助等)。能源安全与金德尔伯格、奥尔森和吉尔平等人认定的国际金融货币体系、国际自由贸易体系、国际安全保障体系及国际经济援助体系等国际公共产品密切关联。能源安全的负外部性不仅体现在对国家行为体自身的安全、发展以及全球能源市场稳定的影响上,向下还会影响到个人与企业的生活和生产,向上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国际贸易体系、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稳定与发展,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三)能源安全的非公共属性及其影响

尽管能源安全是国际公共产品,主要是俱乐部产品,但能源资源尤其是矿物能源资源及其产品同时具有非国际公共产品的特征。具有国家主权属性或具有主权争议属性的矿物能源资源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中后者还具有竞争性特征。从商品的角度来说,能源与其他商品一样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调节和制约。这使得能源(主要是矿物能源)安全的竞争性、排他性、分割性及政治对抗性等非公共属性特征显而易见。

1.能源安全的排他性与竞争性特征

与其他商品一样,作为商品的能源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无论是主权国家行为体,还是非国家行为体,无论是能源生产国,还是能源消费国,以至于国际组织,其在能源供求两面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都比较明显。从能源供应安全来看,国家个体对能源供应的可获得性往往会表现出较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别是当市场供不应求时,这样的特征会愈加明显。双边与多边能源外交的开展或国家之间以能源为诉求的冲突、战争的爆发正是这种特征在国际政治上的反映。对于可支付性来说,虽然各国都希望维持一个稳定的能源可支付价格,但是当能源供给短缺或不足时,能源价格可支付性则会因国力不同表现出一定的竞争性与排他性(国力越强,可支付能力越强)。另外,当处于重大危机或战争状态时,“囚徒困境”博弈模式在能源安全领域里会充分显现出来,各国会通过“自助”的方式增强自己的能源安全,而对于具有资源“横向压力”的国家来说,①纳兹里·舒克瑞(Nazli Choucri)和罗伯特·诺思(Robert C.North)提出的横向压力理论(The Theory of Lateral Pressure)认为,一国人口密度的增长和技术的提高,会对各种资源产生更大规模、更为广泛的需求,而国内资源往往满足不了这些需求,国内资源的缺乏反过来产生了横向压力,使新崛起的国家产生扩张的倾向。参见Nazli Choucri and Robert C.North,Nations in Conflict:National Growth and International Violence,San Francisco:W.H.Freeman and Company,1975,pp.14-25。通过“自助”方式获取能源安全的行为可能会加剧国际“能源安全困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寻求能源安全的行为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从能源需求安全来看,能源出口国对能源产品的出口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各国都希望自身出口的能源保持盈利和市场占有(价格竞争和市场竞争),希望其产品不被其他国家产品或其他类型能源替代。这样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在能源市场需求不足时,表现尤为明显。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油市需求低迷,沙特阿拉伯与俄罗斯为保持市场份额占有,不惜在减产保价上面闹掰,从而导致油价继续狂跌。对于能源需求安全来说,其非公共属性会加剧需求安全,需求安全又会加强该属性特征,从而造成能源需求安全的困境。反过来,这也说明,从公共属性治理来应对能源需求安全存在不足,减缓能源需求安全非公共属性诉求的过程也就是增强能源需求安全公共属性诉求的过程。

2.能源安全的分割性、政治对抗性特征

作为商品的能源在消费中具有明显的分割性,主要表现在能源的供需关系上。能源交易具有灵活性,交易双方既可选择现货交易,也可进行期货交易。在时间上也可灵活安排,可按日、月、季度、年等进行交易。在交易量上“各取所需”,可多可少。各种能源度量单位和灵活的结算方式则使得这种分割交易较为便利。从能源供需安全上来说,一国的交易可以不以另一国的交易为代价,一国与某国能否进行能源贸易往来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在市场交易的正常情况下(供需均衡),能源交易的分割性特征一般不对能源供需两端产生影响;在市场交易异常(供需失衡)的情况下,能源交易的分割性可以使供需两方进行有选择性的交易,使得交易未必达到供需双方满意的状态;在战争状态或重大危机下,能源消费与供给的分割性则会明显对有关国家产生影响。如能源供应国可以实施配额不断削减的能源禁运以对有关国家进行政治施压,具有“重大市场”影响力的需求国也可以试图以削减、转购甚至退出对某国的能源采购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因此,能源商品是兼具“经济商品”和“政治商品”二重性特征的“特殊商品”。作为经济商品它们具有竞争性,作为政治商品它们又具有排他性。

能源安全具有的排他性、竞争性、分割性及能源作为“政治商品”的存在,使得能源安全潜在地具有了政治对抗性特征。把能源作为“资源武器”则使得能源安全的政治对抗性公开化。能源资源的地理分布特征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拥有良好的能源资源禀赋,只有少数具有较好资源禀赋的国家具有一定的资源权力来源。同样地,具有较大市场规模的国家也会因此拥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权力来源。由于这样的对抗性不一定或不完全发生在所有国家之间,因此,它成为个别国家或部分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性,但这种对抗若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则有可能会扩散到别的国家,表现出较强的联谊性。因此,对能源安全政治对抗性的处理既是消除能源安全非公共属性的过程,也是增强从公共属性治理能源安全需要的过程。二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石油供应中心从墨西哥湾时代转移到海湾时代,一个时期以来形成了以欧佩克国家及其联盟为供给侧,美国领导的西方国家为需求侧的国际能源供需格局。在这个过程中,欧佩克是对抗西方“七姐妹”石油公司巨头的产物,而美国领导的国际能源署又是对抗欧佩克的产物。能源供需之间的安全长期处于一种对抗与冲突的逻辑中。欧佩克国家数次在国际关系危机中表现出资源民族主义,以能源为武器和手段,试图通过提高油价增加石油收入和达到其政治目的。可以说,在一定历史范围内和程度上,石油价格的变化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欧佩克国家及其联盟斗争妥协的产物。能源政治的对抗性不仅给能源消费国造成了伤害,也给能源供应国造成了伤害。能源供需安全呈现出“周期性”转换特征。①总体上,1974~1981年间,国际油价不断走高,供给安全凸显;1983~2002年间,国际油价低位运行,需求安全呈现;2003~2008年间,国际油价再次走高,供给安全凸显;2009~2014年间,油价振荡运行,时高时低,供需两端博弈;2015年至今,为能源需求安全凸显阶段。逆向石油危机的出现使得欧佩克不能任性地操纵石油价格,它越来越需要与能源消费国及其有关组织一道来维护油价的稳定。

3.能源安全非公共属性的影响

能源安全的非公共属性显然在客观上形成了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的问题和障碍。首先,能源资源的稀缺性、分布不均衡性及市场供需两大板块的矛盾与冲突,使能源公共产品供给长期以来属于“俱乐部产品”,有关国家要进入该“俱乐部”需要具备严格的资格和条件,很多国家难以达到有关条件要求,因此被排除在“俱乐部”之外。不少国家在收益—成本最大化效应追求上或许更愿意采取“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者越多,公共产品供给就会越显不足,形成邓肯·斯奈德(Ducan Snidal)等人指出的国际合作“协作困境”(coordination problem)。①Duncan Snidal,“Coordination versus Prisoner’s Dilemma:Implic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9,No.4,1985,pp.923-942;James D.Morrow,“Modeling the Form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Distribution versus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8,No.3,1994,pp.387-423.同时,两大“俱乐部”长期以来处于对抗逻辑中,要解决这一根本矛盾,需要建立跨越两方之间的合作共同体,而要建立这样的共同体又需要首先跨越两方之间的矛盾。

其次,与此对应的是,能源安全中非公共属性的存在使得各国在可选择范围内追求自身最大化收益函数,②庞珣:《国际公共产品中集体行动困境的克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7 期,第30-38 页。利益最大化的微观动机导致缺乏合作的宏观结果。③Thomas C.Schelling,Micromotives and Macrobehavior,New York:W.W.Norton& Company,1978.这使得能源安全治理与世界和平与发展、全球气候治理、全球卫生治理等公共属性较强的“全球性问题”有所不同。在面对能源安全时,有关各国的“首要考量”是能源的可获得性(需求国)或可获利性(供应国),对能源安全公共属性层面的考量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更关注“相对收益”的行为使得更广泛和有效的能源安全国际合作(绝对收益行动)难以启动。

最后,能源安全非公共属性的存在,使“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存在着“集体行动”逻辑的困难。在主观条件上,“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塑造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安全”的价值观,而有的国家之间仍处于“以邻为壑、你赢我输”的“霍布斯文化”之中。“能源安全共同体”需要首先构建“认识的共同体”,在“非集权化”(decentralized)的国际体系中塑造国际组织成员的“共有身份”与“共同决策体系”。①John G.Ruggie,“Collective Goods and Future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6,No.3,1972,pp.874-893.这一进程的推进即使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也绝非易事。

因此,能源安全非公共属性的存在使得国际能源安全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减轻能源安全中的非公共属性甚至成为国际能源安全治理面临的一项公共诉求,需要进行公共干预。在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和霸权国提供公共产品意愿和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国际经济的适当模式就是集体行动问题的模式,②[美] 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宇光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1-82 页。国际集体行动模式较为理想和成熟的状态则是以制度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国际合作共同体形式。“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最终构建,是一个长期“多层博弈”的进程。这包括国家内部偏好的形成和利益的界定,国家间的“讨价还价”与战略互动,次国家行为体、(跨)超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三者之间的互动,能源体系与其他国际体系的互动,“能源安全共同体”公民意识和身份的不断养成等。这一进程需要时间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二 “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安全共同体概念最早由理查德·瓦根伦(Richard Van Wagenen)提出,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等人从理论和实证上进行全面论述。根据他们的观点,安全共同体是实现“一体化”的人的集团,③世界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两种认识方法为一体化起源这一基本问题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世界主义是基于乌托邦主义的道德规范决定论,而共同体主义是基于现实主义的政治环境决定论。参见[美]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537-540 页。是指一个地域内的全体居民形成一种相当强烈和足够普遍的对“和平变化”的可靠预期,长时间确信的“共同体感”和制度与惯例;是一种“一体化”的政治共同体状态,其成员确信彼此之间不进行物质上的争夺,而是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④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理论:渊源、发展与综合化趋势》,载《欧洲研究》2006年第1 期,第40 页;郑先武:《安全、合作与共同体——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理论与实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84 页。与之相似和有关的是由哥本哈根学派代表人物巴里·布赞(Barry Buzan)提出的“安全复合体理论”。安全复合体中的国家(群)的安全需求彼此相连、相互依存,以至于某个个体国家的安全不能被孤立地加以审视,安全复合体强调彼此竞争的国家间存在的相互依存与共同的利益。从国家层次来看,安全复合体是国家间互动的产物;从体系层次看,安全复合体是无政府状态与地理状况的互动结果。①[英] 巴里·布赞:《人、国家与恐惧——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安全研究议程》,闫健、李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3 页。该理论认为,在一个“区域安全复合体”结构变化过程中,要依次经历“冲突形态”—多种“安全机制”并存—“多元安全共同体”—自主的单一行为体(或全球层次的大国)几个形态的升华过程。②张义明:《新区域主义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载张建新主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38 页。而社会建构主义区域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伊曼纽尔·阿德勒(Emanual Adler)和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等人提出“修正”后的多元安全共同体理论。他们强调将“安全共同体”与其他形式的共同体区别开来的方法是该共同体成员保持和平变化的可靠预期。③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理论:渊源、发展与综合化趋势》,载《欧洲研究》2006年第1 期,第49-50 页。这样的预期可以通过社会互动来建构。

(一)“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

从能源的供需安全(市场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恐怖袭击及网络安全等各个层面来看,都满足巴里·布赞等人提出的安全化事项三要素的要求。④根据该学派理论,构成安全化事项的三要素为存在的威胁(existential threats)、紧急应对措施(emergency action)和打破规则对内部单位带来的影响(effects on interunit relations by breaking free of rules)。参见Barry Buzan,Ole Wæver and Jaap de Wilde,Security:A New Framework for Analysis,Boulder,Colorad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98,p.26。而安全化操作是国际规范生成和演变的重要核心机制。⑤潘亚玲:《国际规范生成:理论反思与模型建构》,载《欧洲研究》2019年第5 期,第56-57 页。“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是应对能源安全治理需要和建立国际能源安全规范的一个手段和机制。

第一,国际能源供应安全的不足需要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近几年来,美国作为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都在下降,“石油美元”结算体系也不断受到挑战,难以满足国家之间“多样化”结算需求。而能源安全正从典型的“区域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不断向全球公共产品演化,不仅霸权稳定论中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无法应对,而且能源治理的有关国际机制也不足以应对这种转换。欧佩克、国际能源署等能源专属国际组织都是典型的“区域功能组织”,对能源安全这一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力不足。如欧佩克的减产协议经常因内部分歧搁浅;国际能源署的30 个成员国覆盖范围过窄,并未正式包括像中国、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体,甚至在其成员国间权威有限;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核扩散问题上疲于应付,无法处理全球核工业产业标准;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成立不久,权威不足,与其他有关能源治理机构的协调联系有待加强;从议题关联的角度看,既有能源国际组织也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贸易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合作。

第二,国际能源供需安全治理的融合需要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目前,全球石油市场一张网,而全球天然气市场特别是液化天然气(LNG)市场也在快速形成中。能源的市场安全已成为能源供应国、能源过境国和能源消费国的共同关切,具有较高的公共属性。能源价格的波动、市场失灵、交通基础设施的匮乏以及上游投资的不足等问题,都毫无疑问属于跨国乃至全球性问题,需要公共干预。①Andreas Goldthau,“Energy Security and Public Policy:Some Implications fo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Oil and Gas,”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New Orleans,February 18,2010,p.2.同时正如前述,能源安全的金融属性、非传统安全属性加强了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使得国际社会对这一公共产品的诉求不断高涨,对这方面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也将不得不选择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应对。

第三,从能源安全规范生成的角度看,通过能源安全关切的共同诉求和共同体的构建,较易使各方形成共同的利益、规范、目标和价值,有助于国际能源安全规范的形成。长期以来,国际能源安全供给的缺失或不足代表了国际能源安全价值规范和治理机制的不足。国际能源安全困境的实质是国际社会仍缺乏一个更具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世界)能源组织”来应对问题,国际能源安全治理机制仍未有效建立。各国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可的国际能源合作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价值规范,在全球层面仍处于“缺位”或未有效启动状态。②虽然欧盟曾提出了规范主义的《能源宪章条约》(ECT),但迄今仍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本文认为这与缺乏一个有效的能执行相关国际规范的“国际(世界)能源机构”不无关系。国际公共产品在能源安全领域的价值和规范主要是需要推进国际有效合作和在一些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上进行公共干预,建立“合作文化”并最终形成有执行力的能源安全价值规范和治理机制。

(二)“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的可行性

第一,国际能源供需格局的变化有助于“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第一大变化是美国“非常规油气”资源革命的成功进行,使得美国油气产量大增。美国“能源独立”逐步得以实现。③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信息,2017年,美国天然气出口量已超过进口量,开始转变成为天然气净出口国;到2019年12月,它又开始转变成为石油净出口国。参见“The United States Exported More Natural Gas than It Imported in 2017,” March 19,2018,https://www.eia.gov/todayinenergy/detail.php?id=35392; “Despite the U.S.Becoming a Net Petroleum Exporter,Most Regions Are Still Net Importers,”February 6,2020,https://www.eia.gov/todayinenergy/detail.php?id=42735#。美国未来对能源安全的关注重点将可能从供应安全转向需求安全。美国身份的转变或许为欧佩克与国际能源署的合作、能源供应安全与需求安全的融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这将会有利于促进“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形成。毕竟欧佩克拥有全球71.8%的原油(含天然气凝析液、液化天然气)储备和42%左右的产量,而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组成的国际能源署则代表了全球近一半的油气能源消费。①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9,London:BP,2019,pp.14-21.

第二大变化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崛起将改变能源需求侧结构。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对全球能源的影响是全面的。中国不仅是全球原油进口最大的国家,②中国在2017年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原油进口国。参见 “China Surpassed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Largest Crude Oil Importer in 2017,” EIA,Washington,D.C.,February 5,2018,https://www.eia.gov/todayinenergy/detail.php?id=34812。还是全球煤炭市场的关键国家,占全球煤炭生产和消费的一半左右;是全球天然气市场不断崛起的力量;是最大的太阳能光伏设备出口国和几乎所有低碳技术的引领者之一和一系列海外能源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之一。③World Energy Outlook 2017,Paris: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17,p.471.印度、东亚、东南亚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对能源需求的上升,也会增强油气能源需求侧的力量,能源的供应安全也将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重点关注的方面。国际能源格局和治理出现了“东升西降”的趋势。④于宏源:《二十国集团与全球能源治理的重塑》,载《国际观察》2017年第4 期,第129-142页;于宏源:《全球能源治理:变化趋势、地缘博弈及应对》,载《当代世界》2019年第4 期,第18-23 页。另外,根据国际能源署《2018年世界能源展望》在新政策情景模式下的预测,无论在石油还是在天然气领域里,美国在未来20年里仍将保持为全球最大的油气供应国,而中国将逐渐转变为全球油气市场的最大需求国。⑤在石油供需增幅上,2025年前中国将一直引领全球石油需求的增长,而美国则以520 万桶/日的增量主导全球石油产量的增长;在石油供需量上,从2030年一直到2040年,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石油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而美国则是全球石油供应量最大的国家;在天然气领域,美国从2017年一直到2040年都是全球最大的生产供应国;而中国在天然气领域的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到2040年时其需求量将增长到7 100 亿立方米,届时中国天然气的需求量预计从当今约为欧洲的一半增长到高于欧洲75%以上,中国将超过欧洲成为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参见World Energy Outlook 2018,Paris: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18,pp.136-138,144-145; World Energy Outlook 2018,Paris: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18,pp.171-176,179-183。在上述情况下,能源供需两侧“可持续增长”都有较好的预期,这为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二,对全球气候治理和对其他非传统安全的应对有助于“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近年来,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治理已迈入正轨。全球气候治理共同体正在形成。《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德班一揽子决议》《巴黎协定》等文件都反映了国际社会持续努力推进减排和气候控制的进程。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上台后,尽管美国政府已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趋势不会改变。美国很多州、城市、企业和社会团体都反对特朗普政府的这一决定。如一个名为“我们仍然在里面”(we are still in)的联盟声称其仍坚守《巴黎协定》,这个联盟囊括了美国有关州长、市长和企业高管等千余人,这些人员声称他们代表了美国1.3 亿以上的人口和6.2 万亿美元的年经济产出。①“US Cities and Companies Declare ‘We Are Still in’ Paris Agreement despite Trump,” The Independent,November 10,2017,https://www.yahoo.com/news/us-cities-companies-declare-apos-002922776.html.另外,按照《巴黎协定》第28 条的规定,美国最早要到2020年底才能退出该协定。②薄燕:《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协定之后:联邦政府不干,州政府干》(原标题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澎湃网,2017年6月5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01193。同时就像美国于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仍然不可改变全球气候治理步伐一样,即使美国政府真的退出《巴黎协定》也不可能改变国际社会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同样地,恐怖袭击、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和国际能源贫困的治理也与能源安全高度关联,对这些问题的共同应对将有助于“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

第三,能源供需安全治理的融合,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加强和金融安全的凸显使得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加强,有利于形成共同能源安全观和通过“集体安全”解决共同安全关切。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安全的客观性、主观性、主体间性等三种属性。客观性指主权国家客观上在能源场域不存在威胁的状态;主观性是主观上不感到威胁,是主体对客观能源安全状态的主观认知,注重“主体—客体”关系;主体间性是主体间不感到相互威胁,是主权国家之间在能源安全领域的交互关系,其把“主体—客体”关系转向“主体—主体”关系。③洪菊花等:《主体性视角下“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研究》,载《世界地理研究》2017年第2 期,第12 页。在当今的能源市场关系中,能源供应国、能源过境国、能源需求国之间正形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和“主体—主体”关系。国家间的战争已很难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首先工具和选项。谁都难以承受一场局部战争带来的后果。避免局部(中等烈度)以上战争的爆发和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安全观的直接反映。在竞争、冲突、合作三种关系上,它们更多会形成如下当今能源安全依赖的六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能源供应国、需求国、过境国之间的关系

图1显示,在这六组关系中,整体上冲突已少见,更多表现出“竞合”或合作。当预期合作利益大于单独行动利益时,一体化合作进程开启;当合作领域和范围扩大,认同感和共存感加强,一体化合作就能够不断深化和发展。①刘华:《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4年第1 期,第8 页。这些因素将有助于形成“集体身份认同”,竞争与合作逻辑取代对抗与冲突逻辑,国家行为体都会试图避免“能源安全困境”。用自由政府间主义代表人物安德鲁·莫拉维科斯克(Andrew Moravcsik)的理论来说,国际冲突与合作发生于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政府界定利益,然后通过谈判努力实现其利益。这两个阶段塑造了国际合作的供需功能:国内偏好的形成界定了一国政府认知的合作利益(需求),而国家间的战略互动构成了(欧共体)政治体系对这种合作诉求的应对(供给),需求和供给之间的互动、偏好和战略机会之间的互动塑造了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②Andrew Moravcsik,“Preferences and Power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t Approach,”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1,No.4,1993,pp.481-482.这个理论也可解释在国际能源安全领域的合作。

三 通过构建“能源安全共同体”解决能源安全诉求

本文认为,“能源安全共同体”是诸多一体化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能源安全共同体”可以体现在双边层次和多边层次,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多边层次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在构建该层次共同体的路径上更可能是先推进“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先期解决各自“区域性能源安全公共产品”,再演化到区域间性的“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以解决“跨区域能源安全公共产品”需求,最后“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再整合演变为“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最终朝着解决“全球性能源安全公共产品”的方向迈进(如图2所示)。“新区域主义”学者比约恩·赫特纳(Björn Hettne)提出,区域化是同时发生在全球层次、跨区域关系层次、单个区域内部及次区域等多个层次,涉及文化、安全、经济政策和政治制度的复杂的变化过程。①Björn Hettne,“Globalization and the New Regionalism:The Second Great Transformation,” in Björn Hettne,Andras Innotai and Osvaldo Sunkel,eds.,Globalism and the New Regionalism,Basingstoke:Macmillan,1999,pp.11-16.这也基本反映了全球治理方式的“政府间主义”—“跨国家主义”—“超国家主义”的区域主义演变路径和“功能主义”纵向整合的结果。②以戴维·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为代表的旧功能主义认为,国际一体化主要是从技术领域问题开始的,某一技术领域的合作会导致合作向外辐射,进而达到全方位合作,强调专家、功能性组织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以厄恩斯特·哈斯(Ernst B.Haas)等人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则进一步通过“外溢”(spillover)概念扩展对外合作的辐射性,并强调政治的主导作用,在“经济一体化”上还强调“政治一体化”和“超国家机构”的重要性。本文把某一领域的合作导致其他领域的合作“外溢”或扩展称之为“功能主义的横向整合”,而某一领域的合作导致在该领域区域合作的扩大称之为“功能主义的纵向整合”。

图2 基于多边关系的国际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进程图

对于“区域性能源安全共同体”,可通过“政府间主义”和功能性整合进行构建。①政府间主义源自现实主义认定的“国家中心论”,该学派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一体化过程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是国家间“讨价还价”的结果。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可以明确区分出“高政治”和“低政治”所不同的是,能源国际合作既涉及经济技术合作等“低政治”领域范畴,又涉及外交安全等“高政治”领域范畴。在国家间乃至区域间的合作中,既需要在技术、市场领域进行“自然”整合,又需要通过“政治谈判”的手段解决有关利益关切和分歧。而且,与其他合作领域不同的是,在能源这一领域的合作,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国家大小都会涉及。实际上,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的推进,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部分,能源安全已成为区域经济共同体的一项关切议题。经济一体化使得全球已形成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几个较为成熟的区域经济共同体,这些区域经济共同体加上以能源合作为中心的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中亚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经济组织,已构成了基本成型的“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中,欧盟是以“让渡国家主权”为特征的超国家共同体,东盟是以“一致协商”为特征的区域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美国霸权为主导的共同体,后面几个区域经济组织基本上是“能源出口国俱乐部”。

对于欧盟、东盟、北美来说,区域内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能源合作框架和以“合作文化”为代表的能源安全观。欧盟本身就发端于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的能源一体化合作,是国际公认的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合作组织,目前已可以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欧盟领导人2015年力推的欧盟“能源联盟”也不断从愿景变成现实。②《欧盟的能源联盟是什么?》,国际燃气网,2018年12月17日,http://gas.in-en.com/html/gas-2990698.shtml;《欧盟力推能源联盟从愿景变成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19年4月12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904/20190402852938.shtml。欧盟不仅基本上克服了成员国各自为政的“能源民族主义倾向”,形成了“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它还通过与周边国家实现管、线、网的物理连接和签署有关条约打造了“泛欧能源安全共同体”。③扈大威:《欧盟的能源安全与共同能源外交》,载《国际论坛》2008年第2 期,第2-3 页。总体上看,由于欧盟把能源安全纳入了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畴中,通过全方位开展能源外交和成员国进行较长时期的战略储备,它在油气领域的安全供给总体上较为有效,而且通过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的转型,一定程度上还实现了能源安全供给问题的“规避”或“再保障”。

东盟的能源合作则形成了能源部长会议、电力局首脑会议、石油委员会为一级架构,能源高官会议和能源中心为二级架构,能源商业论坛、区域能源政策与规划分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分委员会、能效及节能分委员会、煤炭论坛为三级架构的能源决策机构。①胡爱清:《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研究:区域公共产品视角》,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第133 页。东盟内既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这样的产油国,也有泰国、新加坡、菲律宾、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样的石油进口依赖国。通过《东盟石油安全协定》,东盟建立了能源安全紧急反应机制、与对话国和相关国际机构的磋商机制,鼓励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石油开采合作,实行石油供应来源和替代能源的多样化。②该石油紧急反应机制为:一旦出现石油短缺,东盟各国首先要采取降低国内石油需求的短期措施,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遭遇石油短缺时,其他成员国应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向这个国家提供一定数量的商业石油。参见《东盟制定粮食和能源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09年3月2日,http://p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0903/20090306071818.shtml。东盟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共克时艰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观。由于还未面临重大能源安全危机的考验,目前该共同体对能源安全的供给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北美主要是美国通过双边自贸协定的方式把能源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以美国为中心的不对称合作方式。③程宏亮:《北美自由贸易区:一种“美国模式”的地区主义战略》,载张建新主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 页。除这些较为成熟或比较明显的“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外,有待进一步发展强化的区域性共同体还有非洲联盟、南美洲国家联盟、拉美和加勒比共同体等。作为现代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能源,在这些区域性经济共同体中具有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能源安全公共属性的不断显现和增强,这些共同体本身就可成为提供这一“公共产品”的平台,并成为“区域性能源安全共同体”的载体。这些经济共同体在建设的过程中,可以把能源安全提高到与贸易、关税、金融、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人文交流等其他经济一体化议题和环境保护、传染病疫情防范、打击跨国犯罪、自然灾害处理、网络安全应对等非传统安全议题相并列的高度,把能源安全作为共同体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抓手,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实现。

对于“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和“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可以在区域一体化推进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合以“跨国家主义”和“超国家主义”方式进行构建。“跨国家主义”包含了新自由主义,关注国际机制、国际规则规范、经济相互依存、技术进步和全球通讯发展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及由此带来的国家间的信任和合作;关注促进通过谈判而不是军事对抗解决国家间争端。①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59 页。而“超国家主义”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可让渡一定主权给超国家机构,通过超国家机构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可通过“政府间主义”确定利益关切,通过“跨国家主义”确定国际能源秩序和规范,通过“超国家主义”打造一个更具合法性的全球能源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对现有有关国际组织的整合是关键所在。

第一,以欧佩克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代表了油气出口依赖型国家的“需求安全共同体”。一个时期以来,欧佩克与能源出口大国俄罗斯不断加强合作,签署联合减产协议,确保油市的平衡及稳定。今后,随着美国重新成为油气出口大国,欧佩克、俄罗斯和美国三者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开展合作。事实上,2020年沙特阿拉伯与俄罗斯最终达成减产协议与美国的施压不无关系,它们之间已开始表现出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迹象。

第二,作为越来越具权威的国际能源组织,国际能源署不仅可以主动加强与欧佩克的合作,还需要放宽条件进行成员扩容,加强其与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国际能源论坛(IEF)、能源宪章(ECT)、天然气输出国论坛(GECF)、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能源协调机制(UN-Energy)等其他国际组织的整合与合作,以期形成更广泛更权威的“国际或世界能源机构”。而通过代表性更广泛的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来取代八国集团,也可成为实现从“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向“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过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第三,中国正在打造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朝国际组织建设的方向进行努力,通过“一带一路”构建“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有关各方也可共同努力打造、整合和完善一些区域经济协定和功能性国际组织,以推动共同体的建构,如“中日韩+东盟(10+3)能源安全共同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0+6)经济能源安全共同体”“金砖能源安全共同体”“上合能源安全共同体”等。最终通过更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能源组织的整合,推动在能源领域内“超国家机构”的出现,从而实现从“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到“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

第四,在构建“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过程中,研究建立“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和“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之间的能源安全相互支援与平衡机制。这种支援与平衡既可以是“人道主义”式的无偿援助(能源贫困援助和能源灾害援助),也可以是以保障一定商业利益形式的“市场交易”。在区域和跨区域能源互助机制内,可开展信息共享与安全应对、能源市场准入、能源投融资保障、能源技术合作与转让、多样化能源交易结算、能源资源联合勘探与开采开发、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产品贸易便利化、人员培训与交流、能源价值链培育、能源灾害救助援助、能源运输安全保障、能源排放与能源贫困治理、打击恐怖分子与海盗分子以及能源安全与合作规范规则的制定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各国可加强与有关国际金融机构在能源金融领域的合作。既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亚投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在能源金融领域的合作,又可在必要时,由国际能源署成员国、欧佩克成员国和世界有关大国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共同研讨设立“国际能源安全共同体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为国际能源投资、国际能源安全机制的运行和更有效的国际能源合作提供金融保障。

在上述进程中,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是一种倡议和呼吁,而且还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和方法。世界各国可以通过“和而不同”的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真诚相助、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进程,以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和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①参见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各国在保证自身与他国的核心重大利益不被蓄意侵犯的情况下,可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对更具权威和代表性的“能源安全共同体”让渡、委任或共享能源主权。这种主权让渡、委任或共享的目的是通过“超国家国际能源机构”享受自身和别国无法提供的能源安全国际公共产品,建立更为完善的能源市场交易制度,推动能源国际合作,实现全球能源治理与全球能源安全。

四 结语

自1861年石油工业诞生以来,150 余年来国际能源市场风云变幻,国际油价跌宕起伏,供应冲击和需求冲击此起彼伏,能源危机反复发生。能源安全不仅对能源消费国和能源生产国,而且对世界经济与政治产生了重大和深远影响。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和既有霸权国提供公共产品能力和意愿下降的情况下,国际能源安全的有效治理面临更大的困难。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的石油需求萎缩和油价冲击危机再现,似乎预示着世界的未来仍将会频繁发生能源危机。

本文的目的是要探索和分析能源的公共属性与能源安全或能源安全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试图为国际能源安全有效治理提供一种路径或方法选择。能源安全——不论是国家层面、地区层面,还是国际层面,也不论是供应安全、需求安全,还是价格安全——本质上是一项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基本特征。保障人民、国家、地区和国际社会获得充足的、可支付的、可靠的能源供应,防止能源危机对所有层面的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造成冲击和影响,是能源安全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作为公共产品的能源安全需要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甚至全球之间,以“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的形式和广泛合作的路径,进行有效治理。理论上和现实价值取向上,“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意义显而易见。客观上,随着区域一体化、全球化和国际能源形势的不断发展,“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也具备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和基础。因此,根据“政府间主义”—“跨国家主义”—“超国家主义”的路径演变逻辑,通过功能主义的纵向整合,国际社会可以构建层次递进的国际能源安全共同体。

然而,“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理想要变成现实,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看,能源安全的非公共属性是最大的问题和障碍。能源安全的排他性与竞争性、分割性以及政治对抗性特征,使能源公共产品供给长期以来属于“俱乐部产品”,导致国际合作的“协作困境”以及“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存在“集体行动”逻辑的困难。理论上,“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应该突出和强化能源安全的公共属性,减少和降低能源安全的非公共属性。然而,能源安全与生俱来的两面性及其矛盾与冲突将长期存在,这意味着国际能源安全的有效治理和“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将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

猜你喜欢

能源安全共同体能源
《觉醒》与《大地》中的共同体观照
英能源安全战略,一份愿望清单
爱的共同体
基于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的煤制油发展研究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第六章意外的收获
中华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北京市能源安全水平评价分析
用完就没有的能源
————不可再生能源
基于熵权法*的广西能源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