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媒介劝服传播“CER模型”的构建
2020-09-15王一如
关键词 “CER模型” 恐慌性舆情 公安宣传
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201711483006)。
作者简介:王一如,浙江警察学院,民警,研究方向:公安舆情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62
一、我国恐慌型涉警舆情现状
涉警舆情中有一种极易引起大范围关注的舆情事件,即恐慌型涉警舆情[1]。例如,2016年的雷洋案,警方在使用强制措施将可疑人员控制时,可疑人员死亡。早期的新闻报道中,模糊的案件描述极易引起大多数公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自己会不会遭遇此类事件?会不会死亡?”从而引发公众对案件的恐惧心理,成为涉警舆情爆发的导火索。在此类案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信息告知不及时、不透明、不可靠等失误,引起舆情再度发酵、炒作。等到关注度达到制高点时,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公众出离愤怒而排斥警方所有辩解言论;二是冷漠旁观驳斥警方的理由和证据[2]。显而易见,此时处理舆情事件已经难上加难。
如何有效的处理“恐慌型涉警舆情”案事件,对公安机关当下和未来的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介绍的用劝服传播学中经典理论——“CER模型”(恐惧诉求)来解答这一难题,一方面给涉事警方提供处理案事件的范本,另一方面为未来潜在的相似恐慌型涉警舆情处理提供良好沟通平台。同时可以利用该模型所具有的舆情长尾和评估作用给每一次后续的舆情问题提出隐形的解决方案,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二、“CER模型”的建立
(一)内容暗示
任何一个模型或机制的推动离不开初始力量的注入和唤醒,没有外界相应信息的刺激无法激发该模型的程序运转。在恐惧诉求的模型中,也存在刺激,即“内容暗示”(Content cues),指的是包含可能引发受众恐慌认知和情绪的信息[3]。
恐慌性涉警舆情的内容暗示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方面,主体并不确定,往往为多方入口,由不同群体、不同目标的人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传播给受众。另一方面,恐慌认知因人而异。不同受众对内容暗示的不同认知容易产生众口难调的特点,关注点不同、恐慌程度不同、心理效应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二)情绪反应
传播效果的达成离不开受众本身的反应,通过信息传播完成传播者与受众的交互要求受众对刺激有正面或负面的情绪反应,才能提高宽慰性建议对受众的影响效果。情绪反应中有四个关键性要素:自觉威胁严重性、自觉威胁易遭受性、自觉反应效能、自觉自我应对效能。前两者属于威胁评估认知过程,后两者属于危险控制过程。如果受众认为提供的应对措施具有较低的可行性或是较低的执行率,那么就会反过来影响威胁评估认知过程,在潜意识中说服自己“这样处理恐惧的方式并不能消除威胁,还不如不相信有这种威胁”。
(三)宽慰性建议
宽慰性建议的效能高低对该模型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性作用[4]。其作用就说服受众接受既定的观点并按给出的应对措施降低甚至消除威胁,达到预先的目的。若无法达到宽慰的目的,则引起负面效果,激起受众逆反心理,导致后续工作难度加大。
在恐惧诉求模式下进行的宽慰性建议更侧重于效能信息,而不是威胁。警方对于事实真相的查清确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形成行为意向或执行实际行动,即针对该类事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障在未来相似情形下受众权益不受到侵害。理想方式应该是强调推荐措施效果,明确展示反应成本,增强自我效能。
(四)评估反馈
最后,类似于传播学中舆情长尾效应,“CER模型”还隐藏了评估反馈模式,即在相似刺激点再度发生时,就能激发情绪反应,紧接着,受众会根据传播者之前提供的宽慰性建议进行预演,相应的反应会出现在相似的场合中。该反应链会成为一种习惯链,无论何时,当个体留意到与早先传播内容相似的话题或主题,他都会再次经历情绪紧张,并容易想起那些宽慰性建议。
经过了从内容暗示、情绪反应和宽慰性建议的流程之后,停留在受众意识里的是产生恐惧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案。如果原因能達到威胁效果、方案能解决问题关键,那么将产生良性的循环——受众再次受到威胁将不再产生恐惧,能理性思考,利用方案解决问题,如果不能产生良性循环,受众再次受到威胁时,原先的方案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就会再次产生恐慌,并对警方的介入产生排斥心理,认为“不可能解决问题”,从而给下一循环中警察的舆情处置产生更大的困难。
三、如何利用“CER模型”应对恐慌型涉警舆情
(一)追踪传播信息源,打好阻击第一枪
传播信息源的受众接受程度取决于传播信息主体的影响程度和传播平台的有效性[5]。
一方面,传播主体的影响程度与传播效果呈正比。主体的可信度越大、“粉丝”数量越多、地位越高,恐惧信息的传播广度越大、效果越好。另一方面,传播平台的有效性也有很大影响。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平台的受众范围,而是取决于平台的网络化水平。一个传播效能强的平台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时效性强、受众之间联系密切、信息交互水平高等等。根据传播源的相关特点,公安舆情监测组应当采取相应的策略。
(二)测评受众威胁感,把好脉搏再开药
针对同类群体,恐惧诉求内容的强弱对传播效果的影响呈现“倒U字型曲线”,即低恐惧和高恐惧对受众的影响程度较低,中恐惧对其影响较为高效[6]。如何利用情绪反应抓住恐慌型涉警舆情劝服时机,加强公安宣传效果,要做到三点:
一是准确评估威胁性强度。分析恐慌型涉警舆情的特征,如侵犯的权利类型、可能受影响的群体范围、事件冲击性强弱等,评估威胁性强度。根据评估结果,指定相应降低或提高威胁强度的应对方案。
二是调查了解受众阶层。可以从话语特征中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平台受众、恐慌型舆情指向群体角度进行剖析。明确受众阶层可以为劝服方案的提出提供指导性意见。
三是多种渠道综合传播。在已经发生恐慌影响的前提下,能让更多的人进入传播循环之中,多元化的评价和广泛化的影响可以纠正单个受众对恐惧诉求的理解,警察行为才能得到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支持和理解。
(三)考量话语定角色,融合议题后发声
作为恐慌型涉警舆情传播的主体,警方无法推卸宽慰责任,抛却这样的主体地位,纵容媒体或者受众进行信息的控制和传播容易让舆情发酵甚至脱轨,难以控制。
树立良好的警察官方形象,对每一件恐慌型涉警舆情的处置都要首先建立话语框架和模型,尽可能统一所有的公安舆情管理部门,减少因为处理方式和态度的层次不齐引发的信任危机。从雷洋案、庆安火车站事件等可以看出,涉警舆情已经不受地域的限制,随着网络的传播可以影响到全国各地的公安执法环境。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各地公安舆情管理部门应做好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滞后的地区,组织统一的培训教育,建设以全国公安为范围的形象工程。
为了达到劝服目的,公安宣传近些年来走上了功能本位化的道路,即为了解决问题忽视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应该处在较高的社会阶层。而宣传公安一线干警“卖苦”的案例频发,逐渐将警察群体刻画为“弱势群体”,甚至祈求群众的同情。形象不过关,警方的话语权受到了极大的打压,功能不能完全显现。功能和形象的并重要求领导机关正视公安宣传的严谨性和官方性,要对说出的话负责、对做出的事想好后果。
(四)舆情长尾避劣势,合作平台
在评估反馈阶段,首当其冲要把握好舆情长尾效应,避免在事态逐渐趋于平和之后仍然无法改变警方在受众心目中不良的形象。
首先,科学引导受众的注意力,将警方在处置事件中高效、训练有素的一面展现出来。如果是警方执法有纰漏、态度不正确,那么可以突出事后处置中涉事警方呈现出的知错就改的态度;如果是受到恶意媒体或个人的污蔑和抹黑,可以严肃警方立场,表达对其严惩不贷的决心,以儆效尤;如果是公民权益受到威胁,应当适时进行有关自身保护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其次,结合不同传播平台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在舆情长尾阶段,受众关于信息的渴求程度明显下降,要想积极扭转之前引起的不利影响需要多方配合,特别是警察自媒体。结合多方面的力量进行传播可以拓宽受众面积、提高信息被接受的概率,让舆情长尾中的宣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预先提供相似情形的解决方案。在做出更正之后更要消除公众心中的担心,保证警察不作出暴力执法行为的同时也给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潜在“受害者”内心宽慰。要对受众进行法律普及,让其明白强制性措施使用的情形,明确“只要配合警方,就不会受到人身威胁”的基本观念,消除受众心中疑虑。在其他类型的恐慌性涉警舆情中,面对歹徒的袭击民众可以采取的反击方法、面对城管的不公正对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等等。每一类型的案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让受众形成所处环境安全的内心确信,从而优化舆情长尾效应。
纵观迄今为止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警方所采取的措施虽然随着经验的增加有所进步,但是仍然缺少系统性的舆情应对模型。特别是基层民警中,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媒介观、危机观,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群众的恐惧诉求,导致最佳处理时间延误,造成警民双方的沟通障碍,同时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在日后的相似案件中,群众自然想起處理失误的案事件,更加剧了沟通障碍,使涉警舆情热度呈指数型上升趋势,警民关系一再僵化。
参考文献:
[1] 魏志荣,李先涛.发挥“大普法” 合力有效化解“暴力抗法”探析[J].中国司法,2018(6):50-53.
[2] 魏莲芳.改革本质论视域下警察执法权威的本源与提升[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25(3):81-86.
[3] 李枫,刘福媚.网络舆情视阈下的塔西佗陷阱及其引导策略[J].出版广角,2018(23):72-74.
[4] 朱东风,何银松.论移动互联网时代公安机关对涉警网络舆情的分析与研判[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2):47-52.
[5] 王若珺.涉警舆情的成因探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5(3):89-94.
[6] 王欢.涉警舆情态势分析:根源、现状与趋势[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 29(3):14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