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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中的应用研究

2020-09-15郑承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方案设计

关键词 苏格拉底教学法 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 方案设计

基金项目:武汉工商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的教学改革实践研究”(2017Y03)。

作者简介:郑承华,武汉工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76

苏格拉底教学法,又称案例教学法,对卢梭等人提出的“发现法”教育、西方国家的“对话教育”以及1870年前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设的“案例教学法”等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本着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的美国法学院,即便在开展诊所教育后,苏格拉底教学法仍然起着有效促进教学的作用。

中国有超过600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总量大,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高校教育改革的背景,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将普遍进行多层面多维度的调整变化,在教学理念的调整、学科方向的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等方面都围绕以法律职业为导向,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目前,许多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同的课程中,都有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应用实践,教师不再是机械教条地讲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而是根据学生掌握的知识或者案件情况,平等地与学生讨论、对话,从而锻炼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动性,使其归纳出属于自己的观点和结论。[1]

一、苏格拉底教学法与传统实践教学的互补功能

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积极探索培养社会所需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学专业优秀人才,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中除了设置三学期专业实习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外,在培养方案中特设了“专业辩论”“模拟法庭”“合同法案例专项实训”“公司法案例专项实训”“民法案例专项实训”“刑法案例专项实训”“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行政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等专项实训课程。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是一门课程,而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可以普遍运用于各实训课程,是一种有效的补充。

(一)对专业辩论课程的补充

专业辩论比较注重辩论的技巧,且通常观点、答案或者结论是既定的,辩论一方围绕己方的观点或者结论展开辩论,立己论,驳他论,只要逻辑合理,选材得当,使得观点或结论成立,基本上能够得分;苏格拉底教学法不预设观点和结论,而是通过已有的案件材料进行推演,反复问答,通过不断地修正,使学生得出自己的观点或者结论,这个过程的心理状态与辩论完全不同,但是得到的是真正属于学生自己的结论。

(二)对模拟法庭课程的补充

模拟法庭现场感很重,学生在特定场景(法庭审理)中,根据模拟的案件所依据的诉讼法律规范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个过程中虽也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但是实际上案件结果是事先设计好的,其“调查”“辩论”的过程基本上满足诉讼法律规范的要求合理展开即可;苏格拉底教学法不预设结论、不自我表演,一切皆以真我的意识状态发表观点、进行反驳或者质证,其与模拟法庭的场景结合,能很好地引导学生真实地开展“调查”“辩论”,模拟的过程和结果能给学生带来极大的满足感,其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都能达到较高层次。

(三)对方向案例实训课程的补充

案例实训课通常根据已有案件的材料,结合法律规范,进行法律适用,提出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学生通常直接复制理论课的知识点,法律适用工作并没有真正展开,即便说理正确,也不能够举一反三,思维停留在应付知识点的层面。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学生分组在上课前提出若干论题,学生自主查找资料文献,上课后,教师或他组学生抛出问题,学生根据自己搜索的资料进行答辩,教师再问,学生再进行辩驳,如此循环,在问与答的过程中使学生主动探求知识的内涵。

这些实践课程对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到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的有益补充主要有:借鉴专业辩论中的部分辩论技巧,使学生说话、发问能够更符合逻辑且做到有的放矢;借鉴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作为提高感性认识和角色代入的方法,对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堂进行了布置;借鉴学生三学期专业实习的学习要求和个人体会,加强对职业规范和职业规划的认识,提高自我认同感,并更有利于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

二、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程的作用

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贯穿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程之后,学生为了能够在课前、课中、课下用正确的方式提出正确的问题、发表正确的观点、进行合理的反驳、全面分析实训案例等,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该课程各项环节的实训中,不少学生在经历作为发言组的汇报之后,都说在实训中使出浑身解数全情投入,全面激发和锻炼了几乎所有技能,“终身难忘”“受益匪浅”。

(一)增强学生职业认同感

许多同学非常热爱法学专业,期待自己能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但实际上,他们又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去思考、去行动、去表达,将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到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中,能够增强学生的职业认同感。[2]

1.完成发言组任务。学生所在小组为发言组与讨论组时的任务不同,尤其作为发言组,需要选择案例、准备案件材料、发布案件信息、发表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观点等,其职能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检察官)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上工作不仅需要小组工作准备充分、符合法律逻辑、形式完備,而且在接受发言组的交叉询问甚至诘问时,能够稳定情绪、保持逻辑一致、语言准确,反复打磨的过程,使学生更加坚定对自身工作的认同感。

2.完成讨论组任务。学生所在小组为讨论组时,要针对发言组提供的案件材料、信息,发布的焦点问题和观点进行交叉询问,需要讨论组做到有的放矢,既能把握发言组逻辑,也能形成自己的焦点问题和观点与发言组进行讨论甚至辩论,其职能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被告人,虽然案例实训课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目的不是驳倒对方,而是形成自己的观点,甚至是不同于讨论组的观点,但是这个过程令学生产生一种成就感。

3.名牌体现身份认同。整个实训过程,学生座位固定,座位前放置名牌,对学生来说有自我暗示功能,每一次提问或者回答的机会,只要有一次完整逻辑的问答成功了,学生都会感觉非常有满足感,每次坐下的时候会不由自主地扶一扶自己的名牌,实际上是对自己表现的一种自豪。

以上过程既能激发学生的潜能,也能让学生对自己的个性和特长有个基本的判断,更适合“进攻”还是更适合“防守”,擅长口头表达还是文字表达,有判断的依据,为今后的学习和将来的职业发展都奠定基础。

(二)训练学生全面实务技能

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程从一开始便向学生要求动手能力,在小组中担任轮值组长,每次实训承担和完成不同的任务,任务的安排和完成训练学生全面实务技能。

1.学习沟通和协调。6次实训任务中,小组的成员轮流担任组长,锻炼统筹协调的能力,布置和安排任务时,组长的工作不一定会被认可,教师在各小组QQ群里会进行指导和协助沟通,但是要求每位组员对组长的工作要充分尊重,允许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不能脱离小组。教师的沟通、指导与小组成员提意见、建议都可以通过询问、问答的方式展开,避免冲突和尴尬。

2.学习法律实务基础技能。(1) 检索查询能力。查找法律规范、案件情况、证据材料、当事人信息等等,需要学生掌握各种查询技能,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司法机关官方网站、各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各位查询软件、各媒体及自媒体链接等等。(2) 网络技术应用能力。掌握网络应用能力应对法律事务,比如证据材料的获得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上传、下载、截图、录屏,制作音频、视频等等,以此对证据材料进行调取和固定,以及发表焦点问题及观点等。(3) 办公设备、软件熟练使用。学校的硬件条件完全满足电子化、网络化办公环境的要求,实训中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对办公软件和设备熟练使用,比如SPSS、问卷调查、WPS、WORD、EXCEL、PPT等等。(4) 训练写作及口头表达能力。实训中各组需要发布和展示焦点问题和观点,学生通过写作文件材料锻炼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在进行交叉询问时,口头表达能力也会得到提升。有一部分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会形成带有个人特色和风格的语言表达模式,所谓“法言法语”在实训中逐渐得到锻炼。

(三)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

适应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中的训练方式,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达成的,每位学生的逻辑思维、表达方式、个性均有不同,即便是本着教育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也不可能训练出一模一样的“产品”,所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目的如同其本来存在的意义那样,通过反复问答,引导学生按照正确的法律逻辑思考问题,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3]

1.掌握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开展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令学生掌握刑事法律规范,通过案例分析学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原则,运用法律规则来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把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6个实训项目,以反复问答的形式向学生灌输并考察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的情况,使其做到有的放矢、举一反三,能够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将来真正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时,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照基本规律展开工作。

三、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程待解决的问题

利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案例专项实训课的教学,会增加学生的心理负担,比如有的同学不擅长口头表达、有的同学不擅长与人交流沟通、有的同学害怕被质疑等等,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目前遇到这样的情况,任课教师一般会亲自与学生溝通交流、邀请班级干部和组内同学慢慢的引导和指导,绝大多数同学能够完成基本任务,获得学分。但仍有极个别学生,确实不愿意加入讨论组,确实无法在课堂上当众完成讨论和辩论等。

上述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察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心理疏导在该方法适用于刑事诉讼法案例专项实训课程教学的过程中进行适当运用。

参考文献:

[1] 徐钝,强昌文.苏格拉底“产婆术”:法理学教学中的吸纳与创新[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21.

[2] 李立丰.美国法学教育中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变迁与反思[J].江汉学术,2018(5):47-52.

[3] 张亮.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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