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规定
2020-09-1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决定》的贯彻落实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决定》对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已被群众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可以说,《决定》既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于对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为推动《决定》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立即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了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加快推动水生野生动物目录修订、严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验检疫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普法宣传等具体落实措施,为《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