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原则探究
2020-09-15杨坤
关键词 警察武力 合理性原则 执法规范化
作者简介:杨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61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美国黑人George Floyd死亡案件的全球传播,让警察现场执法使用武力饱受质疑。2020年5月25日下午,身穿黑色背心的George Floyd(被杀死的黑人),正前往明尼阿波利斯熟食店购买食品,口袋里的20美元假钞成为事件的诱因。根据视频显示,一名警员用膝盖压制住一名涉嫌“伪造”而被拘捕的George Floyd,警员跪压的过程中, George Floyd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并且反复求救,称“我不能呼吸了”。但警员依旧保持跪压姿势长达几分钟。 最后George Floyd被拉起来时浑身无力,送往医疗中心后不久即去世。George Floyd被警察控制的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次日,明尼苏达州警方证实这位名为George Floyd的46岁黑人男子死于“与警方互动过程中的医疗意外”。回顾国内的王文军案件,与美国黑人George Floyd死亡案件存在诸多类似之处。
从警察武力使用角度来看,上述案例中涉事警察均过度使用武力。美国黑人George Floyd死亡案件中,涉事警察采用的跪压控制技术的使用存在明显的武力过度。一是控制事件过长,未及时从地面控制转换为押解带离;二是控制过程中直接忽视执法对象的身体反应。山西太原“12·13案件”中,涉事警察的解脱控制技术方式选取不当,致使周某云死亡。
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一是因警察滥用职权获罪。美国黑人George Floyd死亡案件中涉事警察第二天被解雇,并面临起诉的风险;山西太原“12·13案件”中王文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是社会影响恶劣,产生“蝴蝶效应”。美国黑人George Floyd死亡案件发生后,由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上百名示威者手里举起“我不能呼吸了”的标语在事发地附近抗议,示威抗议活动迅速蔓延至美国各州,加上种族矛盾等因素的影响,造成黑人与美国政府实质性的对立,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事件,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山西太原“12·13案件”发生以后,王某军脚踩周某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原则的概念
此类案件的出现,对警察现场执法正常使用武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部分警察执法时心理压力巨大,担心涉警舆论,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警察武力是指: 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根据具体执法现场的情况,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实施控制的强制性手段和方法。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有权根据处警现场的各种情况使用武力,要求警察在执法现场使用武力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执法能力、周围环境和执法效益等因素。为了达到这一执法目标,本文就警察武力使用的合理性原则进行探究。
三、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原则的探究
我國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其他法律中,对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的规制都较为笼统和宽泛。考虑到警察现场执法的实际情况、现场执法自由裁量权和合理性原则的平衡、警察执法安全的理念和能力,本文从警察武力使用的程序、警察武力使用的方式与目的、最小伤害原则以及判明形势这几个方面探究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原则。
(一)程序合理
警察武力的使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能采取的强制手段,根据程度轻重可分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和使用武器制止。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现场使用武力时,应当遵循警察武力使用程序规定,根据现场情况逐步调整武力使用的层级。警察武力的使用,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合法合理。
警察决定使用武力时,除了遵循武力使用的程序,依法使用武力外,还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了警察出警和到达出警现场后所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警察处警到达现场后,需要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的全过程,这是警察武力使用程序合理的一部分。现场制止违法犯罪分子所采用的一切武力行为全部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之中,形成证据。警察武力使用程序合理,可以有效的保护警察执法权益,降低警察执法风险。当警察正当执法遭遇不良舆论的“围攻”时,可以有理有据的向公众澄清事实。也可以为后续诉讼阶段考量警察制服违法犯罪分子武力使用行为是否恰当时,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二)目的与方式相称
目的决定行为。警察武力的使用,应当以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根据执法对象及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武力方式,而不应当滥用武力,如为了泄私愤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警察武力使用的目的和方式必须相符合。
警察武力方式的选取是依据现场执法的实际情况而定的。警察武力使用时需要对执法对象、现场情况有所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警察武力使用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情形,警察可以采取各种处置措施。 在日常的培训考核训练过程中,对警察依据现场情况,决定武力使用的方式与等级也应有所体现。从警察开始接受训练之时,就应该教会警察学会根据武力使用的目的,采取相应的武力使用方式。处警现场的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极大程度地规范警察执法行为。
警察武力使用的目的与方式相称,还潜在要求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警察现场执法直接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每一个执法行为,代表的都是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体现出社会法制的发展与进步。警察现场执法武力的合理使用,能让公众切身感受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最小伤害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警察武力的使用,需要考虑到执法效益和社会影响,特别是伴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镜头下执法会成为警察执法的常态。 警察在出警现场,所能采取较低武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就没必要使用更高层级的武力,浪费司法成本。同时警察的武力使用,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通过最大程度的减少伤害,保护执法对象。这就要求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全程能够掌控现场,制服执法对象后,及时关注执法对象的情况。比如使用催泪喷雾制服执法对象后,询问执法对象是否对喷雾过敏,及时清洗,防止喷雾对执法对象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最小伤害原则为警察合理使用武力提供了可参考的最低限度。警察一旦决定使用武力制服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果断使用武力,但是警察在制服违法犯罪分子,控制住现场后,就不得再升级武力,以免对执法对象或者周围群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判明形势
警察现场执法所需要判明的形势是指与处置现场有关的人、事、物等要素。判明形势是警察决定使用武力前非常重要的步骤。警察出警前,接受指挥中心指令时,应当学会分辨案件性质、清楚现场执法对象的人数、事发地点的特殊位置等,以便警察心理有预期,对初步的武力使用手段和单警装备有倾向性选择。到达出警现场后,合理划定警戒区,分离现场无关人员,确保能够站位合理,为武力使用预留空间。现场的形势变化迅速,警察必须学会合理判明。案件能够现场调解时,就不需要使用武力;处置过程中发生冲突时,警察应当按照武力使用的要求和程序果断使用武力,快速有力地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处置带离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全程控制,切勿掉以轻心,放松警惕,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判明形势贯穿于警察现场执法的全过程。判明形势不仅有助于警察合理地使用武力,还能够保证警察的执法安全。警察现场执法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能力,对警察要求比较高,在瞬息万变的执法现场,学会判明形势,对警察合理地使用武力至关重要。
四、总结
警察武力的使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武力使用的合理性原则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要想实现警察执法 “1+1>2”的效果,就必须在法治框架下执法,加入执法武力使用合理性这一考量因素。现在公安机关着力推行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有一定的执法标准与尺度。警察武力使用合理性原则的加入,不仅能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警察执法行为,还能实现执法社会效益与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有机统一,保护警察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降低执法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平安中国建设。
注释:
男子遭警察跪压颈脖7分钟后死亡,曾不停哀求:我不能呼吸了![DB/OL].https://v.qq.com/x/page/e097237lxq0.html?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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