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遗产税征收个案研究
2020-09-15王文源
关键词 遗产税 虞洽卿 民国
作者简介:王文源,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81
目前学界对于民国时期遗产税的研究停留在宏观政策梳理的阶段,而对于政策的微观执行并无论述。对于虞洽卿个人生前关注较多,而身后关注寥寥。①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遵守法律难以征收,法律与现实难以契合,为征税打破程序正义。最终选择运用自主手段,强迫缴纳。纳税人与政府不断进行互动妥协。以档案和报刊为主要史料,努力还原官民互动图景。在遗产税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为现实提供借鉴。
一、差异与当下:虞洽卿遗产税在重庆征收
1940开始征收遗产税,1945年随着抗战胜利,开始修订各项税法。在征收过程中强调:(1)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被继承人之遗产不在同一区域者应合并计算其总额。遗产价值计算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2)纳税义务人应在继承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遗产税机关报告。遗产税机关在接到报告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决定纳税额。纳税人对决定不满时,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复查,但要先缴纳税额的三分之一。(3)不为死亡报告或遗产清册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②
虞洽卿作为上海闻人,开办银行,轮船公司甚至任租界内工部局董事,热衷于革命。1941年3月17日虞洽卿以去马尼拉养病为由,由沪到港,后由香港飞到重庆。1945年4月26日因淋巴腺炎去世。当时就有媒体报道,虞洽卿在死前曾整理文件,要求家人将一铁箱转交委员长。死后,家人将其呈报给委员长。委座于洽老大殓之习夕,发觉铁箱中皆是二次革命后,洽老资助国民党人之帐略,及其他重要函电文件,并有洽老亲笔留函。“自称三十年来,以商人资格,拥护三民主义,资助国民党人,不无微功,本人死后,虽略有资产,子孙繁多分配无钱,请求委座,姑念往绩,免征遗产税,则存殁均感云云”。委座怆然久之,乃请居觉生,于右任两老处理其事,虞冾卿生平事迹宣付国史馆。③可见此时人们对于虞洽卿遗产税已有关注,媒体普遍认为是虞洽卿有功于革命,又在1941年飞至重庆,故免去了遗产税。随后虞老棺木暂借于重庆唐家沱三北公司库房中。由于在战争年间,时事动乱,并没有对虞洽卿进行追悼,遗产也并没有分割。虞洽卿有长子顺恩,次子顺懋系,三子顺慰系,大小姐即江一平夫人。
虞氏生平事迹宣付国史馆公布之日起,顺懋及一平力主向国府献金,而顺慰则借口父亲在日,已经在香港献过,不肯赞同。顺懋招来了在渝亲友,当众责令顺慰交出账目及图章,公开查账。后顺懋连同一平夫妇向国府献金一千两,又捐助地方经费二万万元。④该项黄金由财政部以官价每两17万计算,给予一亿七千万元收据一纸,按照特殊时期捐款款项给予嘉奖,并题“输财报国”匾额一方。
虞洽卿子女也认为,没有按照税法,在规定时间内征收遗产税,又大力捐款,便不会再征收。1946年5月家族会议决定将遗体迎回上海,派鸿贞专轮到重庆迎接遗体。决定在虞洽卿一周年补行追悼。1946年6月专轮抵达重庆,“唯当起运之际,忽有重庆直接税局长时寿彰出而阻挠,因虞氏遗有大宗财产,非要家属具报清楚,照缴遗产税不可。”迎亲人员无可奈何,只得电沪请示。当时子女正为虞洽卿举办八旬冥寿,亲友众多,阅读电报后都为已献金千两还要缴纳遗产税而疑惑。决定“待分配有序,整理有期再做计较。”也存有是在渝遗产缴纳,还是在沪遗产缴纳的疑问,更是“然未经派员征收,竟以阻止运柩,从而催缴;总觉于理未当,使人及难堪矣。”⑤1946年9月16日,遗产税局将遗产税额通知虞顺慰,要求在10月14日前缴纳,“据重庆直接税局估算他的遗产竟有四百亿,缴纳遗产税,方可领遗体。”⑥按照遗产税法规定,“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被继承人之遗产不在同一区域者应合并计算其总额。”然而在实践中却先由重庆单独征收,上海,浙江并没有立即征收遗产税。⑦其中有为塑造“爱国闻人”的考量。同样,按照遗产税法规定,应于两个月内提交死亡报告与遗产清册。然而虞洽卿身亡虽然引起了广泛关注,遗产税机关却从没有派过专员进行调查。
时寿彰阻挠灵柩回沪用不道德的方式逼迫征收,于情不合。并没有按照法律条文在规定时间内征收,也没有计算总额,于法不据。双方交涉半年后,最终确定征收七千一百余万。随后时寿彰被任命为上海直接税局局长,后更升为财政部专门委员。可见对于这种行为中央并不反对,甚至有一种变相的鼓励。政府通过不道德的手段逼迫人们缴税,其教育意义大打折扣。
学界普遍将1946年遗产税增加归结为征收地区的扩大,简单认为和其他税种一样。而遗产税有其特殊性,其他税种可以利用日伪政府登记造册信息,而遗产税清算需重新开始,加上人手缺乏,遗产税更多是征收战时遗漏部分,针对工商业大商人。其对工商业者的政治影响也值得商榷。
二、虞洽卿遗体回沪及征收
终于在1946年十一月灵柩开始回沪,在全国审判汉奸的大背景下,爱国闻人虞洽卿灵柩回沪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政府也开始参与遗体回沪筹划。申报.在11月连续发布了15篇文章,来报道从专轮东归到祭奠虞洽卿的全过程。杜月笙,黄金荣,蒉延芳等六十余人筹备追悼会。
政府参与到遗体运送的过程中来,每到一地都由当地政府领导组织各界举行追悼会,在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各地均有公祭仪式。虞洽卿灵柩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遗体回沪行程,而是为各界树立的爱国标杆。在重庆征收遗产税同样成为标杆的一部分,时人普遍认为遗产税“税及虞门”是一种政治的进步。23日,虞氏员工数百人。当晚在船上举行公祭,国民政府来令褒奖。24日晨八点,灵柩由码头引向四明公馆安置。“引发行列仪仗如云,蜿蜒达数里许,蒋主席“乡国仪型“挽额”。下午二时举办追悼会,由杜月笙,潘公展,吴国桢等二十余人任主席团,并提议将西藏路仍恢复为虞洽卿路,并提交市参议会商讨。在遗体转移过程中,中央政府多次嘉奖虞洽卿,甚至27日蒋主席来电致敬:“素车白马,追念平生,仁举义行,长垂史册,谨电致敬悼之忱。”在上海很少有人能把棺材停在家里,更別说在海宁路四明公馆的居住环境,身处租界闹市,卫生局按照规定必定不会许可。⑧然而大量政府官员参与到祭奠中去,整个出丧仪式被誉为“出殡仪式之隆重,上海久无大出丧,此乃第一次也。”⑨但26日尚在丧葬期间,上海直接税局便派五名专员到虞洽卿家调查遗产税。当时遗产税调查人抱怨“十分艰苦地进行着他们的工作,他们成了吃豆腐的使者,每天上各殡仪馆,各大庙宇里去调查死者遗产,究有若干,每到一处,哭声震天。”⑩12月21日申报报道,沪直接税局正在着手调查虞洽卿氏在沪遗产,虞氏在镇海遗产由浙江直接税总局调查。
有人认为“人清凉薄,棺材还未入土就考虑收税。”有人认为:“这是政治的一种进步” 。大量媒体报道了虞氏缴税和上海调查遗产税的新闻,社会各界对虞洽卿遗产税税额具有很强的信心。
政府在遗体的出丧仪式中,违反时局法律, 降低了法律权威性,为人所诟病。遗产税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强调,在宣传过程中弱化了影响丧葬这种不道德的手段,强调“税及虞门”是一种法治的提高。并试图为其他工商业商人树立遗产税缴纳的标杆。
浙江省直接税局查虞洽卿在镇海遗产。与重庆两处合计应纳遗产为七千一百零八万三千一百七十元。两者都交由上海直接税局派员催纳。1947年3月1日直接税局要求催报上海部分遗产税。国税署多次下令要求核查速征。1947年虞洽卿遗产开始被公开整理,继承人举行家属会议,并延请律师、会计组织“虞洽卿遗产整理委员会负责清理遗产手续”,直接税局指出“该案为上海较大遗产税案件,社会视听所系,勿要认真查估从速催纳为要。” 到4月4日将遗产清册申报到直接税局,后派股长程继祖,邬振生调查估价。将6月9日清算完成,后遗产税股价审议会先后于6月10日初审,6月18日公开评议。6月20日复审通过决议。到6月30日,“上海应纳税额为十六亿一千四百九十一万零二百二十元。7月遗产分割完毕,上海遗产税局仍对遗产税征收有较强的信心,认为在已确立了一百多个单位中,遗产最多的,首推虞洽卿,虞洽卿总共遗产税缴纳额预计有二三十亿 。此时距离虞洽卿死亡已经两年,距离遗体回沪已经快一年了。然而在5月14日至7月14日,连续多天在申报广告公示,进行债务整理。 这意味着遗产税局在当事人债务关系还没有完全厘清下,就得出了遗产总额。
在调查详情中也表现出一点“房地产估价拟予按照地政局三十五年上半年调查上半年估价标准估定。”“投资商业行号之生财漏未申报者,拟依一般商业习惯以投资额二十分之一径行估价”。 这种估算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后7月19日,虞郑春莲指点上海直接税局“财产缺少流动现金,一时筹措维艰,拟恳请准三期缴纳”直接税局批准分三期缴纳,第一期限七月五日以前缴六亿一千四百九十一万零二百二十元,其余二期,限八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以前分别各缴纳五亿元。
抗日胜利后,虽然官方对于遗产估算草草了事,而虞氏家族对于遗产总额和分割的纠纷却一直没有结束,缴纳遗产税更是困难了。
三北公司战前为民营企业之冠,胜利后由次子顺懋,三子顺慰担任公司职务。因意见相左,将业务分开,三北分为甲乙两组,甲组归顺懋负责,乙组归顺慰负责。三北公司分为两个公司,加剧了遗产税的征收难度。财产分割也产生了更多争议。
顺恩在上海售卖成都路一处房产,价格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其余继承人怀疑在转移财产。顺恩在战前得到母亲私房钱二三十万购买了一处地产,建设种植园,生意兴隆。顺懋,顺慰要求售卖种植园,分割遗产。虞洽卿外孙女郑雪珠原本可分得黄金的十一条八两,被虞洽卿亲生子女阻挠,遗产纠纷难以解决。
直到1948年12月,虞洽卿遗产整理委员会先后组织了近百次折中仲裁,“聚讼纷纭,殊难得合理之解决。”各委员心灰意冷,认为已无办法,由他们自行解决。最终遗产整理委员会解放。
虞洽卿氏在1945年死亡,然而上海开始计算遗产税按照1946年标准,期间已有通货膨胀问题。随着通货膨胀不断恶化,对虞洽卿的遗产税征收最终不了了之。虞老生前将地产抵押给银行,随着物价飙升,抵押钱不断缩小,五六万元变为二三万中储券。最终直接税局考虑通货膨胀,确定税额为五百亿。交涉竟达到一年,通货膨胀速度远远超过了调查时所加的部分。后顺懋和他的子侄将一处房产交给直接税局,按市价估价后,要倒找千亿给他们。一年来物价涨了二十倍,征收就不了了之。 显示出通货膨胀在税收征收中的巨大影响。
尽管法律中规定应以“遗产价值计算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在大家族中,遗产计算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实际中分割家产加剧了征收计算难度。虞洽卿遗产也是在收复上海后才开始的总体分割。民国税制中按年征收,或随着时间推移的拖延缴纳都带来巨大的价值贬损。政府为征收不断打破法律原则。
1948年11月国税署依然下令上海直接税局核查虞洽卿补交遗产,产权确定后再补行呈报。
三、余论
正是由于遗产税对于名人征收的特殊性,加剧了征收难度。遗产税法律规定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各地税局只能分开执行。对遗产进行随意估价,随后更是随着通货膨胀,任意调高应纳税款,这种“自主性”是对法律成文性最大的挑战。“大事靠政治,小事靠人情”成为了法律执行最好的解读。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在国民党征收遗产税过程中,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执行,需要税收机关的“自我变通”。法律条文的规范性成为了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具有极强的“自主性”。“自主性”的征收方式没有依据,反而引起人民的反感。按照法律条文又往往难以征收,不符合实际。税务机关处于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選择利用各种手段强行征收,审视这种“自主性”行为,可以让我们更好的理解民国立法过程中的条文与实际。
遗产税与其他以普通民众作为纳税对象的税法不同,遗产税作为一种“富人税”,实际征收人群依然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在民国实际征收群体中政府官员较少,以工商业者为主,进一步拉大了商人与上层官员之间的距离,税收引起了商人阶层的反感,对政府权威性造成伤害。这也是我们现代法律执行需要避免的,对于当今亦有其现实意义。
注释:
代表作有冯筱才.政商中国:虞洽卿与他的时代[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遗产税暂行条例[N].金融周报,1945(12);工商法规辑要[J].新商业,1945(5).
吉普,1945年,第6版,第4页.
海涛,1946(6).
海光,1946(30).
沪报(1946~1947),1947年4月16日.
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5版.
虞洽卿尸体回沪[N].香雪海画报,1946年,第1版.
[美]霍华德著.上海大亨·虞洽卿.张海涛,译.1996年9月1日.
董纯才,译.黑白(第3版)[M].开明书店,1936年版.
低调[N].申报,1946年11月29日.
申报,1947年8月27日,第4版.
宁绍新报,1947(8).
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 第四辑 直接税·印花税上册[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8页,第1241页,第1243页.
东方日报,1948年12月19日,第2版.
新园林.1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