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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现状实证研究
——以374 例一审判决为样本

2020-09-1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刑罚行为人

丁 培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一、研究缘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 条,其罪状仅表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兜底性立法的特征,缺乏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在认定本罪时张力较大。 正是由于“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模糊, 因此在本罪的解释和司法认定中,应务必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 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1]即,认定该罪的“危险方法”,应当达到与该罪并列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程度。

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与适用问题可以在以下几个规定中进行追问和探讨: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将高空抛物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以本罪论处,在此规定下,没有明确此种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是否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将“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犯,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是否符合立法者将本罪与放火、爆炸行为并列的立法本意? 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将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以及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造成重大伤亡这两种情况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即,将造成重大伤亡作为按照本罪论处的前提条件,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并不以造成重大伤亡为前提, 因此该意见的规定是否已经背离了本罪中“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邪教组织人员自焚、自爆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自焚、自爆都是自杀行为的一种,当自焚、自爆与邪教组织联系起来, 那么该种自杀行为必然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倘若危及公共安全,可以直接按照放火罪、爆炸罪进行处理,倘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宜以犯罪论处。[2]由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是否缺乏根据?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防治突发传染病解释中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新冠肺炎防治期间, 确诊患者张某智刻意隐瞒武汉接触史,并乱吐口水,造成19 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2020 年2 月21 日, 法院判处该被告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期徒刑1 年。该种行为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当然会引起较大的民愤, 各种舆论指向以重罪名、重刑罚惩治,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更符合民意。

由此可见, 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并未充分把握“其他危险方法”认定标准应贯彻的同类解释原则, 加之立法上并没有列举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司法者缺少参考具象。因此,笔者认为,对该罪的适用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更能窥探出其中的问题,旨在提出合理的入罪标准,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二、本罪的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来源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网站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为检索条件,以2020 年1 月1 日为截止日期,按时间顺序向前共选取了400 份判决书, 保障样本选取的客观性、随机性。 其中有26 份判决最终并未按本罪论处,予以排除,即有效样本为374 份。

(二)样本数值换算

笔者将判决书中的行为人基本信息、考察危险行为若干方面的指标、行为人最终判处的刑罚均采用数字表示。具体来说,行为人的性别,男性用1 表示,女性用2 表示。行为人的职业,无业或判决未表明为1,个体工商户为2,企业职工为3,国家工作人员为4。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按照程度来划分,若行为人主观恶性轻微或者无恶性,表示为1,若行为人主观恶性中等,例如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表示为2,若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例如以报复、发泄愤怒等为目的,对危害公共安全持直接故意,表示为3,若行为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实施危险行为,表示为4。 危险行为的发生领域,若行为发生在交通领域,表示为1,若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如破坏安全设施、私设电网等), 表示为2, 若行为发生在公共财产领域(如偷井盖的行为),表示为3,若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表示为4,其他领域,表示为5;行为的危险程度,要结合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 将行为的危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4 等。若行为本身基本无危害性,表示为1,依次升高,分为2、3、4 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害程度为4。 行为的危害结果,若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表示为1,若行为致人轻伤或造成数额较小的财产损失(数额在5000 元以下),表示为2,若行为致人重伤或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数额在5000 元以上),表示为3,若行为致人死亡,表示为4。 最终判处的刑罚,采用统一以月为单位的计算方法,无期计26年,死缓计28 年,死刑计40 年,定罪免刑的用0 表示。 对于适用缓刑的表示为1,未适用缓刑的表示为2。在判决书中表示无从宽情节的记为1,有酌定从宽情节的记为2,有法定从宽情节记为3,既有酌定从宽情节又有法定从宽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酌定从宽情节、法定从宽情节为4。 同理,从严情节,在判决书中表示无从严情节的记为1,有酌定从严情节的记为2,有法定从严情节记为3,既有酌定从宽情节又有法定从宽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酌定从宽情节、法定从宽情节为4。

三、本罪的实证研究统计与问题分析

笔者将收集到的案例用以上换算方法在表格中用数字表述,将数据录入SPSS 系统,进行数据观察与分析。

(一)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描述性分析是指对样本中的数据进行简单的描述,例如计算频数、频率、占比、计算平均数、标准差等, 通过描述性分析可以窥探出该罪的在司法中的实际情况以及该罪的某些特征,结果直观。

通过对行为人的性别进行频数和频率的统计,笔者发现实行该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为男性, 男性占比约百分之九十。 将行为人的职业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统计, 发现实行该罪的行为人多为无业或者务农者,共占统计样本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企业职工,笔者在整理判决过程中发现企业职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为交通运输公司司机或者为了企业职工讨薪而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对危险行为发生的领域进行统计, 发现一半以上的危险行为都发生在交通领域,占77.8%;其次是在社会生活领域,例如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私设电网的行为案13.9%; 再次是发生在其他较为封闭的领域, 例如行为人在家中实施故意打开煤气罐的危险行为,占8%;最后是发生在公共财产领域,例如行为人实施偷井盖的行为,占样本的0.3%。

按照先前的数值设定, 极具危险性的行为表示为4,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那么低于危险程度为4 的即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与其在法条中并列的同类行为的危险程度。 通过统计以该罪定性的判决中危险行为的危险程度,可以看到,有一半的行为未达到“极具危险性”程度,而司法者仍然将那些仅具有轻微危险性、中等危险性或者偏高危险性的行为以本罪论,显然,司法者并未完全按照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来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按照同样的方法, 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描述性统计, 有超过一半的危险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占全部样本的57.7%可以看出司法者在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 不是完全按照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认定,将那些未造成后果,但行为具有危险性的纳入本罪,符合本罪的立法本意。

表1 行为危险程度

表2-1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描述性统计资料

表2-2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描述性统计资料

根据《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触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笔者以10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点, 分别计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造成严重后果两段不同刑罚的均值、标准差。从统计数据来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平均在36个月(3 年)左右,标准差即反映刑罚的波动状态,此种情况下的刑罚基本上在19 个月 (1 年7 个月)到55 个月(4 年7 个月)波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平均在210 个月(17 年6 个月)左右,标准差即反映刑罚的波动状态,此种情况下的刑罚基本上在122 个月(10 年2 个月)到298 个月(24 年10 个月)。根据我国《刑法》第45 条规定,没有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在15 年以内, 因此波动状态的最高值是由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死刑的数据换算所导致。

对比《刑法》114 条规定的刑罚范围与该罪在司法中的实际处刑情况,可以看出,在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司法者往往判处的刑罚偏低,较多地考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出现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法定刑的情况。 而在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刑期的上下波动均在法定刑范围之内,没有减轻处罚的情况出现。

为了更直观地看出刑罚分布, 笔者不再区分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该图可以发现,本罪的行为人大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且刑罚集中在32 至38 个月,刑罚呈现较轻的特点。

图一 本罪样本整体的刑罚分布

(二)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是指对两个或多个具备相关性的变量元素进行分析, 从而衡量两个变量因素的相关密切程度。 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也不等于影响度,它仅表示数个元素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可能是正相关,也可能是负相关。 笔者将对可能具有相关关系的数个元素进行检验, 并进一步分析其相互影响的程度。

误诊原因:1.本例为生殖道畸形,非常罕见,因临床经验少,确实考虑欠全面;2.患者虽有性生活1年,未孕,但盆腔炎症不至于严重至此,加之阴道前穹隆有针尖样小孔流出脓性分泌物,考虑穿孔可能?虽有种种疑问,仍未深究,思路狭窄;3.妇科检查将左侧子宫及经血倒流引起的盆腔脓肿误诊为单纯盆腔脓肿,因盆腔粘连严重,术中也未能完全暴露左侧子宫;4.B超检查不准确,术前未能提示双子宫,直接对临床诊断产生误导。

由表3 可知,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危险程度的显著性值为0.000,小于0.05,因此,二者具有相关关系,且皮尔森相关系数为正值、数值相对较高,即意味着,二者为正相关,相关关系较大。

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危险行为的发生领域与行为危险程度的显著性值为0.005, 小于0.05,因此,二者具有相关关系,且皮尔森相关系数为正值、数值较小,即,二者为正相关关系,但相关关系不大,基本没有相关关系。

表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危险程度的相关性分析

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危害结果的显著性值为0.000,小于0.05,因此,二者具有相关关系,且皮尔森相关系数为正值,即,二者为正相关。行为的危险程度与刑罚轻重的显著性值为0.000,小于0.05,因此,二者具有相关关系,且皮尔森相关系数为正值、数值为0.244,即,二者为正相关,但相关程度微乎其微。

行为的危害结果与刑罚轻重的显著性值为0.000,小于0.05,因此,二者具有相关关系,且皮尔森相关系数为正值、数值为0.489,即意味着,二者为正相关,基本上呈现中等相关。

(三)对数据进行线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只能看出两个因素之间具有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越高,相关性就越大,它仅仅表明因素之间的关联度。 而线性分析能看出来一个因素对另一个因素的影响程度, 即通过线性分析可以具体衡量出它们影响和作用的大小。

表4 行为发生领域与行为危险程度的线性回归分析

将行为人主观恶性设置为自变量, 行为危险程度设置为因变量。

a.预测值:(常数),行为人主观恶性

R 平方代表拟合度,R 平方为10.5%,意味着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其选择的行为危险程度线性拟合度不高。 虽然行为人主观恶性影响行为危险程度的选择,但是仅有10%的影响程度,还有90%的程度受其他因素影响。

按照同样的方法, 对行为发生领域和行为危险程度进行线性回归分析, 将行为发生领域设置为自变量,行为危险程度为因变量。 R 平方代表拟合度,根据统计结果,R 平方为2.1%, 意味着行为发生领域与其选择的行为危险程度线性拟合度很低。 虽然危险行为发生领域影响行为危险程度, 但是仅有2%的影响程度,还有很大程度受其他因素影响。

对行为危害结果与刑罚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自变量是行为危害结果,因变量是刑罚。统计运算的结果显示,R 平方的值为24%,说明行为的危害结果对刑罚轻重有24%的原因力、影响度,已经是相当大的影响了,这意味着司法者在对行为人进行量刑时,主要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对行为危险程度与刑罚的线性回归分析, 自变量是行为危险程度,因变量是刑罚。R 平方代表拟合度,R 平方为6%, 意味着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其选择的行为危险程度线性拟合度很低。 虽然行为危险程度影响刑罚轻重,但是仅有6%左右的影响程度,行为的危险程度高并不必然导致较重的刑罚。

(四)对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

二元logist 回归分析用于衡量某个事件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影响因素,发生或不发生是对立事件,因此笔者将使用二元logist 回归分析,将从宽情节、从严情节、行为危险程度、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是否适用缓刑进行检验。

表5 是否适用缓刑的二元logistic 回归

由该表可知,未适用缓刑的是250 个案例,占比为66.8%。

表5-3 Hosmer 与Lemeshow 测试步骤1卡方11.884 df 8显著性.156

Hosmer 检验值P=0.156,大于0.05,所以接受零假设, 二元logist 回归方程能够与原始数据比较好地拟合。

显著性小于0.05 的才说明有相关关系,因此从表中可得,从宽情节、从严情节、行为危害结果与是否适用缓刑相关,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是否适用缓刑无关。

四、本罪司法适用中的建议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 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的。

(一)合理厘定入罪标准

在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时, 我们发现在50.8%的案例中,行为的危险程度没有达到“4”的等级,而在最初设定等级时,我们将《刑法》114 条所规定的,与该罪并列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程度划定为“4”的等级。 由此可知,法官在判定罪与非罪时, 并未很大程度上将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作为重要衡量标准, 那些未达到及其危险程度的行为也纳入本罪的涵摄范围, 使得本罪的适用具有扩张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者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同类解释、体系解释的规则,在认定本罪客观方面的“危险方法”时,将那些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共通性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特征上来看,它们都具有即时性、具体危险性,因此在判定罪与非罪时,应考量行为是否具有即时危害性、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危害性。[3]具有这两个特征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对于那些不具有即时性特征,或者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避免本罪的“口袋”越张越大。

表5-4 方程式中的变量95% EXP(B)之信赖区间B S.E. Wald df 显著性 Exp(B) 下限 上限步骤1 从宽情节 -.314 .143 4.850 1 .028 .730 .552 .966从严情节 1.016 .246 17.031 1 .000 2.762 1.705 4.476行为危险程度 .223 .120 3.452 1 .063 1.250 .988 1.581行为危害结果 .328 .135 5.877 1 .015 1.388 1.065 1.809行为人主观恶性 .207 .108 3.664 1 .056 1.230 .995 1.520常数 -1.154 .683 2.853 1 .091 .315

(二)合理厘定量刑标准

在对行为的危险程度与刑罚做相关性分析、线性回归分析时,可以得出二者是正相关,但是相关程度微乎其微, 行为的危险程度对刑罚轻重仅有6%左右的影响程度的结论。换句话说,行为的危险程度越高,刑罚就越重,但是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是导致刑罚轻重的主要原因, 还有大部分其他原因导致刑罚轻重不一。这意味着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时,行为的危险程度是考虑因素之一, 而且只是刑罚裁量中很小的影响因素。

在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与刑罚做相关性分析、线性回归分析时,可以得出二者是正相关,相关程度中等, 行为的危害结果对刑罚轻重的影响较大的结论。 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轻重是导致刑罚差别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做出一个刑罚裁量时,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行为危害结果的轻重, 加之附带性考虑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的高低、 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可能影响行为危害结果的因素。

笔者认为, 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与刑罚紧密相连,行为的性质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性被忽略,会由此产生报复型刑罚的特征,[4]反映在实践中,例如同样是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若该行为未造成重大事故,往往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若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以本罪论处的现象。而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 在判定刑罚时应以让行为人意识到行为之恶为目的, 教育行为人不再做出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判定刑罚时应多考虑行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 而不是将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最重要考量因素。

(三)合理厘定缓刑适用标准

在对是否适用缓刑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时,笔者将从宽情节、从严情节、行为危险程度、行为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是否适用缓刑进行检验, 最终发现司法者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主要考虑犯罪人所具备的从宽情节、从严情节,以及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是否适用缓刑无关。

根据《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在实行犯罪中所采取的行为和手段、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均应当纳入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而通过检验我们发现, 行为的危险程度这一重要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被考虑, 应当予以改正,使得缓刑的适用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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