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 O”的构形研究
2020-09-18卢凤鹏
卢凤鹏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毕节 551700)
甲骨文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年代最早的成熟文字系统,是汉字的源头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1],需要我们继承和发展。“〇”是甲骨文字中的重要文字符号。初步统计,《甲骨文字典》中收录与“〇”有关的字共有60余个。或者作为独立表达意义的形体,或者作为其它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构字,或者作为文字的饰笔,都充分展现了“〇”在甲骨文字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甲骨文字“〇”的构形作深入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O”的构形考察
裘锡圭先生指出:“各种文字的字符,大体上可以归纳成三类,即意符、音符和记号”,“有的意符是作为象形符号使用的”,“如‘□’(方)、‘〇’(圆)”。[2]11研究甲骨文字体系和构形结构,“就是以形为主,从字形出发”[3]228。研究甲骨文字‘〇’的构形,首先从考察其形体变化开始。
表1 甲骨文“〇”的构形
《甲骨文字典》卷六“员”字下收有表1中的B。解字认为:“从〇从鼎。〇象鼎正视圆口之形,故甲骨文‘员’字应为‘圆’之初文。”[4]在甲骨卜辞中有两用:一是地名,二是意义还不明确。如:
(1)田于员。(六中107)
《古文字诂林》卷六,“员”字下收有A、B、C、D、E、F等形体。引孙海波《卜辞文字小记》:“佚存,十一版有字,亦员字初文,从鼎象形,鼎口圆象,加〇以示鼎口之圆,口本非音,古文以为象事字”。引高鸿缙《中国字例三篇》云:“〇为意象字,本即方圆之圆之初文”[5]。
《古文字谱系疏证》(四)“员”字下收有E、F两个主要形体,认为“甲骨文、金文从鼎,从〇,〇亦声。〇之繁文,鼎口为圆形,故以鼎辅助表意”。“员、圆均为〇之后起增繁字”[6]3617。
《汉语大字典》卷一,“员”字下收有B、E两个主要形体。引林义光《文源》:“员从〇从鼎,实圆之本字。〇,鼎口也。鼎口,圆象。”认为“员”是方圆的“圆”的本字。
从甲骨文收字来看,A、B、C、D、E、F等形是“员”的基本构形。其造字方法是借形表意,借助鼎,以鼎口为圆形以衬托“员”的本义,本字当为“〇”,表示方圆的“圆”的本义。裘锡圭先生指出:“‘〇’跟‘圆’是同一个字的初文跟后起字。”[2]111
考释古文字“就是要从字形上证明未识字和已识字之间的联系,说明由未识字发展到已识字在字形上的演变过程”[3]234。为进一步考察“〇”的形体,可以从文字形体演变的情况加以比较。从甲骨文到金文是汉字演变的重要阶段,金文中的“〇”有如下形体:
表2 金文“〇”的主要形体
表2中的A、B、C、D、E、F均是金文“〇”的主要形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〇鼎”为“〇”。《古文字谱系疏证》:“〇,员和圆之初文,象形。”[6]3617与甲骨文形体比较可以看出,“员”的整体没有发生较大变化。而“〇”明显变化是从轮廓比较突出的方形变为了圆形以及圆点。这是因为“商代统治者频繁进行占卜,需要刻在甲骨卜辞上数量很大。在坚硬的甲骨上刻字,非常费时费力。刻字的人为了提高效率,不得不改变毛笔字的笔法,主要是改圆形为方形”[2]42。因此,圆形是“员”的主要构形,而方形是圆形的变体。在以下识读举例的甲骨文字中的方形“〇”我们可以将它识读为圆形。
从甲骨文“〇”到金文“〇”的构形考察来看,“〇”是“员”和“圆”的初文。甲骨文和金文中以“员”的形体表达圆的意义,这是属于汉字造字构形思维过程中烘托显物的思维模式。其原理是“利用一种相关物体的烘托陪衬,来彰显所要体现的另一物体。体现在造字构形上,就是一方面把需要造字的那个词所指称的物体用简略的线条笔画勾勒出来,另一方面把某种相关的物体,如所附着的主体,经常发生关系的东西,周围的环境等,也连带描绘下来,让后者作为前者的烘托陪衬,以彰显前者是何物。”[7]在造字的过程中,古人对一些所指称的对象虽然是具体的有形可睹的客观事物,但是在造字时有无法用具体的形体来进行充分的描绘。圆的概念是客观存在的,于是根据自己对客观事物相互依存关系的认知体验,选取“鼎”为依托之物,用鼎口为“〇”形,共同构形以表达圆的概念,本义指圆形。
“员”本义为圆形,与方相对。如:
(1)《孟子·离娄上》:“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
(2)《孟子·离娄下》:“规矩,方员之至也”。
(3)《素问·八正神明论》:“补必用员,员者行也。”张志聪集注:“员者,天之象也。”古人认为天圆地方。由“圆形义”引申有周围义。《说文解字》:“圆,圜,全也。从〇,员声。”如:《淮南子·原道》:“员者常转。”高诱注:“员,轮丸之属也”。由“周围义”引申有一定数目的人或物。如《说文解字》:“员,物数也”。段注:“数物曰员”王筠《说文句读》:“凡数谓之员。”《管子·乘马数》:“齐功力而地田相员。”宋翔凤云:“员,数也”。由“一定数目的人或物”引申出官员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员,本为人数,俗称官员”。《玉篇·员部》:“员,官数也”。
甲骨文中的“〇”是“员”的初文,从语义上看,表达事物圆形的特征。“〇”可以表示具体的圆的意义,又具有抽象的特征,作为一个特殊的字符参与构字。在甲骨文中,参与构字的“〇”是否具有表意作用,我们将逐一进行考释。为了研究的系统性,同时也罗列了“〇”参与构字而意义不明的甲骨文字,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O”参与构字的字符分析
甲骨文中的“〇”作为一个重要的字符,作为一个独立的抽象字,表示方圆的圆的语义。同时,“〇”作为抽象的文字字符参与构字。通过对《甲骨文字典》中收录与“〇”的形体有关的甲骨文字共60余个,有的甲骨文已识读,有的还未识读。在已识读的甲骨文中,“〇”作为一个重要的构形符号,有的体现了构形的意义,有的作为文字的饰笔。
(一)具有构形义的“〇”。
1.天
表3 甲骨文“天”的形体
表3中,A、B、C、D、E、F等形是甲骨文“天”的形体。从形体上看,〇有□形和〇形两个变体。说明在甲骨文中,□、〇等通用,在金文中的天的上部谓实体的·,到小篆统一为“一”。《说文》:“天,颠也,至高无上。从一大。”章炳麟《小学答问》:“天即颠耳。颠为顶,亦为頟”,指人的额头。《甲骨文字典》:“天,谓大象人形,二即上字,〇象人之颠顶”,以〇突出人之颠顶以表示天。释义为“人之颠顶也”。(1995:3)如卜辞:
庚辰王弗疒朕天(乙九0六七)
可见,甲骨天字中的字符“〇”在此指人头。
2.子
表4 甲骨文“子”的形体
表4中,A、B、C、D、E、F、G等形是甲骨文“子”的形体。《甲骨文字典》:甲骨文地支之子,地支之巳等形,实为一字,“皆象幼儿之形,惟表现各异耳”。“象幼儿在襁褓中两臂舞动,上象其头形,因象幼儿在襁褓中,故其下仅见一微曲之直画而不见其两胫”。(1995:1571)D象幼儿头上有发及两臂之形。卜辞中指初生的婴儿。如:
辛丑卜,殼,贞帚好之子。二月。(合集00094)
典籍如《荀子·劝学》:“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长而异俗。”甲骨文中“〇”作为“子”的构件字符指幼儿的头。
表5 甲骨文“旻”的形体
4.干
《甲骨文字典》:“《说文》:‘干,犯也。从反入,从一。’按干应为先民狩猎之工具,其初为,后再其两端傅以尖锐之石片而成形,复于两歧之下傅重块而成,遂孳乳为单。”(1995:209)甲骨卜辞中指武器。如:
取干行女。(甲2926)
从字形字义分析,“干”中字符“〇”参与构字中寓指石头。
5.啟
表6 甲骨文“啟”的形体
贞翌辛巳有啟。(合集13112)
贞今夕不其啟。(佚406)
在D形体中“,口”变为了“〇”,指太阳。
6.足∕疋nhu
表7 甲骨文“足”、“ ”的形体
从形体上看,“疋”从止从〇。口与〇通用。《甲骨文字典》:“甲骨文正象胫足之形,即人之足之本字。疋足为一字”(1995:195-196)。杨树达:“股胫跖跟全部为足,足从〇者,象股胫周围之形”,“大徐说此字云:‘〇象股胫之形’,其说是也”[8]82。足∕疋指人的脚。卜辞如:
贞疒疋龙。(合集13112)
字体中的“〇”指人足上部圆形部分。
7.龠
8.血
9.禾
壬申贞□禾于河。(后上二二.三)
谷有禾穗,字形中参与构形的“〇”指谷粒。
10.雷
壬戌□雷不雨。(乙7313)
甲骨文字形中参与构形的“〇”指雷声。
11.枼
12.星
七日己巳夕□□侑新大星并火。(后下九.一)
字形中参与构形的“〇”指一颗颗发光的星星。
13.囧
14.宫
商公宫衣兹夕亡祸宁。(缀182)
15.豆
通过以上的分析,“〇”在甲骨文的确充当了重要的角色,而且构形意义非常明确。
(二)充当甲骨文饰笔的“〇”。
饰笔在甲骨文经常出现,“指文字在发展演变中,出于对形体进行美化或装饰的角度添加的与字音字义都无关的笔画,是文字的羡余部分。”[3]23如甲骨文中“·”作为饰笔的例子:
“〇”在甲骨文构字中也有充当饰笔,不表示意义。如:
(三)未释读甲骨文字中的“〇”举例。
“甲骨文单字量约为4400个,可识可读可隶定的约2400个,其中1400多个见于现代汉语词典,其余2000个已经不可识读,多为消失的人名、地名和某种祭祀名”[9]。但是在一些还未能识读的甲骨文中,“〇”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字符参与构字。如:表8、表9。
表8 未释读甲骨文字中的“〇”举列
从表8看:
A《,甲骨文字典》:与牛形近,“疑为牛之异文”(1995:84)。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C,甲骨卜辞中,用为地名。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D,从凵从〇,甲骨卜辞中,用为地名。如:庚戌卜出□翌步射□于(甲3003)。
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表9 未释读甲骨文字中的“〇”举列
从表9看:
A,隹头上从〇。甲骨卜辞中,语义不明。如:□申卜殻贞亘□隹我其冬于。(续五.三.三)。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F,从癸上加〇。卜辞所会意不明。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H,象旗游下悬环之形。构形中“〇”所示义未明。
三、余论
汉字作为表意体系的文字,字符具有很强的表义性。古人造字在选择字符表义时并不是随意的。是“基于客观事物的形状和客观现实的某种需要”,选择与它“所表示的与它本身的形体有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从抽象的概括的角度显示出来的”[10]。甲骨文中的“〇”,作为独立的字,表示鼎口为圆形的具体意思。作为抽象的概括的字符参与构造新字时也充分显示了它的表义性,显示与圆有关。在新构字的语义中隐含了圆形的构形特征。如:
(1)天,头顶。“〇”示人头,头有圆的特征。
(2)子,小孩。“〇”示幼儿头,头有圆的特征。
(4)干,武器。“〇”示石头,圆形状。
(5)啟,开启。“〇”示太阳,太阳呈圆形。
(6)足,脚。“〇”示人足上部圆形部分。
(7)龠,乐器竹管。“〇”示管端之口,呈圆形。
(8)血,血祭。“〇”示牲血,有圆的特征。
(9)禾,嘉谷。“〇”示禾穗,穗粒呈圆形。
(11)雷,雷电。“〇”示雷声,呈浑浊状。
(12)枼,树枼。“〇”示圆形的树叶或果实。
(13)星,星辰。“〇”示一颗颗星星。
(14)囧,窗牖。“〇”示窗子圆形外框。
15.宫,宫室。“〇”示圆形的窗孔。
17.豆,食肉器。〇示食器圆形的口面。
“圆”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在人类认知过程中最容易被感知。古人造字,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宜,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孳乳而浸多也”。[11]甲骨文中的“〇”是一个最活跃的字符,在参与构字时有示意的功能,并有提示字义的作用。因此,对甲骨文中“〇”的构形作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可以为识读甲骨文,分析文字构形,探索字义,提供重要的参考。
注释:
①本文中所引用的甲骨文字主要来源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甲骨文编》(中华书局,1965)、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5年)、刘钊主编《新编甲骨文编》(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
②文中引《甲骨文字典》中的注释出处采用“出版年+页码”的形式随文标注,如(1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